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乙○○於民國97年間因妨害自由及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南地
- 二、乙○○於102年12月5日、9日分別透過網路向易遊網旅行社
- 三、乙○○於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維斯租賃公
- 四、乙○○於102年間自他人取得香港滙豐銀行(下稱滙豐銀行
- 五、案經甲○○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
- 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貳、實體方面
- 一、上揭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本院均坦承不諱
- 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
- 三、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 四、故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㈢、㈣、㈤所為,均係犯刑
- 五、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
- 六、被告就犯罪事實三㈠、㈡、㈢、㈣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
- 七、被告就犯罪事實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
- 八、被告所犯上開數罪之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之。又被告有
- 九、原審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犯行,據以論科,
- 十、原審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1至17所示之犯行,以被告犯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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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維昭
選任辯護人 林詠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402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5283號、104年度偵字第5284號、104年度偵緝字第212號、104年度偵緝字第301號、104年度偵緝字第3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0部分及附表一編號1至10、12所處有期徒刑之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乙○○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之物各如附表一編號1至10主文欄、沒收欄所載。
其他上訴駁回(如附表一編號11至17所示之罪部分)。
乙○○上開撤銷改判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 至10)與上訴駁回之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2所示沒收之物,併執行之。
事 實
一、乙○○於民國97年間因妨害自由及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350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於98年6 月25日執行完畢出監。
竟不知悔改,趁與其母親之友人甲○○同住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3樓之期間,於102年1月22日前之某不詳時間,擅自將甲○○所有置於上開住處房間抽屜內之身分證、健保卡、臺灣銀行存摺及中華郵政股份有公司郵政存簿儲金簿取出並影印後,再將前開甲○○之身分證、健保卡、臺灣銀行存摺及郵政存簿儲金簿放回原處後,而分別為下列之行為:㈠乙○○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地點,冒用甲○○之名義在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寫甲○○之個人資料,並在申請書之「正卡人親筆正楷中文簽名」欄上偽造「甲○○」之簽名4 枚,用以表示甲○○本人向富邦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之意而偽造私文書,再檢附甲○○之身分證、健保卡、臺灣銀行存摺、郵政存簿儲金簿等影本文件,於102年1月22日以郵寄方式給富邦銀行而行使前開私文書,致富邦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甲○○親自申請信用卡而據以核發信用卡,並於102年1月25日將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 之信用卡郵寄至乙○○於信用卡申請書上所填載之高雄市○○區○○路00號之現居地址,乙○○因而詐得該信用卡,足生損害於甲○○及富邦銀行核發信用卡及服務管理之正確性。
㈡乙○○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冒用甲○○之名義在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寫甲○○之個人資料,並在申請書之「正卡申請人中文正楷簽名」欄及「本人已知需附財力證明文件」欄上偽造「甲○○」之簽名共2 枚,用以表示甲○○本人向永豐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之意而偽造私文書,再檢附甲○○之身分證、健保卡、臺灣銀行存摺、郵政存簿儲金簿等影本文件,於102年1月25日以郵寄方式給永豐銀行而行使前開私文書,致永豐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甲○○親自申請信用卡而據以核發信用卡,並於102年1月29日將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 之信用卡郵寄至乙○○於信用卡申請書上所填載之高雄市○○區○○路00號之現居地址,乙○○因而詐得該信用卡,足生損害於甲○○及永豐銀行核發信用卡及服務管理之正確性。
㈢乙○○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冒用甲○○之名義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寫甲○○之個人資料,並在申請書之「正卡人中文正楷簽名」欄上偽造「甲○○」之簽名2 枚,用以表示甲○○本人向中國信託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之意而偽造私文書,再檢附甲○○之身分證、健保卡、臺灣銀行存摺、郵政存簿儲金簿等影本文件,於102年1月底某日以郵寄方式給中國信託銀行而行使前開私文書,致中國信託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甲○○親自申請信用卡而據以核發信用卡,並於102年2月6日將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郵寄至乙○○於信用卡申請書上所填載之高雄市○○區○○路00號之現居地址,乙○○因而詐得該信用卡,足生損害於甲○○及中國信託銀行核發信用卡及服務管理之正確性。
㈣乙○○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冒用甲○○之名義在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寫甲○○之個人資料,並在申請書之「正卡人中文親簽」欄上偽造「甲○○」之簽名1 枚,用以表示甲○○本人向兆豐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之意而偽造私文書,再檢附甲○○之身分證、臺灣銀行存摺、郵政存簿儲金簿等影本文件,於102年6月14日以郵寄方式給兆豐銀行而行使前開私文書,致兆豐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甲○○親自申請信用卡而據以核發信用卡,並於102年6月19日將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 號之信用卡郵寄至乙○○於信用卡申請書上所填載之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之地址,乙○○因而詐得該信用卡,足生損害於甲○○及兆豐銀行核發信用卡及服務管理之正確性。
㈤乙○○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冒用甲○○之名義在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寫甲○○之個人資料,並在申請書之「正卡申請人正楷中文親筆簽名」欄上偽造「甲○○」之簽名2 枚,用以表示甲○○本人向聯邦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之意而偽造私文書,再檢附甲○○之身分證、臺灣銀行存摺、郵政存簿儲金簿等影本文件,於102年6月18日以郵寄方式給聯邦銀行而行使前開私文書,致聯邦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甲○○親自申請信用卡而據以核發信用卡,並於102年6月28日將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 號之信用卡郵寄至乙○○於信用卡申請書上所填載之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之地址,乙○○因而詐得該信用卡,足生損害於甲○○及聯邦銀行核發信用卡及服務管理之正確性。
㈥乙○○取得上開富邦銀行、永豐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兆豐銀行及聯邦銀行核發之信用卡後,分別基於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單一接續犯意,先在上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各偽造「甲○○」之簽名各1枚(共5枚)後,再分別於附表二至六所示之交易時間,冒用甲○○之名義,分別持上開信用卡在附表二至六所示之交易商店名稱刷卡消費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金額,並在有需要簽名之簽帳單上偽簽「甲○○」署押,確認其消費金額,而偽造足以表示持卡人對其所簽金額負擔付款義務之各該簽帳單之私文書,再將該偽造之簽帳單交還各該交易商店人員;
或以網際網路線上交易之方式,在各該交易商店網頁之刷卡付款頁面,輸入其所有前開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及授權碼等資料,藉此偽造以上開信用卡向各該交易商店消費之不實線上刷卡消費之電磁紀錄,且將前開消費之電磁紀錄經網路傳輸予各該交易商店,表示以前開信用卡付款消費之意,使各該交易商店承辦人員因此陷於錯誤,以為係甲○○或其授權之人線上刷卡消費而完成該筆交易,足以生損害於甲○○、上開交易商店及各該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各該交易商店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乙○○為真正持卡人,而同意其刷卡消費,並交付上開商品或提供服務,乙○○因而別詐得如附表二至六所示金額之財物或服務。
嗣被告清償附表二所示金額剩新臺幣(下同)233,493元、附表三所示金額剩123,221元、附表四所示金額剩307,109元、附表五所示金額剩119,662元、附表六所示金額剩102,306元。
二、乙○○於102 年12月5日、9日分別透過網路向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遊網旅行社)購買機票時,因有信用異常、交易須付現金之情形,遂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得利之單一接續犯意,於附表七所示之時間,以其向他人取得之日本人平田哲兵所有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之信用卡資料,在附表七所示之地點,利用網際網路連線至易遊網旅行社網頁,以乙○○名義,分別訂購附表七所示之飯店住宿,且未經平田哲兵之同意,在該網頁之刷卡付款頁面,輸入平田哲兵所有前開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及授權碼等資料,藉此偽造如附表七所示欲以平田哲兵之信用卡向易遊網旅行社購買飯店住宿之不實線上刷卡消費訂購之電磁紀錄,且將前開消費訂購之電磁紀錄經網路傳輸予易遊網旅行社,表示以前開信用卡付款消費之意,使易遊網旅行社承辦人員因此陷於錯誤,以為係平田哲兵或其授權之人線上刷卡消費而完成該筆交易,乙○○因而詐得如附表七所示金額之飯店住宿服務,足生損害於平田哲兵、易遊網旅行社及平田哲兵信用卡之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而乙○○購得該飯店住宿後,亦有依附表七所示之時間偕其當時不知情之女友董芝廷(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往住宿。
嗣因平田哲兵發現附表七所示之交易係遭人盜刷,而於103 年1月6日出具聲明書後,始循線查知上情。
三、乙○○於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維斯租賃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之2)擔任業務副理期間,竟分別為下列之行為:㈠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利用安維斯租賃公司擬採購導航機之機會,與導航機代理商鴻翔國際公司之業務員趙彥維談妥購買之事後,趙彥維即對鴻翔國際公司之經銷商臥雲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臥雲龍科技公司)表示有關安維斯租賃公司採購導航機一事,由鴻翔國際公司逕行出貨,惟買賣之發票需由臥雲龍科技公司開立,臥雲龍科技公司則可從中賺取發票金額8% 之數額作為報酬。
而乙○○就所該項採購之TomTom衛星導航機與GARMIN衛星導航機之數量雖無意多達55臺及20臺,然仍於102年1月間某日,向安維斯租賃公司申請採購單價為4,400元之TomTom 衛星導航機25臺(合計金額11萬元),並要求安維斯租賃公司先將該金額匯入其薪資帳戶後,安維斯租賃公司即分別於102 年1月3日、4 日、30日及同年3月15日將103,244元之金額匯至乙○○之薪資帳戶內。
乙○○則指示臥雲龍科技公司開立內容為該公司有於102年3月20日售予安維斯租賃公司總金額為11萬元之衛星導航機25臺之發票,乙○○再於102年3月間某日,持該發票向安維斯租賃公司報銷及請款,稱其先前取得103,244 元採購款不足支付部分已先行墊付,安維斯租賃公司遂再支付6,756元予乙○○。
乙○○另於102年3 月25日向安維斯租賃公司申請採購單價為3,500元之GARMIN衛星導航機20 臺及單價為4,400元之TomTom衛星導航機30臺(合計金額202,000元),並要求安維斯租賃公司於102年3月27日將該金額匯入臥雲龍科技公司於華南銀行中壢分行帳戶;
乙○○再指示臥雲龍科技公司開立內容為該公司有於102年4月30日售予安維斯租賃公司總金額為202,000元之衛星導航機共50 臺之發票後,乙○○即持該發票向臥雲龍科技公司報銷。
然乙○○於申請前開2次採購後,實際僅購買TomTom衛星導航機7臺、GARMIN衛星導航機16臺,卻於持發票報銷及請款時,向安維斯租賃公司佯稱已購得TomTom衛星導航機55臺、GARMIN衛星導航機20臺,致安維斯租賃公司陷於錯誤,而依該不實之數量支付價款,乙○○因而詐得其中之差額225,200 元。
