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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銀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聲字第5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0條原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一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第二項)」。
對於裁判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
亦即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
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妨害家庭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其中附表編號1 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 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嗣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稽。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附表編號1 之數罪曾經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之內部性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又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數罪,雖已於101 年3 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前揭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惟因與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合併定應執行刑,至已執行之刑期部分,則屬就所定應執行刑於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併予指明。
四、另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 之犯罪日期欄及附表編號2 之罪名欄記載有誤,爰予更正,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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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是否為得│備註 │
│ │ │ │ ├───┬────┬────┼───┬────┬────┤易科罰金│ │
│ │ │ │ │法 院 │ 案 號 │判決日期│法 院 │ 案 號 │判決確定│或易服社│ │
│ │ │ │ │ │ │ │ │ │日期 │會勞動之│ │
│號│ │ │ │ │ │ │ │ │ │案件 │ │
├─┼──┼───┼────┼───┼────┼────┼───┼────┼────┼────┼────┤
│1 │妨害│有期徒│99年5 月│臺灣彰│100 年度│100 年12│臺灣彰│100 年度│101 年2 │ 是 │彰化地檢│
│ │家庭│刑2 月│5 日至99│化地方│簡字第22│月19日 │化地方│簡字第22│月14日 │ │101 年度│
│ │ │(共3 │年6 月間│法院 │62號 │ │法院 │62號 │ │ │執字第95│
│ │ │罪) │之某3日 │ │ │ │ │ │ │ │1 號(曾│
│ │ │ │ │ │ │ │ │ │ │ │經定應執│
│ │ │ │ │ │ │ │ │ │ │ │行有期徒│
│ │ │ │ │ │ │ │ │ │ │ │刑4 月,│
│ │ │ │ │ │ │ │ │ │ │ │已執行完│
│ │ │ │ │ │ │ │ │ │ │ │畢) │
├─┼──┼───┼────┼───┼────┼────┼───┼────┼────┼────┼────┤
│2 │成年│有期徒│99年12月│臺灣高│103 年度│103 年7 │臺灣高│103 年度│103 年8 │ 否 │桃園地檢│
│ │人故│刑4年 │4日 │等法院│侵上訴字│月9日 │等法院│侵上訴字│月11日 │ │103 年度│
│ │意對│ │ │ │第133號 │ │ │第133號 │ │ │執字第13│
│ │少年│ │ │ │ │ │ │ │ │ │343 號(│
│ │犯乘│ │ │ │ │ │ │ │ │ │106 年度│
│ │機性│ │ │ │ │ │ │ │ │ │執緝字第│
│ │交 │ │ │ │ │ │ │ │ │ │18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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