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6,金上訴,8,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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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世瑀(原名陳識中)



選任辯護人 周慧心律師
杜英達律師
李文中律師
被 告 沈希哲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劉文瑞律師
林聖彬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44號、103年度訴字第673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6341號;
103年度偵字第16592、165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陳世瑀有罪部分均撤銷。

陳世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從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陳世瑀(原名陳識中,以下仍稱陳識中)原係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心臟科醫師,於民國97年間,臺北縣立醫院(下稱縣立醫院,於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立聯合醫院)為因應該院升格為區域教學醫院,經該院主管於同年2月決議擬籌設心血管照護中心,惟因該院當時缺心臟科專科醫師,該院長沈希哲(另為無罪判決)經萬芳醫院院長介紹,於97年9月起,借調陳識中至該院心臟內科兼職後,嗣借調期滿,陳識中自萬芳醫院離職並自98年3月1日起,至該院受僱為約用醫師並擔任心臟內科主任職務,以籌措該院成立心導管中心相關業務。

二、詎陳識中於該院正式任職後,就附表二所示之由其參與或提出之心臟科之儀器設備、心血管照護中心之採購案,各採購案除均屬採購醫療儀器設備而直接涉及國家醫療資源分配及民眾醫療權益而涉國計民生外,其於各採購案,並擔任依政府採購規定之審查投標廠商提出之規格文件是否符合機關招標文件規範之複審人員,其複審結果可決定投標廠商是否可參與投標,就該院辦理採購事務上,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人員。

詎其明知不得就各採購案向投標廠商收取賄賂,且其每月薪資等合法收入高達新臺幣(下同)30-40萬元,竟以下列方式,就各該標案向各該廠商就其上開職務上行為收取賄賂(各標案採購時程、及陳識中於各標案職務,參見附表二、三。

相關事件時間,參見附表四時序表):㈠附表二編號①標案(【彩色超音波案】,下稱編號①標案,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⒈縣立醫院心臟內科醫師前因該科需求提出該表編號①之「高階心臟彩色超音波儀」請購案,原請購醫師後離職由內科部主任楊仕山接辦並依心臟科原提規格於97年5 月16日提出請購案,經該院97年度第3 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完成採購規格審議,由該院行政室進行採購作業,於97年12月29日公開招標,於98年1 月15日開標,因僅有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而美國際公司)1 家投標而流標後,因有廠商向楊仕山反應原採購規格疑有專屬特定廠商之虞,楊仕山乃於98年1月30日簽請擬變更原採購規格(下稱楊仕山變更規格簽呈),經沈希哲於同年2 月6 日批示暫緩本案採購,待整合心臟專科醫生意見後再行辦理採購,以符合該院發展需求後,該案即暫緩進行。

⒉博而美國際公司之北區業務人員黃勇輯於上述流標後自不明消息來源得知前述楊仕山變更規格簽呈訊息,即於98年3月1日後,前往醫院拜訪陳識中,介紹該公司用於原投標規格之儀器,欲使陳識中支持該標案原招標文件採購規格,以利該公司投標,陳識中即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向黃勇輯表示如其支持該公司標得該標案,要求公司需支付決標金額20%賄賂,黃勇輯計算後,因認如扣除該賄賂,該案之毛利可能僅有15%-20%,依公司規定須由業務經理決定(公司規定標案毛利在20%以上由業務決定、15-20%由業務經理決定、10-15%由部門協理或副總經理決定),黃勇輯遂將陳識中要索賄賂訊息呈報公司北區業務經理朱昌威,經朱昌威與資深協理彭建文、副總經理汪鼎華討論後,由黃勇輯、朱昌威於某日前往臺北國賓飯店與陳識中會面商洽,由朱昌威與陳識中達成決標價金之18%為賄賂金額之合意。

惟數日後,朱昌威認金額過高,透過黃勇輯轉知陳識中希望能再降低,惟遭陳識中拒絕,朱昌威遂僅能同意(汪鼎華、彭建文、朱昌威、黃勇輯涉嫌貪污治罪條例部分,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⒊陳識中於與朱昌威合意賄賂金額後,除安排在院內先試用博而美國際公司原投標規格之儀器外,並於98年4月30日在該院行政室簽請確認本案採購規格是否需要變更之該室同年月23日簽呈上,會簽以沿用原招標公告規格(即97年5月16日楊仕山請購時提出之規格)之意見(下稱行政室確認規格簽呈),經沈希哲批准簽呈後,由行政室進行本案採購,於同年5月8日公開招標。

⒋嗣於98年5月20日本案開標,計有仰德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仰德儀器公司)、永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躍科技公司)、博而美國際公司提出規格參與投標,陳識中經指派擔任審核廠商應繳之「規格文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需求規範之複審人員,陳識中於複審以仰德儀器公司提出之儀器規格有「處理通道數太低」不符投標規格為由,判定該公司為不合格投標廠商,使該標案僅由永躍科技公司、博而美國際公司進行投標,經2家公司比減價格後,由博而美國際公司表示以底價(570萬元)承作而決標。

⒌博而美國際公司於98年6月29日驗收取得款項後,黃勇輯於同年8月間向公司簽領97萬7143元(為決標金額比率17.0000000%),以備交付陳識中,惟因認金額過高、又履約驗收時遭陳識中刁難,遂僅將57萬元現款交付陳識中,陳識中取得該等款項後,雖知悉金額不足約定,惟未再向博而美國際公司追討不足金額(如以約定18%計算為102萬6,000元,不足額為45萬6,000元)。

㈡附表二編號②至⑤標案(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部分)⒈陳識中前於96年至98年於萬芳醫院任職期間,因至署立宜蘭醫院支援執行「頸動脈支架置放手術」或該手術前之「腦部血管攝影」,於每次手術後,均私下自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德醫材公司)之負責人林洽權之胞弟即該公司業務副理林弘銘,取得因使用該公司器材執行上開手術之以「醫療獎勵金」名義支付之數千元款項,累計共24萬8942元,而與林弘銘熟識,因而認知林洽權之宜德醫材公司及所實際經營之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均為得索賄之廠商。

⒉嗣陳識中於98年3月1日至縣立醫院任職後開始規劃心血管照護中心後,即聯絡林弘銘前來醫院表示其欲與林洽權公司合作規劃含心血管照護中心在內之該院心臟科採購案,暗示欲向渠收取賄款,林弘銘將該訊息轉知林洽權,林洽權至縣立醫院與陳識中會面,同意就公司標得之陳識中提出請購之標案支付賄賂,並商討林洽權公司代理之醫療儀器可提供由陳識中提出採購及討論建置心血管照護中心所需器材品項,因美國奇異公司之心導管X光機在臺北縣立醫院係由博洽公司代理,林洽權公司無法取得此儀器代理權,林洽權遂依陳識中指示與飛利浦公司在臺代理商友信行公司接洽飛利浦公司之心導管X光機代理權,另就心導管照護中心所需之三、四十項儀器及設備與各經銷商或代理商接洽以取得所需器材之授權,林弘銘並與陳識中商討賄款金額,而陳識中為能索取標案金額10%以上之賄款,即在98年6月19日前,即其於同年就附表二編號③、④標案提出99年度採購申購單前,向林弘銘、林洽權佯稱其所收取之賄款尚須上繳「老大」云云,故賄賂金額須在標案金額10%以上,並帶同林洽權至醫院院長室拜訪不知情之沈希哲,以取信林洽權,林洽權遂同意支付標案金額10%以上計算之賄賂予陳識中,各標案賄款數額則由林弘銘與陳識中商洽確認。

就各標收取賄賂情節,約略為(以下依各標案招標公告時間排序。

依提出申購、請購順序,依序應為:編號③及④標案、編號⑤標案、編號②標案之順序,詳見附表二):⑴【全頁式圖機案】標案(下稱編號②標案)陳識中於98年9月17日提出「全頁式解析心電圖機」請購案前,與林弘銘洽商決定該標賄款為得標金額之16%,旋由林弘銘提供宜德醫材公司代理之奇異廠之心電圖機之規格與報價,供陳識中製作上開請購簽呈,經核准以98年度標案採購預算餘額或民眾捐款項支付該請購後,由該院98年度第12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於同年月20日完成招標文件之《規格暨招標文件書圖審查》之招標規格審議,由該院行政室於同年10月29日進行採購作業,於同年11月12日公開招標(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30萬元),並由陳識中擔任採購開標程序中之審查廠商提出之投標規格文件是否符合採購規格(即廠商提出販賣之儀器是否符合招標公告所載之採購需求規格)之複審人員(下稱審標複審人員)。

於同年月18日開標,由宜德醫材公司以投標金額30萬元投標,經開標結果投標金額等同底價而得標,於同年12月9日由縣醫院完成驗收付款。

惟因林弘銘忘記交付此筆賄賂,經陳識中於99年6月間向林弘銘索討後,林弘銘於同月14日向林洽權領得5萬元賄款,在臺北市某家雪茄館內,交付予陳識中收受。

⑵【24時心電圖機】標案(下稱編號③標案)陳識中於98年6月19日前提出「24小時心電圖分析系統」申購案前,與林弘銘洽商約定該標案以得標金16%計算賄款,林弘銘並提供宜德醫材公司代理之奇異廠之心電圖分析系統規格與報價,供陳識中提出上開申購案,經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於98年7月14日同意申購後,陳識中於同年月28日依以該規格與報價提出請購簽呈,經核准由行政室進行採購後,由該院98年度第10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完成招標文件之《規格暨招標文件書圖審查》之招標規格審議,於同年12月21日公開招標(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110萬元),並由陳識中擔任該案之審查廠商提出之投標規格文件是否符合採購規格(即廠商提出販賣之儀器是否符合招標公告所載之採購需求規格)之複審人員(下稱審標複審人員)。

嗣於99年1月14日開標程序中,該案有宜德醫材公司、鑫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霸企業公司)共2家廠商投標,陳識中以審標複審人員身分於《招標規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以鑫霸企業公司投標儀器規格不符採購需求規格為由,判定鑫霸企業公司為投標規格文件不合格廠商而喪失參與投標權利,由宜德醫材公司1家進行投標,經該公司以投標金額105萬元投標,於開標進行2次減價後,表示願以底價(94萬元)承接而得標。

