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456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漢陽
林吉松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易字第六三四號、第六三五號,中華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偵字第一三六六四號、第二二二三七號、第二四一四三號、第二四二九三號、第二四三八六號、一0五年度偵字第二六七七號;
追加起訴案號:同署一0四年度偵字第二五九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㈠被告黃漢陽係址設新北市○○區○○路○段○○○○○號「宇強通信有限公司」(下稱宇強公司)負責人,專門辦理國內各家電信門號之申請,其能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身分不詳之他人使用,將使犯罪集團或不法分子實施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並藉此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且此種犯罪類型於社會中早已屢見不鮮,竟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利用其為本國電信加盟業者身分,可代辦大陸地區來臺旅遊旅客申請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使用之機會,透過各旅遊團領隊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大陸地區人民入臺許可證及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各該人等所填載之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後,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持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申請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交由詐欺集團成員,供作向不特定民眾詐欺取財之工具使用。
嗣附表一所示電信門號落入詐欺集團成員手中,即由該集團成員,於附表三、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及詐騙方式,對附表三、附表五所示之被害人,詐騙取得附表三、附表五所示之金額或帳戶。
嗣經警追查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聯絡電話,始循線查悉上情。
㈡被告林吉松為址設基隆市○○區○○街○○○○○號鈺晶企業社通訊行之負責人,黃漢陽(就此部分經本院退併辦,不在本件之審理範圍)為宇強公司之負責人,其等均能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身分不詳之他人使用,將使犯罪集團或不法分子實施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並藉此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且此種犯罪類型於社會中早已屢見不鮮,竟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利用其等為本國電信加盟業者身分,可代辦大陸地區來臺旅遊旅客申請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使用之機會,由同案被告黃漢陽於民國一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在桃園縣大園鄉(現改制為桃園市大園區)大園交流道附近之「城市商旅」,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擔任領隊人員收取附表二所示王辛生之大陸地區人民入臺許可證及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所填載之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後至被告林吉松所經營之鈺晶企業社通訊行,並提供上開證件資料予被告林吉松,以王辛生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待該門號完成申請並由被告黃漢陽收受SIM卡後,其等竟將預付卡門號○○○○○○○○○○之SIM卡,於不詳之時間、地點,交予詐欺集團使用。
嗣附表四所示之王郁雯於一0四年五月間某日,於網路發現該詐欺集團所刊登之貸款公司廣告,撥打聯絡該廣告上之電話號碼○○○○○○○○○○,遭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楊先生」並向其誆稱:可以薪資扣款方式協助辦理銀行貸款,惟需提供銀行存摺、提款卡、密碼及雙證件影本等語,王郁雯不疑有詐,依指示將名下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一三-○○○○○○○○○○○○號、永豐商業銀行帳號○○○-○○○○○○○○○○○○○九號、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八-○○○○○○○○○○○0號等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地點寄予詐騙集團,事後經銀行人員通知帳戶警示始察覺遭詐騙。
㈢因認被告黃漢陽就附表三編號至、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就附表三其餘各編號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林吉松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
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參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
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要旨)。
三、次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
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三百零八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
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
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參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八0號判決),合先敘明。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黃漢陽就附表三編號至、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就附表三其餘各編號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林吉松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分別以附表一、附表三、附表五(被告黃漢陽部分);
附表二、附表四(被告林吉松部分)所示各該物、書證等為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黃漢陽固坦承渠為宇強公司之負責人,渠有辦理附表一各編號之SIM卡,惟堅決否認有何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犯行,辯稱:這些資料都是中國的旅遊團進來臺灣時,要辦理預付卡交給我的,一部分交給林吉松做,因為我們是台灣大哥大的加盟店,我們每月約有一百門的預付卡業績,業績沒有達到的話會被罰款,所以逼得我們一定要去找,現在目前常人辦預付卡的機率很低,所以剛好有陸客進來我就去接了這樣的CASE,進來的數量超過一百門,像我這二、三年辦下來,每月平均一千多門,多出來的門號對我來說沒有意義,我認識的其他通訊行也需要業績,所以我就把多餘的給我認識的通訊行,不只林先生這一家,沒有多餘的收費,預付卡基本的成本多少錢就收多少。
有些人已經出境我們還幫他辦,因為入境單上面沒有出境日期,我們無法去判斷等語(詳本院卷第一三三頁);
被告林吉松固坦承渠係鈺晶企業社通訊行之負責人,渠有辦理附表二之SIM卡,惟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是台灣大哥大的加盟店,我們店的業績比較不夠,所以黃先生這裡有的話就請他幫忙,但我們是符合公司要求的規範,第一個有代辦人,第二個出入境的資料有效期限六個月,只要申辦日期在起始日期跟截止日中間,我們再KEY 台灣大哥大的系統電腦,客人的資格符合申辦,而且還有代辦人的狀況下,所以還是辦理,SIM卡是直接交給被告黃漢陽等語(詳本院卷第一三四頁)。
經查:㈠被告黃漢陽有辦理附表一所示中國人士SIM卡,嗣詐騙集團成員有持之為詐欺犯行,並使附表三所示之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交付款項或渠等所持用之帳戶等情,有附表一、附表三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佐。
被告林吉松有辦理附表二所示中國人士SIM卡,嗣詐騙集團成員有持之以詐騙,並使附表四所示被害人王郁雯交付附表四所示之各該帳戶予詐騙集團成員等情,有附表二、附表四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佐。
上情雖均堪以認定,然此部分均無足以證明被告二人確有與詐騙集團共同犯罪詐取各該被害人財物或帳戶之犯意聯絡。
㈡檢察官於補充理由書中雖泛以附表五編號1、2所示之被害人顏家豪及魏妙如所匯入之帳戶,與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被害人曾煥慶匯入之帳戶相同,及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被害人賴鴻章帳戶遭詐騙後,嗣有附表三編號所示之被害人黃馨儀匯入款項至賴鴻章之帳戶等語,而認定就附表五部分被告黃漢陽亦須負責。
然檢察官就附表五部分,始終未能指明被告黃漢陽有何因代辦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中國人士SIM卡嗣遭持之用以詐騙如附表五所示之被害人,而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具備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情事,是就附表五部分被告黃漢陽既無任何證據可證確有參與情節,自與被告黃漢陽無涉,不得遽以詐欺罪名相繩。
㈢原審向台灣大哥大公司詢問鈺晶企業社通訊行及宇強公司係於何時與台灣大哥大公司配合辦理門號?以代理人身分代辦之門號總數為何?有停話紀錄者為若干等情,經台灣大哥大公司於一0五年八月十九日以法大字第○○○○○○○○○號函覆稱:該公司係於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與宇強公司簽訂合約,於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與鈺晶企業社通訊行簽訂合約,截至一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被告黃漢陽以代理人名義代申辦台灣大哥大預付卡門號共計四萬零二百二十五筆,其中因警政署來函停話紀錄計有一百二十八筆,被告林吉松未以代理人名義申辦台灣大哥大之預付卡等語(見原審易字第六三四號卷一第五一至五三頁),由上開函覆內容可知被告黃漢陽從事電信業務已達十餘年,被告林吉松至本件案發之時則達四、五年之久,其等均為台灣大哥大公司之加盟店。
被告黃漢陽、林吉松於原審審理中分別供承:若加盟店所辦理的門號遭持之以詐騙,而經法院認定加盟店須負擔刑事責任,台灣大哥大會取消伊等的加盟資格,或成為前一期加盟屆滿後是否續約之考量等語(詳原審易字第六三四號卷二第五一頁);
及被告林吉松供稱:伊已經投入很多資金在裡面,不可能作違法的事情等語(詳原審易字第六三四號卷二第五一頁),堪信被告二人經營台灣大哥大之加盟店已有相當時日,且已投入開店資金,應無由為此薄利而與詐騙集團間共謀犯罪並分擔行為一部。
再參以被告黃漢陽以代理人名義代申辦台灣大哥大預付卡門號共計四萬零二百二十五筆,其中因警政署來函停話紀錄計有一百二十八筆,僅有千分之三比例涉及刑事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案件,若被告二人確有意提供其所代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供犯罪集團或其他不法使用,顯不可能僅有如此稀少之數量涉案。
另被告二人為通信業者,專以代辦門號從中獲利,稽之本件之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其上均有各該中國人士之簽名,填妥出生年月日、證件號碼等資料,並檢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許可證,而證人即台灣大哥大公司主任管理師王康華於原審證稱:中國人士申請預付卡,若非本人親至門市辦理,須填具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檢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第二證件,只要可以識別,均可作為第二證件等語(詳原審易字第六三四號卷二第一七頁),被告二人所辦理之程序核與台灣大哥大公司辦理門號預付卡之程序相合,被告二人自僅得就上開資料予以查核,確認人別無訛,並信賴申請人辦理門號之目的僅係為在臺旅遊方便聯繫之用,實無從苛求被告二人於代辦門號後,尚須督責申請人妥為保管、使用門號,不得有任何移轉所有權予他人、遺失、拋棄、或逕自作非法使用之舉。
且尚難排除本件用以詐欺之行動電話門號係詐騙集團以其他管道取得,卷內尚乏直接證據足認被告二人與詐騙集團成員間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被告二人辯稱陸客使用後未予以妥為處理,方致其等代辦之SIM卡外流作為犯罪工具使用等語,應屬可能。
