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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1844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麗偵
選任辯護人 巫宗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年度易字第 170號,中華民國 106年 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103年度偵字第 167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麗偵自民國83年 3月間起至103年5月15日止,受僱在桃園縣○○鄉○○村○○00○ 0號(已改為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告訴人鑫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將公司)擔任主辦會計,負責公司支出、財務及辦理員工薪資發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配偶沈瑞堂(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於102年1月間至 6月間在告訴人公司擔任董事長,同年 7月後擔任董事,而林麗偵明知其與沈瑞堂在告訴人公司每月薪資合計僅新臺幣(下同)22萬餘元,且明知其所填載之委託郵局代存員工薪資總表(下稱員工薪資總表)及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下稱郵政團體戶存款單),應依據鑫將金屬人事薪資管理系統薪資彙總表據實登載,並應如實匯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其職務上所製作員工薪資總表及郵政團體戶存款單虛偽登載如附表一所示之薪資金額共計 766萬2204元(704 萬7204元+ 61萬5000元),持向不知情之桃園成功路郵局承辦人行使,致該款項匯入自己之桃園成功路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及沈瑞堂之桃園慈文郵局帳號0122199帳戶內,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嗣經扣除上開期間其與沈瑞堂如附表一所示應領薪資 231萬8764元(40萬2352元 +191萬6412元)及應給付予附表二所示員工之現金薪資103萬3080元(起訴書誤載為79萬3188元,業經檢察官更正)後,溢領431萬360元(起訴書誤載為455萬242元,業經檢察官更正),並將之侵占入己。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 816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度台上字第 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沈瑞堂、劉德有、賴昊麟、劉國禎、郭進雄、賴坤生、王亦聰、許麗娜、吳嘉容之證述及鑫將金屬人事薪資管理彙總表、員工薪資總表、郵政團體戶存款單、被告之桃園成功路郵局帳戶及沈瑞堂之桃園慈文郵局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擔任告訴人公司主辦會計,負責採購、出納及員工薪資發放等財務事宜,因而填載員工薪資總表及郵政團體戶存款單,其與沈瑞堂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應領薪資數額如附表一所示,其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數額之款項匯至其與沈瑞堂之帳戶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業務侵占犯行,辯稱:伊與沈瑞堂本有約定就告訴人公司支給沈瑞堂之薪資數額,其中 4萬元匯至沈瑞堂帳戶,餘則匯入伊帳戶,另因告訴人公司外籍員工及部分本國籍員工係以現金方式支領薪資,故伊為作業方便,會先粗估款項匯入自己帳戶,再由自己帳戶領出,發放給員工,如餘款過多,伊也會匯回告訴人公司帳戶等語。
經查:㈠被告自83年 3月間起至103年5月15日止,在告訴人公司擔任主辦會計,負責公司採購、出納及員工薪資發放等財務事宜,其配偶沈瑞堂於102年1月間至 6月間擔任告訴人公司之董事長,自同年 7月間起則擔任董事,其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應領薪資如附表一「應領薪資數額」欄所示,被告並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填載附表一「證據出處二」欄所示員工薪資總表及郵政團體戶存款單,自告訴人公司帳戶匯出如附表一「登載及匯入帳戶之數額」欄所示款項至被告之桃園成功路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及沈瑞堂之桃園慈文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而沈瑞堂亦同意被告將其部分應領薪資匯至被告帳戶等情,業據證人沈瑞堂陳述明確(見他字卷一第175至176頁),並有附表一「證據出處一」、「證據出處二」欄所示鑫將金屬人事薪資管理系統薪資彙總表、101 年員工特休名單及天數表、員工薪資總表及團體戶存款單(卷頁詳如附表一所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年3月20日儲字第1030052204號函覆被告及沈瑞堂歷史交易清單(見他字卷一第52至57頁)在卷可稽,復為被告所不否認(見他字卷一第 175至 176頁、原審審易字卷第33至34頁、原審易字卷一第23頁);
而被告係以其帳戶內現金,支付如附表二所示本國籍員工劉德有、賴昊麟、劉國禎、郭進雄、賴坤生、沈智傑之薪資,數額共計 103萬3080元乙節,亦據被告供承無訛(見原審易字卷一第23頁正、反面),並經證人劉德有、賴昊麟、劉國禎、郭進雄、賴坤生證述明確(見他字卷二第57至58頁、他字卷一第177頁),已堪認定。
㈡公訴人雖以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入其與沈瑞堂帳戶之款項數額共計 766萬2204元,扣除上開期間被告與沈瑞堂應領薪資231萬8764元及應付給附表二所示員工之現金薪資103萬3080元後,所溢領之431萬360元即為被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而侵占告訴人公司之金額云云。
惟查:⒈關於被告辯稱其以自己帳戶內所溢領之款項支付外籍員工薪資乙節:⑴告訴人公司外籍員工於 101年12月至102年7月期間之薪資數額如附表三所示,合計 358萬4718元等情,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原審易字卷一第52頁反面),並有附表三「證據出處」欄所示鑫將金屬人事薪資管理系統薪資彙總表在卷可憑(卷頁詳如附表三所示)。
⑵證人賴坤生於偵查中證稱:伊在告訴人公司擔任總經理,伊知道被告有幫部分員工領薪水,外勞部分是領現金,被告也有將這部分款項先匯到她自己帳戶等語(見他字卷一第 176至 177頁),足見被告上開所辯並非無稽。