該案於99年3月19日完成履約、縣立醫院於同年4月28日付款前,由林弘銘於同年2月2日向林洽權領得15萬400元賄款,在臺北市某家雪茄館內交付陳識中收受。

⑶【手提式圖機案】標案(下稱編號④標案)陳識中於98年6月19日前提出「手提式心臟血管彩色超音波機組」申購案前,與林弘銘洽商約定標金比例15%之賄款,即由林弘銘提供宜德醫材公司代理之奇異廠之心電圖分析系統規格與報價,供陳識中提出上開申購案,經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於98年7月14日同意申購後,陳識中於同年月28日依以該規格與報價提出請購簽呈,經核准由行政室進行採購後,由該院98年度第10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完成招標文件之《規格暨招標文件書圖審查》之招標規格審議,於同年12月21日公開招標(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272萬元),並由陳識中擔任該案之審查廠商投標規格文件之審標複審人員,惟該案經於99年1月4日第1次開標,因投標廠商僅有宜德醫材公司未達3家流標。

於同年月14日第2次開標,因宜德醫材公司投標金額270萬元逾底價(240萬元),經於3次減價至254萬元,仍逾底價而廢標。

於同年月27日第3次開標,因宜德醫材公司投標金額254萬元逾底價(245萬元)且該公司不願進行減價而廢標後,於同年2月3日第4次開標,由宜德醫材公司以投標金額254萬元投標,經開標結果投標金額等同底價而得標。

嗣該案由縣立醫院於同年4月30日完成驗收付款後,陳識中與林弘銘於同年5月18日向林洽權領得36萬2,857元賄款,在臺北市某家雪茄館內,交予陳識中收受。

⑷【心血管中心案】標案(下稱編號⑤標案)❶陳識中於98年3月1日到任後,與林洽權合意收受賄賂,並與林弘銘約定以得標金額13%計算之賄款後,將林弘銘提供之儀器規格資料,於98年6月22日提出「心血管照護中心」租賃申購案「心血管照護中心計畫書」(內含心導管室醫療儀器及設備租賃、心臟科加護病房醫療儀器及設備租賃),經該院98年度第7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於98年7月14日審議通過該請購案之租賃計畫後,於同年月28日將該申請案函請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核准,衛生局於同年10月7日審核通過,並於同年11月17日函復醫院同意該案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之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採購後,由醫院98年度第14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完成招標文件之《規格暨招標文件書圖審查》之招標規格審議,再由醫院行政室於99年2月1日簽請成立工作小組及圈選評選委員,陳識中經選為該案評選委員後,該標案於同年2月26日公開招標(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9,236萬7,113元),並由陳識中擔任此案之審查廠商投標規格文件之審標複審人員。

嗣此案於99年3月22日開標進行第一階段之投標廠商「資格、規格標」審查,計有博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洽公司)、德全立儀器公司共2家廠商投標,陳識中以審標複審人員身分於《招標規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以博洽公司僅提出部分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及代理授權書,判定博洽公司之規格審查資格不符而喪失參與下階段之公開評選之投標權利,認合格廠商僅德全立儀器公司,由該公司參與下階段之公開評選程序。

德全立儀器公司於同年4月2日之公開評選會議,經陳識中在內之評選委員評選為合格廠商後,於同年月12日之價格標之決標程序,以投標金額每月月租賃152萬713元投標,於開標進行2次減價後,願以底價即每月租賃費148萬元承接而得標後,採購案於同年10月18日驗收通過,並由縣立醫院按月支付該公司租金。

❷陳識中與林弘銘商定賄款為得標金額之13%後,陳識中因該案標案金額高,唯恐不願支付,遂向林弘銘佯稱「老大」要求先預付半數賄款,經林弘銘與陳識中多次協商後,林洽權同意預付300萬元賄款,由林弘銘於99年1月底至2月初間某日晚間,在臺北市某家雪茄館內,將該筆賄款交付陳識中收受之。

嗣此標案由德全立儀器公司於同年4月2日得標後,因陳識中於同年6、7月購屋,為求減輕資金壓力,又向林弘銘佯稱「老大」在提現已得標是否應支付部分賄款云云,由林弘銘於同年9月1日向林洽權領得277萬7,200元,在臺北市某家雪茄館內,將該筆賄款支付陳識中收受。

迨於同年10月18日該標案經縣立醫院驗收完成,林弘銘即於同日晚間,將前於同年月1日向林洽權領得之200萬元、及同日(18日)領得之377萬7,200元,在臺北市某家雪茄館內將該等行賄款項交陳識中收受。

陳識中就本標案共取得1,155萬4,400元賄款。

三、陳識中於98年8月間取得編號①標案、於99年1月底至6月14日陸續取得編號②至④標案之賄款,先後花費殆盡。

另就編號⑤標案取得之賄款部分,除購買奢侈品及其中部分款項於99年6、7月購買房價2,400萬元新北市三重區五華街房屋,再將50萬元存入其立帳於富邦銀行陽明分行帳戶購買股票款項後,另為以該筆款項成立醫療人力資源公司「肇中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避免因大筆存匯款項而遭金融機構通報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之風險,即基於隱匿自己因貪污取得賄款之洗錢犯意,將200萬元款項,分別以:於99年12月9日匯款49萬元、同年月10日匯款48萬元、同年月13日匯款49萬元、同年月14日匯款40萬元、同年月15日匯款14萬元之方式,匯入其當時女友即現配偶洪思穎立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三重分行之戶名「肇中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洪思穎小姐」帳戶內,而掩飾其上開收受之賄款。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已分別改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甲、有罪部分-被告陳識中被訴收受賄賂、洗錢部分

壹、程序方面本案相關具有傳聞性質的證據資料,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及其辯護人均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五第358至389頁),且本案所引用的非供述證據,也是合法取得,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所憑證據及理由㈠被告陳識中自白犯罪並有補強證據被告陳識中就事實欄一、二所示之其自編號①至⑤標案,於各標案之申購、請購及採購程序,分別擔任附表三所示之職務,並就各標案自博而美國際公司、宜德醫材公司及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取得各欄所示之賄款之事實,及就事實欄三所示之將本案上開取得賄款為同欄所示之各該花用,並為免大額匯款遭銀行通報而以同欄所示之分筆低於50萬元方式匯款等情,於調查局詢問、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博而美公司之業務黃勇輯、業務經理朱昌威,協理彭建文、副總經理汪鼎華、林洽權公司之負責人林洽權、經理林弘銘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其匯款資料及附表四所示之編號①至④標案採購檔卷資料、縣立醫院函覆之相關標案資料、調查局就陳識中iphone行動電話解碼拷貝檔案資料、新聞報導在卷(卷頁詳同表)可查,被告陳識中之自白經前開證據補強,其確有事實欄二、三所示之各該收受賄賂及掩飾隱匿賄款犯罪所得之行為無誤。

㈡被告陳識中就編號①至⑤標案之均具公務員身分之認定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之立法理由明示,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醫院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該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該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因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從事採購公共事務,而被賦予法定職務權限,以遂行其採購職務,屬刑法之授權公務員。

又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第112條規定之授權,訂定發布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所稱採購人員,係指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法採購事項之人員,即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

而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自招標、決標(包含開標、投標、審標)、履約管理(包含訂定採購契約、對工程採購之分段查驗)至驗收,均屬完成採購作業前之階段行為,為確保採購人員執行採購職務之公正性,防杜各項採購流弊,以達政府採購法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之立法宗旨。

所謂「承辦採購等人員」,當係指實際負責辦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等採購事務之人員。

且不以基層人員為限,其依規定層層審核、核定各項採購程序之各級主管、機關首長及其授權人員,均屬之。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71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

查編號①至⑤標案縣立醫院為公立醫院,本案相關採購案,為民眾心臟內科就醫所需儀器均屬攸關國計民生為人民所依賴,被告既擔任複審人員,當為承辦採購等人員,是被告陳識中就本案編號①至⑤所示之標案,依附表三所示之其於各標案之職位,係有「授權公務員」身分至明。

㈢關於被告職務上行為與收受賄賂間之對價關係⒈賄款金額編號①標案證人即博而美國際公司之會計人李文珍證稱伊係依該公司之《合約訂貨單申請單》所核定金額將97萬7143元開出交由黃勇輯簽領(板檢他5032卷(一)第106-112、114-116頁),惟被告陳識中辯稱此標案僅收受57萬元賄款,且除證人黃勇輯證言外,無其他證據可確認黃勇輯當時係交付何等數額之款項予陳識中,參諸證人汪鼎華、彭建文、朱昌威就該公司業務員簽領該筆款項之用途,證稱係供業務員自由決定如何供業務上使用(如公關費用、回扣等)等語,且朱昌威於與陳識中商談賄款計算方式後仍覺過高、黃勇輯等人認為同意支付賄款似並未自陳識中處取得較多方便等情,則黃勇輯當時是否確實將李文珍開立出之金額全數交付陳識中,或自行為用,尚非無疑,是此部分賄款,依現有證據,僅能認係陳識中收受57萬元。

⒉關於編號②至⑤標案之被告陳識中與林洽權公司約定賄款時間⑴證人林洽權、林弘銘就編號②至⑤所示之標案,均證稱:係於與陳識中談妥賄款金額計算後,即由林弘銘提供林洽權公司代理儀器之規格與報價,供陳識中製作標案規格等語(林洽權100.04.20調查局筆錄第2-10頁,桃檢偵19009卷(一)第139-147頁。

林弘銘100.04.28調查局筆錄第2-3、13-16頁,桃檢偵19009卷(一)第44-47頁)。

雖於偵查中均未證及被告陳識中所稱扣要上繳「老大」確定日期,惟林弘銘於桃院審理證稱:陳識中最早向伊提及需上繳「老大」,賄款以得標金額10%以上之高額比例計算,係在與伊洽商編號③標案【24時心電圖機】時等語(桃院卷(三)第214反面頁)。

參以被告陳識中於桃院審理時證稱:其向林弘銘提到「老大」,一是林弘銘詢問計算比率為何如此高時,所為部分要交給「老大」之回答;

