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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柏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聲字第4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柏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柏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首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3條定有明文。
四、經查,受刑人黃柏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確定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17至25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不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2 至16、26至29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均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撰具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 頁),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就有期徒刑部分,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另附表編號2 至16、26至29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附表編號1 、17至2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29所示之罪,雖併有沒收之諭知,惟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各沒收之從刑應併執行之,是無於定執行刑時併宣告沒收之必要,併此說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永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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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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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條例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年併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新臺幣5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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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5月16日 │102年2月19日 │104 年5 月4 日回│
│ │ │ │溯26小時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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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4 年度│新北地檢104 年度│臺北地檢105 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1263號 │偵字第29527號 │撤緩毒偵字第 │
│ │ │ │12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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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
│ │ │ │ │ │
│ ├───┼────────┼────────┼────────┤
│ │案 號│104 年度上訴字第│105 年度審簡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 │ │3185號 │413號 │898號 │
│ ├───┼────────┼────────┼────────┤
│最 後│判 決│105年03月30日 │105 年5月20日 │105 年12月29日 │
│事實審│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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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最高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
│ ├───┼────────┼────────┼────────┤
│ │案 號│105 年度台上字第│105 年度審簡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 │ │1704號 │413號 │898號 │
│ 確定 ├───┼────────┼────────┼────────┤
│ 判決 │判決確│105 年7 月7 日 │105 年9月20日 │106 年1月24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北地檢105 年度│新北地檢105 年度│臺北地檢106 年度│
│ │執字第5594號 │執字第14985號 │執字第1865號 │
│ │ │ │(編號3 至16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3 年6 │
│ │ │ │月) │
│ ├────────┴────────┴────────┤
│ │編號1 至16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聲字第690 號裁定│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 │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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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5 月17日回│104 年9 月19日回│104 年11月19日回│
│ │溯26小時內 │溯26小時內 │溯26小時內 │
├───────┼────────┼────────┼────────┤
│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5 年度│臺北地檢105 年度│臺北地檢105 年度│
│年 度 案 號│撤緩毒偵字第 │撤緩毒偵字第 │撤緩毒偵字第 │
│ │121 號 │121 號 │121 號 │
├───┬───┼────────┼────────┼────────┤
│ │法 院│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 │ │898號 │898號 │898號 │
│ ├───┼────────┼────────┼────────┤
│ │判 決│105 年12月29日 │105 年12月29日 │105 年12月29日 │
│事實審│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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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確定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 判決 │ │898號 │898號 │898號 │
│ ├───┼────────┼────────┼────────┤
│ │判決確│106 年1月24日 │ 106 年1月24日 │ 106 年1月24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北地檢106 年度│臺北地檢106 年度│臺北地檢106 年度│
│ │執字第1865號 │執字第1865號 │執字第1865號 │
│ │(編號3 至16應執│(編號3 至16應執│(編號3 至16應執│
│ │行有期徒刑3 年6 │行有期徒刑3 年6 │行有期徒刑3 年6 │
│ │月) │月) │月) │
├───────┼────────┴────────┴────────┤
│ │編號1 至16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聲字第690 號裁定│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 │
└───────┴──────────────────────────┘
┌───────┬────────┬────────┬────────┐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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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2 月25日回│105 年3 月19日回│105 年4 月18日回│
│ │溯26小時內 │溯26小時內 │溯26小時內 │
├───────┼────────┼────────┼────────┤
│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5 年度│臺北地檢105 年度│臺北地檢105 年度│
│年 度 案 號│撤緩毒偵字第 │撤緩毒偵字第 │撤緩毒偵字第 │
│ │121 號 │121 號 │12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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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 │ │898號 │898號 │898號 │
│ ├───┼────────┼────────┼────────┤
│ │判 決│105 年12月29日 │105 年12月29日 │105 年12月29日 │
│事實審│日 期│ │ │ │