嗣因安維斯租賃公司盤點後,發現數量不足,始知受騙。
㈡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102年1月29日利用向安維斯租賃公司申請採購單價3,800 元之兒童安全座椅及增高墊6 組(總金額額為22,800元)之機會,要求安維斯租賃公司於102年1月30日先將該採購金額匯入其薪資帳戶後,實際上,僅購買兒童安全座椅5個及增高墊2個,卻仍於102年6月間某日,持臥雲龍科技公司所開22,800元之發票向安維斯租賃公司報銷,佯稱有於102年5月23日向臥雲龍科技公司購買金額為22,800元之汽車安全座椅及增高墊6 組,致安維斯租賃公司信以為真,將該筆金額沖銷之前於 102年1 月30日匯予乙○○之暫付款,乙○○因而詐得其浮報之採購費用共6,500 元。
嗣因安維斯租賃公司盤點後,發現汽車安全座椅短少1個、增高墊短少4個後,始知受騙。
㈢乙○○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安維斯租賃公司擬採購車輛隔熱紙之機會,明知隔熱紙之供應廠商宏品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宏品公司)係可開立發票之公司,且採購金額無須多達125,000元,竟於102年5 月27日向安維斯租賃公司申請採購短租車輛隔熱紙(含施工)60組時,對安維斯租賃公司佯稱該項採購之預估金額為125,000 元,且供應廠商無法開立發票,然可支付發票金額8% 之數額充當報酬,由臥雲龍科技公司代為開立發票作為因應,並要求安維斯租賃公司於102 年5月28日將125,000元之採購款匯入臥雲龍科技公司於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之帳戶,且表示臥雲龍科技公司會將該金額匯予乙○○,由乙○○將該金額付予隔熱紙之供應廠商,致安維斯租賃公司不疑有他,同意該項採購。
而乙○○明知向宏品公司採購車輛隔熱紙之實際費用僅有62,970元,然卻要求臥雲龍科技公司開立金額為125,000 元之發票予安維斯租賃公司,乙○○並於取得發票時,以現金支付發票金額8%之數額予臥雲龍科技公司後,即於102年9 月間某日持臥雲龍科技公司所開之發票向安維斯租賃公司報銷,使安維斯租賃公司陷於錯誤,以為該隔熱紙之採購金額為125,000元,遂以該金額沖銷之前於102年5 月28日匯予臥雲龍科技公司之暫付款。
而臥雲龍科技之會計李海恩於該筆 125,000元入帳後,即於102年5月29日匯款124,940 元至乙○○設於中國信託中臺南分行之帳戶,而乙○○取得該筆款項後,並未將採購隔熱紙之實際費用付予宏品公司,乙○○因而向安維斯汽車租賃詐得124,940 元。
嗣因宏品公司於交付隔熱紙後,一直未見乙○○與該公司聯絡付款事宜,遂逕向安維斯租賃公司請款62,970元後,安維斯租賃公司始知受騙。
㈣乙○○於102 年10月15日,前往安維斯租賃公司桃園高鐵租賃站洽公時,得知桃園高鐵租賃站之客戶林綜豪有因承租車輛逾時,而於該日以現金支付逾時租金18,200元,且該筆金額尚未繳回安維斯租賃公司,乙○○見該站代理站長彭康齊未在桃園高鐵租賃站內,認有機可乘,即向該租賃站員工盧盈瑜佯稱其已先與彭康齊談妥該筆逾時租金18,200元可讓其帶走,以供安維斯汽車租賃松德租賃站作業績,且出租賓士車款之車輛時,客戶應以信用卡繳納租金,而非以現金支付,故其至松德租賃站後,會再以信用卡刷該筆金額,以符合公司規定等語,致盧盈瑜誤信為真,遂將該筆逾時租金18,200元交予乙○○帶走,乙○○因而詐得該18,200元。
嗣因彭康齊事後向松德租賃站查詢結果,發現乙○○並未將該款交予松德租賃站核銷,始知受騙。
四、乙○○於102 年間自他人取得香港滙豐銀行(下稱滙豐銀行)所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 號之信用卡、日本花旗銀行(下稱花旗銀行)所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 號之信用卡資料後,即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得利犯意,分別於附表八編號1、2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利用網際網路連線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興航空公司)之網頁,以乙○○及不知情之董芝廷(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名義,分別訂購如附表八編號1、2所示之電子機票各 2張,且未經上開信用卡所有人同意,即在復興航空網頁之刷卡付款頁面,輸入附表八編號1、2所示之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及授權碼等資料,藉此分別偽造如附表八所示欲以前開信用卡向復興航空購買電子機票之不實線上刷卡消費訂購之電磁紀錄,且將前開消費訂購之電磁紀錄經網路傳輸予復興航空,表示以附表八編號1、2所示信用卡付款消費之意,使復興航空承辦人員因此陷於錯誤,以為係信用卡所有人或其授權之人線上刷卡消費而完成該筆交易,乙○○則以詐得之電子機票與董芝廷先後共赴東京及澳門。
乙○○之上開行為,足生損害於信用卡所有人、復興航空,匯豐銀行及花旗銀行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嗣因上開信用卡所有人否認有參與或授權附表八編號1、2所示之交易行為後,經聯合信用卡發卡中心告知復興航空,始循線查悉上情。
五、案經甲○○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富邦銀行、永豐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兆豐銀行、聯邦銀行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請、易遊網旅行社、安維斯租賃公司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復興航空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報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宜蘭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經查,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本案之供述證據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210 頁),嗣於本院審判程序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則均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284頁至第295頁),供述證據部分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或取得時狀況,並無顯不可信或違法取得等情況,且經本院依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並認為適當,而有證據能力;
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本院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於警詢、偵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南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6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7083號卷第142、143頁;
同署103年度偵字第14357號卷第25、26頁)、證人董芝廷於警詢、偵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他字第3937號卷第45、46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6869號卷第73頁至第75頁)、證人李海恩於偵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760號卷第74、75頁)、證人彭康齊於偵查(同上卷第134 頁)、富邦銀行告訴代理人范偉樵於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7938號卷第5、6頁)、永豐銀行告訴代理人張峻豪於警詢(同上卷第7、8頁)、中國信託銀行告訴代理人余錫昌於警詢(同上卷第9、10 頁)、兆豐銀行告訴代理人沈盈秀於警詢(同上卷第11、12頁)、聯邦銀行告訴代理人余思賢於警詢(同上卷第13、14頁)、易遊網旅行社之告訴代理人黃瑞亞於警詢、偵查(前揭他字第3937號卷第45、46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249號卷第24、25頁)、安維斯租賃公司告訴代理人連家麟律師於警詢、偵查(前揭他字第 760號卷第58頁、第80、81頁)、復興航空公司告訴代理人游豐賓、陳瑋鑫於警詢、偵查(前揭偵字第6869號卷第25、26頁、第38、39頁、第73頁至第76頁)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對甲○○之綜合信用報告、永豐銀行函文所附之信用卡申請書、申請日期、核發日期、開卡日期、遭偽刷筆數及金額及總金額等消費明細資料、兆豐銀行函覆有關本件信用卡申請日期、核發日期及開卡日期及所附之信用卡申請書與信用卡疑似偽冒案件冒用明細、中國信託銀行陳報狀所附之本件信用卡申辦資料及消費明細、富邦銀行函附之信用卡申請書及信用卡消費明細、永豐銀行消費金融處函文所附之信用卡申辦資料、聯邦銀行函文所附之信用卡申請書及消費明細、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就本件富邦銀行信用卡遭盜刷之EDC 帳單調閱明細表與簽單、聯邦銀行信用卡遭盜刷之簽單、被告向易遊網旅行社購買飯店住宿之報名表、平田哲兵出具之爭議交易聲明書、被告與證人董芝廷之入出境紀錄、被告透過網路向易遊網旅行社購買本件飯店住宿之IP紀錄以及該IP位址城市及國家之查詢結果、被告於102年12月5日及102年12月9日向易遊網旅行社購買機票之報名單、被告分別於102 年12月23日、30日向易遊網旅行社購買飯店住宿之報名單、臺北寒舍艾美酒店出具被告與證人董芝廷之客房住宿登記資料、安維斯租賃公司所出具有關本件採購數量與費用、盤點後缺件數量及站點站務短缺金額之明細表、被告申請採購兒童安全座椅及增高墊之請購單、臥雲龍科技公司開予安維斯租賃公司有關出售兒童安全座椅及增高墊之發票、安維斯租賃公司有關採購兒童安全座椅及增高墊之單據報銷黏存單、被告申請採購TomTom衛星導航機及Garmin衛星導航之請購單、臥雲龍科技公司開予安維斯租賃公司有關出售衛星導航機之發票、安維斯租賃公司有關採購TomTom衛星導航機及Garmin衛星導航之單據報銷黏存單、被告申請採購短租車輛隔熱紙(含施工)60組之請購單、臥雲龍科技公司開立金額125,000 元之發票、安維斯租賃公司有關採購隔熱紙之單據報銷黏存單、臥雲龍科技公司匯款124,940 元至被告帳戶之匯款回條聯、安維斯租賃公司匯予宏品公司62,970元之匯款收據、林綜豪向安維斯租賃公司承租車輛之租賃合約書、安維斯租賃公司於102年10 月15日開立收受租金18,200元之發票、臥雲龍科技公司會計人員與安維斯租賃公司員工通話之錄音譯文、被告與安維斯租賃公司員工通話之錄音譯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於103年4月21日與宏品公司吳秉宏之公務電話紀錄、網路購票記錄、電子機票票檔、復興航空有關被告(原名劉峰呈)之會員基本資料等附卷(前揭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3頁;
前揭偵字第7083號卷第118、119頁;
前揭偵字第17938 號卷第64頁;
前揭偵字第7083號卷第126 頁至第136 頁;
前揭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5頁至第17頁;
前揭偵字第7083號卷第67頁;
前揭偵字第17938 號卷第30、31頁、第38頁;
前揭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4頁;
前揭偵字第7083號卷第103 頁至第116 頁;
前揭偵字第第7083號卷第66頁、第122 頁至第124 頁;
前揭偵字第6869號卷第33頁;
前揭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5頁至第17頁;
前揭偵字第3937號卷第50頁至第58頁、第59頁至第62頁;
前揭他字第760 號卷第10頁至第22頁、第24頁至第30頁;
前揭偵字第6869號第30頁至第32頁、第34頁)佐證。
又被告對於其持富邦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490,564元已償還剩233,493元;
永豐銀行信用卡消費355,673元已償還剩123,221元;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消費576,858元已償還剩307,109元;
兆豐銀行信用卡消費153,168元已償還剩119,662元;
聯邦銀行信用卡消費121,235元已償還剩102,306元,此有上開銀行告訴代理人指證明確,並經被告確認(本院卷第295、296頁)無訛,則被告積欠上開銀行之信用卡刷卡消費款之數額,亦堪認定。
要之,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經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經修正及增修刑法第339條之4,並自103年6月20日起發生效力,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除將罰金提高為50萬元外,其餘之規定均未變動。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規定論處。
三、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定有明文。
又按「網路購買點數之交易係持卡人在網頁購買商品或取得服務利益之意思,以文字或代替文字之符號、圖畫,輸入電腦網路網頁欄位,藉由電信業者提供之網路訊息傳送服務功能,並經網路系統將上開電磁記錄加以傳發輸送,之後由他人電腦終端設備予以接收、儲存,並賴終端設備螢幕顯示此等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性質上應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文書。
又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534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3年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四、故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㈢、㈣、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且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㈥所為即收受上開信用卡後,分別在上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甲○○」之簽名,再分別持上開信用卡於附表二至六所列之交易商店刷卡消費或以線上交易之方式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之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且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又因被告於附表二至六所示各次刷卡消費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而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並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為一個接續行為,應各以實質上一罪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至被告於上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背面及附表二至六所示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已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另附表二至附表六犯行彼此間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乃數罪,應分論併罰。