一為編號④標案【手提式圖機案】招標不順,林弘銘向其詢問,表示要回去詢問「老大」。

其餘就是在跟林弘銘閒談時提到等情(桃院卷(二)第192反面-193頁)。

⑵起訴書依序載有如附表四所示編號②至⑤標案上網公開招標時間,然依被告陳識中提出該等標案之申購及請購順序,應分別為於98年6月19日前所提出99年度申購案之編號③及④標案;

98年6月22日租賃案計畫之編號⑤標案;

編號②標案則於98年9月17日請購簽呈,非前年度經核編預算之採購,而係98年由使用單位簽請於當年度採購,經核准由同年度其他標案結餘款或其他款項支付。

而縣立醫院採購案之作業程序,由請購器材之需用單位,提出檢附器材規格與廠商報價之申購單供審查是否編入下年度採購預算,經預算核准,再由需用單位以請購簽呈簽准採購後,由該院行政室進行採購程序,有縣立醫院函復資料在卷可查(各階段過程要旨,詳見附表二備註欄附註所載)。

至編號②至④標案申購單與請購單內,均經記載檢附產品規格與報價,並有林洽權所營二公司之產品規格及報價單在卷可查(詳見附表四所示。

)另就卷內之林洽權二公司報價單日期部分,就編號②標案之標案檔案原卷內,附有上有宜德醫材公司「報價專用章」之日期為98年9月17日、報價效期1個月之產品規格及報價單;

編號③標案之標案檔案原卷內雖附有印有宜德醫材公司「報價專用章」之公司產品報價單,惟並未填載報價日期;

就編號④標案之標案檔案原卷內,附有上有宜德醫材公司「報價專用章」之日期為98年7月28日、報價效期2個月之該公司產品規格及報價單。

上開報價單日期,與各該標案請購單日期相同,是該等報價單應係被告陳識中提出請購單時再向林洽權公司取得之報價單,至於申購單當時之報價單,依上開分析,卷內應無申購當時林洽權公司之報價單,惟就此部分資料之欠缺,因仍有相關資料可推算與此部分相關事實。

⑶依上開證人證言、採購程序之事證,可知林弘銘應係就各標案與被告陳識中約妥賄賂,陳識中始以林洽權公司儀器規格提出申購或請購,而使林洽權公司獲得以伊公司產品規格提出申購或請購之利益,是堪認被告陳識中應係與林弘銘確定標案賄款比例後,再由林弘銘將代理儀器規格與報價交由陳識中提出申購單或請購簽呈。

且本案林洽權公司會同意支付被告陳識中一定金額之賄款,係因陳識中稱部分賄款需上繳「老大」等情,經林洽權、林弘銘證述明確,而依上開所示之縣立醫院儀器申購採購作業程序、各標案申購請購之時序(上開⒉所示),編號③、④標案提出申購時間,係早於編號②、⑤標案提出請購及申購前,屬被告陳識中就本案有關林洽權公司標案中之最早提出申購之標案,參以林弘銘於桃園地院審理證稱之編號③標案係陳識中最早向伊提及需上繳「老大」等語之證言,堪認陳識中係在98年6月19日前(如依標案檔案原卷內之林洽權公司報價單日期,則至少在同年7月28日前)就編號③、④標案提出99年度採購申購單前,向林弘銘、林洽權佯稱其所收取之賄款尚須上繳「老大」,並帶同林洽權拜訪沈希哲,以取信林洽權,而使林洽權同意賄款比例在10%以上。

⒊被告與博而美國際公司、林洽權公司儀器規格提出申購或請購,而使該等公司獲得以公司產品規格提出申購或請購之利益,是堪認被告陳識中應係與朱昌威、林弘銘確定標案賄款比例後,再將二公司代理儀器規格與報價交由陳識中提出維持原申購、申購單或請購簽呈。

雙方顯已就被告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達成意思合致而有對價關係。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識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㈠罪名⒈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⑴被告陳識中就事實欄二所示之編號①至⑤標案,分別參與各標案之採購規格提出,並為各標案廠商規格文件複審人員,竟以同欄所示之方式,自博而美國際公司、林洽權公司收得各標案賄賂,核其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收賄罪。

⑵起訴書認編號②至⑤標案部分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款之購辦公用器材舞弊及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嫌。

惟查:❶被告陳識中複審上開標案並無證據證明以洩漏底標或提高底標等不法情事(見後述無罪部分)。

且所謂「綁標」係指在規劃、設計過程藉由限定廠商資格、指定特殊規格或特殊施工法、規定不合理之履約期限或押標金等方式,以限制競爭排除其他廠商參與競標,本案編號②至⑤標案之規格是否確係林洽權公司所獨有之特殊規格,除未有其他證據可佐證外(如標案當時市場可取得之儀器是否僅林洽權公司有獨有規格。

且縱認當時市場上現貨僅有林洽權公司有該等規格,惟其他同行廠商是否不可能提出相同規格產品而參與投標,例如:向其代理外國原廠洽商或訂購該需求規格產品),依縣立醫院申購、採購程序,使用單位需用某種儀器而提出申購時,本即須檢附該種儀器之廠商產品規格與廠商報價提出於該院院內之衛材宜器設備委員會審查,另視金額逐層呈報縣政府衛生局委員會審查,是自難僅以被告陳識中以林洽權公司代理之儀器規格提出申購,有起訴書所指綁標行為。

❷起訴書認被告陳識中並利用其審標職務,判定鑫霸公司、博洽公司投標規格不符係違法審標部分(編號③、⑤標案),依卷內事證,除未見有經其審標判定規格不符之廠商依政府採購法提出異議、申訴外,證人林洽權亦未證及就該等採購案獲得其他協助,依卷內事證,尚難認其複審判斷有何違背職務之處,是亦難認其有違法審標行為。

❸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罪,其不法之行為,係存在於公務員單方,因出於公務員之主動,致公帑虛耗,公務員卻從中自肥,情節實重,乃課以該條例中最重之刑度;

至其相對之人民或商家,縱然配合成事,無非被動或無奈,本身又無何不法利得,故不在該條例非難之列。

惟若官民(或官商)違法勾結,各取所需好處,其間公務員違背職務之對價,雖以抽取一定數額或比例之回扣為名,實屬賄賂性質,自不能拘泥於相關人員之用語,割裂論公務員以收取回扣罪,論商、民以同條例第十一條之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罪(下稱行賄罪),而應依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公務員違背職務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罪與上揭行賄罪(學理上以「對立犯」稱之)予以論處。

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864號刑事判決可參。

再賄賂與公務員之職務之行為具有一定對價關係之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等不法報酬,回扣則不具對價關係。

倘查無偷工減料、以劣品混充等危害性,自與一般習用之回扣不同。

被告陳識中固以回扣為名向廠商收取,但不受其使用名稱拘束,且其主觀並無使行政機關虛擲公帑或與各該公司達成浮報價額之犯意,而就標案之底標價格提高或浮報標案預算,以要求較高之回扣金額及比例,或使公司獲取更高利潤,客觀上五個採購案得標廠商均以底價得標,確實給付各該標案所需規格相符之醫療儀器,並經驗收通過(見附表二),無任何事證顯示各該採購案廠商為給付被告陳識中一定金額款項而有偷工減料、以劣品混充上品、降低品質,使行政機關虛擲公帑或有害公共利益之情。

從而,廠商係以底價或以下之價格得標,其獲得之報酬,乃基於契約關係及依約交付採購儀器設備所獲之合法利益,被告既未使行政機關虛擲公帑,又未降低採購或工程品質,又無其他積極事證證明被告有任何濫用職務上權利綁標、違背職務違法審標、洩漏底價等違法之處,雖被告自廠商收受一定金額款項而有害其公務員廉潔之聲譽,依上開實務見解,被告之犯行所收受具有一定對價關係之金錢應論以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而非收受回扣或違背職務行為。

❹依上開說明,起訴書認為被告陳識中就編號②至⑤標案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購辦公用器材舞弊行為,尚有未洽,更無收受回扣行為該當,惟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賦予被告答辯之程序保障,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如上,附此敘明。

⒉洗錢罪就事實欄三所示之掩飾隱匿其所取得之賄款,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犯同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洗錢行為罪。

㈡罪數 ⒈被告雖有多次分次匯款之掩飾隱匿行為,應認屬接續之掩飾隱匿之一行為,以一罪論。

⒉被告就事實欄二所犯之收取賄賂罪、事實欄三所犯之犯洗錢防制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洗錢行為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刑之減輕事由 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減刑規定之適用⑴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

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

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

同法第13條第1項則明定:「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亦適用本法」。

此係刑法量刑規定之補充規定,旨在就久懸未決案件,從量刑補償機制予被告一定之救濟,以保障被告受妥速審判之權利,係重要之司法人權。

該條第1款所稱「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係指如訴訟程序因被告逃亡而遭通緝、因病而停止審判、另案長期在國外羈押或服刑、意圖阻撓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一再無理由之聲請迴避等,屬被告個人事由所造成案件之延滯而言。

至於被告否認犯罪所為之辯解,乃訴訟上辯護權之正當行使,不能視為造成訴訟程序延滯而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

第2款所稱「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應由法官於具體個案中慎重斟酌,例如考量案件是否係重大繁雜之犯罪事件、待證事實是否需經多次鑑定、訴訟當事人的多寡、經濟犯罪之資金流向複雜等;

第3款所稱「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例如鑑定需時過久、調查程序需在國外或大陸地區進行、有法定停止審判等情形即是。

⑵編號①標案經檢察官起訴後,於101年11月14日繫屬於第一審法院,有卷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移案函文上蓋具之第一審法院收文章可稽(原審101訴卷第3頁),迄今已逾8年,自屬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所定之案件,而有無該條應減輕其刑之情形,係屬法院應依職權審酌之事項。

查本件自繫屬第一審法院迄今,迭經密集審理,惟其事實、法律關係繁雜,所需調查之事證甚多,為釐清犯罪經過以發現實質真實,致案件前後持續之訴訟歷程9年有餘;