㈣本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中國人士,均係分別由鼎運旅行社、中貿旅行社代辦來臺,此有原審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所調取之大陸人士來台申請資料在卷可憑(詳原審易字第六三四號卷一第六0至一三六頁),而該二家旅行社負責中國人士來臺旅遊業務之鼎運旅行社總經理洪偉中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中國人士來臺後,旅行社會安排食宿、遊覽車、保險等,鼎運旅行社在中國方面也會有接洽的旅行社,大陸方面的旅行社會派領隊來臺灣,伊等的旅行社則會派遣導遊,導遊不會協助中國人士辦理SIM卡,若中國人士需要SIM卡,則須自行辦理等語(詳原審易字第六三四號卷二第一七頁反面至二二頁),而被告黃漢陽則供稱:伊係經由姜海芋之介紹,稱可與中國帶團領隊合作辦理SIM卡,伊認為渠等僅為單純旅遊,加上有業績壓力,遂配合辦理等語(詳原審易字第六三四號卷二第五0頁反面、二一頁反面),然本件並無證據可徵中國人士SIM卡係如何流出及被告黃漢陽與詐騙集團成員間有何犯意聯絡,且旅遊本有門號使用之需求,尚不得徒以被告黃漢陽有與中國人士或領隊接觸,即遽謂被告黃漢陽涉有本件犯行。
㈤公訴意旨另以本件吳劍濤、王剛、黃應學均係在出境後方辦理門號,被告黃漢陽顯未予審核等語。
然被告黃漢陽供稱:本件有時是一群人要求辦理門號,伊無法一一拿著照片跟本人去對,伊只能確認書面文件資料無訛及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上之有效日期,伊不知道竟有人已離境等語(詳原審易字第六三四號卷二第四九頁),以此觀之被告黃漢陽在查核上確有疏漏不足之處,然考量旅行團人數眾多,查核本屬不易,被告黃漢陽亦已取得足資識別身分之證明文件持以驗證,憑此尚難認定被告黃漢陽與詐騙集團間有何犯意聯絡之情,或具有詐欺之主觀故意。
㈥檢察官於原審聲請傳喚鼎運旅行社負責人陳彩杏、中貿旅行社負責人陳怡璇。
本院參以就各該旅行社負責業務及旅行社所指派之導遊未與被告二人聯繫辦理門號等情,業經鼎運旅行社總經理洪偉中證述綦詳,容無傳喚陳彩杏、陳怡璇之必要,併此敘明。
㈦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憑以認定被告黃漢陽就附表三編號至、涉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犯行、就附表三其餘各編號涉犯詐欺取財犯行;
被告林吉松涉有詐欺取財犯行之證據,經本院調查結果,在客觀上均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本院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
是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而諭知被告等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
六、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刑法上之不法故意有直接故意及間接故意之分。
㈠本件依被告黃漢陽所言,可知:⒈被告二人長期經營通訊行業務,對於申請預付卡之相關流程知之甚詳,即若為本人申辦,必須拿雙證件,到店裡面來填寫申裝書,但如果本人未到,必須代辦人負責被監視鏡頭照到,即該通訊行具有相當把關審核之責任。
⒉被告對於所涉之中國人士申辦預付卡案件,係由一個真實身分難以查證之朋友所包攬媒介,之後只要有中國人士來台,就辦理相關預付卡之開通,對於申請人甚至交付予預付卡之人為何人,均無所知悉。
⒊且交付該預付卡之地點竟有路邊、交流道此種怪異之地點。
㈡依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營業規章範本第四十八條規定可知,用戶申請預付卡,需持雙證件供電信業者查核,並須本人親自辦理,且每家電信公司以申辦一門行動電話門號為限。
倘電信業者未依前述規定落實雙證查核,則違反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可知經營通訊行之被告等人,依法負有相當之審核義務。
㈢本件證人王康華證述:台灣大哥大公司沒有可以對於達到業績後之門市,將其他申辦案件交給其他門市之情形等語。
另證人洪偉中證稱:就其所知,陸客來台旅遊需要辦預付卡的比例應該不多,因為現在通訊方式很便利,幾乎每個人都有手機或網路等情。
被告既表示其對於中國人士是否確為委託人並有申辦預付卡的需求狀況無法確認,且亦明確知道有詐欺集團以預付卡門號從事不法犯行之情形,顯然對於犯罪事實發生,已有預見,且對於事實之發生,抱持縱使發生亦不在意、無所謂之態度甚為明顯,其主觀上具有間接故意、未必故意之情無誤。
㈣況中國人士吳劍濤、王剛、黃應學均係在出境後方申辦預付卡,並由被告黃漢陽予以開卡交付予他人,致該預付卡淪為詐騙集團所用。
渠因有利可圖即為辦理,未為任何審核,前既對於交件申辦之人為何人無所知悉,亦無法確認申辦之人是否確有申辦之意,後對於業已離台之大陸人士,竟均放任予以開卡,可見主觀上有縱使確有人因此遭詐騙亦不違其本意之情事。
至於被告林吉松更無任何審核作為,僅因被告黃漢陽交付申請,即加以開卡,益徵渠等有詐欺犯意堪可認定。
是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既有違誤,請求撤銷改判等語。
七、上訴無理由:㈠被告黃漢陽以代理人名義代申辦台灣大哥大預付卡門號共計四萬零二百二十五筆,其中因警政署來函停話紀錄計有一百二十八筆,僅有千分之三比例涉及刑事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案件。
以被告黃漢陽於本院所稱預付卡基本的成本多少錢就收多少等語,且檢察官亦未舉出被告黃漢陽、林吉松有因此而獲得其他利益,則被告二人豈有因此微薄利益,提供其所代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供犯罪集團或其他不法使用,致陷其二人囹圄之動機?㈡證人王康華雖證述:台灣大哥大公司沒有可以對於達到業績後之門市,將其他申辦案件交給其他門市之情形云云。
然被告黃漢陽供稱:我把多餘的給我認識的通訊行,不只林先生這一家等語,且被告林吉松亦稱:我們店的業績比較不夠,所以黃先生這裡有的話就請他幫忙等語。
堪認證人王康華雖否認台灣大哥大公司沒有可以對於達到業績後之門市,將其他申辦案件交給其他門市之情形,然其應係指透過台灣大哥大公司層轉之情形,若加盟店私下轉交辦之情形,台灣大哥大公司實無從得知,自無從因此為被告二人不利之認定。
㈢證人洪偉中雖證稱:就其所知,陸客來台旅遊需要辦預付卡的比例應該不多,因為現在通訊方式很便利,幾乎每個人都有手機或網路等情云云。
然國際漫遊之通信費用與旅遊當地之預付卡電信費用確有差距,致部分旅客傾向使用旅遊當地之預付卡通訊,乃不爭之事實,且證人洪偉中亦未稱無陸客申辦預付卡之情,以被告二人預付卡申辦數和中國旅客來台之總額比例,確亦不高,自亦無法因此而為被告二人不利之認定。
㈣至中國人士吳劍濤、王剛、黃應學名義之預付卡均係在出境後方申辦,無法為被告二人不利之認定,業經原審於理由中載明,不再贅論。
㈤準此,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判決不當,請求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併予審理部分:被告林吉松部分,檢察官係以追加起訴方式起訴,且經核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三款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本院得予以實體審理。
九、退併辦說明: 另檢察官認被告黃漢陽尚有其他為大陸地區人士辦理SIM卡,嗣該SIM卡為詐騙集團所持用並用以詐騙被害人,認被告黃漢陽涉有詐欺取財罪嫌,且與本件起訴事實有接續犯之事實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之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六年度偵字第八六二號、第八六三號、第八六六號、第八六九號、第八七0號、第八七一號、第二七二四三號)。
惟本院既為被告黃漢陽無罪之諭知,即與上開移送併辦部分不生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關係,本院自屬無從審究,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陳憲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就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詐欺取財罪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附表一:
┌─┬──────┬──────────┬──────────┬──────────┐
│編│大陸地區人民│ 申辦時間 │行動電話門號 │ 證據 │
│號│ │ │ │ │
├─┼──────┼──────────┼──────────┼──────────┤
│1 │侯秀芬 │103年11月20日 │0000000000(起訴書誤│①被告黃漢陽之供述(│
│ │ │ │載為「0000000000」)│ 見104 偵22237 號卷│
│ │ │ │ │ 第9頁至第11頁) │
│ │ │ │ │②大陸地區人民之中華│
│ │ │ │ │ 民國入境許可證、往│
│ │ │ │ │ 來臺灣通行證影本、│
│ │ │ │ │ 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
│ │ │ │ │ 代辦委託書暨黃漢陽│
│ │ │ │ │ 證件影本、台灣大哥│
│ │ │ │ │ 大預付卡申請書影本│
│ │ │ │ │ (見104 偵13664 號│
│ │ │ │ │ 卷第15頁至第18頁)│
├─┼──────┼──────────┼──────────┼──────────┤
│2 │李炎 │103年11月20日 │0000000000 │①被告黃漢陽之供述(│
│ │ │ │ │ 見104 偵22237 號卷│
│ │ │ │ │ 第9頁至第11頁) │
│ │ │ │ │②大陸地區人民之中華│
│ │ │ │ │ 民國入境許可證、往│
│ │ │ │ │ 來臺灣通行證影本、│
│ │ │ │ │ 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
│ │ │ │ │ 代辦委託書暨黃漢陽│
│ │ │ │ │ 證件影本、台灣大哥│
│ │ │ │ │ 大預付卡申請書影本│
│ │ │ │ │ (見104 偵13664 號│
│ │ │ │ │ 卷第19頁至第22頁)│
├─┼──────┼──────────┼──────────┼──────────┤
│3 │李尚金 │103年11月20日 │0000000000 │①被告黃漢陽之供述(│
│ │ │ │ │ 見104 偵22237 號卷│
│ │ │ │ │ 第9頁至第11頁) │
│ │ │ │ │②大陸地區人民之中華│
│ │ │ │ │ 民國入境許可證、往│
│ │ │ │ │ 來臺灣通行證影本、│
│ │ │ │ │ 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
│ │ │ │ │ 代辦委託書暨黃漢陽│
│ │ │ │ │ 證件影本、台灣大哥│
│ │ │ │ │ 大預付卡申請書影本│
│ │ │ │ │ (見104 偵13664 號│
│ │ │ │ │ 卷第23頁至第26頁)│
├─┼──────┼──────────┼──────────┼──────────┤
│4 │孫宝智 │103年9月12日 │0000000000 │①被告黃漢陽之供述(│
│ │ │ │ │ 見104 偵22237 號卷│
│ │ │ │ │ 第9頁至第11頁) │
│ │ │ │ │②大陸地區人民之中華│
│ │ │ │ │ 民國入境許可證、往│
│ │ │ │ │ 來臺灣通行證影本、│
│ │ │ │ │ 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
│ │ │ │ │ 代辦委託書暨黃漢陽│
│ │ │ │ │ 證件影本、台灣大哥│
│ │ │ │ │ 大預付卡申請書影本│
│ │ │ │ │ (見104 偵13664 號│
│ │ │ │ │ 卷第27頁至第30頁)│
├─┼──────┼──────────┼──────────┼──────────┤
│5 │成金虎 │103年8月18日 │0000000000 │①被告黃漢陽之供述(│
│ │ │ │ │ 見104 偵22237 號卷│
│ │ │ │ │ 第9頁至第11頁) │
│ │ │ │ │②大陸地區人民之中華│
│ │ │ │ │ 民國入境許可證、往│
│ │ │ │ │ 來臺灣通行證影本、│
│ │ │ │ │ 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
│ │ │ │ │ 代辦委託書暨黃漢陽│
│ │ │ │ │ 證件影本、台灣大哥│
│ │ │ │ │ 大預付卡申請書影本│
│ │ │ │ │ (見104 偵13664 號│
│ │ │ │ │ 卷第31頁至第34頁)│
├─┼──────┼──────────┼──────────┼──────────┤
│6 │孫樹增 │103年10月22日 │0000000000 │①被告黃漢陽之供述(│
│ │ │ │ │ 見高市警鳳分偵字第│
│ │ │ │ │ 00000000000 號刑案│
│ │ │ │ │ 偵查卷第7 頁至第11│
│ │ │ │ │ 頁;104 偵22237 號│
│ │ │ │ │ 卷第9頁至第11頁) │
│ │ │ │ │②大陸地區人民之中華│
│ │ │ │ │ 民國入境許可證、往│
│ │ │ │ │ 來臺灣通行證影本、│
│ │ │ │ │ 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
│ │ │ │ │ 代辦委託書暨黃漢陽│
│ │ │ │ │ 證件影本、台灣大哥│
│ │ │ │ │ 大預付卡申請書影本│
│ │ │ │ │ (見高市警鳳分偵字│
│ │ │ │ │ 第00000000000 號刑│
│ │ │ │ │ 案偵查卷第28頁至第│
│ │ │ │ │ 31頁) │
├─┼──────┼──────────┼──────────┼──────────┤
│7 │付友良 │103年11月18日 │0000000000 │①被告黃漢陽之供述(│
│ │ │ │ │ 見高市警鳳分偵字第│
│ │ │ │ │ 00000000000 號刑案│
│ │ │ │ │ 偵查卷第7 頁至第11│
│ │ │ │ │ 頁;104 偵22237 號│
│ │ │ │ │ 卷第9頁至第11頁) │
│ │ │ │ │②大陸地區人民之中華│
│ │ │ │ │ 民國入境許可證、往│
│ │ │ │ │ 來臺灣通行證影本、│
│ │ │ │ │ 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
│ │ │ │ │ 代辦委託書暨黃漢陽│
│ │ │ │ │ 證件影本、台灣大哥│
│ │ │ │ │ 大預付卡申請書影本│
│ │ │ │ │ (見高市警鳳分偵字│