此部分被告選任辯護人則以:被告係基於單一接續犯意,侵犯甲○○之信用法益,應認為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云云置辯。
惟被告此部分犯行,被害人除甲○○外,尚有發卡銀行、被害店家,尚非只有甲○○1 人之單純法益,自非僅論以接續犯單純一罪即可,被告選任辯護人此部分辯解,即有誤會,附此敘明。
五、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進而分別向易遊網旅行社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又因被告於附表七所示2 次刷卡消費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而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並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一個接續行為,應以實質上之一罪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處。
至公訴人認被告上揭犯行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六、被告就犯罪事實三㈠、㈡、㈢、㈣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七、被告就犯罪事實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進而向復興航空公司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八、被告所犯上開數罪之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之。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
九、原審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所示犯行,據以論科,固非無見。
惟原判決對於附表一編號1至5部分沒收欄內就未扣案各該信用卡,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未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即有未洽。
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 6至10之犯罪所得分別為490,564元、355,673元、576,858 元、153,168元、121,235元,嗣因被告已清償部分消費款分別剩233,493元、123,221元、307,109元、119,662元、102,306 元,理由業如前述,原審未及審酌被告已清償部分款項,仍就被告上述全部刷卡消費金額予以沒收,亦有未洽,被告此部分上訴意旨,砌詞圖取輕判,雖不足取,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可議,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妨害自由等前科,素行非佳,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未婚、無子女、前從事安維斯租賃公司副理,月薪約4至5萬元,家境勉持。
其正值青壯,為滿足一己私慾,冒用被害人甲○○名義申請信用卡,詐取不法利益及財物,犯後坦承犯行,事後亦清償部分消費款,被害人所受所害獲得部分清償,並於本院審理時與兆豐銀行成立和解,惟迄未清償,不宜再次酌減刑責,兼衡其犯罪之目的、方法、結果、所生危害、犯後態度暨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0主文欄內所示之刑。
至於沒收部分說明如下:㈠按105 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
又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105年7月1日施行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增訂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2項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第3項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4項規定:「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其立法說明並謂:「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
)、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查被告冒用甲○○之名義向富邦銀行、永豐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兆豐銀行、聯邦銀行申辦所得之信用卡各1 張,雖均未扣案,然屬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至於各該信用卡背面之持卡人簽名欄偽造甲○○之簽名各1 枚部分,因整張信用卡業已宣告沒收,是毋庸單獨就其背面偽造署押宣告沒收);
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 至10所示之犯罪所得分別為490,564元、355,673元、576,858元、153,168元、121,235 元,嗣分別清償消費款剩233,493元、123,221元、307,109元、119,662元、102,306 元尚未清償部分,均依增訂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就未扣案因被告偽造私文書等違法行為而取得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各該信用卡部分及編號6 至10所示之犯罪所得尚未清償部分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被告之犯行,倘有沒收或替代剝奪不法得利措施(追徵)及其評價依據,除例外規定外,應適用105 年7月1日公布施行之刑法相關條文。
而「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該條文屬沒收之特別規定,並規範於刑法第十五章「偽造文書印文罪」專章,非屬前揭所稱「其他法律」之範疇,是關於偽造之署押仍應適用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且偽造他人之印文及署押,雖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不另論以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罪,但所偽造之此項印文署押,則應依同法第219條予以沒收(最高法院47年臺上第88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上開銀行信用卡申請書5 份及附表二編號65、79、85、96、110、116及附表六編號7 、18、19、20、22、26、27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共13紙,業經被告分別持向各家銀行及各該交易商店行使,復由各該交易商店交予聯合信用卡中心留存,而非被告所有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惟在其上偽造之「甲○○」署押,均屬於偽造之簽名,不問屬於被告與否,仍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至於其餘未扣案之信用卡簽帳單或無簽名或有無簽名不詳之情形,且無證據證明仍然存在,爰不予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十、原審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1至17所示之犯行,以被告犯行明確,依(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339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審酌被告有妨害自由等前案紀錄,素行欠佳,正值青壯年,為滿足己身慾望,冒用被害人甲○○之名義申請之信用卡詐取非法財物及利益,嚴重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權,並危害金融信用交易秩序及發卡銀行暨交易商店之權益。
又於任職期間,藉職務之便詐取任職公司採購貨款價差、欺騙同事詐得公司財物之犯罪目的、動機、手段,造成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失,所為誠屬非是,雖已賠償部分被害人之損失,然仍有大部分被害人之損失未能獲得賠償,暨其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曾任汽車租賃公司業務副理、未婚、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附表一編號11至17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一編號,另就附表一編號11、13至17所處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沒收部分說明如下: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故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所為犯罪事實三所載詐取被害人安維斯租賃公司所有之金額共374,840 元,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然如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亦無過苛調節條款之情形,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於本件被告分別就犯罪事實二、四所載盜刷信用卡所詐得之利益分別為101,856元、47,782 元,雖均為被告犯罪所得之財物,本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惟考量被告業與被害人易遊網旅行社、復興航空公司達成和解,賠償其等之損失,此有刑事陳報狀、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件附卷(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緝字第302號卷第8頁、第10頁)可稽,其等於本案所受之損害既已獲得填補,應認犯罪行為人之不法利得,已等同遭受剝奪,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為沒收之諭知。
原審此部分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此部分犯行,砌詞圖取輕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就被告上開撤銷改判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 至10)與上訴駁回之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及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
至前開宣告多數沒收者,應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之規定,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339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219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0條之2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美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一編號12至15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
┌─┬───────┬────────────┬───────────────┐
│編│ 犯罪事實 │ 主 文 │應執行之沒收 │
│號│ │ │ │
├─┼───────┼────────────┼───────────────┤
│1 │如犯罪事實欄犯│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之富邦銀行信用卡(卡號52│
│ │罪事實一(一)│,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00-0000-0000-0000)壹張(信用 │
│ │所載 │ │卡背面偽造「甲○○」之簽名壹枚│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周│
│ │ │ │榮隆」之簽名肆枚,均沒收之。 │
│ │ │ │ │
├─┼───────┼────────────┼───────────────┤
│2 │如犯罪事實欄犯│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之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35│
│ │罪事實一(二)│,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00-0000-0000-0000)壹張(含信 │
│ │所載 │ │用卡背面偽造「甲○○」之簽名壹│
│ │ │ │枚)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永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周│
│ │ │ │榮隆」之簽名貳枚,均沒收之。 │
├─┼───────┼────────────┼───────────────┤
│3 │如犯罪事實欄犯│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卡│
│ │罪事實一(三)│,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號0000-0000-0000-0000)壹張( │
│ │所載 │ │含信用卡背面偽造「甲○○」之簽│
│ │ │ │名壹枚)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 │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
│ │ │ │「甲○○」之簽名貳枚,均沒收之│
│ │ │ │。 │
├─┼───────┼────────────┼───────────────┤
