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6,交上訴,242,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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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上訴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彥斐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訴字第120號,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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