│ │ │ │ │ 第00000000000 號刑│
│ │ │ │ │ 案偵查卷第32頁至第│
│ │ │ │ │ 35頁) │
├─┼──────┼──────────┼──────────┼──────────┤
│8 │吳劍濤 │104年4月4日 │0000000000 │①被告黃漢陽之供述(│
│ │ │ │ │ 見104 偵24386 號卷│
│ │ │ │ │ 一第5頁至第7 頁) │
│ │ │ │ │②大陸地區人民之中華│
│ │ │ │ │ 民國入境許可證、往│
│ │ │ │ │ 來臺灣通行證影本、│
│ │ │ │ │ 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
│ │ │ │ │ 代辦委託書暨黃漢陽│
│ │ │ │ │ 證件影本、台灣大哥│
│ │ │ │ │ 大預付卡申請書影本│
│ │ │ │ │ (見104 偵24386 號│
│ │ │ │ │ 卷一第107 頁至第 │
│ │ │ │ │ 110 頁) │
├─┼──────┼──────────┼──────────┼──────────┤
│9 │姚舉榮 │104 年4 月18(起訴書│0000000000 │①被告黃漢陽之供述(│
│ │ │誤載為「19」)日 │ │ 見104 偵24386 號卷│
│ │ │ │ │ 一第5頁至第7 頁) │
│ │ │ │ │②大陸地區人民之中華│
│ │ │ │ │ 民國入境許可證、往│
│ │ │ │ │ 來臺灣通行證影本、│
│ │ │ │ │ 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
│ │ │ │ │ 代辦委託書暨黃漢陽│
│ │ │ │ │ 證件影本、台灣大哥│
│ │ │ │ │ 大預付卡申請書影本│
│ │ │ │ │ (見104 偵24386 號│
│ │ │ │ │ 卷一第116 頁至第 │
│ │ │ │ │ 120 頁) │
├─┼──────┼──────────┼──────────┼──────────┤
│10│高德銘 │104年5月6日 │0000000000 │①被告黃漢陽之供述(│
│ │ │ │ │ 見104 偵24386 號卷│
│ │ │ │ │ 一第5頁至第7 頁) │
│ │ │ │ │②大陸地區人民之中華│
│ │ │ │ │ 民國入境許可證、往│
│ │ │ │ │ 來臺灣通行證影本、│
│ │ │ │ │ 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
│ │ │ │ │ 代辦委託書暨黃漢陽│
│ │ │ │ │ 證件影本、台灣大哥│
│ │ │ │ │ 大預付卡申請書影本│
│ │ │ │ │ (見104 偵24386 號│
│ │ │ │ │ 卷一第121 頁至第 │
│ │ │ │ │ 125 頁) │
├─┼──────┼──────────┼──────────┼──────────┤
│11│黃應學 │104年5月6日 │0000000000 │①被告黃漢陽之供述(│
│ │ │ │ │ 見104 偵24386 號卷│
│ │ │ │ │ 一第5頁至第7 頁) │
│ │ │ │ │②大陸地區人民之中華│
│ │ │ │ │ 民國入境許可證、往│
│ │ │ │ │ 來臺灣通行證影本、│
│ │ │ │ │ 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
│ │ │ │ │ 代辦委託書暨黃漢陽│
│ │ │ │ │ 證件影本、台灣大哥│
│ │ │ │ │ 大預付卡申請書影本│
│ │ │ │ │ (見104 偵24386 號│
│ │ │ │ │ 卷一第126頁至第130│
│ │ │ │ │ 頁) │
├─┼──────┼──────────┼──────────┼──────────┤
│12│王剛 │104年5月3日 │0000000000 │①被告黃漢陽之供述(│
│ │ │ │ │ 見104 偵24386 號卷│
│ │ │ │ │ 一第5頁至第7 頁) │
│ │ │ │ │②大陸地區人民之中華│
│ │ │ │ │ 民國入境許可證、往│
│ │ │ │ │ 來臺灣通行證影本、│
│ │ │ │ │ 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
│ │ │ │ │ 代辦委託書暨黃漢陽│
│ │ │ │ │ 證件影本、台灣大哥│
│ │ │ │ │ 大預付卡申請書影本│
│ │ │ │ │ (見104 偵24386 號│
│ │ │ │ │ 卷一第133 頁至第 │
│ │ │ │ │ 136 頁) │
├─┼──────┼──────────┼──────────┼──────────┤
│13│李陽 │104年6月16日 │0000000000 │①被告黃漢陽之供述(│
│ │ │ │ │ 見104 偵24386 號卷│
│ │ │ │ │ 一第5頁至第7 頁) │
│ │ │ │ │②大陸地區人民之中華│
│ │ │ │ │ 民國入境許可證、往│
│ │ │ │ │ 來臺灣通行證影本、│
│ │ │ │ │ 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
│ │ │ │ │ 代辦委託書暨黃漢陽│
│ │ │ │ │ 證件影本、台灣大哥│
│ │ │ │ │ 大預付卡申請書影本│
│ │ │ │ │ (見104 偵24386 號│
│ │ │ │ │ 卷一第139 頁至第 │
│ │ │ │ │ 142 頁) │
├─┼──────┼──────────┼──────────┼──────────┤
│14│焦素禎 │103年10月22日 │0000000000 │①被告黃漢陽之供述(│
│ │ │ │ │ 見高市政府警察局林│
│ │ │ │ │ 園分局刑案偵查卷宗│
│ │ │ │ │ 第10頁至第11頁) │
│ │ │ │ │②大陸地區人民之中華│
│ │ │ │ │ 民國入境許可證、往│
│ │ │ │ │ 來臺灣通行證影本、│
│ │ │ │ │ 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
│ │ │ │ │ 代辦委託書暨黃漢陽│
│ │ │ │ │ 證件影本、台灣大哥│
│ │ │ │ │ 大預付卡申請書影本│
│ │ │ │ │ (見高市政府警察局│
│ │ │ │ │ 林園分局刑案偵查卷│
│ │ │ │ │ 宗第24頁至第27頁)│
├─┼──────┼──────────┼──────────┼──────────┤
│15│張惠英 │104年4月7日 │0000000000 │①被告黃漢陽之供述(│
│ │ │ │ │ 見中警偵卷第4 頁至│
│ │ │ │ │ 第5頁背面) │
│ │ │ │ │②大陸地區人民之中華│
│ │ │ │ │ 民國入境許可證、往│
│ │ │ │ │ 來臺灣通行證影本、│
│ │ │ │ │ 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
│ │ │ │ │ 代辦委託書暨黃漢陽│
│ │ │ │ │ 證件影本、台灣大哥│
│ │ │ │ │ 大預付卡申請書影本│
│ │ │ │ │ (見中警偵卷第43頁│
│ │ │ │ │ 至第46頁) │
├─┼──────┼──────────┼──────────┼──────────┤
│16│常沛利 │104年2月2日 │0000000000 │①被告黃漢陽之供述(│
│ │ │ │ │ 見105 偵2677號卷第│
│ │ │ │ │ 4 頁至第10頁) │
│ │ │ │ │②大陸地區人民之中華│
│ │ │ │ │ 民國入境許可證、往│
│ │ │ │ │ 來臺灣通行證影本、│
│ │ │ │ │ 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
│ │ │ │ │ 代辦委託書暨黃漢陽│
│ │ │ │ │ 證件影本、台灣大哥│
│ │ │ │ │ 大預付卡申請書影本│
│ │ │ │ │ (見105 偵2677號卷│
│ │ │ │ │ 第67頁至第71頁) │
├─┼──────┼──────────┼──────────┼──────────┤
│17│郭熙 │104年4月3日 │0000000000 │①被告黃漢陽之供述(│
│ │ │ │ │ 見105 偵2677號卷第│
│ │ │ │ │ 4 頁至第10頁) │
│ │ │ │ │②大陸地區人民之中華│
│ │ │ │ │ 民國入境許可證、往│
│ │ │ │ │ 來臺灣通行證影本、│
│ │ │ │ │ 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
│ │ │ │ │ 代辦委託書暨黃漢陽│
│ │ │ │ │ 證件影本、台灣大哥│
│ │ │ │ │ 大預付卡申請書影本│
│ │ │ │ │ (見105 偵2677號卷│
│ │ │ │ │ 第75頁至第78頁) │
├─┼──────┼──────────┼──────────┼──────────┤
│18│蔣世浦 │104 年7 月19(起訴書│0000000000 │①被告黃漢陽之供述(│
│ │ │誤載為「20」)日 │ │ 見105 偵2677號卷第│
│ │ │ │ │ 4 頁至第10頁) │
│ │ │ │ │②大陸地區人民之中華│
│ │ │ │ │ 民國入境許可證、往│
│ │ │ │ │ 來臺灣通行證影本、│
│ │ │ │ │ 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
│ │ │ │ │ 代辦委託書暨黃漢陽│
│ │ │ │ │ 證件影本、台灣大哥│
│ │ │ │ │ 大預付卡申請書影本│
│ │ │ │ │ (見105 偵2677號卷│
│ │ │ │ │ 第82頁至第86頁) │
└─┴──────┴──────────┴──────────┴──────────┘
附表二
┌─┬──────┬──────────┬──────────┬──────────┐
│編│大陸地區人民│ 時間 │行動電話門號 │ 證據資料 │
│號│ │ │ │ │
├─┼──────┼──────────┼──────────┼──────────┤
│1 │王辛生 │104年4月1日 │0000000000 │①被告黃漢陽之供述(│
│ │ │ │ │ 見104 偵25997 號卷│
│ │ │ │ │ 第4 頁至第5 頁背面│
│ │ │ │ │ 第56頁至第58頁) │
│ │ │ │ │②被告林吉松之供述(│
│ │ │ │ │ 見104 偵25997 號卷│
│ │ │ │ │ 第7 頁至第8 頁背面│
│ │ │ │ │ 、第47頁至第48頁)│
│ │ │ │ │③大陸地區人民之中華│
│ │ │ │ │ 民國入境許可證、往│
│ │ │ │ │ 來臺灣通行證影本、│
│ │ │ │ │ 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
│ │ │ │ │ 代辦委託書暨黃漢陽│
│ │ │ │ │ 證件影本、台灣大哥│
│ │ │ │ │ 大預付卡申請書影本│
│ │ │ │ │ (見104 偵25997 號│
│ │ │ │ │ 卷第19頁至第22頁背│
│ │ │ │ │ 面) │
└─┴──────┴──────────┴──────────┴──────────┘
附表三:
┌─┬────┬────┬─────┬──────┬─────────┬─────┬───────┬────────┐
│編│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金額 │ 詐騙地點 │交付時間/ 地點/ 金│ 詐騙門號 │ 詐騙手法 │ 證據 │
│號│告訴人 │ │(新臺幣)│ │額(新臺幣)或帳戶│ │ │ │
│ │ │ │ 或財物 │ │ │ │ │ │
├─┼────┼────┼─────┼──────┼─────────┼─────┼───────┼────────┤
│1│杜立偉 │103 年11│ 29,695元 │桃園市平鎮區│103 年11月23日下午│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佯│①被害人杜立偉於│
│︵│ │月23日下│ │振興西路(起│4 時8 分許,在桃園│(詐騙集團│以網站人員身分│ 警詢時之指述(│
│起│ │午4 時50│ │訴書誤載為「│市平鎮區振興西路 │持該門號詐│撥打電話予杜立│ 見高市政府警察│
│訴│ │分許 │ │振興路」)14│138 號(起訴書誤載│得帳戶,嗣│偉,向其佯稱:│ 局林園分局刑案│
│書│ │ │ │6 號5 樓 │為「2 段163 號」)│被害人匯款│先前網購商品付│ 偵查卷第4 頁至│
│附│ │ │ │(起訴書誤載│全家便利商店,匯款│至該帳戶內│款設定錯誤,需│ 第5 頁) │
│表│ │ │ │為「6樓 」,│29,695元至鍾美貞林│) │操作自動櫃員機│②國泰世華自動櫃│
│二│ │ │ │見雄警卷第4 │園郵局帳戶(帳號70│ │取消訂單云云,│ 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頁至第5 頁)│00000000-0000000號│ │致杜立偉陷於錯│ (見高雄市政府│
│編│ │ │ │ │)。 │ │誤,而依詐欺集│ 警察局林園分局│
│號│ │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 刑案偵查卷第16│
│1│ │ │ │ │ │ │。 │ 頁) │
│︶│ │ │ │ │ │ │ │③桃園縣政府警察│
│ │ │ │ │ │ │ │ │ 局平鎮分局北勢│
│ │ │ │ │ │ │ │ │ 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 │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
│ │ │ │ │ │ │ │ │ 紀錄表、受理詐│
│ │ │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 │ │ │ 簡便格式表、內│
│ │ │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 │ 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
│ │ │ │ │ │ │ │ │ 制通報單(見高│
│ │ │ │ │ │ │ │ │ 市政府警察局林│
│ │ │ │ │ │ │ │ │ 園分局刑案偵查│
│ │ │ │ │ │ │ │ │ 卷宗第43頁至第│
│ │ │ │ │ │ │ │ │ 49頁) │
├─┼────┼────┼─────┼──────┼─────────┼─────┼───────┼────────┤
│2│林英子 │104 年1 │①30萬元 │新北市汐止區│⑴104 年1 月16日下│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佯│①告訴人林英子於│
│︵│ │月16日上│②17萬元 │翠峰街2 巷9 │ 午在新北市汐止區│ │稱林國棟警官身│ 警詢時之指述(│
│起│ │午10 時 │③8萬元 │弄2 號 │ 樟樹一路224 號厚│ │分,撥打電話予│ 見高市警鳳分偵│
│訴│ │(起訴書│④85,000元│(起訴書誤載│ 德郵局,匯款30萬│ │林英子,向其佯│ 字第0000000000│