告訴人雖指:外籍員工所領薪資並非由被告溢匯至其帳戶內之款項支應,而係被告另自告訴人公司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告訴人公司南崁分行帳戶)提領現金給付云云(見原審易字卷一第 137頁),然依卷附告訴人公司南崁分行帳戶活期存款交易明細,於附表三所示給付外籍員工薪資時間之前,並無與該附表所示金額合致或接近之整筆現金提領紀錄(見原審易字卷二第81至96頁),告訴人上開指述,已難認有據。
至證人即告訴人公司會計助理許麗娜於原審審理時雖曾證稱:伊知道被告是從告訴人公司南崁分行帳戶提領現金支付外籍員工薪資云云(見原審易字卷三第40頁反面),然細繹其於原審審理時所述:「(問:妳在鑫將公司任職期間為何?)96年1月2日至今。
……我一直是擔任被告的會計助理。
(問:鑫將公司的會計助理的職務內容為何?)我負責的是公司客戶的部分,像是應收帳款,還有公司業務主任向客戶報價之後我會幫忙 KEY單,還有幫忙被告處理會計事務。
(問:是否包含鑫將公司員工薪資的帳務處理?)沒有。
(問:妳是否知悉鑫將公司員工薪資的帳務處理狀況?)我只知道員工的薪資是從鑫將公司郵局帳戶匯到員工戶頭。
(問:妳是否知悉鑫將公司的外籍員工的薪資發放方式為何?)除了每個月25日會預支當月的薪水,最多到5000元,實際數額到 2至3000元不等。
另外每月10日會發放上一個月的薪資,薪資會扣除掉預支款、膳宿費2500元、還有每月代為存款3000元、仲介管理費1500元至1800元,如果遇到半年一次外勞體檢,也會代為扣除體檢費用。
(問:請補充說明鑫將公司外籍員工薪資是有何種方式發放?)是被告將所有外勞的薪資以現金先拿起來,再由被告通知負責的其中一個外勞代為領取。
我所稱的現金部分,每月25日的預支的部分是由每個外勞將自己要預支的數額記載在一張紙上,由外勞代表將該預支數額的表格交給被告,被告再把這些金額一起交給外勞代表,膳宿費部分固定2500元是由被告直接在薪資上面扣除,存款3000元部分被告會代為扣除,但後續如何處理我不清楚,仲介管理費部分第一年是1800元之後會逐年遞減,最少就是1500元,仲介管理費的部分仲介人員會來公司收取,體檢費如果有也是由仲介人員一併收取。
(問:妳是否知悉被告支付外勞薪資的現金來源?)被告是以現金支付,我們通常會請臺企南崁銀行人員到鑫將公司來,被告是以一次大約30萬元的方式領取。
(問:妳所稱的通常是何意思?)就是臺企南崁銀行人員每個禮拜固定會來鑫將公司一次,被告先前會將需要的現金數額告訴臺企南崁銀行的人員,之後臺企南崁銀行的人員就會把錢帶過來鑫將公司。
……(問:依據上開台企銀行帳號的交易明細資料〈即原審易字卷二第82至84頁〉,你可否辨識這是否甲存或乙存的帳號?)這是我們的支票存款帳戶,也就是甲存帳戶。
(問:妳是否可以確認鑫將公司外籍員工的薪資是否由此帳戶提領?)比如說12月3日公司提領80萬、30萬、37萬80 00元,其中80萬這種大數額我不清楚,我比較清楚 2、30萬數額的情況,這比30萬有可能是公司的零用金,公司的零用金包含的項目有司機的加油費、公司大小的開銷,比如廚房的開銷或是員工先在外面以小額現金購物要跟公司請款,大概是這些內容。
……(問:妳是否可以辨識 101年12月 6日、101 年12月20日這兩筆30餘萬的支出款用途為何?)我不清楚。
(問:妳是否知悉鑫將公司的外籍員工每個月的薪資總額為何?)我不清楚。」
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三第39頁反面至第41頁),顯見其工作內容並不包括告訴人公司員工薪資發放事宜,其亦不清楚自告訴人公司南崁分行帳戶內提領之現金實際使用內容為何,則其究係依據何等情事而為前揭關於被告係自告訴人公司南崁分行帳戶提領外籍員工薪資等證述,顯屬不明,實難據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告訴人另指:被告縱以現金給付外籍員工薪資,亦應扣除每人每月伙食費2500元、儲蓄金3000元及仲介費1500元至1800元云云(見原審易字卷一第 136頁),而就外籍員工每月伙食費2500元、儲蓄金3000元及仲介費1500元至1800元乙節,固據證人許麗娜證述如前,並為被告所不否認(見原審易字卷三第83頁反面),然被告供稱:伙食費2500元部分會當作收入進到公司零用金裡,也就是現金會先放在公司,也會製作支出證明單,上面記載所有外籍員工人數幾月份之伙食費,其中附表三所示外籍勞工THONGC(全名應為 THONGCH)的伙食費只有扣1500元,儲蓄金3000元部分則是將每個外籍員工的儲蓄金以信封袋分別裝好,放在公司金庫裡,等到勞工要回國時再向公司領取,仲介費則是依據仲介公司傳真的資料,由仲介人員直接去向 THONGCH確認及收取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三第83頁反面),卷內復無告訴人公司未取得此部分伙食費收入、外籍勞工返國時未領得儲蓄金或仲介公司未取得仲介費之相關證據,則告訴人上開指述,亦非有據。
⒉關於被告辯稱其發現餘款過多時,亦會匯回告訴人公司帳戶乙節:⑴被告於102年2月20日轉帳 120萬元入告訴人公司南崁分行帳戶乙節,有該帳戶存摺內頁在卷可參(見原審審易字卷第48頁),並為告訴人所不否認(見原審易字卷一第 147頁),參以告訴人自陳於 102年5月1日因法人投資派駐監察人,監察人要求調閱帳目,遭被告及沈瑞堂推託、拒絕,故於 102年7月5日委託賴坤生調取公司帳簿明細、會計表冊及財務報表等資料,因而發覺被告及沈瑞堂涉及不法,遂於103年3月5 日提出本案告訴等情,亦有刑事告訴狀及委任書可參(見他字卷第1至5、9 頁),則被告於102年2月20日匯款至告訴人公司南崁分行帳戶之原因,顯與告訴人提出本案告訴乙事尚無關聯,被告辯稱其係因發覺餘款過多而匯回告訴人公司乙節,非無可能。
⑵至告訴人稱:被告係因知悉公司固定自上開帳戶轉帳代繳電費,且於 102年 2月20日需繳納電費 168萬3852元,然上開帳戶內僅餘87萬7335元,被告心虛不敢上報餘額不足,故將120 萬元匯回云云。
而依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崁分行函覆告訴人公司南崁分行帳戶活期存款交易明細,固於 101年12月20日、102年1月21日、2月20日、3月20日、4月22日、5月20日、6月6日摘要欄記載「EPD」、金額分別為162萬1086元、151萬2049元、168萬3852元、103萬7997元、159萬5647元、126萬2978元、4萬9687元不等之支出(見原審易字卷二第81至96頁),然告訴人公司於該段期間電費支出至多僅為 160餘萬元,被告匯款 120萬元入上開帳戶之前,帳戶內既仍有87萬餘元,則被告匯回 120萬元之數額,是否係為支應電費支出,實屬不明,縱係因知悉告訴人公司於102年2月20日有1 筆電費支出,慮及公司帳戶餘額不足,於計算其先前匯款至自己帳戶內之款項,扣除用於支應以現金方式領款員工之薪資發放後,發覺仍有剩餘而儘速匯回,亦非不合理,告訴人前開指述,尚屬臆測,難以據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⒊被告復辯稱其於102年5月10日以其帳戶內現金支付本國籍員工郭榮安薪資 1萬2800元乙節,亦有被告所提出之支出證明單在卷可參(見原審易字卷三第86頁),佐以證人賴坤生前開被告有幫部分員工領薪資之陳述,足見被告此部分所辯亦非無據。
⒋從而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填載員工薪資總表及團體戶存款單,匯款至其與沈瑞堂帳戶內數額共計 766萬2204元,除扣減上開期間被告與沈瑞堂應領薪資 231萬8764元及應付給附表二所示員工之現金薪資 103萬3080元外,就被告所稱其尚用以給付外籍員工薪資 358萬4718元及本國籍員工郭榮安薪資 1萬2800元部分,衡諸被告確負責告訴人公司員工薪資發放業務,而檢察官既無法證明上述外籍員工及本國籍員工郭榮安之薪資係由告訴人公司其他帳戶支應,實難逕予排除被告所辯以溢匯至其帳戶內之金錢發放之可能性,再加計被告匯回告訴人公司帳戶之 120萬元後,被告溢匯至其帳戶之金額,已無多餘,是被告客觀上固多載員工薪資總表及團體戶存款單金額,然其目的是否係為將差額款項據為己有,而有業務侵占之主觀犯意,顯屬有疑。
