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6,毒抗,135,2017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毒抗字第135號
抗 告 人 陳澤文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6年4月19日裁定(106年度毒聲字第95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不補正,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 七 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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