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6,聲,1380,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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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玉女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案號:106年執聲付字第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玉女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玉女因詐欺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於民國105年3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5罪)、8月(4罪)、9月(3罪)、7月、11月(2罪),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吳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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