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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8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貴梅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84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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