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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軍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聖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聖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聖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軍上訴字第17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3748號判決駁回確定。
於民國105 年3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32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曾聖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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