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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魏川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靜白
上列當事人間因背信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 年2 月8 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附民字第5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甲、上訴人方面:上訴人訴之聲明詳如附件之民事上訴狀所載。
乙、被上訴人等方面:被上訴人等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背信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靜白被訴背信案件,業經原審以104年度易字第104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以106 年度上易字第555 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違誤,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附件所載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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