㈢證人吳嘉容於偵查中固稱:伊自102年5月開始擔任告訴人公司監察人,伊不清楚被告如何發放薪資,但 102年 5月之後被告均無交付薪資對帳相關資料供伊審閱,伊對於帳目金額均不清楚等語(見他字卷二第91至92頁),然如附表一「證據出處一」欄所示鑫將金屬人事薪資管理系統薪資彙總表、101 年員工特休名單及天數表均係由告訴人所提供,附表一「證據出處二」欄所示員工薪資總表及團體戶存款單絕大多數亦由告訴人提供,證人吳嘉容所指之薪資對帳相關資料為何,已有不明,且其上開所述與公訴意旨所指被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業務侵占犯嫌有何關聯,亦非明確,自無從據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㈣至被告雖辯稱其以自己帳戶內款項另支付告訴人公司① 102年2月23日特休代金37萬3210元、②102年4月30日生日禮金4萬2000元、③102年4月30日禮金19萬元、④102年6月10日薪資 188萬6226元云云,並以①102年2月23日金額50萬元之員工薪資總表及團體戶存款單(見他字卷一第76至78頁)、②102年4月30日金額分別為 4萬元、2000元之員工薪資總表及團體戶存款單(見他字卷一第88至92頁)、③102年4月30日金額25萬元之員工薪資總表及團體戶存款單(見他字卷一第93至95頁)、④102年6月10日金額 180萬元之員工薪資總表及團體戶存款單(見他字卷一第106至108頁),為其論據。
然其所稱代告訴人公司支付之①102年2月23日特休代金37萬3210元、③102年4月30日禮金19萬元、④102年6月10日薪資188 萬6226元,與①102年2月23日金額50萬元之員工薪資總表及團體戶存款單、③102年4月30日金額25萬元之員工薪資總表及團體戶存款單、④102年6月10日金額 180萬元之員工薪資總表及團體戶存款單上之數額並不相符,則上開員工薪資總表及團體戶存款單,與被告所稱代為支付之款項有何關聯,實屬不明;
且桃園成功路郵局確分別於前開①至④所示時間,依據①至④所示員工薪資總表及團體戶存款單,自桃園郵局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八德分行帳戶),轉帳50萬元、4 萬元、2000元、25萬元及 180萬元,而上開自八德分行帳戶轉帳之金錢來源係由告訴人公司所存入,桃園成功路郵局收到員工薪資總表及團體戶存款單時,只需八德分行帳戶內有足夠金錢支付,即會依照員工薪資總表及團體戶存款單撥款等情,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6年4月24日桃營字第1061800490號函及原審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三第51至52頁),則上開款項之來源既係告訴人公司存入八德分行之金錢,顯非被告以溢匯至自己帳戶之款項支付,被告此部分所辯,固難認可採,然亦無從據此推認其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業務侵占等犯行。
五、綜上所述,本案公訴人之舉證,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自難逕以上開罪名相繩。
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首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原審經詳細審理後,認檢察官所提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對被告為無罪之判決,核無不當,應予維持。
六、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程序部分:被告於 102年1月至8月間,另自告訴人公司南崁分行帳戶領取現金 822萬元,然僅支出 430萬3393元(此部分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9257號起訴),因此部分與本案係同一被告於同段期間侵占同間公司款項之行為,所不同處僅本案係被告以由公司帳戶匯款至自己帳戶之方式取得金錢,另案則係被告自公司帳戶直接領取現金,兩案係同一案件,應由上級法院併合審理;
㈡實體部分:原審雖認被告於 102年1月10日至8月10日之間,自告訴人公司帳戶以匯款方式取得766萬2204元,經扣除上開期間被告與沈瑞堂應領薪資231萬8764元及應付給附表二所示員工現金薪資 103萬3080元、外籍員工薪資358萬4718元、本國籍員工郭榮安薪資1萬2800元部分後,所剩無幾,然加計被告另案取得之現金 822萬元,扣除另案所列舉之支出 430萬3393元,被告仍有數百萬元之差額在其囊中,其不法所有意圖已明;
原審未查明全貌,認定事實自有未洽云云。
惟查被告另案被訴事實略以:緣告訴人公司營運所生之部分營業費用,係由被告定期先自告訴人公司南崁分行帳戶領取存款,由其暫保管領出之現金,待費用發生,再行支付,其竟利用管領告訴人公司現金收付為其權責而無人稽查覆核之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自101年1月間起至102年8月間止,接續於上開帳戶提領告訴人公司2333萬2000元存款(包括101年1月至12月提領1511萬2000元、102月1月至8月提領822萬元),僅將802萬3143元(包括101年1月至12月支出371萬9750元、102年1月至8月支出430萬3393元)用以支付告訴人公司所生營業費用,而將溢領未用畢之1530萬8857元侵占入己;
再利用保管告訴人公司販賣廢棄設備耗材及客戶給付之現場加工現金之際,未將其所保管之廢鐵收入69萬4150元(包括 101年1月至10月廢鐵收入40萬1800元、102年1月至4月廢鐵收入29萬2350元)與加工收入98萬4416元(包括101年1月至12月加工收入68萬4524元、102 年1 月至8 月加工收入29萬9892)存入告訴人公司上開帳戶,以此方式侵占告訴人公司共計1698萬7443元等語,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年度偵字第 19257號起訴書可參。
經核其犯罪時間(101年1月間至102年8月間,長達約1年8個月)與本案(102年1月間至 8月間,僅約 8個月)不盡相同,且犯罪手法與本案迥異,各具獨立性,已難謂其主觀上自始即基於侵占告訴人公司財物之單一犯意而為,核與本案尚無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無從認定為同一案件。
上訴意旨逕以兩案同一,應由本院併審,加計被告另案取得之現金,扣除另案列舉之支出,仍有數百萬元之差額為由,指摘原判決事實認定不當,顯屬無據。
從而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明知其與沈瑞堂於95年度至 101年度在告訴人公司每月薪資合計僅21萬餘元或22萬元,且明知告訴人公司泰籍勞工並無開立金融帳戶,係以現金支領薪資,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先自告訴人公司南崁分行帳戶將包含泰籍勞工之員工薪資總額,統一匯至告訴人公司之桃園成功郵局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告訴人公司桃園成功郵局帳戶),再轉入告訴人公司本國籍員工薪轉帳戶後,於95年度至 101年度,將告訴人公司桃園成功郵局帳戶留存之泰籍勞工薪資,匯入其所開立之桃園成功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沈瑞堂之桃園慈文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共計5373萬7388元,至泰籍勞工薪資部分則另以告訴人公司帳上現金或至告訴人公司臺企銀帳戶提領現金支付。