│4 │如犯罪事實欄犯│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之兆豐銀行信用卡(卡號52│
│ │罪事實一(四)│,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00-0000-0000-0000)壹張(含信 │
│ │所載 │ │用卡背面偽造「甲○○」之簽名壹│
│ │ │ │枚)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兆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周│
│ │ │ │榮隆」之簽名壹枚,沒收之。 │
├─┼───────┼────────────┼───────────────┤
│5 │如犯罪事實欄犯│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之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46│
│ │罪事實一(五)│,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00-0000-0000-0000)壹張(含信 │
│ │所載 │ │用卡背面偽造「甲○○」之簽名壹│
│ │ │ │枚)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周│
│ │ │ │榮隆」之簽名貳枚,均沒收之。 │
├─┼───────┼────────────┼───────────────┤
│6 │如犯罪事實欄犯│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
│ │罪事實一(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仟肆佰玖拾參元,沒收之,於全│
│ │所示之附表二所│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載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5、79、85、96│
│ │ │ │、110、116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上│
│ │ │ │偽造「甲○○」之簽名共陸枚,均│
│ │ │ │沒收之。 │
├─┼───────┼────────────┼───────────────┤
│7 │如犯罪事實欄犯│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參│
│ │罪事實一(六)│,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仟貳佰貳拾壹元,沒收之,於全部│
│ │所示之附表三所│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載 │ │,追徵其價額。 │
├─┼───────┼────────────┼───────────────┤
│8 │如犯罪事實欄犯│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柒│
│ │罪事實一(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仟壹佰零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
│ │所示之附表四所│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載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9 │如犯罪事實欄犯│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玖│
│ │罪事實一(六)│,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仟陸佰陸拾貳元,沒收之,於全部│
│ │所示之附表五所│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載 │ │,追徵其價額。 │
├─┼───────┼────────────┼───────────────┤
│10│如犯罪事實欄犯│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貳仟│
│ │罪事實一(六)│,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參佰零陸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 │所示之附表六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載 │ │徵其價額。 │
│ │ │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7、18、19、20 │
│ │ │ │、22、26、27所示之信用卡簽帳上│
│ │ │ │偽造「甲○○」之簽名共柒枚,均│
│ │ │ │沒收之。 │
├─┼───────┼────────────┼───────────────┤
│11│如犯罪事實欄犯│乙○○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無。 │
│ │罪事實二所載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原判決)│ │
├─┼───────┼────────────┼───────────────┤
│12│如犯罪事實欄犯│乙○○犯詐欺取財罪,累犯│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
│ │罪事實三(一)│,處有期徒刑捌月。(原判│伍仟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 │所載 │決)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 │
├─┼───────┼────────────┼───────────────┤
│13│如犯罪事實欄犯│乙○○犯詐欺取財罪,累犯│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
│ │罪事實三(二)│,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所載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壹日。(原判決) │。 │
│ │ │ │ │
├─┼───────┼────────────┼───────────────┤
│14│如犯罪事實欄犯│乙○○犯詐欺取財罪,累犯│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肆│
│ │罪事實三(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仟玖佰肆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
│ │所載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日。(原判決) │追徵其價額。 │
│ │ │ │ │
├─┼───────┼────────────┼───────────────┤
│15│如犯罪事實欄犯│乙○○犯詐欺取財罪,累犯│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
│ │罪事實三(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所載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壹日。(原判決) │價額。 │
│ │ │ │ │
├─┼───────┼────────────┼───────────────┤
│16│如犯罪事實欄犯│乙○○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無。 │
│ │罪事實四所示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附表八編號1所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載 │仟元折算壹日。(原判決)│ │
├─┼───────┼────────────┼───────────────┤
│17│如犯罪事實欄犯│乙○○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無。 │
│ │罪事實四所示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附表八編號2所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載 │仟元折算壹日。(原判決)│ │
└─┴───────┴────────────┴───────────────┘
附表二:被告冒用甲○○名義申辦富邦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
│編號│交易日期 │交易商店名稱 │盜刷金額(│備 註│
│ │ │ │新臺幣) │ │
├──┼───────┼───────────┼─────┼──────┤
│1 │102年1月30日 │禮客時尚館內湖店 │3180元 │ │
├──┼───────┼───────────┼─────┼──────┤
│2 │102年1月30日 │臺灣黃帽內湖店 │5475元 │ │
├──┼───────┼───────────┼─────┼──────┤
│3 │102年1月30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統一超│500元 │ │
│ │ │商德鄰店) │ │ │
├──┼───────┼───────────┼─────┼──────┤
│4 │102年1月31日 │高鐵左營站 │1445元 │ │
├──┼───────┼───────────┼─────┼──────┤
│5 │102年2月3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臺北停│500元 │ │
│ │ │管處忠信) │ │ │
├──┼───────┼───────────┼─────┼──────┤
│6 │102年2月7日 │高鐵左營站 │1445元 │ │
├──┼───────┼───────────┼─────┼──────┤
│7 │102年2月7日 │夏慕尼(高雄五) │107800元 │ │
├──┼───────┼───────────┼─────┼──────┤
│8 │102年2月9日 │臺哥大網路繳費 │1505元 │線上交易 │
├──┼───────┼───────────┼─────┼──────┤
│9 │102年2月11日 │GALAXY MACAU │20580元 │ │
├──┼───────┼───────────┼─────┼──────┤
│10 │102年2月15日 │統一阪急百貨臺北店 │59元 │ │
├──┼───────┼───────────┼─────┼──────┤
│11 │102年2月15日 │統一阪急百貨臺北店 │399元 │ │
├──┼───────┼───────────┼─────┼──────┤
│12 │102年2月22日 │高鐵臺北站 │675元 │ │
├──┼───────┼───────────┼─────┼──────┤
│13 │102年2月24日 │臺茂購物中心 │539元 │ │
├──┼───────┼───────────┼─────┼──────┤
│14 │102年2月26日 │高鐵左營站 │1445元 │ │
├──┼───────┼───────────┼─────┼──────┤
│15 │102年3月3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1544元 │ │
│ │ │公司 │ │ │
├──┼───────┼───────────┼─────┼──────┤
│16 │102年3月6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全家便│500元 │ │
│ │ │利商明水店) │ │ │
├──┼───────┼───────────┼─────┼──────┤
│17 │102年3月6日 │双元電化製品有限公司 │21420元 │ │
├──┼───────┼───────────┼─────┼──────┤
│18 │102年3月8日 │高鐵臺北站 │675元 │ │
├──┼───────┼───────────┼─────┼──────┤
│19 │102年3月8日 │高鐵臺中站 │365元 │ │
├──┼───────┼───────────┼─────┼──────┤
│20 │102年3月8日 │高鐵左營站 │1445元 │ │
├──┼───────┼───────────┼─────┼──────┤
│21 │102年3月10日 │臺哥大網路繳費 │2199元 │線上交易 │
├──┼───────┼───────────┼─────┼──────┤
│22 │102年3月13日 │臺北寒舍艾美酒店 │332元 │ │
├──┼───────┼───────────┼─────┼──────┤
│23 │102年3月16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臺北停│500元 │ │
│ │ │管處忠信) │ │ │
├──┼───────┼───────────┼─────┼──────┤
│24 │102年3月19日 │高鐵嘉義站 │1045元 │ │
├──┼───────┼───────────┼─────┼──────┤
│25 │102年3月19日 │高鐵臺南站 │270元 │ │
├──┼───────┼───────────┼─────┼──────┤
│26 │102年3月22日 │統一星巴克(三重門市)│2000元 │ │
├──┼───────┼───────────┼─────┼──────┤
│27 │102年3月23日 │臺北寒舍艾美酒店 │221元 │ │
├──┼───────┼───────────┼─────┼──────┤
│28 │102年3月29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1390元 │ │
│ │ │公司 │ │ │
├──┼───────┼───────────┼─────┼──────┤
│29 │102年3月29日 │臺北寒舍艾美酒店 │221元 │ │
├──┼───────┼───────────┼─────┼──────┤
│30 │102年3月29日 │高鐵臺中站 │1350元 │ │
├──┼───────┼───────────┼─────┼──────┤
│31 │102年3月31日 │美麗華百樂園 │1479元 │ │
├──┼───────┼───────────┼─────┼──────┤
│32 │102年4月1日 │PChome │24900元 │線上交易 │
├──┼───────┼───────────┼─────┼──────┤
│33 │102年4月7日 │SHERATON MACAO HOTEL │12021元 │ │
├──┼───────┼───────────┼─────┼──────┤
│34 │102年4月9日 │臺哥大網路繳費 │3345元 │線上交易 │
├──┼───────┼───────────┼─────┼──────┤
│35 │102年4月9日 │臺哥大網路繳費 │2199元 │線上交易 │
├──┼───────┼───────────┼─────┼──────┤
│36 │102年4月10日 │臺北寒舍艾美酒店 │221元 │ │
├──┼───────┼───────────┼─────┼──────┤
│37 │102年4月17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統一超│500元 │ │
│ │ │商速鐵) │ │ │
├──┼───────┼───────────┼─────┼──────┤
│38 │102年4月17日 │高鐵桃園站 │1150元 │ │
├──┼───────┼───────────┼─────┼──────┤
