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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韓樹法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並經過最高法院判決確定。他申請假釋後,在假釋中被要求支付保護管束。法院認為他的聲請正當,因此裁定準許。此外,法院還確認了先前提供的證明材料和假釋出獄人的保護管束名冊。申請人有5天的時間提出抗告狀。
<摘要完畢>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韓樹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韓樹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韓樹法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矚上訴字第4 號判處有期徒刑6 年2 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
於民國103 年5 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4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4 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4191 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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