├───┼───┼────────┼────────┼────────┤
│ │法 院│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確定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 判決 │ │898號 │898號 │898號 │
│ ├───┼────────┼────────┼────────┤
│ │判決確│106 年1月24日 │ 106 年1月24日 │ 106 年1月24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北地檢106 年度│臺北地檢106 年度│臺北地檢106 年度│
│ │執字第1865號 │執字第1865號 │執字第1865號 │
│ │(編號3 至16應執│(編號3 至16應執│(編號3 至16應執│
│ │行有期徒刑3 年6 │行有期徒刑3 年6 │行有期徒刑3 年6 │
│ │月) │月) │月) │
│ ├────────┴────────┴────────┤
│ │編號1 至16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聲字第690 號裁定│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5 月3 日 │104 年9 月18日 │104 年11月19日回│
│ │ │ │溯96小時內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5 年度│臺北地檢105 年度│臺北地檢105 年度│
│年 度 案 號│撤緩毒偵字第 │撤緩毒偵字第 │撤緩毒偵字第 │
│ │121 號 │121 號 │121 號 │
├───┬───┼────────┼────────┼────────┤
│ │法 院│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 │ │898號 │898號 │898號 │
│ ├───┼────────┼────────┼────────┤
│ │判 決│105 年12月29日 │105 年12月29日 │105 年12月29日 │
│事實審│日 期│ │ │ │
├───┼───┼────────┼────────┼────────┤
│ │法 院│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確定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 判決 │ │898號 │898號 │898號 │
│ ├───┼────────┼────────┼────────┤
│ │判決確│106 年1月24日 │ 106 年1月24日 │ 106 年1月24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北地檢106 年度│臺北地檢106 年度│臺北地檢106 年度│
│ │執字第1865號 │執字第1865號 │執字第1865號 │
│ │(編號3 至16應執│(編號3 至16應 │(編號3 至16應執│
│ │行有期徒刑3 年6 │ 行有期徒刑3 年 │行有期徒刑3 年6 │
│ │月) │ 6月) │月) │
│ ├────────┴────────┴────────┤
│ │編號1 至16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聲字第690 號裁定│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2 月25 日 │105 年3 月19日 │105 年4 月18日回│
│ │回溯96小時內 │回溯96小時內 │溯96小時內 │
├───────┼────────┼────────┼────────┤
│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5 年度│臺北地檢105 年度│臺北地檢105 年度│
│年 度 案 號│撤緩毒偵字第 │撤緩毒偵字第 │撤緩毒偵字第 │
│ │121 號 │121 號 │121 號 │
├───┬───┼────────┼────────┼────────┤
│ │法 院│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 │ │898號 │898號 │898號 │
│ ├───┼────────┼────────┼────────┤
│ │判 決│105 年12月29日 │105 年12月29日 │105 年12月29日 │
│事實審│日 期│ │ │ │
├───┼───┼────────┼────────┼────────┤
│ │法 院│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確定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 判決 │ │898號 │898號 │898號 │
│ ├───┼────────┼────────┼────────┤
│ │判決確│106 年1月24日 │ 106 年1月24日 │ 106 年1月24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北地檢106 年度│臺北地檢106 年度│臺北地檢106 年度│
│ │執字第1865號 │執字第1865號 │執字第1865號 │
│ │(編號3 至16應執│(編號3 至16應執│(編號3 至16應執│
│ │行有期徒刑3 年6 │行有期徒刑3 年6 │行有期徒刑3 年6 │
│ │月) │月) │月) │
│ ├────────┴────────┴────────┤
│ │編號1 至16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聲字第690 號裁定│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 │
└───────┴──────────────────────────┘
┌───────┬────────┬────────┬────────┐
│ 編 號 │ 16 │ 17 │ 18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 有期徒刑3年6月│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5 月16日 │105 年1 月16日 │105 年2 月1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5 年度│臺北地檢105 年度│臺北地檢105 年度│
│年 度 案 號│撤緩毒偵字第 │毒偵字第2165 號 │毒偵字第2165 號 │
│ │121 號 │ │ │
├───┬───┼────────┼────────┼────────┤
│ │法 院│臺北地院 │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上訴字第│105 年度上訴字第│
│ │ │898號 │2947 號 │2947 號 │
│ ├───┼────────┼────────┼────────┤
│ │判 決│105 年12月29日 │106年2月23日 │106年2月23日 │
│事實審│日 期│ │ │ │
├───┼───┼────────┼────────┼────────┤
│ │法 院│臺北地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 確定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上訴字第│105 年度上訴字第│
│ 判決 │ │898號 │2947 號 │2947 號 │
│ ├───┼────────┼────────┼────────┤
│ │判決確│106 年1月24日 │ 106年3月18日 │106年3月18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北地檢106 年度│臺北地檢106 年度│臺北地檢106 年度│
│ │執字第1865號 │執字第2445號 │執字第2445號 │
│ │(編號3 至16應執│(編號17至25應執│(編號17至25應執│
│ │行有期徒刑3 年6 │行有期徒刑4 年6 │行有期徒刑4 年6 │
│ │月) │月) │月) │
│ ├────────┤ │ │
│ │編號1 至16經臺灣│ │ │
│ │臺北地方法院106 │ │ │
│ │年度聲字第690 號│ │ │
│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4年10月) │ │ │
└───────┴────────┴────────┴────────┘
┌───────┬────────┬────────┬────────┐
│ 編 號 │ 19 │ 20 │ 21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3 年8月 │有期徒刑3 年8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3 月9日 │105 年2 月21日 │105 年2 月2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5 年度│臺北地檢105 年度│臺北地檢105 年度│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2165 號 │毒偵字第2165 號 │毒偵字第2165 號 │
│ │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105 年度上訴字第│105 年度上訴字第│
│ │ │2947 號 │2947 號 │2947 號 │
│ ├───┼────────┼────────┼────────┤
│ │判 決│106年2月23日 │106年2月23日 │106年2月23日 │
│事實審│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 確定 │案 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105 年度上訴字第│105 年度上訴字第│
│ 判決 │ │2947 號 │2947 號 │2947 號 │
│ ├───┼────────┼────────┼────────┤
│ │判決確│106 年3月18日 │ 106 年3月18日 │ 106 年3月18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北地檢106 年度│臺北地檢106 年度│臺北地檢106 年度│
│ │執字第2445號 │執字第2445號 │執字第2445號 │
│ │(編號17至25應執│(編號17至25應執│(編號17至25應 │
│ │行有期徒刑4 年6 │行有期徒刑4 年6 │ 行有期徒刑4 年 │
│ │月) │月) │ 6 月) │
└───────┴────────┴────────┴────────┘
┌───────┬────────┬────────┬────────┐
