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6,上易,286,2017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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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嘉方
上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嘉方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嘉方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之嫌疑重大,且於短時間犯多起竊案,手法雷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6年2月9日執行羈押,至106年5月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查,本院於106年2月9 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原審判決認定之事實(見本院卷第23頁反面),經審酌卷內相關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之加重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於短期內犯本案數起加重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案件雖經本院於106年4月18日判決而確定,然尚未發監執行,非予羈押顯不足以確保後續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嗣經本院於106年5月1日訊問被告後(見本院卷第138頁至第139頁),認被告所涉上開加重竊盜犯行之羈押事由並未消滅,且為實現國家刑罰權之執行,因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6年5月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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