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6,上訴,22,2017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宇均
選任辯護人 趙立偉律師
被 告 曾韋儒
被 告 李宗翰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319 號,中華民國105 年9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