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25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承遠
選任辯護人 朱子慶律師
林詠善律師
江沁澤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毀損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399 號,中華民國106 年10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25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