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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明翰(原名游萬枝)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明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明翰(下稱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後本院以104年度交上訴字第146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3459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5年7月1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6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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