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6,上訴,392,2017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克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年度訴字第318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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