嗣經扣除上開期間被告與沈瑞堂應領薪資合計1818萬2821元後,溢領金額為3555萬4567元(5373萬7388元-1818萬2821元),以此方式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6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侵占罪嫌。
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與前揭起訴部分有接續犯關係,移送本院併辦審理(106 年度偵字第16894號、第16895號)。
然查本案被告被訴業務侵占等部分,既經本院判決無罪,則上開併辦部分與本案即不生接續犯之關係,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毋庸併予審理,應由檢察官依法偵查,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正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一:
┌──┬─────┬─────┬─────────────────────┬────────────────────────┐
│編號│科目 │時間 │應領薪資數額(新臺幣) │登載及匯入帳戶之數額(新臺幣) │
│ │ │年/ 月/ 日│ │ │
│ │ │ ├──────┬──────┬───────┼──────┬──────┬──────────┤
│ │ │ │林麗偵 │沈瑞堂 │證據出處一 │林麗偵帳戶 │沈瑞堂帳戶 │證據出處二 │
├──┼─────┼─────┼──────┼──────┼───────┼──────┼──────┼──────────┤
│1 │101 年12月│102 /1 /10│3 萬5,954 元│17萬6,720 元│1.鑫將金屬人事│79萬8,334 元│4 萬元 │1.員工薪資總表(見他│
│ │薪資 │ │ │ │ 薪資管理系統│ │ │ 字卷一第65頁) │
│ │ │ │ │ │ 薪資彙總表(│ │ │2.團體戶存款單(見他│
│ │ │ │ │ │ 見他字卷一第│ │ │ 字卷一第66至67頁)│
│ │ │ │ │ │ 17頁正反面)│ │ │ │
├──┼─────┼─────┼──────┼──────┼───────┼──────┼──────┼──────────┤
│2 │禮金 │102 /1 /25│1,000 元 │1,000 元 │ │16萬7,000 元│0 │1.員工薪資總表(見他│
│ │ │ │ │ │ │ │ │ 字卷一第68頁) │
│ │ │ │ │ │ │ │ │2.團體戶存款單(見他│
│ │ │ │ │ │ │ │ │ 卷一第69至70頁) │
├──┼─────┼─────┼──────┼──────┼───────┼──────┼──────┼──────────┤
│3 │年終 │102 /2 /7 │3 萬6,480 元│42萬3,320 元│1.鑫將金屬人事│10萬元 │35萬元 │1.團體戶存款單(見他│
│ │ │ │ │ │ 薪資管理系統├──────┤ │ 卷一第74至75頁) │
│ │ │ │ │ │ 薪資彙總表(│97萬1,928 元│ │ │
│ │ │ │ │ │ 見他字卷一第│ │ │ │
│ │ │ │ │ │ 19頁正反面)│ │ │ │
├──┼─────┼─────┼──────┼──────┼───────┼──────┼──────┼──────────┤
│4 │102 年1 月│102 /2 /7 │3 萬6,678元 │17萬6,633 元│1.鑫將金屬人事│87萬9,530 元│0 │1.員工薪資總表(見他│
│ │薪資 │ │ │ │ 薪資管理系統│ │ │ 字卷一第71頁) │
│ │ │ │ │ │ 薪資彙總表(│ │ │2.團體戶存款單(見他│
│ │ │ │ │ │ 見他字卷一第│ │ │ 卷一第72至73頁) │
│ │ │ │ │ │ 20頁正反面)│ │ │ │
├──┼─────┼─────┼──────┼──────┼───────┼──────┼──────┼──────────┤
│5 │預支 │102 /2 /23│0 │0 │1.鑫將金屬人事│19萬9,657 元│0 │1.員工薪資總表(見他│
│ │ │ │ │ │ 薪資管理系統│ │ │ 字卷一第76頁) │
│ │ │ │ │ │ 薪資彙總表(│ │ │2.團體戶存款單(見他│
│ │ │ │ │ │ 見他字卷一第│ │ │ 卷一第77至78頁) │
│ │ │ │ │ │ 21頁正反面)│ │ │ │
├──┼─────┼─────┼──────┼──────┼───────┼──────┼──────┼──────────┤
│6 │102 年2 月│102 /3 /11│5 萬5,879 元│17萬6,633 元│1.鑫將金屬人事│72萬1,715 元│4 萬元 │1.員工薪資總表(見他│
│ │薪資 │ │ │ │ 薪資管理系統│ │ │ 字卷一第79頁) │
│ │ │ │ │ │ 薪資彙總表(│ │ │2.團體戶存款單(見他│
│ │ │ │ │ │ 見他字卷一第│ │ │ 卷一第80至81頁) │
│ │ │ │ │ │ 22頁正反面)│ │ │ │
├──┼─────┼─────┼──────┼──────┼───────┼──────┼──────┼──────────┤
│7 │預支 │102 /3 /25│0 │0 │1.鑫將金屬人事│17萬元 │0 │1.員工薪資總表(見他│
│ │ │ │ │ │ 薪資管理系統│ │ │ 字卷一第82頁) │
│ │ │ │ │ │ 薪資彙總表(│ │ │2.團體戶存款單(見他│
│ │ │ │ │ │ 見他字卷一第│ │ │ 卷一第83至84頁) │
│ │ │ │ │ │ 23頁正反面)│ │ │ │
├──┼─────┼─────┼──────┼──────┼───────┼──────┼──────┼──────────┤
│8 │102 年3 月│102 /4 /10│3 萬5,078 元│17萬6,633 元│1.鑫將金屬人事│64萬4,426 元│4 萬元 │1.員工薪資總表(見他│
│ │薪資 │ │ │ │ 薪資管理系統│ │ │ 字卷一第85頁) │
│ │(檢察官當│ │ │ │ 薪資彙總表(│ │ │2.團體戶存款單(見他│
│ │庭更正,本│ │ │ │ 見他字卷一第│ │ │ 卷一第86至87頁) │
│ │院易字卷一│ │ │ │ 24頁正反面)│ │ │ │
│ │第22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9 │預支 │102 /4 /25│0 │0 │1.鑫將金屬人事│5 萬元 │0 │1.團體戶存款單(見原│
│ │ │ │ │ │ 薪資管理系統│ │ │ 審易字卷一第41至42│
│ │ │ │ │ │ 薪資彙總表(│ │ │ 頁) │
│ │ │ │ │ │ 見他字卷一第│ │ │ │
│ │ │ │ │ │ 25頁正反面)│ │ │ │
├──┼─────┼─────┼──────┼──────┼───────┼──────┼──────┼──────────┤
│10 │福利金 │102 /4 /30│5,000 元 │5,000 元 │ │9 萬5,000 元│0 │1.員工薪資總表(見他│