│書│ │誤載為「│ │為「3 巷」,│ 元至合作金庫銀行│ │稱:涉及一件外│ 0 號刑案偵查卷│
│附│ │下午2 時│ │見高雄警卷第│ 鳳山分行帳戶(帳│ │交官遭殺害勒贖│ 第4頁至第6頁)│
│表│ │10 分」 │ │4 頁至第6 頁│ 號0000000000000 │ │案,要先繳交保│②內政部警政署反│
│二│ │)許 │ │) │ ,戶名:葉柏良)│ │證金以證明清白│ 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⑵104年1月19日上午│ │云云,致林英子│ (見高市警鳳分│
│編│ │ │ │ │ 9 時許,在新北市│ │陷於錯誤,而依│ 偵字第00000000│
│號│ │ │ │ │ 汐止區新台五路1 │ │詐欺集團成員指│ 200 號刑案偵查│
│2│ │ │ │ │ 段94之1 號合作金│ │示匯款。 │ 卷第26頁) │
│︶│ │ │ │ │ 庫銀行,匯款17萬│ │ │③孫樹增申辦之09│
│ │ │ │ │ │ 元至合作金庫銀行│ │ │ 00000000號電話│
│ │ │ │ │ │ 鳳山分行帳戶(帳│ │ │ 通信紀錄(見高│
│ │ │ │ │ │ 號0000000000000 │ │ │ 市警鳳分偵字第│
│ │ │ │ │ │ ,戶名:葉柏良)│ │ │ 00000000000 號│
│ │ │ │ │ │⑶104 年1 月20日某│ │ │ 刑案偵查卷第36│
│ │ │ │ │ │ 時,在新北市汐止│ │ │ 頁至第37頁) │
│ │ │ │ │ │ 區樟樹一路224 號│ │ │④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 │ │ 厚德郵局,匯款8 │ │ │ 請書、合作金庫│
│ │ │ │ │ │ 萬元至永豐銀行深│ │ │ 銀行存款憑條、│
│ │ │ │ │ │ 坑分行帳戶(帳號│ │ │ 永豐國際商業銀│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行國內匯款申請│
│ │ │ │ │ │ ,戶名:謝文舜)│ │ │ 書(見高市警鳳│
│ │ │ │ │ │⑷104 年1月21日上 │ │ │ 分偵字第104704│
│ │ │ │ │ │ 午9 時許,在臺北│ │ │ 58200 號刑案偵│
│ │ │ │ │ │ 市南港區忠孝東路│ │ │ 查卷第38頁至第│
│ │ │ │ │ │ 6 段21之1 號兆豐│ │ │ 41頁) │
│ │ │ │ │ │ 銀行,匯款85,000│ │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
│ │ │ │ │ │ 元至新光銀行東園│ │ │ 行鳳山分行歷史│
│ │ │ │ │ │ 分行帳戶(帳號09│ │ │ 交易明細查詢結│
│ │ │ │ │ │ 00000000000 號,│ │ │ 果、永豐銀行客│
│ │ │ │ │ │ 帳戶:劉丹羚) │ │ │ 戶基本資料、帳│
│ │ │ │ │ │ │ │ │ 戶往來明細、臺│
│ │ │ │ │ │ │ │ │ 灣新光商業銀行│
│ │ │ │ │ │ │ │ │ 交易明細(見高│
│ │ │ │ │ │ │ │ │ 市警鳳分偵字第│
│ │ │ │ │ │ │ │ │ 00000000000 號│
│ │ │ │ │ │ │ │ │ 刑案偵查卷第43│
│ │ │ │ │ │ │ │ │ 頁、至第44頁、│
│ │ │ │ │ │ │ │ │ 第47頁第51頁)│
├─┼────┼────┼─────┼──────┼─────────┼─────┼───────┼────────┤
│3│邱羽彤 │104 年3 │中國信託銀│不詳 │104 年3 月16日下午│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佯│①被害人邱羽彤於│
│︵│ │月16日下│行帳戶(帳│ │2 時38分許(起訴書│ │稱可辦理貸款,│ 警詢時之指述(│
│起│ │午2 時38│號:738540│ │誤載為「2 時許」)│ │致邱羽彤陷於錯│ 見105 偵2677號│
│訴│ │分許 │042489)提│ │,在臺南市仁德區國│ │誤,而依詐欺集│ 卷第16頁至第20│
│書│ │(起訴書│款卡(含密│ │光客運仁德站,將中│ │團成員指示交付│ 頁) │
│附│ │誤載為「│碼) │ │國信託商業銀行民生│ │帳戶存摺資料。│②中國信託商業銀│
│表│ │2 時許」│ │ │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前某日)│ │ │89 號帳戶提款卡寄 │ │ │ 104 年3月27 日│
│、│ │ │ │ │送交付他人。 │ │ │ 中信銀字第1042│
│編│ │ │ │ │ │ │ │ 000000000 號函│
│號│ │ │ │ │ │ │ │ 暨所附開戶相關│
│3│ │ │ │ │ │ │ │ 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 │ │ (見105 偵2677│
│ │ │ │ │ │ │ │ │ 號卷第89頁至第│
│ │ │ │ │ │ │ │ │ 94頁) │
├─┼────┼────┼─────┼──────┼─────────┼─────┼───────┼────────┤
│4│陳愉忻 │104 年3 │①29,989元│不詳地點 │⑴104 年3 月16日晚│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佯│①被害人陳愉忻於│
│︵│ │月16日晚│②29,989元│ │ 間7 時31分許,在│(詐騙集團│以森田藥妝網站│ 警詢時之指述(│
│起│ │間6 時46│ │ │ 南投縣南投市成功│持該門號詐│人員身分撥打電│ 見105 偵2677號│
│訴│ │分 │ │ │ 三路南崗郵局,匯│得帳戶,嗣│話予陳愉忻,向│ 卷第28頁至第30│
│書│ │ │ │ │ 款2 萬9989元至82│被害人匯款│其佯稱:先前網│ 頁) │
│附│ │ │ │ │ 0-000000000000號│至該帳戶內│購商品付款設定│②南投縣政府警察│
│表│ │ │ │ │ 帳戶。 │) │錯誤,需操作自│ 局南投分局半山│
│二│ │ │ │ │ (起訴書誤載為「│ │動櫃員機取消訂│ 派出所陳報單、│
│、│ │ │ │ │ 邱彤中國信託商業│ │單云云,致陳愉│ 受理各類案件紀│
│編│ │ │ │ │ 銀行民生分行帳號│ │忻陷於錯誤,而│ 錄表、受理刑事│
│號│ │ │ │ │ 000000000000號帳│ │依詐欺集團成員│ 案件報案三聯單│
│4│ │ │ │ │ 戶」,業經檢察官│ │指示匯款。 │ 、內政部警政署│
│︶│ │ │ │ │ 105 年度蒞字第68│ │ │ 反詐騙案件紀錄│
│ │ │ │ │ │ 73號補充理由書 │ │ │ 表、受理詐騙帳│
│ │ │ │ │ │ 更正) │ │ │ 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⑵104 年3 月16日晚│ │ │ 格式表、金融機│
│ │ │ │ │ │ 間8 時12分許,在│ │ │ 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南投縣南投市成功│ │ │ 單(見105 偵26│
│ │ │ │ │ │ 三路南崗郵局,匯│ │ │ 77號卷第102 頁│
│ │ │ │ │ │ 款2 萬9989元至中│ │ │ 至第109頁) │
│ │ │ │ │ │ 國信託商業銀行民│ │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
│ │ │ │ │ │ 生分行帳戶(帳號│ │ │ 交易明細表(見│
│ │ │ │ │ │ 000000000000 號 │ │ │ 105 偵2677號卷│
│ │ │ │ │ │ ,戶名:邱羽彤)│ │ │ 第110頁) │
├─┼────┼────┼─────┼──────┼─────────┼─────┼───────┼────────┤
│5│蔡欣妤 │104 年3 │①13,989元│不詳地點 │⑴104 年3 月16日晚│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佯│①被害人蔡欣妤於│
│︵│ │月16日晚│①14,013元│ │ 間7 時56分許,在│(詐騙集團│以森田藥妝網站│ 警詢時之指述(│
│起│ │間 7時14│②10,010元│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持該門號詐│人員身分撥打電│ 見105 偵2677號│
│訴│ │分許 │ │ │ 北路2 段106 號之│得帳戶,嗣│話予蔡欣妤,向│ 卷第31頁至第34│
│書│ │ │ │ │ 2 中國信託銀行A │被害人匯款│其佯稱:先前網│ 頁) │
│附│ │ │ │ │ TM,匯款1萬3989 │至該帳戶內│購商品付款設定│②臺北市政府警察│
│表│ │ │ │ │ 元至中國信託商業│) │錯誤,需操作自│ 局中山分局中山│
│二│ │ │ │ │ 銀行民生分行帳戶│ │動櫃員機取消訂│ 二派出所陳報單│
│、│ │ │ │ │ (帳號00000000000│ │單云云,致蔡欣│ 、受理各類案件│
│編│ │ │ │ │ 4 號) │ │妤陷於錯誤,而│ 紀錄表、受理刑│
│號│ │ │ │ │⑵104 年3 月16日晚│ │依詐欺集團成員│ 事案件報案三聯│
│5│ │ │ │ │ 間8 時16分許,在│ │指示匯款。 │ 單、內政部警政│
│︶│ │ │ │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 │ │ 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 北路2 段106 號之│ │ │ 錄表、受理詐騙│
│ │ │ │ │ │ 2 中國信託銀行A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TM,匯款1萬4013 │ │ │ 便格式表、金融│
│ │ │ │ │ │ 元至中國信託商業│ │ │ 機構聯防機制通│
│ │ │ │ │ │ 銀行民生分行帳戶│ │ │ 報單(見105 偵│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2677號卷第111 │
│ │ │ │ │ │ 89號,戶名:邱羽│ │ │ 頁至第118頁) │
│ │ │ │ │ │ 彤)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⑵104 年3 月16日晚│ │ │ 明細表、存款存│
│ │ │ │ │ │ 間8 時35分許,在│ │ │ 摺影本(見105 │
│ │ │ │ │ │ 不詳地點,匯款10│ │ │ 偵2677號卷第11│
│ │ │ │ │ │ 010 元(起訴書誤│ │ │ 9 頁至第120 頁│
│ │ │ │ │ │ 載為「3 萬8012元│ │ │ ) │
│ │ │ │ │ │ 」)至中國信託 │ │ │ │
│ │ │ │ │ │ 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 │ │
│ │ │ │ │ │ 帳戶(帳號738540│ │ │ │
│ │ │ │ │ │ 042489號,戶名:│ │ │ │
│ │ │ │ │ │ 邱羽彤) │ │ │ │
├─┼────┼────┼─────┼──────┼─────────┼─────┼───────┼────────┤
│6│曾煥慶 │104 年4 │100,000元 │新北市三重區│104 年4 月27日下午│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佯│①告訴人顏家豪於│
│︵│ │月27日上│ │集美街126巷 │1 時18分許,至新北│ │稱為友人,撥打│ 警詢時之指述(│
│起│ │午11時許│ │17號1樓 │市○○區○○路00號│ │電話予曾煥慶,│ 見中警偵卷第9 │
│訴│ │ │ │ │永豐銀行中興分行,│ │向其佯稱:有急│ 頁至第11頁) │
│書│ │ │ │ │匯款10萬元至兆豐國│ │用欲先行借款應│②新北市政府警察│
│附│ │ │ │ │際商業銀行后里分行│ │急云云,致曾煥│ 局三重分局中興│
│表│ │ │ │ │帳戶(帳號00000000│ │慶陷於錯誤,而│ 橋派出所受理刑│
│二│ │ │ │ │812 ,戶名:邱泰敏│ │依詐欺集團成員│ 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起訴書誤載為「│ │指示匯款。 │ 單、受理各類案│
│編│ │ │ │ │00000000000 」)。│ │ │ 件紀錄表、內政│
│號│ │ │ │ │ │ │ │ 部警政署反詐騙│
│7│ │ │ │ │ │ │ │ 案件紀錄表、受│
│︶│ │ │ │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
│ │ │ │ │ │ │ │ │ 機制通報單(見│
│ │ │ │ │ │ │ │ │ 中警偵卷第22頁│
│ │ │ │ │ │ │ │ │ 至第25頁、第27│
│ │ │ │ │ │ │ │ │ 頁) │
│ │ │ │ │ │ │ │ │③新臺幣匯款申請│
│ │ │ │ │ │ │ │ │ 單(代傳票)(│
│ │ │ │ │ │ │ │ │ 見中警偵卷第26│
│ │ │ │ │ │ │ │ │ 頁) │
├─┼────┼────┼─────┼──────┼─────────┼─────┼───────┼────────┤
│7│劉醇仁 │104 年8 │12萬元 │南投縣某地 │104 年8 月4 日某時│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佯│①告訴人劉醇仁於│
│︵│ │月4 日上│ │ │,在不詳地點,匯款│ │稱為友人,撥打│ 警詢中之指述(│
│起│ │午10時1 │ │ │12萬元至合作金庫銀│ │電話予劉醇仁,│ 見104 偵24386 │
│訴│ │分 │ │ │行光華分行帳號1461│ │向其佯稱:欲先│ 號卷一第33頁至│
│書│ │ │ │ │000000000 號戶。 │ │行借款應急云云│ 第34頁) │
│附│ │ │ │ │ │ │,致劉醇仁陷於│②南投縣政府警察│
│表│ │ │ │ │ │ │錯誤,而依詐欺│ 局埔里分局梅林│
│二│ │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 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 │ │ │款。 │ 案件報案三聯單│
│編│ │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
│號│ │ │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
│9│ │ │ │ │ │ │ │ 式表(見104 偵│
│︶│ │ │ │ │ │ │ │ 24386號卷二第3│
│ │ │ │ │ │ │ │ │ 0頁至第31頁) │
│ │ │ │ │ │ │ │ │③存款存摺封面影│