│39 │102年4月17日 │高鐵臺南站 │135元 │ │
├──┼───────┼───────────┼─────┼──────┤
│40 │102年4月17日 │高鐵左營站 │1290元 │ │
├──┼───────┼───────────┼─────┼──────┤
│41 │102年4月20日 │桂田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3630元 │ │
├──┼───────┼───────────┼─────┼──────┤
│42 │102年4月21日 │高鐵左營站 │2890元 │ │
├──┼───────┼───────────┼─────┼──────┤
│43 │102年4月26日 │高鐵桃園站 │890元 │ │
├──┼───────┼───────────┼─────┼──────┤
│44 │102年4月26日 │高鐵嘉義站 │395元 │ │
├──┼───────┼───────────┼─────┼──────┤
│45 │102年4月26日 │高鐵臺南站 │1150元 │ │
├──┼───────┼───────────┼─────┼──────┤
│46 │102年4月26日 │高鐵左營站 │135元 │ │
├──┼───────┼───────────┼─────┼──────┤
│47 │102年4月27日 │高鐵桃園站 │1040元 │ │
├──┼───────┼───────────┼─────┼──────┤
│48 │102年4月28日 │臺北寒舍艾美酒店 │204元 │ │
├──┼───────┼───────────┼─────┼──────┤
│49 │102年5月3日 │臺茂購物中心 │858元 │ │
├──┼───────┼───────────┼─────┼──────┤
│50 │102年5月3日 │高鐵左營站 │1290元 │ │
├──┼───────┼───────────┼─────┼──────┤
│51 │102年5月4日 │臺北和璞飯店 │2000元 │ │
├──┼───────┼───────────┼─────┼──────┤
│52 │102年5月7日 │中油-松山路站 │1432元 │ │
├──┼───────┼───────────┼─────┼──────┤
│53 │102年5月10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統一超│500元 │ │
│ │ │商宏太) │ │ │
├──┼───────┼───────────┼─────┼──────┤
│54 │102年5月13日 │美麗華百樂園 │1331元 │ │
├──┼───────┼───────────┼─────┼──────┤
│55 │102年5月15日 │微風臺北車站美食街 │176元 │ │
├──┼───────┼───────────┼─────┼──────┤
│56 │102年5月16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統一超│500元 │ │
│ │ │商林田山) │ │ │
├──┼───────┼───────────┼─────┼──────┤
│57 │102年5月16日 │夏慕尼-高雄五福 │32340元 │ │
├──┼───────┼───────────┼─────┼──────┤
│58 │102年5月17日 │高鐵嘉義站 │1840元 │ │
├──┼───────┼───────────┼─────┼──────┤
│59 │102年5月17日 │高鐵臺南站 │540元 │ │
├──┼───────┼───────────┼─────┼──────┤
│60 │102年5月17日 │高鐵左營站 │270元 │ │
├──┼───────┼───────────┼─────┼──────┤
│61 │102年5月18日 │臺北和璞飯店 │2000元 │ │
├──┼───────┼───────────┼─────┼──────┤
│62 │102年5月20日 │TASTY桃園南華店 │1098元 │ │
├──┼───────┼───────────┼─────┼──────┤
│63 │102年5月24日 │臺茂購物中心 │429元 │ │
├──┼───────┼───────────┼─────┼──────┤
│64 │102年5月25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無印良│500元 │ │
│ │ │品美麗華門市) │ │ │
├──┼───────┼───────────┼─────┼──────┤
│65 │102年5月25日 │臺北和璞飯店 │2000元 │ │
├──┼───────┼───────────┼─────┼──────┤
│66 │102年5月28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捷運停│500元 │ │
│ │ │車場士林站停車) │ │ │
├──┼───────┼───────────┼─────┼──────┤
│67 │102年5月28日 │高鐵臺北站 │1445元 │ │
├──┼───────┼───────────┼─────┼──────┤
│68 │102年5月29日 │都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元 │ │
├──┼───────┼───────────┼─────┼──────┤
│69 │102年5月29日 │BANYAN TREE │15785元 │ │
├──┼───────┼───────────┼─────┼──────┤
│70 │102年5月30日 │TORONTO SPORTS │716元 │ │
├──┼───────┼───────────┼─────┼──────┤
│71 │102年5月30日 │MANNINGS GALAXY MACAU │97元 │ │
├──┼───────┼───────────┼─────┼──────┤
│72 │102年5月31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統一超│500元 │ │
│ │ │商宏太店) │ │ │
├──┼───────┼───────────┼─────┼──────┤
│73 │102年6月1日 │美麗華百樂園 │1980元 │ │
├──┼───────┼───────────┼─────┼──────┤
│74 │102年6月4日 │BELLAVITA │846元 │ │
├──┼───────┼───────────┼─────┼──────┤
│75 │102年6月13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捷運52│500元 │ │
│ │ │臺北車站) │ │ │
├──┼───────┼───────────┼─────┼──────┤
│76 │102年6月16日 │美麗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620元 │ │
├──┼───────┼───────────┼─────┼──────┤
│77 │102年6月17日 │SAMSUNG ELECTRONICS │103元 │ │
├──┼───────┼───────────┼─────┼──────┤
│78 │102年6月26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統一超│500元 │ │
│ │ │商速鐵店) │ │ │
├──┼───────┼───────────┼─────┼──────┤
│79 │102年6月26日 │康橋商旅(光榮碼頭館)│1800元 │ │
├──┼───────┼───────────┼─────┼──────┤
│80 │102年6月28日 │高鐵左營站 │1445元 │ │
├──┼───────┼───────────┼─────┼──────┤
│81 │102年7月2日 │高鐵臺北站 │1445元 │ │
├──┼───────┼───────────┼─────┼──────┤
│82 │102年7月3日 │臺茂購物中心 │2320元 │ │
├──┼───────┼───────────┼─────┼──────┤
│83 │102年7月5日 │高鐵臺中站 │675元 │ │
├──┼───────┼───────────┼─────┼──────┤
│84 │102年7月7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統一超│500元 │ │
│ │ │商速鐵店) │ │ │
├──┼───────┼───────────┼─────┼──────┤
│85 │102年7月7日 │御宿商旅(站前館) │1600元 │ │
├──┼───────┼───────────┼─────┼──────┤
│86 │102年7月13日 │臺北寒舍艾美酒店 │204元 │ │
├──┼───────┼───────────┼─────┼──────┤
│87 │102年7月14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捷運10│500元 │ │
│ │ │忠孝復興站) │ │ │
├──┼───────┼───────────┼─────┼──────┤
│88 │102年7月19日 │高鐵臺南站 │2300元 │ │
├──┼───────┼───────────┼─────┼──────┤
│89 │102年7月21日 │臺哥大網路繳費 │1667元 │線上交易 │
├──┼───────┼───────────┼─────┼──────┤
│90 │102年7月27日 │臺糖中興二加油站 │500元 │ │
├──┼───────┼───────────┼─────┼──────┤
│91 │102年7月30日 │高鐵左營站 │2980元 │ │
├──┼───────┼───────────┼─────┼──────┤
│92 │102年7月31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統一超│500元 │ │
│ │ │商重惠 │ │ │
├──┼───────┼───────────┼─────┼──────┤
│93 │102年8月1日 │立一電信有限公司 │18270元 │ │
├──┼───────┼───────────┼─────┼──────┤
│94 │102年8月2日 │高鐵桃園站 │1150元 │ │
├──┼───────┼───────────┼─────┼──────┤
│95 │102年8月2日 │高鐵桃園站 │1290元 │ │
├──┼───────┼───────────┼─────┼──────┤
│96 │102年8月2日 │御宿商旅-站前館 │1600元 │ │
├──┼───────┼───────────┼─────┼──────┤
│97 │102年8月3日 │臺北寒舍艾美酒店 │187元 │ │
├──┼───────┼───────────┼─────┼──────┤
│98 │102年8月4日 │喬治義大利麵 │512元 │ │
├──┼───────┼───────────┼─────┼──────┤
│99 │102年8月6日 │高鐵臺中站 │365元 │ │
├──┼───────┼───────────┼─────┼──────┤
│100 │102年8月11日 │臺北寒舍艾美酒店 │187元 │ │
├──┼───────┼───────────┼─────┼──────┤
│101 │102年8月11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臺北停│500元 │ │
│ │ │管處忠信地下停車場) │ │ │
├──┼───────┼───────────┼─────┼──────┤
│102 │102年8月16日 │臺茂購物中心 │429元 │ │
├──┼───────┼───────────┼─────┼──────┤
│103 │102年8月21日 │夏慕尼(高雄五福店) │21560元 │ │
├──┼───────┼───────────┼─────┼──────┤
│104 │102年8月29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統一超│500元 │ │
│ │ │商成大店) │ │ │
├──┼───────┼───────────┼─────┼──────┤
│105 │102年8月31日 │高鐵臺南站 │1190元 │ │
├──┼───────┼───────────┼─────┼──────┤
│106 │102年9月2日 │夏慕尼(高雄五福店) │21560元 │ │
├──┼───────┼───────────┼─────┼──────┤
│107 │102年9月7日 │高鐵左營站 │270元 │ │
├──┼───────┼───────────┼─────┼──────┤
│108 │102年9月10日 │高鐵臺南站 │270元 │ │
├──┼───────┼───────────┼─────┼──────┤
│109 │102年9月17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統一超│500元 │ │
│ │ │商高鐵南店) │ │ │
├──┼───────┼───────────┼─────┼──────┤
│110 │102年10月4日 │夏慕尼(高雄五福店) │75460元 │ │
├──┼───────┼───────────┼─────┼──────┤
│111 │102年10月18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統一超│500元 │ │
│ │ │商新竹高店) │ │ │
├──┼───────┼───────────┼─────┼──────┤
│112 │102年10月21日 │臺哥大網路繳費 │1707元 │線上交易 │
├──┼───────┼───────────┼─────┼──────┤
│113 │102年10月22日 │高鐵臺北站 │1580元 │ │
├──┼───────┼───────────┼─────┼──────┤
│114 │102年10月22日 │高鐵臺南站 │1435元 │ │
├──┼───────┼───────────┼─────┼──────┤
│115 │102年10月24日 │臺鐵局-臺東站 │762元 │ │
├──┼───────┼───────────┼─────┼──────┤
│116 │102年10月31日 │中華電信—大直服務中心│2990元 │ │
├──┼───────┼───────────┼─────┼──────┤
│117 │102年11月1日 │高鐵桃園站 │2530元 │ │
├──┼───────┼───────────┼─────┼──────┤
│118 │102年11月3日 │高鐵臺南站 │2530元 │ │
├──┼───────┼───────────┼─────┼──────┤
│ │ │總計 │490564元 │ │
└──┴───────┴───────────┴─────┴──────┘
附表三:被告冒用甲○○名義申辦永豐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
│編號│交易日期 │交易商店名稱 │盜刷金額(│ 備註 │
│ │ │ │新臺幣) │ │
├──┼───────┼───────────┼─────┼──────┤
│1 │102年2月2日 │臺茂購物中心 │858元 │ │
├──┼───────┼───────────┼─────┼──────┤
│2 │102年2月2日 │燦坤3C內湖旗艦店 │4390元 │ │
├──┼───────┼───────────┼─────┼──────┤
│3 │102年2月3日 │美麗華百樂園 │1341元 │ │
├──┼───────┼───────────┼─────┼──────┤
│4 │102年2月3日 │美麗華百樂園 │399元 │ │
├──┼───────┼───────────┼─────┼──────┤
│5 │102年3月2日 │臺北寒舍艾美酒店 │693元 │ │
├──┼───────┼───────────┼─────┼──────┤
│6 │102年2月4日 │臺鐵局花蓮站 │345元 │ │
├──┼───────┼───────────┼─────┼──────┤
│7 │102年2月8日 │燦坤3C南崁店 │7980元 │ │
├──┼───────┼───────────┼─────┼──────┤
│8 │102年28月8日 │臺哥大網路繳費 │628元 │線上交易 │
├──┼───────┼───────────┼─────┼──────┤