然法院縱無怠惰延宕之情事,亦非本案經論罪被告之因素所肇致。

是本件訴訟程序之延滯,並無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對其迅速受審之權利不能謂無侵害,且就客觀上判斷,情節已屬重大,自應適用上開規定,減輕被告之刑。

⒉貪污治罪條例及證人保護法刑之減免規定部分⑴按「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及第12條第1項分別明定。

⑵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對犯罪行為之評價,自應罪刑相稱,罰當其罪,即合乎罪刑相當原則,過度評價或評價不足,均為所禁。

被告犯罪行為如合於數個犯罪構成要件,除完全合致之情形(如法規競合)而無庸逐一論罪外,所犯各罪均應受評價,以符上開原則。

縱在想像競合犯之例,其所犯各罪仍受評價,僅因法律規定予從一重處斷而已。

同理,在犯罪合於數個減免寬典時,除各個減免規定完全合致(如刑法第102條規定內亂罪自首者減免其刑,為同法第62條前段自首得減輕其刑之特別規定)外,縱有部分合致之情形,然其規範目的、要件之限制、寬嚴有別,仍應併存適用而遞減免其刑,非可逕謂其一減免規定,當然為他減免規定所包括,而祇擇一適用,俾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關於被告在偵查中供述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使檢察官得以追訴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揆其立法目的,乃藉刑罰減免之誘因,以鼓勵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供出其他共同犯罪成員,俾瓦解共犯結構,澈底打擊難以查緝之集體性、隱密性之重大犯罪,通稱「窩裡反條款」;

此適用對象,須合於該法第2條所定之案件,且須於偵查中翔實供出與該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有效追訴其他正犯或共犯;

其前提要件,尚須經檢察官事先同意,由檢察官視案情偵辦進程及事證多寡,衡酌是否有將其轉為污點證人之必要性;

重在對於其他成員之追查訴究,期能一網打盡、繩之以法。

另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倘因而進一步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則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此適用對象,不須經檢察官事先同意,對於犯該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而有所得者,除在偵查中自白及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外,尚須具備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

立法旨趣在鼓勵公務員犯貪污罪後能勇於自新,對自己之犯罪事實為坦白供出,並就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足認確有悛悔向善之意;

雖亦會供出他人,然重在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

由此得見,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與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規範目的有別,適用要件、範圍亦不一,僅有部分合致,如同時符合上開2個減免其刑規定,法律既無類似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之規定,自應依刑法第70條規定,除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之規定(第8條第2項前段、後段結合為一獨立減、免規定,僅須適用第8條第2項)減免其刑外,尚應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遞減免其刑,始足提供更多誘因,鼓勵被告一再採取有利於己之配合作為,以達全體法規範目的,並符罪刑相當原則,此為最高法院最近之見解(該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85號刑事判決參照)。

⑶證人保護法第2條既稱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而非繫於必須將其他正犯或共犯予以判決定罪,只要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供情節並非明顯不合情理,亦非為圖減輕或免除刑責,故意對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為不實之供述,或虛構其他正犯或共犯犯罪之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有效偵查起訴該正犯或共犯,即有上述法條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757號判決意旨參照)。

⑷查被告陳識中於本案偵查中,除自白犯罪外,並各供述與本件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被告沈希哲等本案其他正犯,並經檢察官事先同意,於100年6月30日當庭諭知適用證人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起訴書記載於偵查中供述與本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其他共犯多人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本案之其他共犯,應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等語。

雖被告沈希哲判處無罪,但被告陳識中就編號②至⑤標案部分所為被告沈希哲之供述,已使被告沈希哲經檢察官有效偵查起訴,僅因公訴人舉證不足以認定犯罪,自不能剝奪被告陳識中就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及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⑸是被告陳識中於偵查中自白及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者外,且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有繳款書在卷可查,自應依刑法第70條規定,除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之規定(第8條第2項前段、後段結合為一獨立減、免規定,僅須適用第8條第2項)減免其刑外,應再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遞減輕其刑。

⒊被告陳識中各次犯罪減輕情形⑴被告陳識中就編號①標案部分,於偵查中自白,且繳交全部賄款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減輕之;

另第一審繫屬超過8年,亦得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減輕,並遞減之。

⑵編號②標案部分,被告陳識中於偵查中自白及查獲其他正犯,且繳交全部賄款所得,金額低於5萬元各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及第12條第1項減輕免其刑外,尚應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並遞減之。

⑶編號③至⑤標案部分被告陳識中於偵查中自白及查獲其他正犯,且繳交全部賄款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減輕其刑外,尚應依適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遞減其刑。

⑷被告陳識中就事實欄三所示之洗錢犯行,於偵查、審判均自白犯罪者,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5項規定,減輕其刑。

⒋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可憫恕時,始得為之,至情節輕微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

又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69年度台上字第291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

查被告於本案收賄當時,有博士學歷、任職縣立醫院心臟科主任、月薪高達30-40萬元,係有高等教育、擔任有權職位之高薪醫師,而就承辦採購(不論於公立機關或私人業主)自廠商收取賄款行為,客觀上難認其向廠商索討高額賄賂,有可憫恕之情形存在,況被告前揭犯行部分,已依法減輕,衡情亦無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至其個人嗣後義診之舉,亦非得憫恕之情狀,自無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參、撤銷原判決之說明

一、原判決以被告陳識中收受回扣及洗錢犯行罪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原判決認定被告收受回扣,已有未洽,俱詳前析;

且編號①標案部分未及適用速審法規定減刑,編號②至⑤標案未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及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認事用法均有違誤,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於其就編號②至⑤標案向廠商收受賄賂當時博士之學識地位,在公立醫院擔任科主任職位,負責規劃建置縣立醫院心臟科設備及規模,其所涉及之本案各該標案,除影響國家醫療資源之支付外,更攸關國計民生,為民眾所依賴,而其醫師月薪資亦高達30-40萬元,本應依法令規定,就國家醫療資源支出,善盡職務,以利國民健康並避免無益稅收支出,惟竟藉其職務從中牟利,自各該標案向廠商索取高額賄款,所為顯屬非是,斟酌其知識程度、素行、犯罪手段、犯罪所得、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又被告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爰依同條例第17條規定,於各罪刑項下,宣告褫奪公權,並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定其褫奪公權期間如主文。

三、緩刑為法院刑罰權之運用,旨在獎勵自新,除須具備刑法第74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條件外,並須有可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始足當之。

本案被告所犯收受賄賂次數非微,金額甚鉅,加以本案犯罪情節,仍有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之必要,是本案被告並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自不予宣告緩刑。

四、沒收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刑法關於沒收規定,先後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均規定自105年7月1日施行,且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配合修規定以「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另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亦於105年6月22日修正並規定自105年7月1日施行,以回歸刑法沒收章規定為由(參見立法理由),將同條例第10條第1、3、4項有關就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之所得財物之追繳、追徵、抵償、扣押規定刪除,是本案就被告陳識中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犯行所得之賄款之沒收部分,應適用現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1、3、5項定有明文。

被告陳識中就事實欄二所示之自編號①至⑤標案自博而美國際公司、林洽權公司所收得之賄款,雖已經被告陳識中於偵查中全數繳回,惟仍應由本院就該等已繳回賄款,諭知沒收,爰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

㈢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雖規定「犯第十一條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惟此係刑法沒收規定於105年7月1日施行前之規定,於刑法沒收規定施行後,雖應依刑法規定為沒收之認定,惟上開規定,仍可作為解釋或衡量沒收之範圍(亦即,刑法沒收規定之立法意旨,既係在擴大沒收適用範圍,則於法律適用結果之解釋上,刑法沒收規定施行後所得沒收之範圍,顯應較施行前之範圍為廣,是刑法沒收規定施行前之其他法律之沒收規定,於刑法沒收規定施行後,雖不得為沒收依據法條,惟仍有解釋刑法沒收範圍之法條解釋之內部功能)。

就事實欄三所示之被告隱匿收受賄賂之洗錢行為部分,依卷內事證,並未因其洗錢行為而得其他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是自難認其就此部分犯行有犯罪之所得。

此外,其洗錢犯行之該賄款款項,雖係本罪犯罪行為之行為客體,惟該款項係其他犯罪行為之不法所得,尚難認屬供其洗錢犯行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是自難為本罪沒收之客體。

從而,被告就本罪犯行部分,並無應沒收之物或所得。

肆、駁回上訴部分即被告沈希哲全部被訴、被告陳識中被訴洩漏底價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沈希哲就編號②至⑤標案,與被告陳識中達成就各標案需拿取標案決標5%賄款,分由陳識中向林洽權公司就各標案要求事實欄所示之各該比例賄賂,而於核定底價後彌封前,將底價洩漏予陳識中,由陳識中將底價範圍洩漏予林洽權公司,另就編號④標案,因林洽權公司投標金額屢次逾底價,經陳識中轉知林洽權公司請求,而違法提高底價,嗣待陳識中取得各標案回扣後,就編號②至④標案,均自陳識中取得標案5%賄款,另就編號⑤標案,則與陳識中達成每月支付20萬元之分期給付約定,自99年11月至100年2月止共收取80萬元之賄款,認被告沈希哲與被告陳識中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購辦公用器材舞弊、同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露國防以外之秘密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

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沈希哲涉嫌就編號②至⑤標案,洩漏底價予陳識中,並與被告陳識共同收取賄賂,而涉犯刑法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貪污治罪條例之購辦公用器材舞弊、違背職務收賄罪嫌,係依:(1)同案被告陳識中之證述(含iphone行動電話內之「80」記載)、(2)證人林洽權、林弘銘證述之與陳識中約定洽商回扣比例之過程、陳識中曾帶林洽權至縣立醫院院長室拜訪沈希哲、(3)縣立醫院當時會計主任林素珍證述伊當時就編號⑤標案認為採被告陳識中提出之租賃方式不符合成本效益,而被告2人於採購程序屢次施壓催促伊審查該案之證言、(4)陳識中之測謊鑑定結果茲為論據。

訊之被告沈希哲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罪嫌,辯稱其未洩漏底價予陳識中,更未與陳識中有收取賄款之約定並取得賄賂等語。