│ │ │ │ │ │ │ │ │ 字卷一第93頁) │
│ │ │ │ │ │ │ │ │2.團體戶存款單(見他│
│ │ │ │ │ │ │ │ │ 卷一第94至95頁) │
├──┼─────┼─────┼──────┼──────┼───────┼──────┼──────┼──────────┤
│11 │102 年4 月│102 /5 /10│3 萬6,344 元│17萬6,633元 │1.鑫將金屬人事│82萬3,339 元│4 萬元 │1.團體戶存款單(見原│
│ │薪資 │ │ │(起訴書誤載│ 薪資管理系統│ │ │ 審易字卷一第39頁)│
│ │(檢察官當│ │ │為17萬6,638 │ 薪資彙總表(│ │ │ │
│ │庭更正,原│ │ │元,應予更正│ 見他字卷一第│ │ │ │
│ │審易字卷一│ │ │) │ 27頁正反面)│ │ │ │
│ │第22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12 │特休 │102 /5 /15│2 萬4,532 元│14萬4,141 元│1.鑫將公司101 │20萬7,385 元│0 │1.員工薪資總表(見他│
│ │ │ │ │ │ 年員工特休名│ │ │ 字卷一第96頁) │
│ │ │ │ │ │ 單及天數表(│ │ │2.團體戶存款單(見他│
│ │ │ │ │ │ 見他字卷一第│ │ │ 卷一第97至98頁) │
│ │ │ │ │ │ 28頁) │ │ │ │
├──┼─────┼─────┼──────┼──────┼───────┼──────┼──────┼──────────┤
│13 │102 年5 月│102 /6 /10│4 萬6,483元 │17萬8,633 元│1.鑫將金屬人事│44萬3,229元 │4 萬元 │1.員工薪資總表(見他│
│ │薪資 │ │ │(檢察官當庭│ 薪資管理系統│ │ │ 字卷一第106頁) │
│ │(檢察官當│ │ │更正,本院審│ 薪資彙總表(│ │ │2.團體戶存款單(見他│
│ │庭更正,原│ │ │易字卷第32頁│ 見他字卷一第│ │ │ 卷一第107 至108 頁│
│ │審易字卷一│ │ │反面) │ 29頁正反面)│ │ │ ) │
│ │第22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14 │102 年6 月│102 /7 /10│4 萬3,944 元│13萬9,633 元│1.鑫將金屬人事│54萬6,645 元│2 萬5,000 元│1.員工薪資總表(見他│
│ │薪資 │ │ │ │ 薪資管理系統│ │ │ 字卷一第112 頁) │
│ │(檢察官當│ │ │ │ 薪資彙總表(│ │ │2.團體戶存款單(見他│
│ │庭更正,原│ │ │ │ 見他字卷一第│ │ │ 卷一第113 至114 頁│
│ │審易字卷一│ │ │ │ 30頁正反面)│ │ │ ) │
│ │第22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15 │102 年7 月│102 /8 /10│4 萬4,980 元│14萬1,433 元│1.鑫將金屬人事│22萬9,016 元│4 萬元 │1.員工薪資總表(見他│
│ │薪資 │ │ │ │ 薪資管理系統│ │ │ 字卷一第120頁) │
│ │(檢察官當│ │ │ │ 薪資彙總表(│ │ │2.團體戶存款單(見他│
│ │庭更正,本│ │ │ │ 見他字卷一第│ │ │ 卷一第121 至122 頁│
│ │院易字卷一│ │ │ │ 31頁正反面)│ │ │ ) │
│ │第22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 │40萬2,352 元│191 萬6,412 元 │704 萬7,204 │61萬5,000 元│ │
│ │ │ │ │ │元 │ │ │
└──┴─────┴─────┴──────┴──────────────┴──────┴──────┴──────────┘
附表二:
┌──┬────┬─────────────┐
│編號│員工姓名│101 年12月間至102 年7 月間│
│ │ │向被告所領取之現金薪資 │
│ │ │(新臺幣) │
├──┼────┼─────────────┤
│1 │劉德有 │32萬7,034 元(經檢察官當庭│
│ │ │更正,原審易字卷一第24頁)│
├──┼────┼─────────────┤
│2 │賴昊麟 │2 萬元(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 │ │原審易字卷一第24頁) │
├──┼────┼─────────────┤
│3 │劉國禎 │15萬666 元 │
├──┼────┼─────────────┤
│4 │郭進雄 │5 萬元 │
├──┼────┼─────────────┤
│5 │賴坤生 │26萬2,888 元 │
├──┼────┼─────────────┤
│6 │沈智傑 │22萬2,492 元(經檢察官當庭│
│ │ │更正,原審易字卷三第12頁)│
├──┼────┼─────────────┤
│合計│ │103 萬3,080 元 │
└──┴────┴─────────────┘
附表三:
┌──┬─────┬─────┬──────┬───────┬────────────┐
│編號│科目 │時間 │合計 │證據出處 │薪資細目 │
│ │ │年/ 月/ 日│(新臺幣) │ ├─────┬──────┤
│ │ │ │ │ │姓名 │數額 │
│ │ │ │ │ │ │(新臺幣) │
├──┼─────┼─────┼──────┼───────┼─────┼──────┤
│1 │101 年12月│102 /1 /10│41萬8,472 元│1.鑫將金屬人事│1.AMARIN │3 萬77元 │
│ │薪資 │ │ │ 薪資管理系統├─────┼──────┤
│ │ │ │ │ 薪資彙總表(│2.ARUN │2 萬8,864 元│
│ │ │ │ │ 見他字卷一第├─────┼──────┤
│ │ │ │ │ 17頁正反面)│3.CHATRI │2 萬9,441 元│
│ │ │ │ │ ├─────┼──────┤
│ │ │ │ │ │4.CHAYAK │3 萬1,697 元│
│ │ │ │ │ ├─────┼──────┤
│ │ │ │ │ │5.EKKACH │2 萬8,853 元│
│ │ │ │ │ ├─────┼──────┤
│ │ │ │ │ │6.KH0MSA │2 萬3,047 元│
│ │ │ │ │ ├─────┼──────┤
│ │ │ │ │ │7.NOPPHA │2 萬6,592 元│
│ │ │ │ │ ├─────┼──────┤
│ │ │ │ │ │8.PMANNA │3 萬1,441 元│
│ │ │ │ │ ├─────┼──────┤
│ │ │ │ │ │9.PRAWA │2 萬7,142 元│
│ │ │ │ │ ├─────┼──────┤
│ │ │ │ │ │10.SAO │1 萬3,873 元│
│ │ │ │ │ ├─────┼──────┤
│ │ │ │ │ │11.SOMSAK │2 萬8,957 元│
│ │ │ │ │ ├─────┼──────┤
│ │ │ │ │ │12.SUNUN │2 萬8,217 元│
│ │ │ │ │ ├─────┼──────┤
│ │ │ │ │ │13.THAKUN │3 萬2,808 元│
│ │ │ │ │ ├─────┼──────┤
│ │ │ │ │ │14.THAWIS │2 萬7,095 元│
│ │ │ │ │ ├─────┼──────┤
│ │ │ │ │ │15.THONGC │3 萬 368 元 │
