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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冠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冠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冠吾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鈞院以102年度金上訴字第5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104年8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34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343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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