│9 │102年2月9日 │MORTONS │8541元 │含國外交易手│
│ │ │ │ │續費126元 │
├──┼───────┼───────────┼─────┼──────┤
│10 │102年2月14日 │美麗華百樂園 │699元 │ │
├──┼───────┼───────────┼─────┼──────┤
│11 │102年2月14日 │美麗華百樂園 │750元 │ │
├──┼───────┼───────────┼─────┼──────┤
│12 │102年2月14日 │ROYAL PACIFIC HOTEL │20674元 │含國外交易手│
│ │ │ │ │續費306元 │
├──┼───────┼───────────┼─────┼──────┤
│13 │102年2月15日 │金殿唯客樂飯店 │3960元 │ │
├──┼───────┼───────────┼─────┼──────┤
│14 │102年2月16日 │美麗華百樂園 │15888元 │ │
├──┼───────┼───────────┼─────┼──────┤
│15 │102年2月16日 │燦坤3C內湖旗艦店 │219元 │ │
├──┼───────┼───────────┼─────┼──────┤
│16 │102年2月16日 │雄獅旅行社份有限公司 │19854元 │分期付款5期 │
├──┼───────┼───────────┼─────┼──────┤
│17 │102年2月19日 │美麗華百樂園 │399元 │ │
├──┼───────┼───────────┼─────┼──────┤
│18 │102年3月2日 │KING POWER DUTY FREE │502元 │含國外交易手│
│ │ │ │ │續費7元 │
├──┼───────┼───────────┼─────┼──────┤
│19 │102年3月3日 │臺北寒舍艾美酒店 │260元 │ │
├──┼───────┼───────────┼─────┼──────┤
│20 │102年3月4日 │美麗華百樂園 │18990元 │ │
├──┼───────┼───────────┼─────┼──────┤
│21 │102年3月9日 │BELLAVITA │560元 │ │
├──┼───────┼───────────┼─────┼──────┤
│22 │102年3月10日 │臺茂購物中心 │990元 │ │
├──┼───────┼───────────┼─────┼──────┤
│23 │102年3月16日 │美麗華百樂園 │3000元 │ │
├──┼───────┼───────────┼─────┼──────┤
│24 │102年3月18日 │燦坤3C內湖旗艦店 │12156元 │ │
├──┼───────┼───────────┼─────┼──────┤
│25 │102年3月30日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2000元 │ │
│ │ │園分公司 │ │ │
├──┼───────┼───────────┼─────┼──────┤
│26 │102年4月2日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3560元 │ │
├──┼───────┼───────────┼─────┼──────┤
│27 │102年4月12日 │臺北和璞飯店 │2000元 │ │
├──┼───────┼───────────┼─────┼──────┤
│28 │102年4月14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2197元 │ │
│ │ │司臺北信義分公司 │ │ │
├──┼───────┼───────────┼─────┼──────┤
│29 │102年4月20日 │義大世界廣場 │2856元 │ │
├──┼───────┼───────────┼─────┼──────┤
│30 │102年4月25日 │美麗華百樂園 │205元 │ │
├──┼───────┼───────────┼─────┼──────┤
│31 │102年4月26日 │美麗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660元 │ │
├──┼───────┼───────────┼─────┼──────┤
│32 │102年4月26日 │臺北和璞飯店 │2000元 │ │
├──┼───────┼───────────┼─────┼──────┤
│33 │102年4月27日 │燦坤3C彰化店 │21900元 │ │
├──┼───────┼───────────┼─────┼──────┤
│34 │102年4月28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3664元 │ │
│ │ │司臺北信義分公司 │ │ │
├──┼───────┼───────────┼─────┼──────┤
│35 │102年4月29日 │BELLAVITA │515元 │ │
├──┼───────┼───────────┼─────┼──────┤
│36 │102年5月2日 │康橋商旅(光榮碼頭館)│1800元 │ │
├──┼───────┼───────────┼─────┼──────┤
│37 │102年5月3日 │夏慕尼(高雄五福店) │43120元 │ │
├──┼───────┼───────────┼─────┼──────┤
│38 │102年5月13日 │美麗華百樂園 │399元 │ │
├──┼───────┼───────────┼─────┼──────┤
│39 │102年5月16日 │臺鐵局一臺東站 │762元 │ │
├──┼───────┼───────────┼─────┼──────┤
│40 │102年5月16日 │臺鐵局一臺東站 │13元 │ │
├──┼───────┼───────────┼─────┼──────┤
│41 │102年5月18日 │臺茂購物中心 │858元 │ │
├──┼───────┼───────────┼─────┼──────┤
│42 │102年5月23日 │臺哥大網路繳費 │1689元 │線上交易 │
├──┼───────┼───────────┼─────┼──────┤
│43 │102年5月23日 │臺哥大網路繳費 │1677元 │線上交易 │
├──┼───────┼───────────┼─────┼──────┤
│44 │102年5月23日 │臺哥大網路繳費 │2199元 │線上交易 │
├──┼───────┼───────────┼─────┼──────┤
│45 │102年5月25日 │美麗華百樂園 │698元 │ │
├──┼───────┼───────────┼─────┼──────┤
│46 │102年5月28日 │高鐵左營站 │1445元 │ │
├──┼───────┼───────────┼─────┼──────┤
│47 │102年5月31日 │BANYAN TREE MACAU │1908元 │含國外交易手│
│ │ │ │ │續費28元 │
├──┼───────┼───────────┼─────┼──────┤
│48 │102年6月1日 │臺北和璞飯店 │2000元 │ │
├──┼───────┼───────────┼─────┼──────┤
│49 │102年6月6日 │美麗華百樂園 │20000元 │ │
├──┼───────┼───────────┼─────┼──────┤
│50 │102年6月8日 │臺北和璞飯店 │2000元 │ │
├──┼───────┼───────────┼─────┼──────┤
│51 │102年6月15日 │BELLAVITA │977元 │ │
├──┼───────┼───────────┼─────┼──────┤
│52 │102年6月19日 │臺哥大網路繳費 │1804元 │線上交易 │
├──┼───────┼───────────┼─────┼──────┤
│53 │102年6月20日 │EZPAY藍新科技金流服務 │990元 │線上交易 │
├──┼───────┼───────────┼─────┼──────┤
│54 │102年6月30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255元 │ │
│ │ │司桃園站前分公司 │ │ │
├──┼───────┼───────────┼─────┼──────┤
│55 │102年7月3日 │臺茂購物中心 │429元 │ │
├──┼───────┼───────────┼─────┼──────┤
│56 │102年7月18日 │康橋商旅(光榮碼頭館)│2100元 │ │
├──┼───────┼───────────┼─────┼──────┤
│57 │102年7月19日 │燦坤3C大直店 │369元 │ │
├──┼───────┼───────────┼─────┼──────┤
│58 │102年7月21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799元 │ │
│ │ │公司 │ │ │
├──┼───────┼───────────┼─────┼──────┤
│59 │102年7月21日 │喬治義大利麵 │578元 │ │
├──┼───────┼───────────┼─────┼──────┤
│60 │102年7月21日 │臺哥大網路繳費 │2199元 │線上交易 │
├──┼───────┼───────────┼─────┼──────┤
│61 │102年7月28日 │康橋大飯店 │1900元 │ │
├──┼───────┼───────────┼─────┼──────┤
│62 │102年8月4日 │燦坤3C內湖旗鑑店 │7980元 │ │
├──┼───────┼───────────┼─────┼──────┤
│63 │102年8月19日 │SHERATON MACAO HOTEL │4091元 │含國外交易手│
│ │ │ │ │續費60元 │
├──┼───────┼───────────┼─────┼──────┤
│64 │102年8月21日 │夏慕尼(高雄五福店) │21560元 │ │
├──┼───────┼───────────┼─────┼──────┤
│65 │102年9月5日 │佑順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1448元 │ │
├──┼───────┼───────────┼─────┼──────┤
│66 │102年9月6日 │美麗華百樂園 │1250元 │ │
├──┼───────┼───────────┼─────┼──────┤
│67 │102年9月10日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378元 │ │
├──┼───────┼───────────┼─────┼──────┤
│68 │102年9月13日 │全國加油站鶯歌交流道站│690元 │ │
├──┼───────┼───────────┼─────┼──────┤
│69 │102年9月13日 │臺哥大網路繳費 │1735元 │線上交易 │
├──┼───────┼───────────┼─────┼──────┤
│70 │102年9月19日 │夢時代購物中心 │380元 │ │
├──┼───────┼───────────┼─────┼──────┤
│71 │102年9月19日 │夢時代購物中心 │175元 │ │
├──┼───────┼───────────┼─────┼──────┤
│72 │102年9月30日 │臺灣優衣庫有限公司桃園│702元 │ │
│ │ │春日路店 │ │ │
├──┼───────┼───────────┼─────┼──────┤
│73 │102年10月17日 │夏慕尼(高雄五福店) │20482元 │ │
├──┼───────┼───────────┼─────┼──────┤
│74 │102年11月5日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348元 │ │
│ │ │園分公司 │ │ │
├──┼───────┼───────────┼─────┼──────┤
│75 │102年11月5日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177元 │ │
│ │ │園分公司 │ │ │
├──┼───────┼───────────┼─────┼──────┤
│76 │102年11月7日 │臺茂購物中心 │858元 │ │
├──┼───────┼───────────┼─────┼──────┤
│77 │102年11月16日 │夏慕尼(高雄五福店) │7546元 │ │
├──┼───────┼───────────┼─────┼──────┤
│78 │102年12月8日 │臺灣大數位服務(臺南成│4380元 │ │
│ │ │功營業處) │ │ │
├──┼───────┼───────────┼─────┼──────┤
│79 │102年12月14日 │美麗華百樂園 │1800元 │ │
├──┼───────┼───────────┼─────┼──────┤
│80 │102年12月15日 │BELLAVITA │526元 │ │
├──┼───────┼───────────┼─────┼──────┤
│81 │102年12月20日 │SUI WAH RESTAURANT │566元 │含國外交易手│
│ │ │ │ │續費8元 │
├──┼───────┼───────────┼─────┼──────┤
│ │ │總計 │355673元 │ │
└──┴───────┴───────────┴─────┴──────┘
附表四:被告冒用甲○○名義申辦中國信託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
│編號│交易時間 │交易商店名稱 │盜刷金額(│ 備註 │
│ │ │ │新臺幣) │ │
├──┼───────┼───────────┼─────┼──────┤
│1 │102年2月15日 │BELLAVITA │1000元 │ │
├──┼───────┼───────────┼─────┼──────┤
│2 │102年2月15日 │BELLAVITA │471元 │ │
├──┼───────┼───────────┼─────┼──────┤
│3 │102年2月17日 │臺茂購物中心 │858元 │ │
├──┼───────┼───────────┼─────┼──────┤
│4 │102年2月18日 │夏慕尼(臺北南昌店) │107800元 │ │
├──┼───────┼───────────┼─────┼──────┤
│5 │102年2月18日 │夏慕尼(板橋民生店) │107800元 │ │
├──┼───────┼───────────┼─────┼──────┤
│6 │102年2月19日 │美麗華百樂園 │399元 │ │
├──┼───────┼───────────┼─────┼──────┤
│7 │102年2月24日 │臺北寒舍艾美酒店 │260元 │ │
├──┼───────┼───────────┼─────┼──────┤
│8 │102年2月27日 │FIlA(澳門) │15465元 │含國外交易手│
│ │ │ │ │續費229元 │
├──┼───────┼───────────┼─────┼──────┤
│9 │102年3月2日 │BANYAN TREE(澳門) │22688元 │含國外交易手│
│ │ │ │ │續費335 │
├──┼───────┼───────────┼─────┼──────┤
│10 │102年3月10日 │臺茂購物中心 │491元 │ │
├──┼───────┼───────────┼─────┼──────┤
│11 │102年3月23日 │和璞飯店 │2000元 │ │
├──┼───────┼───────────┼─────┼──────┤
│12 │102年3月28日 │安麗聯邦銀行 │6790元 │ │
├──┼───────┼───────────┼─────┼──────┤
│13 │102年4月5日 │MORTONS CHICAGO MAC L │5430元 │含國外交易手│
│ │ │(澳門) │ │續費80元 │
├──┼───────┼───────────┼─────┼──────┤
│14 │102年4月7日 │KING POWER DUTY FREE(│723元 │含國外交易手│
│ │ │澳門) │ │續費11元 │
├──┼───────┼───────────┼─────┼──────┤
│15 │102年4月9日 │臺哥大網路繳費 │2115元 │線上交易 │
