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6,重附民,6,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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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謝正輝
被 告 陳婷立
李中成
周冬生
陳廷皓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金上訴字第61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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