四、本院查:㈠關於洩漏底價及拉高編號④底價⒈被告陳識中雖供承洩漏底價、拉高編號④標案底價,惟其各次關於底價之陳述,或有⑴於100年7月5日偵查中供稱:沈希哲自編號②標案起,就編號②至⑤標案均將底價供其觀看,其於林弘銘向其詢問底價時,即將底價金額告知林弘銘(桃檢偵13273卷(一)第180-181頁)。

⑵於同年7月7日調查局詢問及同年月13日偵查則以:編號②至⑤標案,沈希哲均有將底價供其觀看,其有將底價告知林弘銘,但要求林弘銘不要直接以底價投標(桃檢偵13273卷(一)第184、185頁)。

⑶於同年7月14日、7月15日、11月10日偵查中分別供述編號②至⑤標案,沈希哲不是每次都有讓其看底價,但至少有1、2次;

編號②、⑤標案,沈希哲有洩漏底價予其知悉,編號③、④標案則無;

編號①標案不確定沈希哲有無洩漏底價予其,但編號②至⑤標案沈希哲均有對其洩漏底價(桃檢偵19009卷(二)第19-21頁、同卷第215頁反面、板檢他5032卷第292、293頁)。

⑷於102年6月11日桃園地院審理證稱:標案金額較大之編號③至⑤標案,沈希哲有洩漏底價,其係向林弘銘告知底價範圍,並未直接告知底價數額(桃院卷(二)第184-185、186頁反面)。

被告陳識中自己供述有洩漏價格範圍或具體底價,甚至各該標案底標各有洩漏方式之前後歧異,疑竇已生。

⒉洩漏底價部分⑴陳識中所為供述核與證人林弘銘所證就陳識中洩漏底價情形不符。

林弘銘於調查局、偵查及桃園地院審理中證述及具結證稱編號②標案,陳識中未明確提過底價,就編號③至⑤標案,陳識中開標前有告知底價範圍,惟未曾特定底價金額。

編號③標案,陳識中告知底價範圍在90-100萬元間、編號⑤標案,陳識中告知底價範圍在8,500-9,000萬元間,編號④標案,經過3次投標未得標後,其向陳識中表示254萬元是公司底限,希望陳識中能幫忙,陳識中表示會找「老大」商談,其後第4次投標即以254萬元得標;

編號②標案,因標案金額小,且詢問底價亦非公司之習慣,故未與陳識中談論底價,直接以預算金額投標而得標。

編號④標案,陳識中有告知其底價範圍,經3次投標未得標後,向請陳識中告知公司底限,請陳識中回去反應,即以公司底限價格得標;

編號②標案,陳識中未透漏底價,編號④標案,因標不下來,也沒有底價的問題,如果其知道就直接寫底價即可;

編號③、⑤標案,陳識中有告知底價(桃檢偵19009卷(一)第45-47頁、第73-74頁)桃院卷(二)第219頁)。

⑵依附表二、四所示之各標案底價核定資料,編號③、④標案係於同日核定底價,若被告沈希哲如有陳識中所供之在院長室將已核定好尚未彌封之底價單給其觀看,則豈會於同日核定編號③、④標案底價單後,卻僅要陳識中至院長室看編號③標案底價單,顯不符陳識中所稱被告沈希哲預收取賄款之目的。

編號⑤標案底價單,自使用單位(陳識中)建議金額、院內價格參考小組金額、院長核定金額、投標金額,均係以月租金額為計算單位,僅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係以總額為計算單位,如被告沈希哲確有洩漏底價金額予陳識中,則就記憶之便利性上,自以院長核定底價之月租金額較不致誤記,且就告知底價範圍上亦較便利,亦即,直接告知核定之月租金額底價範圍,僅須就月租金額為直接上下加減;

而如以月租金額底價計算底價總額再取底價總額範圍,計算上需先以乘法計算出總額,再就該總額為上下加減得出範圍,計算上自較繁雜且有出錯可能,而陳識中卻以總額範圍告知林弘銘,亦與常情有違。

另依縣立醫院採購案之底價核定程序,係由請購單位填寫使用單位建議金額後,經院內價格參考小組決議價格參考小組建議金額,呈請院長核定底價金額,底價單上分別有請購單位建議金額欄、價格參考小組建議金額欄、院長核定底價欄(參見附表四底價單),是被告陳識中在底價單上填寫使用單位建議金額時,依底價單格式,當能知悉底價由院長核定,自無其所辯被告沈希哲洩漏底價始知底價係由院長核定。

另就縣立醫院標案,除招標公告上會記載預算金額外,依上開縣立醫院內部底價核定程序,被告陳識中依程序,需底價核定單上按預算金額提出使用單位建議金額,是就底價範圍部分,除底價參考小組外,陳識中係較他人更可猜測可能接近之底價範圍。

又廠商投標時直接以底價投標,係極易使承辦監辦採購行政人員起疑,而林洽權公司並非初次投標政府採購之廠商,亦應深知此點,是縱使陳識中告知該公司底價,依事理推斷,該公司亦不致會以底價直接投標,使自己陷入遭查辦之風險,縱若陳識中有自沈希哲得知底價,何以不告知底價而僅告知範圍,被告陳識中所供沈希哲有洩漏底價予其知悉云云,已有與卷內事證呈現之客觀事理不符之情形。

⑶被告陳識中雖以底價放在一個很特別的、可以重複封貼的公文封,被告沈希哲會把記載底價的文件拉出來給他看一下,再把文件放進去、封好,其層級相當於副院長但他無權看這些資料云云,然並無證據證明底價信封之特殊性,況且既以收受賄賂洩漏底價,則告知確切底價由行賄廠商自行調整投標金額避免事跡敗露,豈有難事,焉能僅告知底價範圍由出錢廠商猜測,既不實在又有未能得標風險,諒無行賄廠商願採行此種方式之可能。

⒊抬高底價部分⑴就編號④標案,雖有經3次核定底價,並於最後1次核定底價時,經沈希哲抬高底價後,由林洽權公司以該底價價格投標而得標,惟依附表四所示之編號④標案之各次底價單內容,其第1次核定底價額(240萬元)係低於價格參考小組金額(245萬元;

陳識中建議金額為271萬元)、第2、3次核定底價則同於價格參考小組金額(各為245萬元、254萬元;

陳識中建議金額分別為271萬元、269萬元),反係被告陳識中於第2、3次使用單位建議金額欄內先後敘明署立桃園醫院購買價格與投標廠商減價之最低價、原提報衛生局核准預算已經刪減等訊息,有各該底價單可查。

另依縣立醫院於99年度(99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之醫療儀器採購案,除編號③至⑤標案外,共有52案,其中有因投標價格逾底價廢標,經重定底價後再行招標後決標之標案,共有16案,因投標價格逾底價而重定底價後而決標之比率為30%(各該標案詳如附表四所示之「#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又於98年3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間,因投標價格逾底價而重定底價後而決標之比率亦約為30%,有新北市立聯合醫院104年11月13日、105年1月5日函文在卷可查(原審卷(四)第83-85頁;

原審卷(五)第1-2頁)。

依上開重定底價後得標標案及本案編號②至⑤標案底價單,堪認被告沈希哲就核定底價之核定原則,係等同或低於價格參考小組建議金額,而無逾價格參考小組建議金額之情形,被告沈希哲辯稱其參考價格參考小組金額核定底價等情,尚非無據。

⑵編號④標案之4個開標日期(99年1月4日、14日、27日、同年2月3日),與林洽權公司支付編號⑤標案之預付賄款予陳識中之時間相近(99年1月底2月初),然依林洽權、林弘銘於調查局、偵查及審理所述,均未曾論及該2案間關係、或該公司最後會同意就編號⑤標案預付賄款,係因見編號④標案遲未能標下而同意支付、或係因請陳識中回去反應後能以底價得標而相信陳識中與沈希哲間關係遂同意支付之事由存在。

因此,編號④標案經多次核定底價開標,純係因廠商投標價格逾價格參考小組建議金額,且因沈希哲其核定底價原則係於價格參考小組建議金額以下核定所致,難認林洽權公司就編號⑤標案支付預付賄款予陳識中有何關連。

⑶依編號④標案經各次核定底價過程,依本標案第1次核定底價單,沈希哲核定底價係低於價格參考小組建議金額,亦即刪減5萬元;

相同情形,另有編號⑤標案,每月租金價格刪減5萬元,如依5年,共刪減300萬元,依比率5%計算,共少15萬元之賄款,倘被告沈希哲若有與被告陳識中達成上繳賄款比率合意,則其理當儘量支持陳識中提出標案款項金額,在前述其核定底價原則(於價格參考小組建議金額以下數額)下之最高額限度內核准,以取得其等最大利益,不致有上述刪減之方式,是亦無從輕認被告沈希哲與陳識中2人間有上繳賄款比率之合意。

⑷綜上事證,本案並無確實證據可佐證陳識中指訴沈希哲有洩漏底價與其知悉之事係屬實在,林弘銘自陳識中處得知之底價範圍,不排除係陳識中因與林洽權公司達成賄賂合意,遂由其就自己建議底價金額中自行猜測可能底價範圍,向林弘銘佯稱該案底價係在該範圍內之可能。

⒋從而,本案無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陳識中、沈希哲有洩漏底價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行。

㈡被告沈希哲部分⒈證人林洽權、林弘銘於偵查中證稱被告陳識中就附表一編號②至⑤所示之標案,以要與被告沈希哲朋分為由而收取標案10%至15%計算賄賂一事,業經陳識中於100年5月5日、6日在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下稱調查局)詢問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檢)檢察官偵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羈押訊問、同年5月20日、6月3日調查局詢問、同年6月28日桃檢偵查時否認再三(桃檢偵13273卷(一)第1-4、6-7、9-21、31-37、47-51、123-125頁)。

迨至100年6月30日於調查局詢問,陳識中始以檢察官如同意適用證人保護法,則其願自白並供出共犯,經檢察官於同日偵查中適用該法後,陳識中乃坦承就該等標案收受林洽權、林弘銘交付賄賂,並將上繳被告沈希哲,且係在經辦全頁式圖機案採購案前,被告沈希哲飲宴時提及採購案要拿5%之賄款,編號②至④所示各標案,陳識中均交付決標金額之5%予被告沈希哲,編號⑤所示標案為決標金額5%,每月交付20萬元,已交付99年12月、100年1至3月份,合計80萬元(同卷第128-130頁、第132-134頁、第138反面、第133-135頁)云云。

