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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869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承恩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賭博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729號,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3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起至105年 1月22日止,以電腦及網路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可供公眾上網簽賭之運動簽賭網站「九州娛樂城」(網址為:http://ts777.net) ,輸入其申請之會員帳號及密碼登入該網站後,以美國職棒大聯盟比賽結果為賭博標的。
其賭博方式係由甲○○預先將賭資由其所開設之板信商業銀行土城分行(下稱板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九州娛樂城」經營者指定之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下稱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以換取賭資點數(每新臺幣《下同》1元換取1點)後,以「九州娛樂城」開出之賠率、比賽場次、比分大小、主客隊輸贏、分數單雙等下注簽賭美國職棒大聯盟,再與「九州娛樂城」結算輸贏金額,如甲○○贏得簽賭,則由「九州娛樂城」給予贏得之點數或將點數轉為金錢匯款至甲○○上開板信銀行帳戶,如未簽中,則賭資全歸「九州娛樂城」經營者所有,以此方式賭博財物。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嫌。
二、原判決意旨略以:被告於不詳時、地,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不特定人均得出入之網路虛擬平台「九州娛樂城」之網站 (網址:htt p://ts777. net),申請加入會員,取得帳號和密碼後,復基於賭博之接續犯意,於104年8月19日起至同年12月 3日止,以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莒光郵局(下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匯款至該網站所指定之陳秉軒名下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將現金轉換成賭博點數,再以上開帳號、密碼登入參與賭博,以下注各類球賽勝負為輸贏之方式賭博,若未押中則賭資全歸「九州娛樂城」所有,而以此方式在該公開網站上賭博財物等情,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6月4日以105年度偵字第4578號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 105年8月5日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310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前案),認被告所為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而判處罰金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並於105年9月3日確定乙節,此有該案起訴書電腦列印本、刑事簡易判決書電腦列印本、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本案聲請書所載被告涉犯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嫌之犯行,係被告於104年10月14日起至105年1月22日止,以電腦及網路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可供公眾上網簽賭之運動簽賭網站「九州娛樂城」,輸入其申請之會員帳號及密碼登入該網站後,並預先將賭資由其所開設之板信銀行帳戶,匯入「九州娛樂城」經營者指定之第一銀行帳戶,以換取賭資點數,而以此方式賭博財物。
觀諸本案與前案犯罪時間接續,簽賭網站之犯罪地點及簽賭行為態樣復均相同,顯然被告係自104年 8月19日起至105年 1月22日止,均以網際網路連線至不特定人均得出入之「九州娛樂城」網站,以下注各類球賽勝負為輸贏之方式賭博財物,其上開賭博行為,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而為,時間接近,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為係基於同一犯意之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應成立接續犯之一罪,是本案與前案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5年度審簡字第1310號判決確定之案件,應認為同一案件。
本案於 105年9月8日始繫屬原審法院,是本案偵查中,前案即已判決確定,檢察官不得再行訴追,本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惟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等語。
三、按接續犯乃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一或密切接近時、地實行,侵害同一法益,而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難以強行分開,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作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較為合理者而言。
如行為人先後數行為,在客觀上係逐次實行,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自應按照其行為之次數,一罪一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810號判決參照) 。
四、經查,被告於本案使用供對賭儲值、結算之金融帳戶係板信銀行,與前案所使用中華郵政帳戶並非相同。
而依卷附「九州娛樂城」會員註冊規定(詳上訴書附件一),賭客申辦簽賭會員帳號者,均須逐一填載欲供對賭儲值及結算所用金融帳戶資料,並透過行動電話進行核實認證;
另該簽賭網站亦提供首次儲值1,000元即送500元之優惠,以誘使新會員加入 (詳上訴書附件二)。
則本案被告於104年10月14日起至105年1月22日止,透過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九州娛樂城」簽賭,似係另行申請會員帳號所進行之賭博犯行,則被告先後以不同會員帳號所涉之簽賭犯罪行為,是否屬在同一機會、時間及場所密接情形下,以單一犯意所接續進行之犯罪,並非無疑。
原審疏未審酌被告係先後開設不同會員帳號並綁定相異金融帳戶與「九州娛樂城」對賭,逕認本案與前案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而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容有再行斟酌餘地。
從而,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依法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裁判,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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