├──┼───────┼───────────┼─────┼──────┤
│16 │102年4月10日 │美麗華百樂園 │182元 │ │
├──┼───────┼───────────┼─────┼──────┤
│17 │102年4月12日 │夏慕尼臺北南昌店 │1078元 │ │
├──┼───────┼───────────┼─────┼──────┤
│18 │102年4月12日 │美麗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620元 │ │
├──┼───────┼───────────┼─────┼──────┤
│19 │102年4月14日 │BELLAVITA │933元 │ │
├──┼───────┼───────────┼─────┼──────┤
│20 │102年4月19日 │遠傳電信費用 │15718元 │ │
├──┼───────┼───────────┼─────┼──────┤
│21 │102年4月21日 │寒軒國際大飯店 │3080元 │ │
├──┼───────┼───────────┼─────┼──────┤
│22 │102年4月21日 │寒軒國際大飯店 │3080元 │ │
├──┼───────┼───────────┼─────┼──────┤
│23 │102年5月2日 │夏慕尼高雄五福店 │53900元 │ │
├──┼───────┼───────────┼─────┼──────┤
│24 │102年5月14日 │臺灣鐵路管理局網路購票│836元 │線上交易 │
├──┼───────┼───────────┼─────┼──────┤
│25 │102年5月15日 │街角精緻民宿 │1500元 │ │
├──┼───────┼───────────┼─────┼──────┤
│26 │102年5月16日 │夏慕尼高雄五福店 │21560元 │ │
├──┼───────┼───────────┼─────┼──────┤
│27 │102年5月16日 │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2280元 │ │
├──┼───────┼───────────┼─────┼──────┤
│28 │102年6月6日 │臺茂購物中心 │484元 │ │
├──┼───────┼───────────┼─────┼──────┤
│29 │102年6月8日 │臺茂購物中心 │858元 │ │
├──┼───────┼───────────┼─────┼──────┤
│30 │102年6月11日 │美麗華百樂園 │21900元 │ │
├──┼───────┼───────────┼─────┼──────┤
│31 │102年6月13日 │高鐵臺北站 │1445元 │ │
├──┼───────┼───────────┼─────┼──────┤
│32 │102年6月13日 │高鐵臺南站 │540元 │ │
├──┼───────┼───────────┼─────┼──────┤
│33 │102年6月13日 │高鐵左營站 │270元 │ │
├──┼───────┼───────────┼─────┼──────┤
│34 │102年6月13日 │高鐵嘉義站 │1045元 │ │
├──┼───────┼───────────┼─────┼──────┤
│35 │102年6月14日 │臺灣大哥大—臺北大直 │2053元 │ │
├──┼───────┼───────────┼─────┼──────┤
│36 │102年6月14日 │BELLAVITA │714元 │ │
├──┼───────┼───────────┼─────┼──────┤
│37 │102年6月15日 │美麗華百樂園 │2457元 │ │
├──┼───────┼───────────┼─────┼──────┤
│38 │102年6月16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89元 │ │
│ │ │公司 │ │ │
├──┼───────┼───────────┼─────┼──────┤
│39 │102年6月16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844元 │ │
│ │ │公司 │ │ │
├──┼───────┼───────────┼─────┼──────┤
│40 │102年6月18日 │臺北和璞飯店 │2000元 │ │
├──┼───────┼───────────┼─────┼──────┤
│41 │102年6月23日 │頂好WELCOME │89元 │ │
├──┼───────┼───────────┼─────┼──────┤
│42 │102年6月26日 │臺鐵局臺東站 │294元 │ │
├──┼───────┼───────────┼─────┼──────┤
│43 │102年6月27日 │康橋商旅光榮碼頭館 │1800元 │ │
├──┼───────┼───────────┼─────┼──────┤
│44 │102年6月27日 │高鐵左營站 │135元 │ │
├──┼───────┼───────────┼─────┼──────┤
│45 │102年6月30日 │臺茂購物中心 │429元 │ │
├──┼───────┼───────────┼─────┼──────┤
│46 │102年7月5日 │高鐵臺北站 │675元 │ │
├──┼───────┼───────────┼─────┼──────┤
│47 │102年7月8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360元 │ │
│ │ │司(高雄左營分公司二館│ │ │
│ │ │) │ │ │
├──┼───────┼───────────┼─────┼──────┤
│48 │102年7月9日 │高鐵左營站 │1445元 │ │
├──┼───────┼───────────┼─────┼──────┤
│49 │102年7月13日 │松下淨化科技有限公司 │703元 │ │
├──┼───────┼───────────┼─────┼──────┤
│50 │102年7月14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118元 │ │
│ │ │公司 │ │ │
├──┼───────┼───────────┼─────┼──────┤
│51 │102年7月17日 │高鐵桃園站 │1040元 │ │
├──┼───────┼───────────┼─────┼──────┤
│52 │102年7月17日 │夢時代購物中心 │400元 │ │
├──┼───────┼───────────┼─────┼──────┤
│53 │102年7月25日 │臺灣黃帽中山門市部 │561元 │ │
├──┼───────┼───────────┼─────┼──────┤
│54 │102年7月26日 │明水園大飯店 │2000元 │ │
├──┼───────┼───────────┼─────┼──────┤
│55 │102年7月28日 │臺灣耐基高雄零碼中心 │3720元 │ │
├──┼───────┼───────────┼─────┼──────┤
│56 │102年7月29日 │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2280元 │ │
├──┼───────┼───────────┼─────┼──────┤
│57 │102年7月29日 │夢時代購物中心 │825元 │ │
├──┼───────┼───────────┼─────┼──────┤
│58 │102年7月30日 │夏慕尼高雄五福店 │32340元 │ │
├──┼───────┼───────────┼─────┼──────┤
│59 │102年8月3日 │高鐵左營站 │1290元 │ │
├──┼───────┼───────────┼─────┼──────┤
│60 │102年8月4日 │美麗華百樂園 │172元 │ │
├──┼───────┼───────────┼─────┼──────┤
│61 │102年8月6日 │高鐵嘉義站 │890元 │ │
├──┼───────┼───────────┼─────┼──────┤
│62 │102年8月11日 │禮客時尚館內湖店 │2188元 │ │
├──┼───────┼───────────┼─────┼──────┤
│63 │102年8月11日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620元 │ │
├──┼───────┼───────────┼─────┼──────┤
│64 │102年8月15日 │遠傳ipay │1634元 │線上交易 │
├──┼───────┼───────────┼─────┼──────┤
│65 │102年8月18日 │美麗華百樂園 │236元 │ │
├──┼───────┼───────────┼─────┼──────┤
│66 │102年8月21日 │夏慕尼高雄五福店 │21560元 │ │
├──┼───────┼───────────┼─────┼──────┤
│67 │102年9月3日 │高鐵臺南站 │270元 │ │
├──┼───────┼───────────┼─────┼──────┤
│68 │102年9月3日 │高鐵嘉義站 │270元 │ │
├──┼───────┼───────────┼─────┼──────┤
│69 │102年9月5日 │高鐵臺南站 │1025元 │ │
├──┼───────┼───────────┼─────┼──────┤
│70 │102年9月8日 │高鐵臺南站 │1150元 │ │
├──┼───────┼───────────┼─────┼──────┤
│71 │102年9月11日 │中信銀ATM統一億載 │10500元 │含預借現金手│
│ │ │ │ │續費500元 │
├──┼───────┼───────────┼─────┼──────┤
│72 │102年9月13日 │臺哥大網路繳費 │1667元 │線上交易 │
├──┼───────┼───────────┼─────┼──────┤
│73 │102年9月13日 │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00元 │ │
├──┼───────┼───────────┼─────┼──────┤
│74 │102年9月18日 │高鐵臺南站 │1305元 │ │
├──┼───────┼───────────┼─────┼──────┤
│75 │102年9月19日 │夢時代購物中心 │399元 │ │
├──┼───────┼───────────┼─────┼──────┤
│76 │102年9月21日 │高鐵臺南站 │2025元 │ │
├──┼───────┼───────────┼─────┼──────┤
│77 │102年9月21日 │高鐵臺南站 │1150元 │ │
├──┼───────┼───────────┼─────┼──────┤
│78 │102年9月21日 │中信銀ATM統一億載 │20850元 │含預借現金手│
│ │ │ │ │續費850元 │
├──┼───────┼───────────┼─────┼──────┤
│79 │102年9月26日 │臺茂購物中心 │858元 │ │
├──┼───────┼───────────┼─────┼──────┤
│80 │102年10月4日 │高鐵臺南站 │135元 │ │
├──┼───────┼───────────┼─────┼──────┤
│81 │102年10月4日 │高鐵桃園站 │2300元 │ │
├──┼───────┼───────────┼─────┼──────┤
│82 │102年10月4日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03元 │ │
├──┼───────┼───────────┼─────┼──────┤
│83 │102年10月8日 │爭鮮定食經國家 │440元 │ │
├──┼───────┼───────────┼─────┼──────┤
│84 │102年10月13日 │高鐵臺南站 │1265元 │ │
├──┼───────┼───────────┼─────┼──────┤
│85 │102年10月16日 │高鐵臺中站 │790元 │ │
├──┼───────┼───────────┼─────┼──────┤
│86 │102年10月16日 │高鐵臺南站 │685元 │ │
├──┼───────┼───────────┼─────┼──────┤
│87 │102年10月16日 │高鐵嘉義站 │285元 │ │
├──┼───────┼───────────┼─────┼──────┤
│88 │102年10月18日 │高鐵臺南站 │1125元 │ │
├──┼───────┼───────────┼─────┼──────┤
│89 │102年10月18日 │高鐵新竹站 │135元 │ │
├──┼───────┼───────────┼─────┼──────┤
│90 │102年10月21日 │臺哥大網路繳費 │1667元 │線上交易 │
├──┼───────┼───────────┼─────┼──────┤
│91 │102年10月27日 │高鐵臺南站 │1265元 │ │
├──┼───────┼───────────┼─────┼──────┤
│92 │102年10月28日 │高鐵臺南站 │1435元 │ │
├──┼───────┼───────────┼─────┼──────┤
│93 │102年11月9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295元 │ │
│ │ │司 │ │ │
├──┼───────┼───────────┼─────┼──────┤
│94 │102年11月9日 │BELLAVITA │714元 │ │
├──┼───────┼───────────┼─────┼──────┤
│95 │102年11月9日 │五鳳旗實單筆 │1029元 │ │
├──┼───────┼───────────┼─────┼──────┤
│96 │102年11月9日 │五鳳旗實單筆 │1044元 │ │
├──┼───────┼───────────┼─────┼──────┤
│97 │102年11月10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59元 │ │
│ │ │司 │ │ │
├──┼───────┼───────────┼─────┼──────┤
│98 │102年11月11日 │中信銀ATM統一基河 │10500元 │預借現金手續│
│ │ │ │ │費500元 │
├──┼───────┼───────────┼─────┼──────┤
│99 │102年11月15日 │中信銀ATM統一基河 │2220元 │預借現金手續│
│ │ │ │ │費220元 │
├──┼───────┼───────────┼─────┼──────┤
│100 │102年11月16日 │夏慕尼高雄五福店 │14014元 │ │
├──┼───────┼───────────┼─────┼──────┤
│101 │102年11月26日 │高鐵臺北站 │165元 │ │
├──┼───────┼───────────┼─────┼──────┤
│102 │102年11月28日 │RESTAURANT TSUI WAH( │449元 │含國外交易手│
│ │ │澳門) │ │續費7元 │
├──┼───────┼───────────┼─────┼──────┤
│103 │102年11月28日 │OKASHI LAND(MACAU) │90元 │含國外交易手│
│ │ │CO.L(澳門) │ │續費1元 │
├──┼───────┼───────────┼─────┼──────┤
│104 │102年12月14日 │頂好WELCOME │35元 │ │
├──┼───────┼───────────┼─────┼──────┤
│105 │102年12月15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120元 │ │
├──┼───────┼───────────┼─────┼──────┤
│106 │102年12月17日 │高鐵臺北站 │165元 │ │
├──┼───────┼───────────┼─────┼──────┤
│ │ │總計 │576858元 │ │
└──┴───────┴───────────┴─────┴──────┘
附表五:被告冒用甲○○名義申辦兆豐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
│編號│交易日期 │交易商店名稱 │盜刷金額(│備註 │