陳識中先後陳述不一,沈希哲究否與其共犯,疑竇已見,尚難輕信。

⒉被告陳識中就上繳賄款予沈希哲,於編號①標案偵辦前,欲使沈希哲支持其心臟內科提出之採購案(桃檢卷一同卷第184頁);

於編號①標案偵辦後,改稱:係因沈希哲將原屬楊仕山編號①標案轉給其購買器材,教導其很多採購作業,並要其去打點楊仕山,而沈希哲事後有收下其就本案標案之紅包,其才知道沈希哲是有收賄,才會在之後之聚餐詢問沈希哲希望之金額比例(板檢他5032卷(二)第30反面頁;

桃院卷(二)第177-179頁)。

惟被告陳識中經被告沈希哲邀請轉至縣立醫院任職,係沈希哲為因應該院升格,強化該院心臟科醫療水平,並欲委由其規劃設立心血管中心等情,除經被告2人自承,亦有附表四所示之縣立醫院網頁「院長的話」中有關該院成立心導管中心之對外宣傳(且依該網頁資料,強化該院心臟科成立心導管中心係該院97年2月之主管共識),是沈希哲邀陳識中至該院任職之目的,本即係欲藉助陳識中專才建構該院心臟科設備,而編號①至⑤標案均屬心臟科需用設備,沈希哲自係支持心臟科而有前揭作為,陳識中於編號①標案偵辦前所稱之動機,已難認為屬實。

⒊被告陳識中自承就編號①標案係於98年8月後取得博而美國際公司交付之賄款後,楊仕山拒收,且向沈希哲報告並自收得賄款中取出10萬元交付沈希哲等情,則既於98年8月以後始為交付沈希哲金錢,其應係係於該時起始知沈希哲收取賄賂,始在之後餐敘詢問沈希哲索取額度。

惟依陳識中於98年6月19日前提出編號③、④標案申購案前,即以需上繳賄款予「老大」沈希哲為由而向林洽權公司要索10%以上比率賄款,而博而美國際公司係於98年8月始給付編號①標案之賄款給陳識中,顯見陳識中所稱係自編號①標案始知沈希哲要賄款云云,亦與齟齬而不可信。

尤其證人楊仕山證稱:編號①標案因沈希哲批示暫緩辦理,交予到院後之陳識中負責,決標後,於98年8月多,陳識中有拿水果及一包東西至其住處要給伊,伊並未打開該包東西,僅覺得是錢,所以沒有收下,未向沈希哲報告係因當時未確認該包為錢,避免無中生話之虞;

偵查中提到陳識中曾向伊詢問成立研究基金會之事,與陳識中於編號①標案決標後拿水果至伊住處是不同事情等語(原審卷(六)第221-223),核與附表四所示之該標案之院內相關簽呈相符,是該案早於陳識中於98年3月1日到院正式任職前,沈希哲即將該案批示暫緩辦理,陳識中就該案證述沈希哲將原屬楊仕山編號①標案轉給其購買器材,教導其很多採購作業,並要其去打點楊仕山,而沈希哲事後有收下其就本案標案之紅包云云,亦值生疑。

又被告陳識中於編號①標案自廠商取得賄款後,雖有帶同水果及以紙袋包裝之現款至楊仕山住處欲交付楊仕山而遭楊仕山拒收紙袋,設若被告沈希哲有告知陳識中如該標案要使用其提出之規格,需打點好楊仕山之情形,則陳識中打點楊仕山時間,應係在該規格決定前,即依附表四時序,該標案經98.04.23行政室簽請確認該標案規格有無變更,由陳識中98.04.30會簽以同97年原規格,再由副院長於98.05.04簽准,是打點時間應在98.05.04前,但卷內並無證據可認於行政室依陳識中提出規格進行採購前,楊仕山與陳識中就該標案有何賄款或給付之約定,是陳識中於取得該案賄款款項後欲交付部分賄款金額予楊仕山,因沈希哲告知云云,容有時序上之顛倒而不足取。

此外,參酌事實欄二、(二)、1.所示之陳識中前於宜蘭醫院收取林弘銘交付之「醫療獎勵金」過程,其最初係由主治醫師交付,嗣該醫師離職後,才由林弘銘直接支付之情節,尚難排除陳識中就本標案於得標後欲交付部分賄款予楊仕山,或係因其先前支援宜蘭醫院收取廠商款項經驗而自行認其需支付款項與楊仕山,是尚難以陳識中於本標案取得賄款後欲轉交部分予楊仕山即認被告沈希哲有涉嫌收受回扣之犯行。

從而,陳識中於林洽權公司案、博而美國際公司案偵查中所稱之上繳賄款予沈希哲之動機、沈希哲於二案間之關係云云,亦無可取。

⒋被告陳識中雖證稱:iphone行動電話「80」之記載,係其就編號⑤標案支付沈希哲4次賄款之紀錄,並非有關院務會議有關「占床率」之記載云云,否則應同於該記載前後有關「院務會議」、「業績」、「決策會議」等之記載內容(桃檢偵13273卷(一)第164-166頁;

第182頁;

第188正反頁;

桃院卷(二)第191、208正反、210、211反面),惟查:⑴被告陳識中就編號⑤標案雖指訴其已上繳80萬元之賄款予沈希哲,惟就其上繳時間,先後供述不一,無從輕信:其於100年6月30日偵查供稱,其係已上繳99年12月至100年3月份款項、100年4月份因其較忙,故未支付;

又於同年7月4日調查局詢問供陳,其已上繳99年12月至100年3月份款項,其iphone行動電話內之100年2月22日之「80」記載,係其已將同年3月份款項備妥準備交付,為避免忘記已交付款項數額,才有該記載;

復於同年7月5日偵查陳稱:iphone行動電話內之「80」記載,係提醒已上繳80萬元,但其不確定最後1筆20萬元係2月或3月支付;

另於同年7月7、13日調查局詢問、偵查陳稱:iphone行動電話內之100年2月22日之「80」記載,係其提醒自己上繳回扣自99年11月至100年2月已給付20萬元;

更於102年6月11日桃院審理證稱:該記載係因宜德醫材公司於100年2月間被查,沈希哲向其詢問會不會出事後,決定先暫停上繳賄款,其擔心日後忘記已交付數額,遂於iphone行動電話內為該「80」之記載。

⑵參以附表四所示之調查局就陳識中行動電話解析結果,陳識中於100年2月25日清晨5時25分收受友人簡訊得知宜德醫材公司於同日遭搜索,而卷內無證據可證沈希哲曾收受過相同簡訊,沈希哲何能主動詢問陳識中而後決定暫停收取賄款,陳識中稱為免忘記,而於iphone行動電話內為該「80」記載云云之緣由,已有蹊蹺。

依附表四所示之調查局就該「80」檔案之解析結果,被告陳識中提出之該「80」檔案於創建同時寄送至其gmail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沈80」電子信件,堪認該「80」檔案之原始建立時間為100年2月15日上午8時57分,原始建立內容為「沈80」,嗣該檔案100年2月22日下午2時35分修改為「80」。

時序上更不符陳識中所述因沈希哲於2月25日後暫停收賄陳識中遂筆記之緣由。

⑶反觀縣立醫院於100年2月15日上午7時40分至9時10分召開之院務會議中,沈希哲於會議將結束時之有關該院一週占床率報告時,提到該院總占床率已有72%,希望占床率能達到80%,指示當時醫務秘書陳識中於下周院務會議報告提升占床率方法,嗣於同年月22日上午7時40分至10時分召開之院務會議中,沈希哲再指示希望同仁能思考如何將占床率提升至80%以上等情,有各該院務會議紀錄在卷可查(詳附表四)。

⑷準此,依上開院務會議、「80」檔案創建及修改時間、iphone行動電話內「80」前後相關記載(「決策會議」、「業績」、「院務會議」記載時間),該「80」確實有可能係陳識中於100年2月15日院務會議開會(同日上午07:40-09:10)過程中就沈希哲指示其於下周會議提出將占床率提升至80%之方法之會議中筆記(同日上午08:57),及於100年2月22日院務會議(同日上午07:40-10:00)後之同日下午(下午02:35)就該記載所為之再次修改。

至陳識中辯護人雖以如係提升佔床率之記載,應會如同其他記載記明項目,惟相同之質疑,亦可出現於如該「80」或「沈80」之記載係陳識中已上繳賄款款項之記載,則為何未記明係標案賄款,是辯護人就此所辯,尚難採認。

甚至苟被告陳識中與沈希哲約定收受此部分賄款,倘放任陳識中分期給付,如何確保能如期全額支付,若遭陳識中抵賴,更難明目張膽請求,此部分亦與常情有違。

綜此,依卷內現有證據,尚難認該「80」記載確係被告陳識中就編號⑤標案已上繳沈希哲之累積賄款金額。

辯護人聲請鑑定該手機查明陳識中與沈希哲間賄款約定錄音,不僅因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技術支援專線)承辦人以IPH0NE4手機經充電後仍無法正常開機,可能是電池或其他零件損壞,如施以修繕,可能危及手機内部儲存資料之完整性。

目前蘋果公司直營店與授權之維修中心,技術上無法做到在不開機之狀況下提取手機内部儲存資料(本院卷五第249頁所附110年9月10日公務電話紀錄表),無從開機鑑定,原廠亦無保證修復,而有損害證物原狀之虞,甚至被告沈希哲與陳識中間經並無受賄犯意聯絡已經認定如上,自無鑑定必要。

⒌被告陳識中雖指訴沈希哲於署立醫院案爆發後,沈希哲有向其告知政風主任有詢問是否知悉宜德醫材公司與德全立儀器公司之關係及對政風主任之回復,以及向其詢問是否會出事云云(桃檢偵13273卷(一)第188-189頁)。

