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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瑋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瑋麟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瑋麟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
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 年台非字第298號判決要旨參照)。
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合先敘明。
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但如個案適用修正前後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者,即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判決、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於合併處罰之規定業經修正,並由總統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號令公布,於同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改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條文並未更動本文部分,僅加入但書及第2項規定,且修正後但書之規定,乃針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可否合併處罰之情形加以修正。
據此,本件受刑人如附表一編號1至3、5、6所示之罪雖均係於上揭條文公布施行前所犯,然其所犯各罪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無上揭條文但書規定之適用,是本件適用新舊法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暨會議決議意旨,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合先敘明。
四、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依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
而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8項,即依上開解釋意旨,修正為:「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五、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詐欺、傷害等罪,先後經本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
而附表一編號5所示本院為犯罪事實判決日期為105年12月28日,同日確定,附表一編號6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犯罪事實判決日期為105年11月4日,上訴經本院於106年2月24日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上訴確定,是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附表一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認為正當,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146罪,除附表一編4所示罪名為傷害罪,其餘附表一編號1至3、5、6所示145罪,係其加入同一詐欺集團後,自101年6月26日至101年9月27日止所犯,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之詐欺罪,各次犯罪時間極為密接,所侵犯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高,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等所呈現之人格層面予以觀察,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被告犯行之總體不法內涵;
暨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從應報、預防之刑罰目的以觀,及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始符罪責相當原則,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六、至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於103年10月2日以103年度聲字第31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104年5月18日入監執行,並於105年3月6日執行完畢出監,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附表一編號5、6所示之罪係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上開說明,僅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
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林婷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附表一:
┌────┬───────────┬───────────┬───────────┐
│編 號│ 1 │ 2 │ 3 │
│ │ │ │ │
├────┼───────────┼───────────┼───────────┤
│罪 名│ 詐 欺 │ 詐 欺 │ 詐 欺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日。(共64次) │1日。(共3次) │1日。 │
├────┼───────────┼───────────┼───────────┤
│犯罪日期│101年7月6日至101年9月 │101年9月27日23時許、 │101年9月27日23時1分許 │
│ │24日,詳如附表二之1所 │101年9月27日22時14分許│(聲請書附表編號3誤載 │
│ │示 │、101年9月27日23時許 │為103年9月27日) │
├────┼───────────┼───────────┼───────────┤