│ 編 號 │ 22 │ 23 │ 24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年8月 │有期徒刑3 年8月 │有期徒刑3 年8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3 月20日 │105 年2 月25日 │105 年1 月1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5 年度│臺北地檢105 年度│臺北地檢105 年度│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2165 號 │毒偵字第2165 號 │毒偵字第2165 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105 年度上訴字第│105 年度上訴字第│
│ │ │2947 號 │2947 號 │2947 號 │
│ ├───┼────────┼────────┼────────┤
│ │判 決│106年2月23日 │106年2月23日 │106年2月23日 │
│事實審│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 確定 │案 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105 年度上訴字第│105 年度上訴字第│
│ 判決 │ │2947 號 │2947 號 │2947 號 │
│ ├───┼────────┼────────┼────────┤
│ │判決確│106 年3月18日 │ 106 年3月18日 │ 106 年3月18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北地檢106 年度│臺北地檢106 年度│臺北地檢106 年度│
│ │執字第2445號 │執字第2445號 │執字第2445號 │
│ │(編號17至25應執│(編號17至25應執│(編號17至25應執│
│ │行有期徒刑4 年6 │行有期徒刑4 年6 │行有期徒刑4 年6 │
│ │月) │月)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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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25 │ 26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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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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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年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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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 月16日 │105 年2 月16日 │105 年4 月26日 │
│ │ │回溯26小時內 │回溯26小時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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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5 年度│臺北地檢105 年度│臺北地檢105 年度│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2165 號 │偵字第9186號 │偵字第918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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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105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訴字第 │
│ │ │2947 號 │268號 │2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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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6年2月23日 │105年9月7日 │105年9月7日 │
│事實審│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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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確定 │案 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105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訴字第 │
│ 判決 │ │2947 號 │268號 │2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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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106 年3月18日 │ 105 年9月27日 │ 105 年9月27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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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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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北地檢106 年度│臺北地檢106 年度│臺北地檢106 年度│
│ │執字第2445號 │執字第2450號 │執字第2450號 │
│ │(編號17至25應執│(編號26至29應執│(編號26至29應執│
│ │行有期徒刑4 年6 │行有期徒刑10月)│行有期徒刑10月)│
│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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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28 │ 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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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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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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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 年2 月16日回│105 年4 月26日回│ │
│ │溯96小時內 │溯96小時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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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5 年度│臺北地檢105 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9186 號 │偵字第9186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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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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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訴字第 │ │
│ │ │268號 │26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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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5年9月7日 │105年9月7日 │ │
│事實審│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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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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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訴字第 │ │
│ 判決 │ │268號 │26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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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105 年9月27日 │105 年9月27日 │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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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
│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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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北地檢106 年度│臺北地檢106 年度│ │
│ │執字第2450號 │執字第2450號 │ │
│ │(編號26至29應執│(編號26至29應執│ │
│ │行有期徒刑10月)│行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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