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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俊義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526 號,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7 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專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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