│ │ │ │新臺幣) │ │
├──┼───────┼───────────┼─────┼──────┤
│1 │102年6月21日 │高鐵臺北站 │1315元 │ │
├──┼───────┼───────────┼─────┼──────┤
│2 │102年6月21日 │高鐵臺中站 │675元 │ │
├──┼───────┼───────────┼─────┼──────┤
│3 │102年6月21日 │臺哥大網路繳費 │2199元 │線上交易 │
├──┼───────┼───────────┼─────┼──────┤
│4 │102年6月21日 │臺哥大網路繳費 │1667元 │線上交易 │
├──┼───────┼───────────┼─────┼──────┤
│5 │102年6月23日 │美麗華百樂園 │3800元 │ │
├──┼───────┼───────────┼─────┼──────┤
│6 │102年6月25日 │神腦國際花蓮中山市 │3990元 │ │
├──┼───────┼───────────┼─────┼──────┤
│7 │102年6月27日 │夏慕尼高雄五福店 │97020元 │ │
├──┼───────┼───────────┼─────┼──────┤
│8 │102年6月29日 │康橋商旅光榮碼頭館 │1800元 │ │
├──┼───────┼───────────┼─────┼──────┤
│9 │102年7月2日 │高鐵左營站 │1160元 │ │
├──┼───────┼───────────┼─────┼──────┤
│10 │102年7月7日 │高鐵桃園站 │1290元 │ │
├──┼───────┼───────────┼─────┼──────┤
│11 │102年7月15日 │臺哥大網路繳費 │1745元 │線上交易 │
├──┼───────┼───────────┼─────┼──────┤
│12 │102年7月20日 │臺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410元 │ │
│ │ │司 │ │ │
├──┼───────┼───────────┼─────┼──────┤
│13 │102年7月23日 │家樂福經國店 │786元 │ │
├──┼───────┼───────────┼─────┼──────┤
│14 │102年7月26日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蓮門 │135元 │ │
│ │ │市 │ │ │
├──┼───────┼───────────┼─────┼──────┤
│15 │102年7月28日 │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2280元 │ │
├──┼───────┼───────────┼─────┼──────┤
│16 │102年7月30日 │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2480元 │ │
├──┼───────┼───────────┼─────┼──────┤
│17 │102年8月3日 │BELLAVITA │1099元 │ │
├──┼───────┼───────────┼─────┼──────┤
│18 │102年8月5日 │高鐵新竹站 │125元 │ │
├──┼───────┼───────────┼─────┼──────┤
│19 │102年8月6日 │高鐵桃園站 │125元 │ │
├──┼───────┼───────────┼─────┼──────┤
│20 │102年8月9日 │東城假期有限公司 │1380元 │ │
├──┼───────┼───────────┼─────┼──────┤
│21 │102年8月15日 │臺哥大網路繳費 │2199元 │線上交易 │
├──┼───────┼───────────┼─────┼──────┤
│22 │102年8月15日 │臺哥大網路繳費 │1667元 │線上交易 │
├──┼───────┼───────────┼─────┼──────┤
│23 │102年8月17日 │美麗華百樂園 │299元 │ │
├──┼───────┼───────────┼─────┼──────┤
│24 │102年8月21日 │高鐵桃園站 │1290元 │ │
├──┼───────┼───────────┼─────┼──────┤
│25 │102年8月21日 │高鐵左營站 │1290元 │ │
├──┼───────┼───────────┼─────┼──────┤
│26 │102年8月24日 │高鐵桃園站 │2300元 │ │
├──┼───────┼───────────┼─────┼──────┤
│27 │102年8月25日 │高鐵臺南站 │1190元 │ │
├──┼───────┼───────────┼─────┼──────┤
│28 │102年8月26日 │高鐵嘉義站 │395元 │ │
├──┼───────┼───────────┼─────┼──────┤
│29 │102年9月1日 │高鐵嘉義站 │270元 │ │
├──┼───────┼───────────┼─────┼──────┤
│30 │102年9月10日 │高鐵嘉義站 │270元 │ │
├──┼───────┼───────────┼─────┼──────┤
│31 │102年9月26日 │高鐵臺南站 │1025元 │ │
├──┼───────┼───────────┼─────┼──────┤
│32 │102年9月27日 │微風廣場 │784元 │ │
├──┼───────┼───────────┼─────┼──────┤
│33 │102年9月29日 │美麗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620元 │ │
├──┼───────┼───────────┼─────┼──────┤
│34 │102年9月29日 │BELLAVITA │714元 │ │
├──┼───────┼───────────┼─────┼──────┤
│35 │102年10月2日 │高鐵左營站 │135元 │ │
├──┼───────┼───────────┼─────┼──────┤
│36 │102年10月4日 │高鐵左營站 │1415元 │ │
├──┼───────┼───────────┼─────┼──────┤
│37 │102年10月8日 │高鐵臺北站 │165元 │ │
├──┼───────┼───────────┼─────┼──────┤
│38 │102年10月19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1410元 │ │
│ │ │南成大門市 │ │ │
├──┼───────┼───────────┼─────┼──────┤
│39 │102年10月21日 │臺哥大網路繳費 │2199元 │線上交易 │
├──┼───────┼───────────┼─────┼──────┤
│40 │102年10月22日 │高鐵左營站 │145元 │ │
├──┼───────┼───────────┼─────┼──────┤
│41 │102年10月31日 │高鐵桃園站 │135元 │ │
├──┼───────┼───────────┼─────┼──────┤
│42 │102年10月31日 │高鐵新竹站 │135元 │ │
├──┼───────┼───────────┼─────┼──────┤
│43 │102年11月23日 │藝奇高雄中山店 │1536元 │ │
├──┼───────┼───────────┼─────┼──────┤
│44 │102年11月24日 │臺哥大網路繳費 │2199元 │線上交易 │
├──┼───────┼───────────┼─────┼──────┤
│45 │102年12月26日 │LIMOUSINE BUS NARITA2 │1721元 │ │
├──┼───────┼───────────┼─────┼──────┤
│46 │102年12月28日 │TORPEHARAJUKU │1651元 │ │
├──┼───────┼───────────┼─────┼──────┤
│47 │102年12月28日 │UNIQLO │226元 │ │
├──┼───────┼───────────┼─────┼──────┤
│48 │102年12月28日 │TOBU DEPT STORE │302元 │ │
├──┼───────┼───────────┼─────┴──────┤
│ │ │總計 │153168元 │
└──┴───────┴───────────┴────────────┘
附表六:被告冒用甲○○名義申辦聯邦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
│編號│交易日期 │交易商店名稱 │盜刷金額(│備註 │
│ │ │ │新臺幣) │ │
├──┼───────┼───────────┼─────┼──────┤
│1 │102年7月6日 │立一電信有限公司 │18585元 │ │
├──┼───────┼───────────┼─────┼──────┤
│2 │102年7月8日 │御宿商旅—站前館 │1600元 │ │
├──┼───────┼───────────┼─────┼──────┤
│3 │102年7月9日 │夏慕尼—高雄五福店 │64680元 │ │
├──┼───────┼───────────┼─────┼──────┤
│4 │102年7月13日 │BELLAVITA │714元 │ │
├──┼───────┼───────────┼─────┼──────┤
│5 │102年7月17日 │康橋商旅—光榮碼頭 │2100元 │ │
├──┼───────┼───────────┼─────┼──────┤
│6 │102年7月21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880元 │ │
│ │ │公司 │ │ │
├──┼───────┼───────────┼─────┼──────┤
│7 │102年7月30日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4800元 │ │
│ │ │公司 │ │ │
├──┼───────┼───────────┼─────┼──────┤
│8 │102年8月1日 │臺茂購物中心 │429元 │ │
├──┼───────┼───────────┼─────┼──────┤
│9 │102年8月3日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3000元 │ │
│ │ │公司 │ │ │
├──┼───────┼───────────┼─────┼──────┤
│10 │102年8月15日 │臺哥大網路繳費 │1851元 │線上交易 │
├──┼───────┼───────────┼─────┼──────┤
│11 │102年8月17日 │禮客時尚館內湖店 │1940元 │ │
├──┼───────┼───────────┼─────┼──────┤
│12 │102年8月22日 │MORTON'S CHICAGO MAC │4115元 │ │
│ │ │LDA │ │ │
├──┼───────┼───────────┼─────┼──────┤
│13 │102年9月4日 │臺哥大網路繳費 │2458元 │線上交易 │
├──┼───────┼───────────┼─────┼──────┤
│14 │102年9月12日 │臺茂購物中心 │429元 │ │
├──┼───────┼───────────┼─────┼──────┤
│15 │102年9月12日 │臺茂購物中心 │351元 │ │
├──┼───────┼───────────┼─────┼──────┤
│16 │102年9月13日 │臺哥大網路繳費 │2199元 │線上交易 │
├──┼───────┼───────────┼─────┼──────┤
│17 │102年9月14日 │遠傳ipay │1468元 │線上交易 │
├──┼───────┼───────────┼─────┼──────┤
│18 │102年10月17日 │夏慕尼(高雄五福店) │3234元 │ │
├──┼───────┼───────────┼─────┼──────┤
│19 │102年10月20日 │新東陽國道清水門市 │210元 │ │
├──┼───────┼───────────┼─────┼──────┤
│20 │102年10月26日 │杏一醫療用品AB101臺南 │197元 │ │
│ │ │署醫店 │ │ │
├──┼───────┼───────────┼─────┼──────┤
│21 │102年11月18日 │APPLE IYUNES STORE— │60元 │線上交易 │
│ │ │TWD │ │ │
├──┼───────┼───────────┼─────┼──────┤
│22 │102年11月12日 │全國加油站臺南機場站 │334元 │ │
├──┼───────┼───────────┼─────┼──────┤
│23 │102年11月24日 │臺哥大網路繳費 │1706元 │線上交易 │
├──┼───────┼───────────┼─────┼──────┤
│24 │102年11月25日 │爭鮮迴轉壽司科技店 │180元 │ │
├──┼───────┼───────────┼─────┼──────┤
│25 │102年12月6日 │中油—大同路站自助加油│67元 │ │
├──┼───────┼───────────┼─────┼──────┤
│26 │102年12月20日 │康橋商旅—光榮碼頭館 │1800元 │ │
├──┼───────┼───────────┼─────┼──────┤
│27 │102年12月22日 │臺北寒舍艾美酒店 │1848元 │ │
├──┼───────┼───────────┼─────┴──────┤
│ │ │ 總計 │121235元 │
└──┴───────┴───────────┴────────────┘
附表七:被告盜刷信用卡向易遊網旅行社購買飯店住宿部分;
┌──┬───────┬─────────────────┬──────┐
│編號│盜刷時間 │消費交易內容 │盜刷金額(新│
│ │ │ │臺幣) │
├──┼───────┼─────────────────┼──────┤
│1 │102年12月23日 │在臺北某處持平田哲兵所有卡號為4980│77600元 │
│ │ │-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購買102│ │
│ │ │年12月23日至102年12月29日之東京香 │ │
│ │ │格里拉大飯店共4日之住宿費用 │ │
├──┼───────┼─────────────────┼──────┤
│2 │102年12月30日 │在日本某處持平田哲兵所有卡號為4980│24256元 │
│ │ │-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購買103│ │
│ │ │年1月3日及103年1月4日之臺北寒舍艾 │ │
│ │ │美酒店共2日之住宿費用 │ │
└──┴───────┴─────────────────┴──────┘
附表八:被告盜刷信用卡向復興航空購買機票部分:
┌──┬───────┬─────────────────┬──────┐
│編號│盜刷時間 │消費交易內容 │盜刷金額(新│
│ │ │ │臺幣) │
├──┼───────┼─────────────────┼──────┤
│1 │102年12月16日 │持滙豐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28828元 │
│ │ │號之信用卡,購買102年12月26日由桃 │ │
│ │ │園機場至日本成田機場以及102年12月3│ │
│ │ │0日由日本成田機場至桃園機場之來回 │ │
│ │ │電子機票2張(航班分別為GE606及GE60│ │
│ │ │5) │ │
├──┼───────┼─────────────────┼──────┤
│2 │103年1月5日 │持偽造之花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18954元 │
│ │ │-1007號之信用卡,購買103年1月6日由│ │
│ │ │臺北至澳門及103年1月11日由澳門至臺│ │
│ │ │北之來回機票2張(航班分別為GE353及│ │
│ │ │GE35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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