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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仕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聲字第2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仕瑋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又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仕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同條第2項、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仕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一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卷附聲請切結書可佐(見本院卷第6 頁);
而如附表二所示各編號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檢察官本得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至於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依法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79 號、第144 號、院字2702號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吳維雅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璽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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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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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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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
│ 宣 告 刑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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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2月6日 │104年3月15日 │104年5月6日 │
│ │ │(經本院更正) │(經本院更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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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8 │署104年度毒偵字第 │署104年度毒偵字第 │
│ │04號 │2595號 │15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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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 │ │ │
│ ├────┼──────────┼──────────┼──────────┤
│ │案 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00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05 │105年度上訴字第9號 │
│ │ │ │號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24日 │104年6月26日 │105年3月17日 │
│ │ │ │(經本院更正)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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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 │ │ │
│ ├────┼──────────┼──────────┼──────────┤
│ │案 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00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05 │105年度上訴字第9號 │
│ │ │ │號 │ │
│判 決├────┼──────────┼──────────┼──────────┤
│ │判 決│104年7月15日 │104年7月21日 │105年4月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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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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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4年度執字第12242│署104年度執字第11760│署105年度執助字第 │
│ │號 │號 │1806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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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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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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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1年 │ │ │
│ 宣 告 刑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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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4月27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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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 │
│ 年 度 案 號 │署104年度偵字第3093 │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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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 │ │
│ │ │ │ │ │
│ ├────┼──────────┼──────────┼──────────┤
│ │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67號│ │ │
│ │ │ │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26日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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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 │ │
│ │ │ │ │ │
│ ├────┼──────────┼──────────┼──────────┤
│ │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67號│ │ │
│ │ │ │ │ │
│判 決├────┼──────────┼──────────┼──────────┤
│ │判 決│105年6月15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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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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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 │
│ │署105年度執字第10529│ │ │
│ │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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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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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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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
│ 宣 告 刑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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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9月9日 │104年9月15日 │104年10月13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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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4度毒偵字第8440 │署104年度毒偵字第700│署104年度毒偵字第700│
│ │號 │8、7766號(經本院更 │8、7766號(經本院更 │
│ │ │正)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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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 │ │ │
│ ├────┼──────────┼──────────┼──────────┤
│ │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345 │105年度審訴字第315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15號│
│ │ │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624號│105年度審易字第624號│
│ │ │ │(經本院更正) │(經本院更正)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1月4日 │105年3月31日 │105年3月31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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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 │ │ │
│ ├────┼──────────┼──────────┼──────────┤
│ │案 號│105年度上易字第452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15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15號│
│ │ │ │105年度審易字第624號│105年度審易字第624號│
│判 決├────┼──────────┼──────────┼──────────┤
│ │判 決│105年3月14日 │105年4月26日 │105年4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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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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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5年度執字第4954 │署105年度執字第7779 │署105年度執字第7779 │
│ │號 │號 │號 │
│ │ ├──────────┴──────────┤
│ │ │編號2-3經原判決定刑為徒刑1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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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宣 告 刑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8月9日 │104年8月21日 │104年8月21日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4年度毒偵字第 │署104年度毒偵字第 │署104年度毒偵字第 │
│ │5868號 │6206號 │62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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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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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85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44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44號│
│ │ │ │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21日 │105年5月12日 │105年5月12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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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 │ │ │
│ ├────┼──────────┼──────────┼──────────┤
│ │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85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44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44號│
│ │ │ │ │ │
│判 決├────┼──────────┼──────────┼──────────┤
│ │判 決│105年5月21日 │105年5月31日 │105年5月31日 │
│ │確定日期│ │ │(經本院更正)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5年度執字第10219│署105年度執字第10528│署105年度執字第10528│
│ │號 │號 │號 │
│ │ ├──────────┴──────────┤
│ │ │編號5-6經原判決定刑為徒刑1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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