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6,上訴,1119,2017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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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11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林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054號,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44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林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法院對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判決,具狀提起上訴,惟僅表示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理由。

本院乃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106 年5月3日分別送達於被告之住所及指定送達地址,有送達證書可稽。

然被告本人收受上開裁定迄今,已逾上開補正期限,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到院,依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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