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790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識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363 號,中華民國105 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
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7日上午9 時30分在
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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