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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惠菁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受刑人吳惠菁現另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修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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