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文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4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文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文豪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受刑人賴文豪因犯詐欺等罪,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