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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聲鴻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黃鈺淳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聲鴻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壹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聲鴻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 年2 月15日執行羈押,至106年5 月1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5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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