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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全世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全世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對受刑人全世明於民國104 年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
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均於102年1月25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並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有利於受刑人,且第50條第2項亦賦予受刑人權限,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得否依刑法第51條併合處罰,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本件犯行均在修法後,無庸比較新舊法,應適用修正後之法律規定,是於檢察官檢附受刑人欲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思表示時,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全世明因竊盜等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檢附受刑人全世明之聲請定應執行刑切結書,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林銓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于耀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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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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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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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8月(共3次) │ 有期徒刑9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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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4年12月24日 │104年9月10日、104年9月│ 104年10月5日 │
│ │ │24日、104年10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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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 │
│ │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第166號、第170號、105 │第166號、第170號、105 │
│年 度 及 案 號│3700號 │年度偵字第534號 │年度偵字第5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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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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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案 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772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308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308號 │
│ │ │ │ │ │
│ ├────┼───────────┼───────────┼───────────┤
│事實審│ │ │ │ │
│ │判決日期│ 105年5月4日 │ 105年10月12日 │ 105年10月12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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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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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案 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772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308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308號 │
│ │ │ │ │ │
│ ├────┼───────────┼───────────┼───────────┤
│判 決│判決確定│ │ │ │
│ │ │ 105年6月13日 │ 105年10月12日 │ 105年10月12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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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備 註 │ │ 編號2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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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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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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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共2次)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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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8月27日、104年9月│ 104年11月6日 │ 104年8月26日 │
│ │1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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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 │新北地檢104 年度毒偵字│
│ │第166號、第170號、105 │第166號、第170號、105 │第6397號、105 年度偵字│
│年 度 及 案 號│年度偵字第534號 │年度偵字第534號 │第49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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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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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案 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08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308號 │ 105年度審訴字第379號 │
│ │ │ │ │ │
│ ├────┼───────────┼───────────┼───────────┤
│事實審│ │ │ │ │
│ │判決日期│ 105年10月12日 │ 105年10月12日 │ 105年4月13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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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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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案 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308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08號 │ 105年度審訴字第379號 │
│ │ │ │ │ │
│ ├────┼───────────┼───────────┼───────────┤
│判 決│判決確定│ │ │ │
│ │ │ 105年10月12日 │ 105年10月12日 │ 105年12月1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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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2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2年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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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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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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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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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4年11月4日 │ 104年12月27日 │ 104年10月2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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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 │
│ │11380號、105年度毒偵緝│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及 案 號│字第48號 │17060號 │13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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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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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913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4723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218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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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 │105年10月26日(檢察官 │ │ │
│ │判決日期│聲請誤載為105年12月26 │ 106年1月24日 │ 105年12月29日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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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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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913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4723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218號 │
│ │ │ │ │ │
│ ├────┼───────────┼───────────┼───────────┤
│判 決│判決確定│ │ │ │
│ │ │ 106年1月3日 │ 106年3月1日 │ 106年2月2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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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備 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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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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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罪 名│ 竊盜 │ 傷害 │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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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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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4年7月23日 │ 104年6月20日 │ 104年7月19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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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
│ │18139號、第23102號、第│18139號、第23102號、第│18139號、第23102號、第│
│年 度 及 案 號│26145號 │26145號 │261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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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 │ │ │
│ ├────┼───────────┼───────────┼───────────┤
│ │ │ │ │ │
│ │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 │ 104年度訴字第1073號 │ 105年度訴字第199號 │
│ │ │ │ │ │
│ ├────┼───────────┼───────────┼───────────┤
│事實審│ │ │ │ │
│ │判決日期│ 106年3月22日 │ 105年7月1日 │ 105年7月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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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 │ │
│ ├────┼───────────┼───────────┼───────────┤
│ │ │ │ │ │
│ │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 │
│ │ │ │ │ │
│ ├────┼───────────┼───────────┼───────────┤
│判 決│判決確定│ │ │ │
│ │ │ 106年3月22日 │ 105年12月29日 │ 105年12月29日 │
│ │日 期│ │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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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備 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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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3 │ 14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4年7月24日 │ 104年10月6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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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 │ │
│偵查(自訴)機關│第6511號、第6902號、第│第6511號、第6902號、第│ │
│ │7636號、105年度毒偵字 │7636號、105年度毒偵字 │ │
│年 度 及 案 號│第619號 │第61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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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 │
│最 後│ │ │ │ │
│ ├────┼───────────┼───────────┼───────────┤
│ │ │ │ │ │
│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1073號 │ 104年度訴字第1073號 │ │
│ │ │ │ │ │
│ ├────┼───────────┼───────────┼───────────┤
│事實審│ │ │ │ │
│ │判決日期│ 105年7月1日 │ 105年7月1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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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
│確 定│ │ │ │ │
│ ├────┼───────────┼───────────┼───────────┤
│ │ │ │ │ │
│ │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 │ │
│ │ │ │ │ │
│ ├────┼───────────┼───────────┼───────────┤
│判 決│判決確定│ │ │ │
│ │ │ 105年12月29日 │ 105年12月29日 │ │
│ │日 期│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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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備 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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