│ │ │ │ │ │ │ │ │ 本、華南商業銀│
│ │ │ │ │ │ │ │ │ 行匯款回條聯(│
│ │ │ │ │ │ │ │ │ 見104 偵24386 │
│ │ │ │ │ │ │ │ │ 號卷二第32頁)│
├─┼────┼────┼─────┼──────┼─────────┼─────┼───────┼────────┤
│8│汪其梓 │104 年8 │10萬元 │新北市新店區│104 年8 月4 日某時│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佯│①告訴人汪其梓於│
│︵│ │月4 日中│ │溪園路403號1│許,在新北市新店區├─────┤稱為友人,撥打│ 警詢中之指述(│
│起│ │午12時許│ │1樓住處 │寶中路臺灣銀行,匯│0000000000│電話予汪其梓,│ 見104 偵24386 │
│訴│ │ │ │ │款10萬元至臺灣銀行│(起訴書誤│向其佯稱:欲清│ 號卷一第29頁至│
│書│ │ │ │ │高雄加工出口區分行│載為「0979│償借款,惟現金│ 第31頁) │
│附│ │ │ │ │帳戶(帳號00000000│59573 」,│不足,欲先行借│②新北市政府警察│
│表│ │ │ │ │0154號,戶名:鄧詩│見104 偵24│款應急云云,致│ 局新店分局江陵│
│二│ │ │ │ │儒)。 │386 號卷一│汪其梓陷於錯誤│ 派出所陳報單、│
│、│ │ │ │ │ │第30頁) │,而依詐欺集團│ 受理刑事案件報│
│編│ │ │ │ │ │ │成員指示匯款。│ 案三聯單、受理│
│號│ │ │ │ │ │ │ │ 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
│︶│ │ │ │ │ │ │ │ 反詐騙案件紀錄│
│ │ │ │ │ │ │ │ │ 表、受理詐騙帳│
│ │ │ │ │ │ │ │ │ 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 │ │ │ 格式表(見104 │
│ │ │ │ │ │ │ │ │ 偵24386 號卷二│
│ │ │ │ │ │ │ │ │ 第20頁至第24頁│
│ │ │ │ │ │ │ │ │ ) │
│ │ │ │ │ │ │ │ │③臺灣銀行匯款執│
│ │ │ │ │ │ │ │ │ 據、存摺封面及│
│ │ │ │ │ │ │ │ │ 內頁交易明細、│
│ │ │ │ │ │ │ │ │ 簡訊傳送匯款帳│
│ │ │ │ │ │ │ │ │ 號畫面(見104 │
│ │ │ │ │ │ │ │ │ 偵24386 號卷二│
│ │ │ │ │ │ │ │ │ 第25頁至第29頁│
│ │ │ │ │ │ │ │ │ ) │
├─┼────┼────┼─────┼──────┼─────────┼─────┼───────┼────────┤
│9│汪淑斐 │104 年8 │50,000元 │屏東縣屏東市│104 年8 月27日下午│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佯│①被害人汪淑斐於│
│︵│(起訴書│月26日下│ │永吉街21號 │1 時許(起訴書誤載│ │稱為友人,撥打│ 警詢中之指述(│
│起│誤載為「│午5 時30│ │ │為「中午12時20分許│ │電話予汪淑斐,│ 見104 偵24386 │
│訴│汪叔斐)│分許 │ │ │」),在屏東縣屏東│ │向其佯稱:因積│ 號卷一第71頁至│
│書│」 │ │ │ │市○○路000 號崇蘭│ │欠債務,欲先行│ 第73頁) │
│附│ │ │ │ │郵局,匯款5 萬元至│ │借款應急云云,│②屏東縣政府警察│
│表│ │ │ │ │臺灣銀行潮州分行帳│ │致汪淑斐陷於錯│ 局屏東分局海豐│
│二│ │ │ │ │戶(帳號:00000000│ │誤,而依詐欺集│ 派出所陳報單、│
│、│ │ │ │ │8186號)。 │ │團成員指示匯款│ 受理各類案件紀│
│編│ │ │ │ │ │ │。 │ 錄表、受理刑事│
│號│ │ │ │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
│︶│ │ │ │ │ │ │ │ 反詐騙案件紀錄│
│ │ │ │ │ │ │ │ │ 表、受理詐騙帳│
│ │ │ │ │ │ │ │ │ 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 │ │ │ 格式表(見104 │
│ │ │ │ │ │ │ │ │ 偵24386 號卷三│
│ │ │ │ │ │ │ │ │ 第185 頁至第19│
│ │ │ │ │ │ │ │ │ 1 頁) │
│ │ │ │ │ │ │ │ │③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 │ │ │ │ │ 請書(見104 偵│
│ │ │ │ │ │ │ │ │ 24386 號卷三第│
│ │ │ │ │ │ │ │ │ 192 頁) │
├─┼────┼────┼─────┼──────┼─────────┼─────┼───────┼────────┤
││方紹軍 │104 年9 │玉山商業銀│不詳 │104 年9 月16日某時│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稱│①被害人楊素雲於│
│︵│ │月間 │行花蓮分行│ │許,在花蓮縣新城鄉│ │可辦理貸款,方│ 警詢中之指述(│
│起│ │ │帳號102397│ │統一超商,將玉山商│ │紹軍陷於錯誤而│ 見104 偵24386 │
│訴│ │ │908965號帳│ │業銀行花蓮分行帳號│ │依詐欺集團成員│ 號卷一第19頁至│
│書│ │ │戶提款卡(│ │0000000000000 號帳│ │指示交付帳戶存│ 第22頁) │
│附│ │ │含密碼) │ │戶提款卡寄送交付他│ │摺資料。 │②宅急便顧客收執│
│表│ │ │ │ │人。 │ │ │ 聯影本(包裹查│
│二│ │ │ │ │ │ │ │ 詢號碼:77-387│
│、│ │ │ │ │ │ │ │ 6-2832)(見10│
│編│ │ │ │ │ │ │ │ 4偵24386號卷一│
│號│ │ │ │ │ │ │ │ 第14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楊素雲 │104 年9 │①郵局帳號│不詳 │104 年9 月16日下午│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佯│①被害人楊素雲於│
│︵│ │月間 │ 00000000│ │2 時許,在屏東縣潮│ │稱可辦理貸款,│ 警詢中之指述(│
│起│ │ │ 262481號│ │州鎮統一超商潮昇門│ │致楊素雲陷於錯│ 見104 偵24386 │
│訴│ │ │ 帳戶存摺│ │市,將郵局帳號0071│ │誤,而依詐欺集│ 號卷一第13頁至│
│書│ │ │ 、提款卡│ │0000000000號帳戶、│ │團成員指示交付│ 第18頁) │
│附│ │ │ (含密碼│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 │帳戶存摺資料。│②宅急便顧客收執│
│表│ │ │ ) │ │號0000000000000 號│ │ │ 聯影本(包裹查│
│二│ │ │②合作金庫│ │帳戶、玉山商業銀行│ │ │ 詢號碼:77-419│
│、│ │ │ 商業銀行│ │東港分行帳號097897│ │ │ 0-1396)(見10│
│編│ │ │ 帳號5838│ │067179號帳戶存摺、│ │ │ 4偵24386號卷一│
│號│ │ │ 00000000│ │提款卡,寄至桃園市│ │ │ 第145頁) │
││ │ │ 1 號帳戶│ │桃園區國際路1段708│ │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存摺、提│ │號予「徐先生」收。│ │ │ 限公司屏東郵局│
│ │ │ │ 款卡(含│ │ │ │ │ 104 年10月8 日│
│ │ │ │ 密碼) │ │ │ │ │ 屏營字第104290│
│ │ │ │③玉山商業│ │ │ │ │ 0628號函暨所附│
│ │ │ │ 銀行東港│ │ │ │ │ 開戶人資料、存│
│ │ │ │ 分行帳號│ │ │ │ │ 簿交易明細影本│
│ │ │ │ 00000000│ │ │ │ │ (見104 偵2438│
│ │ │ │ 7179號帳│ │ │ │ │ 6 號卷一第147 │
│ │ │ │ 戶存摺、│ │ │ │ │ 頁至第150頁) │
│ │ │ │ 提款卡(│ │ │ │ │④合作金庫銀行開│
│ │ │ │ 含密碼)│ │ │ │ │ 戶相關資料及交│
│ │ │ │ │ │ │ │ │ 易明細(見104 │
│ │ │ │ │ │ │ │ │ 偵24386號卷二 │
│ │ │ │ │ │ │ │ │ 第2頁至第3頁)│
│ │ │ │ │ │ │ │ │⑤玉山銀行東港分│
│ │ │ │ │ │ │ │ │ 行104 年9 月29│
│ │ │ │ │ │ │ │ │ 日玉山東港字第│
│ │ │ │ │ │ │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 │ │ │ 暨所附開戶基本│
│ │ │ │ │ │ │ │ │ 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 │ │ │ (見104 偵2438│
│ │ │ │ │ │ │ │ │ 6 號卷二第5 頁│
│ │ │ │ │ │ │ │ │ 至第10頁) │
├─┼────┼────┼─────┼──────┼─────────┼─────┼───────┼────────┤
││歐陽菲 │104 年9 │15,500元 │不詳地點 │104 年9 月17日中午│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在│①被害人歐陽菲於│
│︵│ │月17日上│ │ │12時許,在臺南市永│(詐騙集團│雅虎奇摩拍賣網│ 警詢時之指述(│
│起│ │午10時許│ │ │康區中山路78號永康│持該門號詐│站張貼販售商品│ 見104 偵24386 │
│訴│ │ │ │ │郵局臺南10支郵局,│得帳戶,嗣│訊息,歐陽菲見│ 號卷一第38頁至│
│書│ │ │ │ │匯款15,5000 元至郵│被害人匯款│之陷於錯誤,而│ 第39頁) │
│附│ │ │ │ │局帳戶(帳號007140│至該帳戶內│依詐諞集團成員│②臺南市政府警察│
│表│ │ │ │ │00000000號,戶名:│) │指示匯款。 │ 局永康分局永康│
│二│ │ │ │ │楊素雲) │ │ │ 派出所受理各類│
│、│ │ │ │ │ │ │ │ 案件紀錄表、受│
│編│ │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
│號│ │ │ │ │ │ │ │ 三聯單、內政部│
││ │ │ │ │ │ │ │ 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 │ │ │ │ 件紀錄表、受理│
│ │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見104 偵24386 │
│ │ │ │ │ │ │ │ │ 號卷二第46頁至│
│ │ │ │ │ │ │ │ │ 第52頁) │
│ │ │ │ │ │ │ │ │③匯款執據(見10│
│ │ │ │ │ │ │ │ │ 4 偵24386 號卷│
│ │ │ │ │ │ │ │ │ 二第53頁) │
├─┼────┼────┼─────┼──────┼─────────┼─────┼───────┼────────┤
││張嘉君 │104 年9 │9,000元 │新北市三重區│104 年9 月17日上午│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在│①被害人張嘉君於│
│︵│ │月17日上│ │重新路5段646│11時52分許(起訴書│(詐騙集團│露天拍賣網站張│ 警詢時之指述(│
│起│ │午11 時 │ │號11樓之5 │誤載為「11時許」)│持該門號詐│貼販售商品訊息│ 見104 偵24386 │
│訴│ │28分許 │ │ │,在新北市三重區重│得帳戶,嗣│,張嘉君見之陷│ 號卷一第40頁至│
│書│ │ │ │ │新路5 段646 號11樓│被害人匯款│於錯誤,而依詐│ 第42頁) │
│附│ │ │ │ │之5 公司內,匯款9,│至該帳戶內│諞集團成員指示│②新北市政府警察│
│表│ │ │ │ │000 元至郵局帳戶(│) │匯款。 │ 局新莊分局中港│
│二│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派出所受理各類│
│、│ │ │ │ │號,戶名:楊素雲)│ │ │ 案件紀錄表、受│
│編│ │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
│號│ │ │ │ │ │ │ │ 三聯單、內政部│
││ │ │ │ │ │ │ │ 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 │ │ │ │ 件紀錄表、受理│
│ │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見104 偵24386 │
│ │ │ │ │ │ │ │ │ 號卷二第55頁至│
│ │ │ │ │ │ │ │ │ 第63頁) │
│ │ │ │ │ │ │ │ │③存摺存款交易明│
│ │ │ │ │ │ │ │ │ 細、網路拍賣頁│
│ │ │ │ │ │ │ │ │ 面及賣家停權通│
│ │ │ │ │ │ │ │ │ 知等件(見104 │
│ │ │ │ │ │ │ │ │ 偵24386號卷二 │
│ │ │ │ │ │ │ │ │ 第63頁至第69頁│
│ │ │ │ │ │ │ │ │ ) │
├─┼────┼────┼─────┼──────┼─────────┼─────┼───────┼────────┤
││陳昱臣 │104 年9 │1萬元 │不詳地點 │104 年9 月17日上午│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在│①告訴人陳昱臣於│
│︵│ │月16日晚│ │ │11時25分許,在不詳│(詐騙集團│露天拍賣網站張│ 警詢時之指述(│
│起│ │間11時許│ │ │地點,匯款1 萬元至│持該門號詐│貼販售商品訊息│ 見104 偵24386 │
│訴│ │ │ │ │郵局帳戶(帳號0071│得帳戶,嗣│,陳昱臣見之陷│ 號卷一第35頁至│
│書│ │ │ │ │0000000000號,戶名│被害人匯款│於錯誤,而依詐│ 第37頁) │
│附│ │ │ │ │:楊素雲)。 │至該帳戶內│諞集團成員指示│②新北市政府警察│
│表│ │ │ │ │ │) │匯款。 │ 局板橋分局板橋│
│二│ │ │ │ │ │ │ │ 派出所陳報單、│
│、│ │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
│編│ │ │ │ │ │ │ │ 錄表、受理刑事│
│號│ │ │ │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
