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侵上訴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韻如律師
陳怡衡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26號,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24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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