│偵查(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訴)機關│101年度偵字第13377號、│102年度偵字第15951號、│102年度偵字第15951號、│
│年度案號│第13378號、第13379號、│第15952號 │第15952號 │
│ │第13380號、第13381號、│ │ │
│ │第13405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 │ │ │
│後├──┼───────────┼───────────┼───────────┤
│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71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90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90號 │
│實│ │ │ │ │
│審├──┼───────────┼───────────┼───────────┤
│ │判決│103年3月19日 │102年12月20日 │102年12月2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71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90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90號 │
│判│ │ │ │ │
│決├──┼───────────┼───────────┼───────────┤
│ │確定│103年3月19日 │103年1月27日 │103年1月27日 │
│ │日期│ │ │ │
├─┴──┼───────────┼───────────┼───────────┤
│備 註│1.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各│1.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各│1.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各│
│ │ 罪經本院103年度聲字 │ 罪經本院103年度聲字 │ 罪經本院103年度聲字 │
│ │ 第3118號裁定應執行有│ 第3118號裁定應執行有│ 第3118號裁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 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 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
│ │ 104年5月18日入監執行│ 104年5月18日入監執行│ 104年5月18日入監執行│
│ │ ,105年3月6日徒刑執 │ ,105年3月6日徒刑執 │ ,105年3月6日徒刑執 │
│ │ 行期滿出監。 │ 行期滿出監。 │ 行期滿出監。 │
│ │2.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各│2.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各│2.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各│
│ │ 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聲 │ 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聲 │ 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聲 │
│ │ 字第851號裁定應執行 │ 字第851號裁定應執行 │ 字第851號裁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
┌────┬───────────┬───────────┬───────────┐
│編 號│ 4 │ 5 │ 6 │
│ │ │ │ │
├────┼───────────┼───────────┼───────────┤
│罪 名│ 傷 害 │ 詐 欺 │ 詐 欺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日。 │1日。(共26次) │1日。(共51次) │
├────┼───────────┼───────────┼───────────┤
│犯罪日期│102年3月19日 │101年9月7日至101年9月 │101年6月26日至101年9月│
│ │ │11日,詳如附表二之2所 │18日,詳如附表二之3所 │
│ │ │示 │示 │
├────┼───────────┼───────────┼───────────┤
│偵查(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訴)機關│102年度偵字第8478號、 │102年度偵字第14988號 │104年度偵字第3405號、 │
│年度案號│第10253號、第17538號 │ │第28404號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 │ │ │
│後├──┼───────────┼───────────┼───────────┤
│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72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633號 │104年度易字第654號、 │
│實│ │ │ │105年度易字第825號 │
│審├──┼───────────┼───────────┼───────────┤
│ │判決│103年7月24日 │105年12月28日 │105年11月4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72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633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85號 │
│判│ │ │ │(形式判決) │
│決├──┼───────────┼───────────┼───────────┤
│ │確定│103年7月24日 │105年12月28日 │106年2月24日 │
│ │日期│ │ │ │
├─┴──┼───────────┼───────────┼───────────┤
│備 註│1.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各│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各罪│ │
│ │ 罪經本院103年度聲字 │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 │ │
│ │ 第3118號裁定應執行有│8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 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刑3年6月確定。 │ │
