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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侵上訴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諺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247號,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22號;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206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判決而上訴者,高等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鄭○○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第一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8月11日以106年度侵訴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在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7年2月13日以106年度侵上訴字第247號判決駁回上訴,被告不服再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最高法院於107年4月11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23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是本案業已確定,被告現再就本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247號判決重複提起第三審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揆諸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紀凱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俊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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