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6,上訴,281,2017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紹煥
指定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盈儒
選任辯護人 潘東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23號,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嚴昌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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