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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YANG DAN (中文名楊啟惠,原名YONG DANNY KEIH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聲字第5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ANG DAN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YANG DAN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為附表編號1 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
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小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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