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6,上訴,418,2017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廣源
指定辯護人 廖怡婷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至考
選任辯護人 彭成翔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6號,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