│︶│ │ │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 │ 式表、內政部警│
│ │ │ │ │ │ │ │ │ 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 │ │ 紀錄表、金融機│
│ │ │ │ │ │ │ │ │ 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 │ │ 單(見104 偵24│
│ │ │ │ │ │ │ │ │ 386 號卷二第33│
│ │ │ │ │ │ │ │ │ 頁至第40頁) │
│ │ │ │ │ │ │ │ │③交易結帳畫面、│
│ │ │ │ │ │ │ │ │ 賣場資訊頁面、│
│ │ │ │ │ │ │ │ │ 拍賣商品頁面、│
│ │ │ │ │ │ │ │ │ 與賣家對話內容│
│ │ │ │ │ │ │ │ │ 紀錄(見104偵 │
│ │ │ │ │ │ │ │ │ 24386號卷一第 │
│ │ │ │ │ │ │ │ │ 41頁至第44頁)│
├─┼────┼────┼─────┼──────┼─────────┼─────┼───────┼────────┤
││杜聿麟 │104 年9 │①10,065元│臺北市中山區│⑴104 年9 月17日下│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在│①告訴人杜聿麟於│
│︵│ │月17日下│②1元 │德惠街3巷3號│ 午1 時許,在不詳│(詐騙集團│露天拍賣網站張│ 警詢時之指述(│
│起│ │午1 時許│③1元 │935室 │ 地點,匯款10,065│持該門號詐│貼販售商品訊息│ 見104 偵24386 │
│訴│ │ │ │ │ 元至郵局帳戶(帳│得帳戶,嗣│,杜聿麟見之陷│ 號卷一第43頁至│
│書│ │ │ │ │ 號00000000000000│被害人匯款│於錯誤,而依詐│ 第45頁) │
│附│ │ │ │ │ 號,戶名:楊素雲│至該帳戶內│諞集團成員指示│②臺北市政府警察│
│表│ │ │ │ │ ) │) │匯款。 │ 局中山分局圓山│
│二│ │ │ │ │⑵104 年9 月21日下│ │ │ 派出所陳報單、│
│、│ │ │ │ │ 午4時許,匯款1元│ │ │ 受理各類案件紀│
│編│ │ │ │ │ 至中國信託商業銀│ │ │ 錄表、受理刑事│
│號│ │ │ │ │ 行岡山簡易型分行│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帳戶(帳號274540│ │ │ 、內政部警政署│
│︶│ │ │ │ │ 155429號) │ │ │ 反詐騙案件紀錄│
│ │ │ │ │ │⑶不詳時間,在不詳│ │ │ 表、受理詐騙帳│
│ │ │ │ │ │ 地點,匯款1 元至│ │ │ 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 竹圍郵局三重29支│ │ │ 格式表、金融機│
│ │ │ │ │ │ 帳戶(帳號244129│ │ │ 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00000000號) │ │ │ 單、大陸居民往│
│ │ │ │ │ │ │ │ │ 來台灣通行證、│
│ │ │ │ │ │ │ │ │ 中華民國臺灣地│
│ │ │ │ │ │ │ │ │ 區入出境許可證│
│ │ │ │ │ │ │ │ │ (見104 偵24386│
│ │ │ │ │ │ │ │ │ 號卷二第71頁至│
│ │ │ │ │ │ │ │ │ 第84頁) │
│ │ │ │ │ │ │ │ │③交易明細列印資│
│ │ │ │ │ │ │ │ │ 料、存摺封面及│
│ │ │ │ │ │ │ │ │ 存款交易明細、│
│ │ │ │ │ │ │ │ │ 與賣家對話訊息│
│ │ │ │ │ │ │ │ │ 紀錄畫面、拍賣│
│ │ │ │ │ │ │ │ │ 商品頁面(見 │
│ │ │ │ │ │ │ │ │ 104 偵24386 號│
│ │ │ │ │ │ │ │ │ 卷二第85頁至第│
│ │ │ │ │ │ │ │ │ 93頁) │
├─┼────┼────┼─────┼──────┼─────────┼─────┼───────┼────────┤
││游凱荏 │104 年9 │19,012元 │不詳地點 │104 年9 月17日下午│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佯│①告訴人游凱荏於│
│︵│ │月17日下│ │ │5 時34分(起訴書誤│(詐騙集團│以雅虎奇摩拍賣│ 警詢時之指述(│
│起│ │午4 時44│ │ │載為「35分」)許,│持該門號詐│網站人員身分撥│ 見104 偵24386 │
│訴│ │分 │ │ │在臺南市鹽水區朝琴│得帳戶,嗣│打電話予游凱荏│ 號卷一第46頁至│
│書│ │ │ │ │路178 號第一銀行AT│被害人匯款│,向其佯稱:先│ 第48頁) │
│附│ │ │ │ │M ,匯款19,012元至│至該帳戶內│前網購商品付款│②臺南市政府警察│
│表│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 │設定錯誤,需操│ 局新營分局鹽水│
│二│ │ │ │ │戶(帳號0000000000│ │作自動櫃員機取│ 分駐所受理各類│
│、│ │ │ │ │191 號,戶名:楊素│ │消訂單云云,致│ 案件紀錄表、受│
│編│ │ │ │ │雲)。 │ │游凱荏陷於錯誤│ 理刑事案件報案│
│號│ │ │ │ │ │ │,而依詐欺集團│ 三聯單、內政部│
││ │ │ │ │ │ │成員指示匯款。│ 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 │ │ │ │ 件紀錄表、受理│
│ │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見104 偵24386 │
│ │ │ │ │ │ │ │ │ 號卷二第95頁至│
│ │ │ │ │ │ │ │ │ 第101頁) │
│ │ │ │ │ │ │ │ │③存款存摺封面及│
│ │ │ │ │ │ │ │ │ 內頁交易明細(│
│ │ │ │ │ │ │ │ │ 見104 偵24386 │
│ │ │ │ │ │ │ │ │ 號卷二第102 頁│
│ │ │ │ │ │ │ │ │ 至第103 頁) │
├─┼────┼────┼─────┼──────┼─────────┼─────┼───────┼────────┤
││戴安萍 │104 年9 │15,980元 │新竹市北區東│104 年9 月17日下午│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佯│①被害人戴安萍於│
│︵│ │月17日下│ │大路4段35號 │4 時許,在不詳地點│(詐騙集團│以網站人員身分│ 警詢時之指述(│
│起│ │午4 時56│ │ │,匯款1 萬5980元至│持該門號詐│撥打電話予戴安│ 見104 偵24386 │
│訴│ │分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得帳戶,嗣│萍,向其佯稱:│ 號卷一第57頁至│
│書│ │ │ │ │戶(帳號0000000000│被害人匯款│先前網購商品付│ 第58頁) │
│附│ │ │ │ │191 號,戶名:楊素│至該帳戶內│款設定錯誤,需│②新竹市警察局第│
│表│ │ │ │ │雲)。 │) │操作自動櫃員機│ 一分局南寮派出│
│二│ │ │ │ │ │ │取消訂單云云,│ 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 │ │ │致戴安萍陷於錯│ 紀錄表、受理刑│
│編│ │ │ │ │ │ │誤,而依詐欺集│ 事案件報案三聯│
│號│ │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 單、內政部警政│
││ │ │ │ │ │ │。 │ 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 │ │ 錄表、受理詐騙│
│ │ │ │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 │ 便格式表(見10│
│ │ │ │ │ │ │ │ │ 4 偵24386 號卷│
│ │ │ │ │ │ │ │ │ 二第126頁至第 │
│ │ │ │ │ │ │ │ │ 131頁) │
│ │ │ │ │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 │ 明細表(見104 │
│ │ │ │ │ │ │ │ │ 偵24386號卷二 │
│ │ │ │ │ │ │ │ │ 第132頁) │
├─┼────┼────┼─────┼──────┼─────────┼─────┼───────┼────────┤
││林富敏 │104 年9 │①56,949元│臺中市西屯區│104 年9 月17日下午│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佯│①被害人林富敏於│
│︵│ │月17日下│②價值約13│漢口路2段219│5 時許,在不詳地點│(詐騙集團│以雅虎奇摩拍賣│ 警詢時之指述(│
│起│ │午5 時40│ ,000元之│號微凱公司 │,匯款5 萬6949元至│持該門號詐│網站人員身分撥│ 見104 偵24386 │
│訴│ │分 │ 遊戲點數│ │玉山商業銀行東港分│得帳戶,嗣│打電話予林富敏│ 號卷一第49頁至│
│書│ │ │ 。 │ │行帳戶(帳號097897│被害人匯款│,向其佯稱:先│ 第53頁) │
│附│ │ │ │ │0000000號,戶名: │至該帳戶內│前網購商品付款│②臺中市政府警察│
│表│ │ │ │ │楊素雲)(起訴書誤│) │設定錯誤,需操│ 局第二分局立人│
│二│ │ │ │ │載為「000000000000│ │作自動櫃員機取│ 派出所陳報單、│
│、│ │ │ │ │」)及國泰世華銀行│ │消訂單云云,致│ 受理各類案件紀│
│編│ │ │ │ │帳戶(帳號00000000│ │林富敏陷於錯誤│ 錄表、受理刑事│
│號│ │ │ │ │3318號),另購買遊│ │,而依詐欺集團│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戲點數13,000元。 │ │成員指示匯款。│ 、內政部警政署│
│︶│ │ │ │ │ │ │ │ 反詐騙案件紀錄│
│ │ │ │ │ │ │ │ │ 表、受理詐騙帳│
│ │ │ │ │ │ │ │ │ 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 │ │ │ 格式表(見104 │
│ │ │ │ │ │ │ │ │ 偵24386 號卷二│
│ │ │ │ │ │ │ │ │ 第105頁至第114│
│ │ │ │ │ │ │ │ │ 頁) │
│ │ │ │ │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 │ 明細表及GASH遊│
│ │ │ │ │ │ │ │ │ 戲點數購買發票│
│ │ │ │ │ │ │ │ │ (見104 偵2438│
│ │ │ │ │ │ │ │ │ 6 號卷二第115 │
│ │ │ │ │ │ │ │ │ 頁至第116 頁)│
├─┼────┼────┼─────┼──────┼─────────┼─────┼───────┼────────┤
││王盈貴 │104 年9 │30,004元 │不詳地點 │104 年9 月17日晚間│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佯│①告訴人王盈貴於│
│︵│ │月17日晚│ │ │6 時許,在不詳處所│(詐騙集團│以HITO本舖拍賣│ 警詢時之指述(│
│起│ │間6 時許│ │ │,匯款3 萬4 元至玉│持該門號詐│網站人員身分撥│ 見104 偵24386 │
│訴│ │前日 │ │ │山商業銀行東港分行│得帳戶,嗣│打電話予王盈貴│ 號卷一第54頁至│
│書│ │ │ │ │帳戶(帳號00000000│被害人匯款│,向其佯稱:先│ 第56頁) │
│附│ │ │ │ │67179號,戶名:楊 │至該帳戶內│前網購商品付款│②臺中市政府警察│
│表│ │ │ │ │素雲)(起訴書誤載│) │設定錯誤,需操│ 局第五分局文昌│
│二│ │ │ │ │為「000000000000號│ │作自動櫃員機取│ 派出所受理各類│
│、│ │ │ │ │」)。 │ │消訂單云云,致│ 刑事案件紀錄表│
│編│ │ │ │ │ │ │王盈貴陷於錯誤│ 、內政部警政署│
│號│ │ │ │ │ │ │,而依詐欺集團│ 反詐騙案件紀錄│
││ │ │ │ │ │ │成員指示匯款。│ 表、刑案紀錄表│
│︶│ │ │ │ │ │ │ │ (見104 偵2438│
│ │ │ │ │ │ │ │ │ 6 號卷二第118 │
│ │ │ │ │ │ │ │ │ 頁至第123 頁)│
│ │ │ │ │ │ │ │ │③存款存摺封面及│
│ │ │ │ │ │ │ │ │ 內頁交易明細影│
│ │ │ │ │ │ │ │ │ 本(見104 偵24│
│ │ │ │ │ │ │ │ │ 386 號卷二第12│
│ │ │ │ │ │ │ │ │ 4 頁) │
├─┼────┼────┼─────┼──────┼─────────┼─────┼───────┼────────┤
││唐軒穎 │104 年9 │①29,989元│桃園市平鎮區│⑴104 年9 月17日晚│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佯│①告訴人唐軒穎於│
│︵│ │月17日晚│②29,989元│龍江路138號 │ 間7時43 分許,在│(詐騙集團│以HITO本舖拍賣│ 警詢時之指述(│
│起│ │間6 時6 │ │ │ 桃園市八德區榮友│持該門號詐│網站人員身分撥│ 見104 偵24386 │
│訴│ │分許 │ │ │ 一村1 號萊爾富便│得帳戶,嗣│打電話予唐軒穎│ 號卷一第64頁至│
│書│ │ │ │ │ 利商店內,匯款2 │被害人匯款│,向其佯稱:先│ 第67頁) │
│附│ │ │ │ │ 萬9989元至玉山商│至該帳戶內│前網購商品付款│②桃園市政府警察│
│表│ │ │ │ │ 業銀行東港分行帳│) │設定錯誤,需操│ 局八德分局廣興│
│二│ │ │ │ │ 戶(帳號00000000│ │作自動櫃員機取│ 派出所受理各類│
│、│ │ │ │ │ 67179號,戶名: │ │消訂單云云,致│ 案件紀錄表、受│
│編│ │ │ │ │ 楊素雲)(起訴書│ │唐軒穎陷於錯誤│ 理刑事案件報案│
│號│ │ │ │ │ 誤載為「00000000│ │,而依詐欺集團│ 三聯單、內政部│
││ │ │ │ │ 7179號」) │ │成員指示匯款。│ 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 │⑵104年9 月17日晚 │ │ │ 件紀錄表、受理│
│ │ │ │ │ │ 間7 時50分許,在│ │ │ 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桃園市八德區榮友│ │ │ 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一村1號萊爾富便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