證人即政風主任何品慧所為伊係縣立醫院於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時調任至該院,於100年3月間因新聞報導知悉署立桃園醫院採購弊案後,遂自主初步過濾可能之貪瀆,當時院內較大額之標案為編號⑤標案,宜德醫材公司之董監事為德全立儀器公司之股東,但不清楚該案有無貪瀆情形,上開過濾並非出於沈希哲之指示,亦無印象沈希哲有無詢問或向沈希哲報告結果,且當時醫院政風室比較重要之業務,係在處理權利金催繳業務上,並未對院內有無可能之採購弊案有太多處理等情之具結證述(原審卷(六)第217-220),難認沈希哲與政風主任間有陳識中所述之對話。

況依卷內標案資料,德全立儀器公司當時登記及投標文件上所載之負責人並非林洽權、林弘銘,陳識中於偵查中又稱沈希哲不認識林洽權、其亦未向沈希哲明確告知支付賄款廠商,尚難單憑陳識中所稱沈希哲可從標案得標資料得知係何廠商得標,推論沈希哲向政風主任稱知道二家公司是同一負責人。

⒍被告陳識中雖曾帶同林洽權至縣立醫院院長室拜訪沈希哲,惟證人林洽權就該次拜訪證稱:當時伊僅係至院長室就編號⑤標案為禮貌性拜訪,陳識中當時向沈希哲介紹伊係有能力承接該標案之廠商,沈希哲僅提到縣立醫院往後會擴建,未就標案有深談等語(桃院卷(二)第221反面頁),觀以縣立醫院就標案申購作業部分,本即由請購單位事先提供廠商規格及報價,是於陳識中於規劃提出心血管中心租賃計畫時,其與廠商接觸、或帶同廠商拜會沈希哲欲告知規劃內容,難認沈希哲已有不法或貪瀆之行為。

何況沈希哲於該次會面後,究否得悉林洽權所營之全部公司名稱並熟記林洽權該人,觀諸編號⑤標案係以德全立儀器公司(負責人黃肇源)得標、而署立醫院弊案於100年3月27日新聞報導爆發後,報載均僅記載宜德醫材公司、林洽權、林弘銘(參見附表四),無從遽認沈希哲知悉2公司均林洽權經營之事實。

甚至倘依被告陳識中所稱,本案係在編號①標案後始知沈希哲有拿取賄款,其於之後餐敘才會向沈希哲詢問確認沈希哲要求之賄款比率,其後才於與林洽權公司商談時要求10%以上計算之賄款,並帶同林洽權拜訪沈希哲云云,則於陳識中帶同林洽權拜訪沈希哲時,其已知沈希哲係要索討賄款,雖林洽權於偵查稱係希望越單純越好,惟就陳識中而言,其為求能向林洽權取得高額賄款且令沈希哲知悉確有賄賂來源可為安心,理應會面當時提及賄款計算比例,以同時對林洽權施壓並對沈希哲有交待,卻未為此舉,有違事理,不能以陳識中曾帶同林洽權拜訪沈希哲,即可認沈希哲與陳識中有收取賄款之合意、或沈希哲知悉編號⑤標案係由林洽權公司承作。

⒎被告陳識中及其辯護人雖稱被告2人關係密切時常結伴打高爾夫球,並由陳識中宴請沈希哲,惟依附表五所示之被告2人至陳識中所指之高爾夫球場消費紀錄,雖被告2人確實有共同擊球之紀錄,惟依該等次數,尚難認有何不尋常之處,此外,依照陳識中iphone行動電話內之解密資料,陳識中亦有邀約院內他人之擊球紀錄,是自難依該等紀錄,即對沈希哲為不利之事實認定。

⒏證人林素珍雖先後於調查局、偵查、審理中證稱伊就編號⑤標案採用租賃方式持不同意見,但因被告沈希哲、陳識中決定要用租賃方式,伊僅能配合,且於標案採購過程中,受到沈希哲很多催辦之壓力,並因開啟編號⑤標案委員評選評分表,除遭沈希哲向伊上級主管反映,且遭到調職云云(原審卷(六)第204-213頁)。

徵諸附表所示之縣立醫院網頁「院長的話」之訊息,沈希哲多次於網路表示心血管中心之進度,且依附表四所示之有關心血管中心之相關申購、請購會議與簽呈,縱陳識中於提出申購時已與林洽權公司達成支付賄賂合意,惟就縣立醫院就該標案進行之院內會議、報請衛生局同意、預算審核、採購作業程序,除林素珍有違規開啟委員評分表部分外(參見附表四之99.05.20衛生局績效考核會議記錄),尚難認有何作業程序違法之處,此外,依林素珍於審理證言,林素珍極有可能係因本案其開啟委員評分表遭會計室人員呈報上級後,經調查始知林素珍於本案先前其他標案亦有相同之違規行為而未由伊本人自知之情形(參見原審卷(六)第212反面頁),是本案自難依林素珍證言對被告沈希哲為不利益之認定。

⒐測謊鑑定尚難採認之理由:⑴本案雖經調查局、刑事警察局各就編號①標案、編號②至⑤標案對陳識中進行測謊,以「區域比對法」測得陳識中並無說謊之結果。

然調查局就編號①標案作成之測謊鑑定結果部分,屢經檢察官依偵查結果認為該測謊結果無法作為被告沈希哲有收受陳識中交付該標案賄款之證據(105年度偵續三字第1號之各次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又測謊係以曾否從事「具體行為」作為測試標的,而該具體行為須為有意義之客觀物理行為,抽象概念如數字、時間、內在意識歷程(例如動機、意圖、感官知覺、主觀認知)、意思表示、日常生活行為(包含一般性業務行為)等均不宜進行測謊。

如就「○○○是否『交付』金錢給伊(註受測人)」、「是否從○○○處『取得』賄款等」,係以具體行為作為測試標的,至於金錢之用途為何、支付金錢之原因或目的,均涉受測人內在意識歷程,非單純之具體行為,故非測謊之範圍,有調查局102年8月13日函文可查(原審測謊資料卷第13頁)。

⑵❶調查局就編號①標案對被告陳識中之測謊問題及陳識中測謊回答為:「對於你有沒有交付10萬元給沈希哲,你會說實話嗎(會)」、「這件事情發生前,你曾經作犯法的事而沒有被人家發現嗎(沒有)」、「你說在院長辦公室交付10萬元回扣給沈希哲,有沒有說謊(沒有)」、「你擔任醫生期間,曾經為了佔人家便宜而對認何人說謊嗎(沒有)」(原審卷(五)第248-249頁,上開括號為陳識中回答)。

❷刑事警察局就編號②標案對被告陳識中之測謊問題及陳識中測謊回答為:「有關你有無拿錢給沈希哲一案你會誠實回答我所有問題嗎」、「到三重服務以前,除了你跟我說的以外,你還有沒有用說謊來逃避責任(沒有)」、「你給他這些錢的事你有沒有說謊(沒有)」、「到三重服務以前你有沒有說謊去陷害過任何人」、「到三重服務以前,除了你跟我說的以外,你還有沒有說謊來欺騙過任何一個人(沒有)」、「本案你給他這些錢的事你有沒有說謊(沒有)」(原審卷(六)第45-46頁,上開括號為陳識中回答)。

⑶細查上開測試問題,題目語意與前述就「具體行為」而非「內在意識歷程」之測謊範圍不盡相符。

且依各問題語意內涵,如何確認被告陳識中就除待測鑑定有無給沈希哲賄款或錢外其他相關問題之主觀意識與答覆,足為比對依據;

受測者於受測當時之意識與認知,已經限定於該等題目上,就詢問問題之語意之聯想與認知,是否確如測謊理論預設之對問題應有之反應型態;

參酌被告陳識中就本案相關陳述與經查證比對資料後之有可疑不符之處或明顯屬虛偽陳述部分,則陳識中於偵審中陳述就案情有關之重要事實,如依卷內事證可認定有與事實不符之處或有說謊之情形,則對上開測試題目,如何可確保控制問題與待測問題於其受測當時之主觀認知上係如同測謊理論預設之心理反應條件測試題目,從而是否確能測出被告2人間有收取賄款合意之事實,容有疑義。

被告陳識中就上揭測謊問題,雖未呈不實反應。

惟不論被告陳識中是否通過測謊,因此證據方法,並非穩定「再現性」的科學鑑識方法,尚不能憑此為不利於被告沈希哲之認定。

⑷準此,上開測謊鑑定,縱認測謊結論為正確,但其待證範圍亦僅止於陳識中有將其自廠商取得之賄款支付或用於沈希哲上之具體行為,至於就其支付之原因事由,是否係履行上繳賄款約定、或出於如陳識中平時招待花費(如附表五所示之被告2人間之高爾夫球擊球紀錄、陳識中行動電話內之聚餐照片)之內在意識歷程,則難認可僅憑該測謊鑑定推認陳識中所供屬實。

是本案自難依上開測謊鑑定結果遽對被告沈希哲為不利益之認定。

㈢綜上所述,被告陳識中所為共同朋分賄賂予沈希哲之陳述,除難認有其他補強證據可佐證陳識中所述為實外,其所供情節,更有與相關事理不符之處,是依全部卷證觀察,無積極證據可認被告陳識中有其自陳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被告沈希哲有起訴書所載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購辦公用器材舞弊及收取賄賂之犯行,不能證明犯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就被告2人此部分起訴事實各為無罪之諭知。

