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6,上重更(一),3,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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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上仁
指定辯護人 高烊輝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上仁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戴上仁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業經原審就其所犯殺人罪部分判處無期徒刑,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殺人罪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業經修正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被告復經原審量處無期徒刑,其逃匿以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 年3月6日執行羈押,至106年6月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6年5月23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係屬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衡諸被告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之重刑,本案尚未確定,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仍甚高,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被告仍合於修正後刑事訴訟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繼續羈押被告應屬適當、必要,且非具保、限制住居等較小之手段可資替代,應自106年6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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