├──┼─────┼─────┼──────┼───────┼─────┴──────┤
│ │預支 │ │6 萬6,000 元│1.鑫將金屬人事│除上開編號2 所示之人數額│
│ │ │ │ │ 薪資管理系統│為2,000 元、編號7 、8 及│
│ │ │ │ │ 薪資彙總表(│13所示之人數額為3,000 元│
│ │ │ │ │ 見他字卷一第│外 ,其餘均為5,000 元。 │
│ │ │ │ │ 17頁正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禮金 │102 /1 /25│ │ │ │
├──┼─────┼─────┼──────┼───────┼─────┬──────┤
│3 │年終 │102 /2 /7 │6 萬1,750 元│1.鑫將金屬人事│1.AMARIN │2,850 元 │
│ │ │ │ │ 薪資管理系統├─────┼──────┤
│ │ │ │ │ 薪資彙總表(│2.ARUN │3,800 元 │
│ │ │ │ │ 見他字卷一第├─────┼──────┤
│ │ │ │ │ 19頁正反面)│3.CHATRI │3,800 元 │
│ │ │ │ │ ├─────┼──────┤
│ │ │ │ │ │4.CHAYAK │5,700 元 │
│ │ │ │ │ ├─────┼──────┤
│ │ │ │ │ │5.EKKACH │3,800 元 │
│ │ │ │ │ ├─────┼──────┤
│ │ │ │ │ │6.KH0MSA │2,850 元 │
│ │ │ │ │ ├─────┼──────┤
│ │ │ │ │ │7.NOPPHA │2,850 元 │
│ │ │ │ │ ├─────┼──────┤
│ │ │ │ │ │8.PMANNA │2,850 元 │
│ │ │ │ │ ├─────┼──────┤
│ │ │ │ │ │9.PRAWA │5,700 元 │
│ │ │ │ │ ├─────┼──────┤
│ │ │ │ │ │10.SAO │5,700 元 │
│ │ │ │ │ ├─────┼──────┤
│ │ │ │ │ │11.SOMSAK │5,700 元 │
│ │ │ │ │ ├─────┼──────┤
│ │ │ │ │ │12.SUNUN │2,850 元 │
│ │ │ │ │ ├─────┼──────┤
│ │ │ │ │ │13.THAKUN │3,800 元 │
│ │ │ │ │ ├─────┼──────┤
│ │ │ │ │ │14.THAWIS │3,800 元 │
│ │ │ │ │ ├─────┼──────┤
│ │ │ │ │ │15.THONGC │5,700 元 │
├──┼─────┼─────┼──────┼───────┼─────┼──────┤
│4 │102 年1 月│102 /2 /7 │45萬9,787 元│1.鑫將金屬人事│1.AMARIN │3 萬731 元 │
│ │薪資 │ │ │ 薪資管理系統├─────┼──────┤
│ │ │ │ │ 薪資彙總表(│2.ARUN │3 萬2,601 元│
│ │ │ │ │ 見他字卷一第├─────┼──────┤
│ │ │ │ │ 20頁正反面)│3.CHATRI │3 萬3,265 元│
│ │ │ │ │ ├─────┼──────┤
│ │ │ │ │ │4.CHAYAK │3 萬2,053元 │
│ │ │ │ │ ├─────┼──────┤
│ │ │ │ │ │5.EKKACH │3 萬2,554 元│
│ │ │ │ │ ├─────┼──────┤
│ │ │ │ │ │6.KH0MSA │3 萬1,218 元│
│ │ │ │ │ ├─────┼──────┤
│ │ │ │ │ │7.NOPPHA │2 萬6,132 元│
│ │ │ │ │ ├─────┼──────┤
│ │ │ │ │ │8.PMANNA │3 萬3,984 元│
│ │ │ │ │ ├─────┼──────┤
│ │ │ │ │ │9.PRAWA │2 萬9,114 元│
│ │ │ │ │ ├─────┼──────┤
│ │ │ │ │ │10.SAO │2 萬8,702 元│
│ │ │ │ │ ├─────┼──────┤
│ │ │ │ │ │11.SOMSAK │2 萬9,240 元│
│ │ │ │ │ ├─────┼──────┤
│ │ │ │ │ │12.SUNUN │3 萬601 元 │
│ │ │ │ │ ├─────┼──────┤
│ │ │ │ │ │13.THAKUN │2 萬9,554 元│
│ │ │ │ │ ├─────┼──────┤
│ │ │ │ │ │14.THAWIS │2 萬9,554 元│
│ │ │ │ │ ├─────┼──────┤
│ │ │ │ │ │15.THONGC │3 萬484 元 │
├──┼─────┼─────┼──────┼───────┼─────┴──────┤
│5 │預支 │102 /2 /23│6 萬4,500 元│1.鑫將金屬人事│除上開編號2 、3 所示之人│
│ │ │ │ │ 薪資管理系統│數額為3,000 元、編號5 所│
│ │ │ │ │ 薪資彙總表(│示之人數額為2,000 元、編│
│ │ │ │ │ 見他字卷一第│號8 所示之人為1,500 元外│
│ │ │ │ │ 20頁正反面)│,其餘均為5,000 元。 │
├──┼─────┼─────┼──────┼───────┼─────┬──────┤
│6 │102 年2 月│102 /3 /11│36萬9,832 元│1.鑫將金屬人事│1.AMARIN │2 萬6,860 元│
│ │薪資 │ │ │ 薪資管理系統├─────┼──────┤
│ │ │ │ │ 薪資彙總表(│2.ARUN │2 萬5,464 元│
│ │ │ │ │ 見他字卷一第├─────┼──────┤
│ │ │ │ │ 22頁正反面)│3.CHATRI │2 萬5,024 元│
│ │ │ │ │ ├─────┼──────┤
│ │ │ │ │ │4.CHAYAK │2 萬7,109 元│
│ │ │ │ │ ├─────┼──────┤
│ │ │ │ │ │5.EKKACH │2 萬5,511 元│
│ │ │ │ │ ├─────┼──────┤
│ │ │ │ │ │6.KH0MSA │2 萬5,269 元│
│ │ │ │ │ ├─────┼──────┤
│ │ │ │ │ │7.NOPPHA │2 萬1,663 元│
│ │ │ │ │ ├─────┼──────┤
│ │ │ │ │ │8.PMANNA │2 萬510 元 │
│ │ │ │ │ ├─────┼──────┤
│ │ │ │ │ │9.PRAWA │2 萬3,848 元│
│ │ │ │ │ ├─────┼──────┤
│ │ │ │ │ │10.SAO │2 萬5,084 元│
│ │ │ │ │ ├─────┼──────┤
│ │ │ │ │ │11.SOMSAK │2 萬4,876 元│
│ │ │ │ │ ├─────┼──────┤
│ │ │ │ │ │12.SUNUN │2 萬4,389 元│
│ │ │ │ │ ├─────┼──────┤
│ │ │ │ │ │13.THAKUN │2 萬5,464 元│
│ │ │ │ │ ├─────┼──────┤
│ │ │ │ │ │14.THAWIS │2 萬4,051 元│
│ │ │ │ │ ├─────┼──────┤
│ │ │ │ │ │15.THONGC │2 萬4,710 元│
├──┼─────┼─────┼──────┼───────┼─────┴──────┤
│7 │預支 │102 年3 月│0 元 │1.鑫將金屬人事│ │
│ │ │25日 │ │ 薪資管理系統│ │
│ │ │ │ │ 薪資彙總表(│ │
│ │ │ │ │ 見他字卷一第│ │
