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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 年度執聲字第2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專指有審理事實職權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不包括第三審法院在內(司法院院字第1571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104 年台抗字第144 號、第281 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按第三審為法律審,除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外,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1項亦有明定。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的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決定之。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陳文健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判處罪刑,受刑人提起上訴後,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經受刑人撤回上訴而確定;
其餘之罪則經本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2096號判決就附表編號2 至13所示之罪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則經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06年1 月12日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369 號判決就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罪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則經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是編號2 至13,其最後事實審法院應為士林地院,聲請書附表載為本院,應予更正。
另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雖經最高法院撤銷而自為判決,其判決理由已敘明此部分之撤銷,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而自為判決,依前開說明,本院乃該罪最後事實審法院,自得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管轄法院。
另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05 年10月25日)之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二)又本件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之罪,曾經士林地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有上開判決書(見本院卷第15至26頁)及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
又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4)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 至13),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其簽名之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 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本院審核後,認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內部性界限、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末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之問題(詳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 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示之罪已因羈押折抵刑期而執行完畢等情,有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惟此罪與其餘附表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予扣除,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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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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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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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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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5年2月19日 │104年11月28日 │104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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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5年度 │士林地檢105年度 │士林地檢105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082號、毒│偵字第3082號、毒│偵字第3082號、毒│
│ │偵字第503號 │偵字第503號 │偵字第503號 │
├─┬────┼────────┼────────┼────────┤
│最│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86 │105年度訴字第86 │105年度訴字第86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5年7月18日 │105 年7 月18日 │105 年7 月18日 │
├─┼────┼────────┼────────┼────────┤
│確│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5年訴字第86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 │106年度台上字第 │
│決│ │ │369號 │369號 │
│ ├────┼────────┼────────┼────────┤
│ │確定日期│105年10月25日 │106年1月12日 │106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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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為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是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高等法院檢 │臺灣高等法院檢 │臺灣高等法院檢 │
│ │察署105年度執字 │察署106年度執字 │察署106年度執字 │
│ │第254號(已以羈 │第21號 │第21號 │
│ │押折抵刑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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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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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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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4年12月3日 │104年12月5日 │105年1月18日 │
├──────┼────────┼────────┼────────┤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5年度 │士林地檢105年度 │士林地檢105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082號、毒│偵字第3082號、毒│偵字第3082號、毒│
│ │偵字第503號 │偵字第503號 │偵字第5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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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86 │105年度訴字第86 │105年度訴字第86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5 月7 月8日 │105 月7 月8日 │105 月7 月8日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 │106年度台上字第 │106年度台上字第 │
│決│ │369號 │369號 │369號 │
│ ├────┼────────┼────────┼────────┤
│ │確定日期│106年1月12日 │106年1月12日 │106年1月1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高等法院檢 │臺灣高等法院檢 │臺灣高等法院檢 │
│ │察署106年度執字 │察署106年度執字 │察署106年度執字 │
│ │第21號 │第21號 │第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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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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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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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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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5年2月18日 │104年12月15日 │105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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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5年度 │士林地檢105年度 │士林地檢105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082號、毒│偵字第3082號、毒│偵字第3082號、毒│
│ │偵字第503號 │偵字第503號 │偵字第5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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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86 │105年度訴字第86 │105年度訴字第86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5 月7 月8日 │105 月7 月8日 │105 月7 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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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 │106年度台上字第 │106年度台上字第 │
│決│ │369號 │369號 │369號 │
│ ├────┼────────┼────────┼────────┤
│ │確定日期│106年1月12日 │106年1月12日 │106年1月1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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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高等法院檢 │臺灣高等法院檢 │臺灣高等法院檢 │
│ │察署106年度執字 │察署106年度執字 │察署106年度執字 │
│ │第21號 │第21號 │第21號 │
└──────┴────────┴────────┴────────┘
┌──────┬────────┬────────┬────────┐
│編號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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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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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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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4年12月12日 │105年2月14日 │105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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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5年度 │士林地檢105年度 │士林地檢105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082號、毒│偵字第3082號、毒│偵字第3082號、毒│
│ │偵字第503號 │偵字第503號 │偵字第5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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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86 │105年度訴字第86 │105年度訴字第86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5 月7 月8日 │105 月7 月8日 │105 月7 月8日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 │106年度台上字第 │106年度台上字第 │
│決│ │369號 │369號 │369號 │
│ ├────┼────────┼────────┼────────┤
│ │確定日期│106年1月12日 │106年1月12日 │106年1月1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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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高等法院檢 │臺灣高等法院檢 │臺灣高等法院檢 │
│ │察署106年度執字 │察署106年度執字 │察署106年度執字 │
│ │第21號 │第21號 │第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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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3 │ 14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 │105年2月19日 │104年12月7日 │
├──────┼────────┼────────┤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5年度 │士林地檢105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082號、毒│偵字第3082號、毒│
│ │偵字第503號 │偵字第503號 │
├─┬────┼────────┼────────┤
│最│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86 │105年度上訴字第 │
│實│ │號 │2096號 │
│審├────┼────────┼────────┤
│ │判決日期│105 年7 月8日 │105年11月15日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 │106年度台上字第 │
│決│ │369號 │369號 │
│ ├────┼────────┼────────┤
│ │確定日期│106年1月12日 │106年1月1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臺灣高等法院檢 │士林地檢106年度 │
│ │察署106年度執字 │執字第747號 │
│ │第2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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