│ │ 104年5月18日入監執行│ │ │
│ │ ,105年3月6日徒刑執 │ │ │
│ │ 行期滿出監。 │ │ │
│ │2.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各│ │ │
│ │ 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聲 │ │ │
│ │ 字第851號裁定應執行 │ │ │
│ │ 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 │
└────┴───────────┴───────────┴───────────┘
附表二之1:
┌───┬──────────┬───┬───────────┬───┬───────────┐
│編號 │犯罪時間 │編號 │犯罪時間 │編號 │犯罪時間 │
├───┼──────────┼───┼───────────┼───┼───────────┤
│ 1 │101.09.22晚上10:00 │ 23 │101.08.29晚上08:47 │ 45 │101.08.14下午04:30 │
├───┼──────────┼───┼───────────┼───┼───────────┤
│ 2 │101.09.22晚上08:00 │ 24 │101.09.20下午06:30 │ 46 │101.08.15上午10:00 │
├───┼──────────┼───┼───────────┼───┼───────────┤
│ 3 │101.09.22某時許 │ 25 │101.09.18上午09:30 │ 47 │101.08.15 │
├───┼──────────┼───┼───────────┼───┼───────────┤
│ 4 │101.09.22晚上09:00 │ 26 │101.09.18晚上09:30 │ 48 │101.08.16 │
├───┼──────────┼───┼───────────┼───┼───────────┤
│ 5 │101.09.24某時許 │ 27 │101.09.18 │ 49 │101.08.17中午12:40 │
├───┼──────────┼───┼───────────┼───┼───────────┤
│ 6 │101.08.25某時許 │ 28 │101.09.18晚上09:28 │ 50 │101.08.18凌晨01:00 │
├───┼──────────┼───┼───────────┼───┼───────────┤
│ 7 │101.08.24下午03:00 │ 29 │101.09.18晚上09:00 │ 51 │101.08.18上午09:00 │
├───┼──────────┼───┼───────────┼───┼───────────┤
│ 8 │101.08.27中午12:00 │ 30 │101.09.18上午07:08 │ 52 │101.08.15凌晨00:02 │
├───┼──────────┼───┼───────────┼───┼───────────┤
│ 9 │101.08.26晚上10:00 │ 31 │101.09.18晚上07:00 │ 53 │101.08.14晚上10:00 │
├───┼──────────┼───┼───────────┼───┼───────────┤
│ 10 │101.08.26下午03:00 │ 32 │101.09.18晚上07:00 │ 54 │101.08.18下午04:55 │
├───┼──────────┼───┼───────────┼───┼───────────┤
│ 11 │101.08.26中午12:00 │ 33 │101.09.20晚上08:20 │ 55 │101.08.14 │
├───┼──────────┼───┼───────────┼───┼───────────┤
│ 12 │101.08.26中午12:58 │ 34 │101.09.20 │ 56 │101.08.18 │
├───┼──────────┼───┼───────────┼───┼───────────┤
│ 13 │101.08.26下午06:20 │ 35 │101.07.06晚上09:00 │ 57 │101.08.30下午06:01 │
├───┼──────────┼───┼───────────┼───┼───────────┤
│ 14 │101.08.26 │ 36 │101.07.06晚上08:44 │ 58 │101.08.29下午02:00 │
├───┼──────────┼───┼───────────┼───┼───────────┤
│ 15 │101.08.26 │ 37 │101.07.06晚上09:00 │ 59 │101.08.29下午04:54 │
├───┼──────────┼───┼───────────┼───┼───────────┤
│ 16 │101.08.29 │ 38 │101.08.30凌晨01:00 │ 60 │101.08.29晚上07:00 │
├───┼──────────┼───┼───────────┼───┼───────────┤
│ 17 │101.08.29晚上09:04 │ 39 │101.08.29晚上10:30 │ 61 │101.08.29下午06:00 │
├───┼──────────┼───┼───────────┼───┼───────────┤
│ 18 │101.08.29下午07:24 │ 40 │101.08.29下午05:00 │ 62 │101.08.28中午12:00 │
│ │ │ │ │ │(聲請書附表編1誤載為 │
│ │ │ │ │ │101.05.28) │
├───┼──────────┼───┼───────────┼───┼───────────┤
│ 19 │101.08.28上午06:00 │ 41 │101.08.29下午05:54 │ 63 │101.08.28上午11:00 │
├───┼──────────┼───┼───────────┼───┼───────────┤
│ 20 │101.08.28下午06:30 │ 42 │101.08.28下午02:30 │ 64 │101.08.29上午10:00 │
├───┼──────────┼───┼───────────┼───┼───────────┤
│ 21 │101.08.28 │ 43 │101.08.29中午12:00 │ │ │
├───┼──────────┼───┼───────────┼───┼───────────┤
│ 22 │101.08.29晚上09:15 │ 44 │101.08.14 │ │ │
└───┴──────────┴───┴───────────┴───┴───────────┘
附表二之2
┌───┬──────────┬───┬───────────┬───┬───────────┐
│編號 │犯罪時間 │編號 │犯罪時間 │編號 │犯罪時間 │
├───┼──────────┼───┼───────────┼───┼───────────┤
│ 1 │101.09.08凌晨00:26 │ 10 │101.09.10下午02:10 │ 19 │101.09.10晚間09:12 │
│ │101.09.08上午09:23 │ │ │ │ │