│ │ │ │ │ 22頁正反面)│ │
├──┼─────┼─────┼──────┼───────┼─────┬──────┤
│8 │102 年3 月│102 /4 /10│47萬519 元 │1.鑫將金屬人事│1.AMARIN │3 萬1,705 元│
│ │薪資 │ │ │ 薪資管理系統├─────┼──────┤
│ │ │ │ │ 薪資彙總表(│2.ARUN │3 萬1,630 元│
│ │ │ │ │ 見他字卷一第├─────┼──────┤
│ │ │ │ │ 21頁正反面)│3.CHATRI │2 萬6,463 元│
│ │ │ │ │ ├─────┼──────┤
│ │ │ │ │ │4.CHAYAK │3 萬7,275 元│
│ │ │ │ │ ├─────┼──────┤
│ │ │ │ │ │5.EKKACH │2 萬9,690 元│
│ │ │ │ │ ├─────┼──────┤
│ │ │ │ │ │6.KH0MSA │3 萬609 元 │
│ │ │ │ │ ├─────┼──────┤
│ │ │ │ │ │7.NOPPHA │2 萬9,186 元│
│ │ │ │ │ ├─────┼──────┤
│ │ │ │ │ │8.PMANNA │3 萬6,293 元│
│ │ │ │ │ ├─────┼──────┤
│ │ │ │ │ │9.PRAWA │2 萬9,203 元│
│ │ │ │ │ ├─────┼──────┤
│ │ │ │ │ │10.SAO │3 萬3,152 元│
│ │ │ │ │ ├─────┼──────┤
│ │ │ │ │ │11.SOMSAK │3 萬684 元 │
│ │ │ │ │ ├─────┼──────┤
│ │ │ │ │ │12.SUNUN │3 萬2,293 元│
│ │ │ │ │ ├─────┼──────┤
│ │ │ │ │ │13.THAKUN │3 萬1,705 元│
│ │ │ │ │ ├─────┼──────┤
│ │ │ │ │ │14.THAWIS │3 萬1,124 元│
│ │ │ │ │ ├─────┼──────┤
│ │ │ │ │ │15.THONGC │2 萬9,507 元│
├──┼─────┼─────┼──────┼───────┼─────┴──────┤
│9 │預支 │102 /4 /25│6 萬5,500 元│1.鑫將金屬人事│除上開編號4 所示之人數額│
│ │ │ │ │ 薪資管理系統│為2,000 元、編號7 所示之│
│ │ │ │ │ 薪資彙總表(│人數額為2,500 元、編號8 │
│ │ │ │ │ 見他字卷一第│所示之人為1,000 元外,其│
│ │ │ │ │ 21頁正反面)│餘均為5,000 元。 │
├──┼─────┼─────┼──────┼───────┼────────────┤
│10 │福利金 │102 /4 /30│ │ │ │
├──┼─────┼─────┼──────┼───────┼─────┬──────┤
│11 │102 年4 月│102 /5 /10│41萬1,183 元│1.鑫將金屬人事│1.AMARIN │2 萬5,896 元│
│ │薪資 │ │ │ 薪資管理系統├─────┼──────┤
│ │ │ │ │ 薪資彙總表(│2.ARUN │2 萬5,627 元│
│ │ │ │ │ 見他字卷一第├─────┼──────┤
│ │ │ │ │ 27頁正反面)│3.CHATRI │2 萬793 元 │
│ │ │ │ │ ├─────┼──────┤
│ │ │ │ │ │4.CHAYAK │3 萬2,273 元│
│ │ │ │ │ ├─────┼──────┤
│ │ │ │ │ │5.EKKACH │2 萬5,955 元│
│ │ │ │ │ ├─────┼──────┤
│ │ │ │ │ │6.KH0MSA │2 萬9,898 元│
│ │ │ │ │ ├─────┼──────┤
│ │ │ │ │ │7.NOPPHA │2 萬2,055 元│
│ │ │ │ │ ├─────┼──────┤
│ │ │ │ │ │8.PMANNA │3 萬964 元 │
│ │ │ │ │ ├─────┼──────┤
│ │ │ │ │ │9.PRAWA │2 萬7,823 元│
│ │ │ │ │ ├─────┼──────┤
│ │ │ │ │ │10.SAO │3 萬549 元 │
│ │ │ │ │ ├─────┼──────┤
│ │ │ │ │ │11.SOMSAK │2 萬7,955 元│
│ │ │ │ │ ├─────┼──────┤
│ │ │ │ │ │12.SUNUN │2 萬6,071 元│
│ │ │ │ │ ├─────┼──────┤
│ │ │ │ │ │13.THAKUN │2 萬9,030 元│
│ │ │ │ │ ├─────┼──────┤
│ │ │ │ │ │14.THAWIS │2 萬5,205 元│
│ │ │ │ │ ├─────┼──────┤
│ │ │ │ │ │15.THONGC │3 萬1,089 元│
├──┼─────┼─────┼──────┼───────┼─────┴──────┤
│ │預支 │ │5 萬8,000 元│1.鑫將金屬人事│除上開編號4 、8 所示之人│
│ │ │ │ │ 薪資管理系統│數額為2,000 元、編號7 所│
│ │ │ │ │ 薪資彙總表(│示之人數額為0 元、編號9 │
│ │ │ │ │ 見他字卷一第│、13、15所示之人為3,000 │
│ │ │ │ │ 27頁正反面)│元外,其餘均為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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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特休 │102 /5 /1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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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2 年5 月│102 /6 /10│31萬6,363 元│1.鑫將金屬人事│1.AMARIN │2 萬1,547 元│
│ │薪資 │ │ │ 薪資管理系統├─────┼──────┤
│ │ │ │ │ 薪資彙總表(│2.ARUN │1 萬6,052 元│
│ │ │ │ │ 見他字卷一第├─────┼──────┤
│ │ │ │ │ 25頁正反面)│3.CHATRI │2 萬9,802 元│
│ │ │ │ │ ├─────┼──────┤
│ │ │ │ │ │4.CHAYAK │2 萬2,905 元│
│ │ │ │ │ ├─────┼──────┤
│ │ │ │ │ │5.EKKACH │1 萬9,643 元│
│ │ │ │ │ ├─────┼──────┤
│ │ │ │ │ │6.KH0MSA │2 萬2,856 元│
│ │ │ │ │ ├─────┼──────┤
│ │ │ │ │ │7.PMANNA │3 萬733 元 │
│ │ │ │ │ ├─────┼──────┤
│ │ │ │ │ │8.PRAWA │2 萬5,441 元│
│ │ │ │ │ ├─────┼──────┤
│ │ │ │ │ │9.SAO │2 萬2,858 元│
│ │ │ │ │ ├─────┼──────┤
│ │ │ │ │ │10.SOMSAK │1 萬3,634 元│
│ │ │ │ │ ├─────┼──────┤
│ │ │ │ │ │11.SUNUN │1 萬3,829 元│
│ │ │ │ │ ├─────┼──────┤
