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6,上訴,628,2017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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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6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瑋
陳順德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江政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所為104年度訴字第439號、第8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
第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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