├───┼──────────┼───┼───────────┼───┼───────────┤
│ 2 │101.09.08下午02:09 │ 11 │101.09.10晚間06:21 │ 20 │101.09.11凌晨00:42 │
├───┼──────────┼───┼───────────┼───┼───────────┤
│ 3 │101.09.09凌晨01:48 │ 12 │101.09.10下午02:30 │ 21 │101.09.11晚間06:50 │
├───┼──────────┼───┼───────────┼───┼───────────┤
│ 4 │101.09.08晚間10:24 │ 13 │101.09.08下午02:41 │ 22 │101.09.10晚間10:54 │
│ │101.09.09下午04:46 │ │ │ │ │
├───┼──────────┼───┼───────────┼───┼───────────┤
│ 5 │101.09.08凌晨某時 │ 14 │101.09.08下午03:34 │ 23 │101.09.11上午09:00 │
│ │101.09.08上午10:37 │ │ │ │ │
├───┼──────────┼───┼───────────┼───┼───────────┤
│ 6 │101.09.08晚間08:35 │ 15 │101.09.08下午04:25 │ 24 │101.09.07下午02:31 │
├───┼──────────┼───┼───────────┼───┼───────────┤
│ 7 │101.09.07上午10:00 │ 16 │101.09.08下午02:49 │ 25 │101.09.08下午02:27 │
├───┼──────────┼───┼───────────┼───┼───────────┤
│ 8 │101.09.08晚間09:15 │ 17 │101.09.10晚間08:03 │ 26 │101.09.07下午02:21 │
├───┼──────────┼───┼───────────┼───┼───────────┤
│ 9 │101.09.10下午03:43 │ 18 │101.09.11下午02:51 │ │ │
└───┴──────────┴───┴───────────┴───┴───────────┘
附表二之3
┌───┬──────────┬───┬───────────┬───┬───────────┐
│編號 │犯罪時間 │編號 │犯罪時間 │編號 │犯罪時間 │
├───┼──────────┼───┼───────────┼───┼───────────┤
│ 1 │101.09.18下午06:12 │ 18 │101.09.03下午05:35 │ 35 │101.07.21下午04:16 │
├───┼──────────┼───┼───────────┼───┼───────────┤
│ 2 │101.06.26上午11:00 │ 19 │101.09.03下午06:05 │ 36 │101.07.21下午05:05 │
│ │ 至 │ │ │ │ │
│ │101.06.27下午01:44 │ │ │ │ │
├───┼──────────┼───┼───────────┼───┼───────────┤
│ 3 │101.06.26晚間07:00 │ 20 │101.09.03下午05:44 │ 37 │101.07.22下午02:19 │
│ │ 至 │ │ │ │ │
│ │101.06.27凌晨00:31 │ │ │ │ │
├───┼──────────┼───┼───────────┼───┼───────────┤
│ 4 │101.06.27下午03:00 │ 21 │101.09.03下午05:00 │ 38 │101.07.22下午03:45 │
├───┼──────────┼───┼───────────┼───┼───────────┤
│ 5 │101.06.27下午06:08 │ 22 │101.09.03下午04:48 │ 39 │101.07.22下午02:39 │
├───┼──────────┼───┼───────────┼───┼───────────┤
│ 6 │101.06.27下午06:19 │ 23 │101.09.02晚間09:28 │ 40 │101.07.22下午03:33 │
├───┼──────────┼───┼───────────┼───┼───────────┤
│ 7 │101.08.31下午04:00 │ 24 │101.09.06晚間08:45 │ 41 │101.07.22下午04:17 │
├───┼──────────┼───┼───────────┼───┼───────────┤
│ 8 │101.06.24晚間09:31 │ 25 │101.06.28上午09:30 │ 42 │101.07.23下午05:00 │
├───┼──────────┼───┼───────────┼───┼───────────┤
│ 9 │101.06.28下午01:10 │ 26 │101.07.13晚間07:00 │ 43 │101.07.23某時許 │
├───┼──────────┼───┼───────────┼───┼───────────┤
│ 10 │101.07.09晚間07:00 │ 27 │101.07.13晚間07:00 │ 44 │101.07.23下午05:08 │
├───┼──────────┼───┼───────────┼───┼───────────┤
│ 11 │101.07.09晚間08:30 │ 28 │101.07.13下午06:30 │ 45 │101.07.23晚間07:03 │
├───┼──────────┼───┼───────────┼───┼───────────┤
│ 12 │101.08.31上午10:50 │ 29 │101.07.14下午02:00 │ 46 │101.07.23晚間09:00 │
├───┼──────────┼───┼───────────┼───┼───────────┤
│ 13 │101.09.02下午04:40 │ 30 │101.07.14下午03:25 │ 47 │101.07.23某時許 │
├───┼──────────┼───┼───────────┼───┼───────────┤
│ 14 │101.09.02晚間08:00 │ 31 │101.07.14晚間09:30 │ 48 │101.07.23晚間07:00 │
├───┼──────────┼───┼───────────┼───┼───────────┤
│ 15 │101.09.02下午03:30 │ 32 │101.07.14晚間10:00 │ 49 │101.08.27下午05:45 │
├───┼──────────┼───┼───────────┼───┼───────────┤
│ 16 │101.09.02下午03:47 │ 33 │101.07.14下午04:00 │ 50 │101.09.02晚間09:15 │
├───┼──────────┼───┼───────────┼───┼───────────┤
│ 17 │101.09.03下午05:37 │ 34 │101.07.21下午02:50 │ 51 │101.09.18某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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