│ │ │ │ │ │12.THAKUN │2 萬8,717 元│
│ │ │ │ │ ├─────┼──────┤
│ │ │ │ │ │13.THAWIS │1 萬9,947 元│
│ │ │ │ │ ├─────┼──────┤
│ │ │ │ │ │14.THONGC │2 萬8,39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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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支 │ │5 萬6,000 元│1.鑫將金屬人事│除上開編號3 、7 所示之人│
│ │ │ │ │ 薪資管理系統│數額為2,000 元、編號6 、│
│ │ │ │ │ 薪資彙總表(│8 、12、14所示之人數額為│
│ │ │ │ │ 見他字卷一第│3,000 元外,其餘均為5,00│
│ │ │ │ │ 25頁正反面)│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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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2 年6 月│102 /7 /10│27萬8,420 元│1.鑫將金屬人事│1.AMARIN │1 萬4,410 元│
│ │薪資 │ │ │ 薪資管理系統├─────┼──────┤
│ │ │ │ │ 薪資彙總表(│2.ARUN │1 萬2,873 元│
│ │ │ │ │ 見他字卷一第├─────┼──────┤
│ │ │ │ │ 30頁正反面)│3.CHATRI │2 萬5,746 元│
│ │ │ │ │ ├─────┼──────┤
│ │ │ │ │ │4.CHAYAK │2 萬357 元 │
│ │ │ │ │ ├─────┼──────┤
│ │ │ │ │ │5.EKKACH │2 萬4,145 元│
│ │ │ │ │ ├─────┼──────┤
│ │ │ │ │ │6.KH0MSA │1 萬4,753 元│
│ │ │ │ │ ├─────┼──────┤
│ │ │ │ │ │7.PMANNA │2 萬8,257 元│
│ │ │ │ │ ├─────┼──────┤
│ │ │ │ │ │8.PRAWA │2 萬5,711 元│
│ │ │ │ │ ├─────┼──────┤
│ │ │ │ │ │9.SAO │1 萬7,058 元│
│ │ │ │ │ ├─────┼──────┤
│ │ │ │ │ │10.SOMSAK │1 萬1,679 元│
│ │ │ │ │ ├─────┼──────┤
│ │ │ │ │ │11.SUNUN │1 萬5,007 元│
│ │ │ │ │ ├─────┼──────┤
│ │ │ │ │ │12.THAKUN │2 萬7,939 元│
│ │ │ │ │ ├─────┼──────┤
│ │ │ │ │ │13.THAWIS │1 萬2,873 元│
│ │ │ │ │ ├─────┼──────┤
│ │ │ │ │ │14.THONGC │2 萬7,61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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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支 │ │5 萬7,000 元│1.鑫將金屬人事│除上開編號3 、8 、12所示│
│ │ │ │ │ 薪資管理系統│之人數額為3,000 元、編號│
│ │ │ │ │ 薪資彙總表(│4 所示之人數額為2,000 元│
│ │ │ │ │ 見他字卷一第│、編號7 所示之人數額為1,│
│ │ │ │ │ 30頁正反面)│000 元外,其餘均為5,000 │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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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2 年7 月│102 /8 /10│36萬9,392 元│1.鑫將金屬人事│1.AMARIN │2 萬3,676 元│
│ │薪資 │ │ │ 薪資管理系統├─────┼──────┤
│ │ │ │ │ 薪資彙總表(│2.ARUN │2 萬1,876 元│
│ │ │ │ │ 見他字卷一第├─────┼──────┤
│ │ │ │ │ 31頁正反面)│3.CHATRI │2 萬6,844 元│
│ │ │ │ │ ├─────┼──────┤
│ │ │ │ │ │4.CHAYAK │2 萬4,226 元│
│ │ │ │ │ ├─────┼──────┤
│ │ │ │ │ │5.EKKACH │2 萬5,863 元│
│ │ │ │ │ ├─────┼──────┤
│ │ │ │ │ │6.KH0MSA │2 萬4,791 元│
│ │ │ │ │ ├─────┼──────┤
│ │ │ │ │ │7.PMANNA │2 萬9,441 元│
│ │ │ │ │ ├─────┼──────┤
│ │ │ │ │ │8.PRAWA │2 萬4,696 元│
│ │ │ │ │ ├─────┼──────┤
│ │ │ │ │ │9.SAO │2 萬3,586 元│
│ │ │ │ │ ├─────┼──────┤
│ │ │ │ │ │10.SENG │2 萬798 元 │
│ │ │ │ │ ├─────┼──────┤
│ │ │ │ │ │11.SOMSAK │2 萬3,455 元│
│ │ │ │ │ ├─────┼──────┤
│ │ │ │ │ │12.SUNUN │1 萬9,896 元│
│ │ │ │ │ ├─────┼──────┤
│ │ │ │ │ │13.THAKUN │2 萬8,881 元│
│ │ │ │ │ ├─────┼──────┤
│ │ │ │ │ │14.THAWIS │2 萬3,297 元│
│ │ │ │ │ ├─────┼──────┤
│ │ │ │ │ │15.THONGC │2 萬8,0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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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支 │ │6 萬2,000 元│1.鑫將金屬人事│除上開編號3 所示之人數額│
│ │ │ │ │ 薪資管理系統│為4,000 元、編號7 所示之│
│ │ │ │ │ 薪資彙總表(│人數額為2,000 元、編號10│
│ │ │ │ │ 見他字卷一第│所示之人為0 元、編號13、│
│ │ │ │ │ 31頁正反面)│15所示之人數額為3,000 元│
│ │ │ │ │ │外,其餘均為5,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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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358 萬4,718 │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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