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9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凱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1號,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年5月24日北檢泰成106偵7572、10369字第40393號函就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所示同一事實及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接續犯事實,函送本院併辦,是就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所指接續犯部分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朱瑞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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