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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9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智鴻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1317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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