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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青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背信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青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青良因背信案件,經鈞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208 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105 年4 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5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12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120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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