│ │ │ │ │ │ 利商店內,匯款2 │ │ │ 制通報單(見10│
│ │ │ │ │ │ 萬9989元至國泰世│ │ │ 4 偵24386 號卷│
│ │ │ │ │ │ 華銀行帳戶(帳號│ │ │ 三第156 頁至第│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164 頁) │
│ │ │ │ │ │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 │ 明細、存摺封面│
│ │ │ │ │ │ │ │ │ 及存款交易明細│
│ │ │ │ │ │ │ │ │ (見104 偵2438│
│ │ │ │ │ │ │ │ │ 6 號卷三第165 │
│ │ │ │ │ │ │ │ │ 頁至第170頁) │
├─┼────┼────┼─────┼──────┼─────────┼─────┼───────┼────────┤
││葉佳慧 │104 年9 │①4,541元 │不詳地點 │⑴104 年9 月17日晚│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佯│①告訴人葉佳慧於│
│︵│ │月17日晚│②985元 │ │ 間7時7分許,在不│(詐騙集團│以雅虎奇摩拍賣│ 警詢時之指述(│
│起│ │間6 時42│ │ │ 詳地點,匯款4541│持該門號詐│網站人員身分撥│ 見104 偵24386 │
│訴│ │分 │ │ │ 元至玉山商業銀行│得帳戶,嗣│打電話予葉佳慧│ 號卷一第62頁至│
│書│ │ │ │ │ 東港分行帳戶(帳│被害人匯款│,向其佯稱:先│ 第63頁) │
│附│ │ │ │ │ 號0000000000000 │至該帳戶內│前網購商品付款│②新北市政府警察│
│表│ │ │ │ │ 號,戶名:楊素雲│) │設定錯誤,需操│ 局金山分局金山│
│二│ │ │ │ │ )(起訴書誤載為│ │作自動櫃員機取│ 派出所受理各類│
│、│ │ │ │ │ 「000000000000」│ │消訂單云云,致│ 案件紀錄表、受│
│編│ │ │ │ │ 號) │ │葉佳慧陷於錯誤│ 理刑事案件報案│
│號│ │ │ │ │⑵104 年9 月17日晚│ │,而依詐欺集團│ 三聯單、內政部│
││ │ │ │ │ 間7 時12分許,在│ │成員指示匯款。│ 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 │ 不詳地點,匯款98│ │ │ 件紀錄表、受理│
│ │ │ │ │ │ 5 元至玉山商業銀│ │ │ 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行東港分行帳戶(│ │ │ 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金融機構聯防機│
│ │ │ │ │ │ 9 號,戶名:楊素│ │ │ 制通報單(見10│
│ │ │ │ │ │ 雲)(起訴書誤載│ │ │ 4 偵24386 號卷│
│ │ │ │ │ │ 為「000000000000│ │ │ 三第145頁至第 │
│ │ │ │ │ │ 」號) │ │ │ 149頁) │
│ │ │ │ │ │ │ │ │③商品付款狀態頁│
│ │ │ │ │ │ │ │ │ 面、郵政自動櫃│
│ │ │ │ │ │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 │ │ │ (見104 偵2438│
│ │ │ │ │ │ │ │ │ 6 號卷三第152│
│ │ │ │ │ │ │ │ │ 頁至第154頁) │
├─┼────┼────┼─────┼──────┼─────────┼─────┼───────┼────────┤
││林玠樺 │104 年9 │15,288元 │不詳地點 │104 年9 月17日晚間│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佯│①告訴人林玠樺於│
│︵│ │月17日下│ │ │6 時59分許,在台中│(詐騙集團│以HITO本舖拍賣│ 警詢時之指述(│
│起│ │午5 時48│ │ │市北屯區昌平路2 段│持該門號詐│網站人員身分撥│ 見104 偵24386 │
│訴│ │分許 │ │ │146 號台中第二信用│得帳戶,嗣│打電話予林玠樺│ 號卷一第59頁至│
│書│ │(起訴書│ │ │合作社,匯款15,288│被害人匯款│,向其佯稱:先│ 第61頁) │
│附│ │誤載為「│ │ │元至玉山商業銀行東│至該帳戶內│前網購商品付款│②臺中市政府警察│
│表│ │晚間6時 │ │ │港分行帳戶(帳號09│) │設定錯誤,需操│ 局第五分局松安│
│二│ │59分前某│ │ │00000000000號,戶 │ │作自動櫃員機取│ 派出所受理各類│
│、│ │日)」 │ │ │名:楊素雲)(起訴│ │消訂單云云,致│ 案件紀錄表、受│
│編│ │ │ │ │書誤載為「00000000│ │林玠樺陷於錯誤│ 理刑事案件報案│
│號│ │ │ │ │7179號」) │ │,而依詐欺集團│ 三聯單、內政部│
││ │ │ │ │ │ │成員指示匯款。│ 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 │ │ │ │ 件紀錄表、刑案│
│ │ │ │ │ │ │ │ │ 紀錄表、受理詐│
│ │ │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 │ │ │ 簡便格式表、金│
│ │ │ │ │ │ │ │ │ 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 │ │ │ │ │ 通報單(見104 │
│ │ │ │ │ │ │ │ │ 偵24386 號卷二│
│ │ │ │ │ │ │ │ │ 第134 頁至第14│
│ │ │ │ │ │ │ │ │ 2 頁) │
│ │ │ │ │ │ │ │ │③存簿儲金簿影本│
│ │ │ │ │ │ │ │ │ 、自動櫃員機交│
│ │ │ │ │ │ │ │ │ 易明細表(見10│
│ │ │ │ │ │ │ │ │ 4 偵24386 號卷│
│ │ │ │ │ │ │ │ │ 二第143頁) │
│ │ │ │ │ │ │ │ │ │
├─┼────┼────┼─────┼──────┼─────────┼─────┼───────┼────────┤
││黃秀惠 │104 年9 │30,000元 │不詳地點 │104 年9 月19日下午│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佯│①被害人黃秀惠於│
│︵│ │月19日下│ │ │2 時16分許(起訴書│(詐騙集團│稱為友人,以通│ 警詢時之指述(│
│起│ │午1時31 │ │ │誤載為「1 時許」)│持該門號詐│訊軟體LINE與黃│ 見104 偵24386 │
│訴│ │分 │ │ │,在新北市泰山區明│得帳戶,嗣│秀惠聯絡,向其│ 號卷一第68頁至│
│書│ │ │ │ │志路2 段416 號永豐│被害人匯款│佯稱:有急用欲│ 第69頁) │
│附│ │ │ │ │銀行泰山分行,匯款│至該帳戶內│先行借款應急云│②臺北市政府警察│
│表│ │ │ │ │3 萬元至玉山商業銀│) │云,致黃秀惠陷│ 局北投分局永明│
│二│ │ │ │ │行花蓮分行帳戶(帳│ │於錯誤,而依詐│ 派出所陳報單、│
│、│ │ │ │ │號0000000000000 號│ │欺集團成員指示│ 受理各類案件紀│
│編│ │ │ │ │,戶名:方紹軍) │ │匯款。 │ 錄表、受理刑事│
│號│ │ │ │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
│︶│ │ │ │ │ │ │ │ 反詐騙案件紀錄│
│ │ │ │ │ │ │ │ │ 表、刑案紀錄表│
│ │ │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
│ │ │ │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 │ 式表、金融機構│
│ │ │ │ │ │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 (見104 偵2438│
│ │ │ │ │ │ │ │ │ 6 號卷三第172 │
│ │ │ │ │ │ │ │ │ 頁至第179 頁)│
│ │ │ │ │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 │ 明細(見104 偵│
│ │ │ │ │ │ │ │ │ 24386 號卷三第│
│ │ │ │ │ │ │ │ │ 180 頁) │
├─┼────┼────┼─────┼──────┼─────────┼─────┼───────┼────────┤
││郭景忠 │104 年10│中華郵政佳│不詳地點 │104 年10月17日中午│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佯│①被害人郭景忠於│
│︵│ │月17日中│冬郵局帳戶│ │12時許,在新竹縣新│ │稱可辦理貸款,│ 警詢時之指述(│
│起│ │午12時前│(帳號007-│ │豐鄉康樂路上統一超│ │致郭景忠陷於錯│ 見105 偵2677號│
│訴│ │某日 │0000000000│ │商,將佳冬郵局帳號│ │誤,而依詐欺集│ 卷第11頁至第15│
│書│ │ │5 號)提款│ │00000000000000號帳│ │團成員指示交付│ 頁) │
│附│ │ │卡(含密碼│ │戶提款卡寄送交付他│ │帳戶存摺資料。│②中華郵政股份有│
│表│ │ │) │ │人。 │ │ │ 限公司屏東郵局│
│二│ │ │ │ │ │ │ │ 104 年11月10日│
│、│ │ │ │ │ │ │ │ 屏營字第104290│
│編│ │ │ │ │ │ │ │ 0701號函暨所附│
│號│ │ │ │ │ │ │ │ 開戶人資料及交│
││ │ │ │ │ │ │ │ 易明(見105 偵│
│︶│ │ │ │ │ │ │ │ 2677號卷第95頁│
│ │ │ │ │ │ │ │ │ 至第100頁) │
│ │ │ │ │ │ │ │ │③宅急便顧客收執│
│ │ │ │ │ │ │ │ │ 聯影本(包裹查│
│ │ │ │ │ │ │ │ │ 詢號碼:77-446│
│ │ │ │ │ │ │ │ │ 4-3156)(見10│
│ │ │ │ │ │ │ │ │ 5 偵2677號卷第│
│ │ │ │ │ │ │ │ │ 101頁) │
├─┼────┼────┼─────┼──────┼─────────┼─────┼───────┼────────┤
││楊威 │104 年10│28,000元 │臺北市中山區│104 年10月20日上11│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在│①告訴人楊威於警│
│︵│ │月20日上│ │松江路136 號│時4 分許,在臺市中│(詐騙集團│Mobile01網站張│ 詢時之指述(見│
│起│ │午11時4 │ │7 樓 │山區松江路136 號7 │持該門號詐│貼販售商品訊息│ 105 偵2677號卷│
│訴│ │分許 │ │ │樓,利用網路銀行匯│得帳戶,嗣│,楊威見之陷於│ 第37頁至第39頁│
│書│ │(起訴書│ │ │款2 萬8000元至佳冬│被害人匯款│錯誤,而依詐諞│ ) │
│附│ │誤載為「│ │ │郵局帳戶(帳號0071│至該帳戶內│集團成員指示匯│②臺北市政府警察│
│表│ │11時許」│ │ │0000000000號,戶名│) │款。 │ 局中山分局長春│
│二│ │) │ │ │:郭景忠)。 │ │ │ 路派出所陳報單│
│、│ │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
│編│ │ │ │ │ │ │ │ 紀錄表、受理刑│
│號│ │ │ │ │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 │ │ │ 單、內政部警政│
│︶│ │ │ │ │ │ │ │ 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 │ │ │ 錄表、受理詐騙│
│ │ │ │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 │ 便格式表、金融│
│ │ │ │ │ │ │ │ │ 機構聯防機制通│
│ │ │ │ │ │ │ │ │ 報單(見105 偵│
│ │ │ │ │ │ │ │ │ 2677號卷第122 │
│ │ │ │ │ │ │ │ │ 頁至第130頁) │
│ │ │ │ │ │ │ │ │③存款明細查詢(│
│ │ │ │ │ │ │ │ │ 見105 偵2677號│
│ │ │ │ │ │ │ │ │ 卷第131頁) │
├─┼────┼────┼─────┼──────┼─────────┼─────┼───────┼────────┤
││何珞琳 │104 年10│5,060元 │臺北市松山區│104 年10月20日上午│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在│①被害人何珞琳於│
│︵│ │月20日上│ │光復北路11巷│11時53分許,在臺北│(詐騙集團│雅虎拍賣網站張│ 警詢時之指述(│
│起│ │午11時53│ │31號5樓 │市松山區光復北路11│持該門號詐│貼販售商品訊息│ 見105 偵2677號│
│訴│ │分許 │ │ │巷31號5 樓,匯款50│得帳戶,嗣│,何珞琳見之陷│ 卷第35頁至第36│
│書│ │ │ │ │60元至佳冬郵局帳戶│被害人匯款│於錯誤,而依詐│ 頁) │
│附│ │ │ │ │(帳號000000000000│至該帳戶內│諞集團成員指示│②桃園市政府警察│
│表│ │ │ │ │65號,戶名:郭景忠│) │匯款。 │ 局中壢分局龍興│
│二│ │ │ │ │)。 │ │ │ 派出所受理各類│
│、│ │ │ │ │ │ │ │ 案件紀錄表、受│
│編│ │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
│號│ │ │ │ │ │ │ │ 三聯單、內政部│
││ │ │ │ │ │ │ │ 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 │ │ │ │ 件紀錄表、受理│
│ │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
│ │ │ │ │ │ │ │ │ 制通報單(見10│
│ │ │ │ │ │ │ │ │ 5 偵2677號卷第│
│ │ │ │ │ │ │ │ │ 133 頁至第139 │
│ │ │ │ │ │ │ │ │ 頁) │
│ │ │ │ │ │ │ │ │③存款存摺交易明│
│ │ │ │ │ │ │ │ │ 細、網路ATM 交│
│ │ │ │ │ │ │ │ │ 易通知-跨行轉│
│ │ │ │ │ │ │ │ │ 帳、與賣家訊息│
│ │ │ │ │ │ │ │ │ 對話紀錄(見10│
│ │ │ │ │ │ │ │ │ 5 偵2677號卷第│
│ │ │ │ │ │ │ │ │ 140 頁至第144 │
│ │ │ │ │ │ │ │ │ 頁) │
├─┼────┼────┼─────┼──────┼─────────┼─────┼───────┼────────┤
││黃馨儀 │104 年10│①29,980元│臺南市安平區│⑴104 年10月20日晚│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佯│①被害人黃馨儀於│
│︵│ │月20日晚│②29,980元│平通路36號4 │ 間11時43分許,在│ │以XOXO網站人員│ 警詢時之指述(│
│起│ │間9 時4 │③29,980元│樓 │ 不詳地點,匯款2 │ │身分撥打電話予│ 見105 偵2677號│
│訴│ │分許 │④29,980元│ │ 萬9980元至大眾銀│ │黃馨儀,向其佯│ 卷第40頁至第44│
│書│ │ │ │ │ 行帳戶(帳號1682│ │稱:先前網購商│ 頁) │
│附│ │ │ │ │ 00000000號,戶名│ │品付款設定錯誤│②臺南市政府警察│
│表│ │ │ │ │ :賴鴻章) │ │,需操作自動櫃│ 局第二分局民權│
│二│ │ │ │ │⑵104年10月20日晚 │ │員機取消訂單云│ 派出所陳報單、│
│、│ │ │ │ │ 間11時50分許,在│ │云,致黃馨儀陷│ 受理各類案件紀│
│編│ │ │ │ │ 不詳地點,匯款2 │ │於錯誤,而依詐│ 錄表、受理刑事│
│號│ │ │ │ │ 萬9980元至大眾銀│ │欺集團成員指示│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行帳戶(帳號1682│ │匯款。 │ 、內政部警政署│
│︶│ │ │ │ │ 00000000號,戶名│ │ │ 反詐騙案件紀錄│
│ │ │ │ │ │ :賴鴻章) │ │ │ 表、受理詐騙帳│
│ │ │ │ │ │⑶104年10月21日凌 │ │ │ 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 晨0時2 分許,在 │ │ │ 格式表、金融機│
│ │ │ │ │ │ 不詳地點,匯款2 │ │ │ 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萬9980元至大眾銀│ │ │ 單(見105 偵26│
│ │ │ │ │ │ 行帳戶(帳號1682│ │ │ 77號卷第146 頁│
│ │ │ │ │ │ 00000000號,戶名│ │ │ 至第153 頁) │
│ │ │ │ │ │ :賴鴻章) │ │ │③郵政金融卡/ 網│
│ │ │ │ │ │⑷104 年10月21日凌│ │ │ 路郵局/e動郵局│
│ │ │ │ │ │ 晨0 時4 分(起訴│ │ │ / 電話語音跨行│
│ │ │ │ │ │ 書誤載為「2 分」│ │ │ 轉帳申請書、局│
│ │ │ │ │ │ )許,在不詳地點│ │ │ 內轉帳申請書、│
│ │ │ │ │ │ ,匯款2 萬9980元│ │ │ 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至大眾銀行帳戶(│ │ │ 明細表、自動化│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設備交易明細查│
│ │ │ │ │ │ 號,戶名:賴鴻章│ │ │ 詢印表、查詢帳│
│ │ │ │ │ │ ) │ │ │ 戶最近交易資料│
│ │ │ │ │ │ │ │ │ (見105 偵2677│
│ │ │ │ │ │ │ │ │ 號卷第154 頁至│
│ │ │ │ │ │ │ │ │ 第158 頁) │
└─┴────┴────┴─────┴──────┴─────────┴─────┴───────┴────────┘
附表四:
┌─┬────┬────┬─────┬──────┬─────────┬─────┬───────┬────────┐
│編│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金額 │ 詐騙地點 │交付時間/ 地點/ 金│ 詐騙門號 │ 詐騙手法 │ 證據 │
│號│告訴人 │ │(新臺幣)│ │額(新臺幣)或帳戶│ │ │ │
│ │ │ │ 或財物 │ │ │ │ │ │
├─┼────┼────┼─────┼──────┼─────────┼─────┼───────┼────────┤
│1│王郁雯 │104 年5 │①國泰世華│新北市中和區│⑴104 年5 月26日晚│0000000000│王郁雯於104 年│①被害人王郁雯於│
│ │ │月26日某│ 商業銀行│中山路2段299│ 間6 時許,在新北│ │月26日(起訴書│ 警詢時之指述(│
│ │ │時 │ 帳戶(帳│號7樓 │ 市中和區中山路二│ │誤載為「某日」│ 見104 偵25997 │
│ │ │ │ 號013-07│ │ 段317 號之1 「統│ │),於網路發現│ 號卷第9頁至第 │
│ │ │ │ 00000000│ │ 一超商家美店」,│ │該詐欺集團所刊│ 10頁) │
│ │ │ │ 50號)之│ │ 將其國泰世華商業│ │登之貸款公司廣│②新北市政府警察│
│ │ │ │ 存簿、提│ │ 銀行帳號000-0000│ │告,撥打聯絡該│ 局中和第一分局│
│ │ │ │ 款卡(含│ │ 00000000號帳戶之│ │廣告上之電話號│ 警備隊受理各類│
│ │ │ │ 密碼) │ │ 存簿、提款卡,以│ │碼0000000000 │ 案件紀錄表(見│
│ │ │ │②永豐商業│ │ 宅急便快遞寄送給│ │,遭該詐騙集團│ 104 偵25997號 │
│ │ │ │ 銀行帳戶│ │ 「楊先生」。 │ │成員自稱「楊先│ 卷第11頁) │
│ │ │ │ (帳號80│ │⑵104 年5 月27日上│ │生」並向其誆稱│③宅急便顧客收執│
│ │ │ │ 7- 11500│ │ 午10時許,在臺北│ │:可以薪資扣款│ 聯影本(包裹查│
│ │ │ │ 00000000│ │ 市萬華區東園街17│ │方式協助辦理銀│ 詢號碼:77-313│
│ │ │ │ 號)之存│ │ 2 號「統一超商萬│ │行貸款,惟需提│ 8-1581、77-301│
│ │ │ │ 簿、提款│ │ 長店」,將其永豐│ │供銀行存摺、提│ 6-9472、77-280│
│ │ │ │ 卡(含密│ │ 商業銀行帳號807-│ │款卡、密碼及雙│ 5-9650)(見10│
│ │ │ │ 碼) │ │ 00000000000000號│ │證件影本等語,│ 4偵25997號卷第│
│ │ │ │③華南商業│ │ 帳戶之存簿、提款│ │王郁雯不疑有詐│ 13頁至第15頁)│
│ │ │ │ 銀行帳戶│ │ 卡,以宅急便快遞│ │,依指示將名下│④詐騙集團所刊登│
│ │ │ │ (帳號008│ │ 寄送給「楊先生」│ │所有國泰世華商│ 借款廣告(見10│
│ │ │ │ -0000000│ │ 。 │ │業銀行帳號013-│ 4 偵25997 號卷│
│ │ │ │ 9290號)│ │⑶104 年5 月27日下│ │000000000000號│ 第16頁) │
│ │ │ │ 之存簿、│ │ 午1 時許,在新北│ │、永豐商業銀行│⑤臺灣桃園地方法│
│ │ │ │ 提款卡(│ │ 市中和區景平路67│ │帳號000-000000│ 院檢察署公務電│
│ │ │ │ 含密碼)│ │ 9 號「統一超商福│ │00000000號、華│ 話紀錄表(見10│
│ │ │ │ │ │ 真店」,將其華南│ │南商業銀行帳號│ 4 偵25997 號卷│
│ │ │ │ │ │ 商業銀行帳號008-│ │000- 000000000│ 第62頁) │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 │290號等帳戶存 │ │
│ │ │ │ │ │ 戶之存簿、提款卡│ │摺、提款卡及密│ │
│ │ │ │ │ │ ,以宅急便快遞寄│ │碼交付予詐騙集│ │
│ │ │ │ │ │ 送給「楊先生」。│ │團成員。 │ │
└─┴────┴────┴─────┴──────┴─────────┴─────┴───────┴────────┘
附表五
┌─┬────┬────┬─────┬──────┬─────────┬─────┬───────┬────────┐
│編│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金額 │ 詐騙地點 │交付時間/ 地點/ 金│ 詐騙門號 │ 詐騙手法 │ 證據 │
│號│告訴人 │ │(新臺幣)│ │額(新臺幣)或帳戶│ │ │ │
│ │ │ │ 或財物 │ │ │ │ │ │
├─┼────┼────┼─────┼──────┼─────────┼─────┼───────┼────────┤
│1│顏家豪 │104年4月│①200,000 │高雄市大寮區│⑴104 年4 月27日,│ │詐欺集團成員佯│①告訴人顏家豪於│
│︵│ │27、28日│ 元 │光華路470 巷│ 在高雄市鳳山區中│ │稱為友人,撥打│ 警詢時之指述(│
│起│ │上午10時│②300,000 │(起訴書誤 │ 山西路248號兆豐 │ │電話予顏家豪,│ 見中警偵卷第6 │
│訴│ │許 │ 元 │載為「480 巷│ 國際商業銀行鳳山│ │向其佯稱:欲借│ 頁至第8頁) │
│書│ │ │ │」)56 之1號│ 分行,存款20萬元│ │款使用云云,致│②高雄市政府警察│
│附│ │ │ │ │ 至兆豐國際商業銀│ │顏家豪陷於錯誤│ 局林園分局大寮│
│表│ │ │ │ │ 行后里分行帳戶(│ │,而依詐欺集團│ 分駐所受理各類│
│二│ │ │ │ │ 帳號00000000000 │ │成員指示匯款。│ 案件紀錄表、內│
│、│ │ │ │ │ 號,戶名:邱泰敏│ │ │ 政部警政署反詐│
│編│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騙案件紀錄表、│
│號│ │ │ │ │ 「00000000000」)│ │ │ 受理詐騙帳戶通│
│6│ │ │ │ │⑵104年4 月28日,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至高雄市鳳山區中│ │ │ 表、金融機構聯│
│ │ │ │ │ │ 山西路248 號兆豐│ │ │ 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國際商業銀行鳳山│ │ │ 見中警偵卷第14│
│ │ │ │ │ │ 分行,存款30萬元│ │ │ 頁至第18頁、第│
│ │ │ │ │ │ 至兆豐國際商業銀│ │ │ 21頁) │
│ │ │ │ │ │ 行后里分行帳戶(│ │ │③新臺幣存摺類存│
│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款存款憑條副本│
│ │ │ │ │ │ 號,戶名:邱泰敏│ │ │ 聯(見中警偵卷│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第19頁至第20頁│
│ │ │ │ │ │ 「00000000000」 │ │ │ 背面) │
│ │ │ │ │ │ ) │ │ │ │
├─┼────┼────┼─────┼──────┼─────────┼─────┼───────┼────────┤
│2│魏妙如 │104 年4 │150,000元 │雲林縣莿桐鄉│104 年4 月30日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撥│①告訴人魏妙如於│
│︵│ │月30日下│ │(起訴書誤載│許,至雲林縣莿桐鄉│ │打電話予魏妙如│ 警詢時之指述(│
│起│ │午1 時51│ │為「荊桐鄉」│中正路54號莿桐鄉農│ │,向其佯稱:涉│ 見中警偵卷第13│
│訴│ │分 │ │)埔子路106 │會,匯款15萬元至兆│ │及洗錢云云,致│ 頁至第13頁背面│
│書│ │ │ │號之27(起訴│豐國際商業銀行后里│ │魏妙如陷於錯誤│ ) │
│附│ │ │ │書誤載為「 │分行帳戶(帳號2321│ │,而依詐欺集團│②雲林縣警察局斗│
│表│ │ │ │106號27」) │0000000 ,戶名:邱│ │成員指示匯款。│ 六分局莿桐分駐│
│二│ │ │ │ │泰敏)(起訴書誤載│ │ │ 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 │為「00000000000」 │ │ │ 紀錄表、受理詐│
│編│ │ │ │ │號帳戶)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
│號│ │ │ │ │ │ │ │ 簡便格式表、內│
│8│ │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 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 │ │ 案三聯單(見中│
│ │ │ │ │ │ │ │ │ 警偵卷第28頁至│
│ │ │ │ │ │ │ │ │ 第30頁、第31頁│
│ │ │ │ │ │ │ │ │ 背面至第32頁)│
│ │ │ │ │ │ │ │ │③雲林縣莿桐鄉農│
│ │ │ │ │ │ │ │ │ 會匯款回條(見│
│ │ │ │ │ │ │ │ │ 中警偵卷第31頁│
│ │ │ │ │ │ │ │ │ ) │
├─┼────┼────┼─────┼──────┼─────────┼─────┼───────┼────────┤
│3│賴鴻章 │104 年10│①大眾銀行│不詳地點 │104 年10月14日中午│ │詐欺集團成員佯│ 被害人賴鴻章於│
│︵│ │月14日中│ 帳戶(帳│ │12許,在屏東縣佳冬│ │稱可辦理貸款,│ 警詢時之指述(│
│起│ │午12時前│ 號:1682│ │鄉統一超商,將大眾│ │致賴鴻章陷於錯│ 見105 偵2677號│
│訴│ │某日 │ 00000000│ │銀行帳號0000000000│ │誤,而依詐欺集│ 卷第21頁至第27│
│書│ │ │ 號)存摺│ │13號帳戶、安泰銀行│ │團成員指示交付│ 頁) │
│附│ │ │ 封面影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帳戶存摺資料。│ │
│表│ │ │ 及提款卡│ │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 │ │
│二│ │ │ 正卡(含│ │、提款卡正本及身分│ │ │ │
│、│ │ │ 密碼) │ │證影本寄送交付他人│ │ │ │
│編│ │ │②安泰銀行│ │。 │ │ │ │
│號│ │ │ 帳戶(帳│ │ │ │ │ │
││ │ │ 號:0302│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00號)存│ │ │ │ │ │
│ │ │ │ 摺封面影│ │ │ │ │ │
│ │ │ │ 本及提款│ │ │ │ │ │
│ │ │ │ 卡正卡(│ │ │ │ │ │
│ │ │ │ 含密碼)│ │ │ │ │ │
│ │ │ │③身分證影│ │ │ │ │ │
│ │ │ │ 本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