檢察官上訴猶執前詞,並無理由,已說明如上,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親、陳旭華起訴,檢察官歐蕙甄提起上訴,檢察官越方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無罪部分,被告不得上訴;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部分,檢察官不得上訴。
有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就被告無罪部分提起上訴,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為限。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1條
為配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國際合作,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自行或經法務部調查局通報,對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下列措施:
一、令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強化相關交易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二、限制或禁止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匯款或其他交易。
三、採取其他與風險相當且有效之必要防制措施。
前項所稱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指下列之一者:
一、經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
二、經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三、其他有具體事證認有洗錢及資恐高風險之國家或地區。
附表一:被告陳識中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 宣告刑及從刑 沒收 1 事實欄二、㈠/【彩色超音波案】 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柒萬元沒收。
2 事實欄二、㈡、2.、⑴/【全頁式圖機案】 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貳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
3 事實欄二、㈡、2.、⑵/【24時心電圖機】 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肆佰元沒收。
4 事實欄二、㈡、2.、⑶/【手提式圖機案】 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沒收。
5 事實欄二、㈡、2.、⑷/【心血管中心案】 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伍萬肆仟肆佰元沒收。
6 事實欄三 犯洗錢防制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洗錢行為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二:標案略表 編號 案號/標案年度 案名【簡稱】/採購級距 招標公告 院長定底價日/底價 開(決)標日/決標價格 驗收日/付款日 廠商簿冊記載賄款支出/金額 ①① A00-0000(00年度) 高階心臟彩色超音波儀1 組【彩色超音波案】/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97.12.29第1 次 無本次底價單 98.01.15/流標(1 家,未達3 家) 98.06 入98.08出/977,143 元 98.05.08第2 次 98.05.19/5,700,000 元 98.05.20決標(3 家投標,審標1 家規格不符)/減價後以底價承接 98.06.29/98.06.29 ②② A00-0000(00年度) 全頁式解析心電圖機1 台【全頁式圖機案】/未達公告金額 98.11.12第1 次 98.11.17/300,000 元 98.11.18/決標(1 家投標)/標金300,000 元得標 98.12.09/98.12.10 99.06.14/50,000元 ③③ A00-0000(00年度) 24小時心電圖分析系統1 套【24時心電圖機】/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98.12.21第1 次 98.12.31/940,000 元 99.01.04/流標(僅1 家,未達3 家) 99.02.02/150,400 元 99.01.07第2 次 未重定底價 99.01.14/決標(2 家投標,審標1 家規格不符)/減價後以底價承接 99.04.28/99.04.30 ④④ A00-0000(00年度) 手提式心臟血管彩色超音波機組1 組【手提式圖機案】/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98.12.21第1 次 98.12.31/2,400,000 元 99.01.04/流標(未達3家) 99.05.18/362,857 元 99.01.07第2 次 未重定底價 99.01.14/流標(1 家投標,標金2,540,000 元,超底價廢標) 99.01.20第3 次 99.01.27/2,450,000 元 99.01.27/流標(1 家投標,標金2,540,000 元,超底價廢標) 99.01.28第4 次 99.02.01/2,540,000 元 99.02.03/決標(1 家投標)/標金2,540,000元得標 99.04.30/99.04.30 ⑤⑤ A00-0000(00年度) 三重院區心血管照護中心醫療儀器及設備租賃1 式【心血管中心案】/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99.02.05第1 次 99.03.02/月租1,480,000 元 99.03.15/流標(2 家,未達3 家) (1)99.09.01/①3,000,000元(前付)②2,777,200元(本次) (2)99.10.01/2,000,000 元 (3)99.10.18/3,777,200元 99.03.17第2 次 未重定底價 ①99.03.22/資格評選(2 家投標,審標1 家資格不符,1 家符合資格標)②99.04.12/決標/廠商減價後以底價承接 99.10.01、99.10.18/每月租金分批核銷 備註 各標案之使用單位申購、請購、招標文件規格(《臺北縣立醫院○年度儀器設備申購規格表》)審查會時間 案號案名【簡稱】 使用單位申購 使用單位請購 招標文件規格審查會 ①【彩色超音波案】 97.05.16前 97.05.16楊仕山請購簽呈 97年第3 次衛材儀器設備審查會(97.06.25) ②【全頁式圖機案】 非上年度申購程序核准標案 98.09.17陳識中請購簽呈 98年第12次衛材儀器設備審查會(98.10.20) ③【24時心電圖機】 98.06.19前(依98.07.03衛生局函內容) 98.07.28陳識中請購簽呈 98年第10次衛材儀器設備審查會(98.09.08) ④【手提式圖機案】 98.06.19前(與③同時提出之申購案) 98.07.28陳識中請購簽呈 98年第10次衛材儀器設備審查會(98.09.08) ⑤【心血管中心案】 98.06.22陳識中心血管中心儀器設備租賃計畫書 卷內無請購簽呈。
但:①招標文件規格,係經98年第14次衛材儀器設備審查會審查。
②行政室98.11.30簽核後99.02.01行文會簽進行採購。
98年第14次衛材儀器設備審查會(98.11.24) 附註(參見市立聯合醫院採購標準作業流程,原審2444卷,P.71-74頁。
沈希哲偵審中關於該院採購過程證言) (1)「申購」:就50萬元以上儀器採購,使用單位檢附需求儀器規格資料填寫申購單(卷內《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暨所屬縣立醫院及衛生所ˍ年度儀器設備申購單》,該單「規格與功能」欄記載「請詳述儀器規格、主要功能、重要特性、重要附件與配合設施,並檢附估價單及中英文儀器規格說明書」,本案標案影卷內均有內有博而美國際公司、宜德醫材公司「報價專用章」之產品型錄規格與報價之資料)。
提出作為下年度需求器材之申購案,由院內審查會決定是否編列預算採購,核准後送主管機關衛生局、財政局、市議會審查。
(2)「請購」:申購案預算通過核准後,由使用單位簽請交由該院行政室進行採購程序(會簽行政室、會計室),經院長簽准採購後,進入採購程序。
(3)「規格暨招標文件書圖審查」:採購案經核准請購後,由使用單位院內衛材儀器設備審查會,就使用單位提出之申購儀器規格進行審核修正,以製作招標文件中之《臺北縣立醫院○年度儀器設備申購規格表》、《臺北縣立醫院○年度醫療儀器設備租賃申購規範書》。

附表三:陳識中於各標案擔任職位 編號 代號 案名【簡稱】 申請、請購作業 採購作業-開標、決標、驗收 申購人/請購人 廠商招標規格文件之審標 開標過程 驗收程序 ① A98-0201 【彩色超音波案】 × /× (林重光/楊仕山) 複審人員/陳識中 請購單位在場人員/陳識中 主驗人員/陳識中 ② A98-0249 【全頁式圖機案】 陳識中/陳識中 複審人員/陳識中、黃兆康 請購單位在場人員/陳識中、黃兆康 × (主驗人員/黃兆康) ③ A99-0215 【24時心電圖機】 陳識中/陳識中 複審人員/陳識中 請購單位在場人員/陳識中 主驗人員/陳識中 ④ A99-0217 【手提式圖機案】 陳識中/陳識中 複審人員/陳識中 請購單位在場人員/陳識中 × (主驗人員/林廷遠) 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 陳識中/陳識中 複審人員/陳識中 請購單位在場人員/陳識中 × (主驗人員/黃兆康) 註:陳識中另為本標案之評選委員 備註 ㈠縣立醫院就上開各標案廠商提出投標文件之審查表,各均有以下審核表,均各有初審、複審人員,文件名稱內容略以: ⑴《招標價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就廠商提出之標單格式、塗改、封裝、與其他廠商標單有無重大異常關聯等。
⑵《招標規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就廠商提出之投標商品規格,符合招標公告需求規格,內容詳下㈡所載。
⑶《招標形式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就廠商資格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及不得投標事由、投標時程是否按時等。
⑷《招標基本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就廠商提出之文件是否密封、有無付保證金、相關醫療商業登記。
㈡《招標規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記載內容: ⒈【需求規格功能效益條件】欄內記載「詳如招標文件所載之機關對採購標的之需求(詳邀標書)、規格、功能、效益, 或其他條件之規定」,後為【廠商應繳之「規格文件」名稱】欄。
⒉【廠商應繳之「規格文件」名稱】欄內記載「符合『需求規格功能效益條件』之文件(得包括型錄、設備、產品生產 者、代理商、銷售者出具之符合『需求規格功能效益條件』之書面資料或其他足以證明符合機關需求條件之規格、功 能、效益或其他情形之文件),惟招標文件未明文規定應附者,不在此限。」
,後為【個別審查項目】欄。
⒊【個別審查項目】欄分為以下3 欄: ⑴招標文件明定應附符合「需求規格功能效益條件」之文件:廠商是否皆已檢附? ⑵廠商提供之履約標的:是否已等於或優於招標文件所載之「需求規格功能效益條件」? ⑶審標時是否未另發現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或本投標廠商與其他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 情形? ㈢上開標案,就上開3 份審查表,其中: ⒈上開各標案之⑴《招標價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⑵《招標形式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⑷《招標基本文 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之初審及復審人員,於編號①至④均係行政室人員(約用人員張淑佩、行政室主任周淑 娟),於編號⑤標案之複審人員為副院長楊長彬。
⒉上開各標案之⑶《招標規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於編號①至⑤標案,初審人員均為行政室張淑佩,複審人員 均為陳識中。

附表四:時序表 日期 所涉標案 事件 要旨內容 95.12.26 沈希哲擔任院長 95.12.26調任臺北縣立醫院院長/臺北縣政府派令:師(一)級本俸10級(桃卷(三),P.246 、247 ) 97.05.16 ①① A98-0201 【彩色超音波案】請購單位簽呈(楊仕山) 【97.05.16 內科簽呈(楊仕山)】(偵16341卷,P.94)〔要旨:採購高階心臟彩色超音波1 台。
採購原因:①為就心臟血管疾病各案檢查確立診斷。
②配合院方新增頸動脈超音波檢查服務。
③本案已經編列98年度預算620 萬元。
〕〔會計室會簽〕該院會計人員會簽「案為98年度資本門50萬元以上醫療設備之預算金額,依預算法第54條第2項第1款,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98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建請秉持該項原則辦理。」
【楊仕山101.02.23 調查局證稱:本採購係心臟科醫師林重光提出採購需求及訂定採購規格後,林重光轉任陽明醫院,醫院無心臟專科醫生,遂由其接辦後續請購業務。
後來第1 次招標流標,且有toshiba 業者向其反應原規格有專屬特定廠商規格之疑慮,所以其於98.01.30簽請修改規格。
】 97.06.25 ①① A98-0201 【彩色超音波案】 【97年度第3 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就【彩色超音波案】審查招標文件規格。
97.09 陳識中支援縣立醫院 陳識中任職萬芳醫院,因縣立醫院無心臟內科醫師,故自本月由沈希哲借調陳識中至縣立醫院(偵卷,P. 1反面) 97.12.29 ①① A98-0201 【彩色超音波案】第1 次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節錄要旨)】 (一)案號名稱:A98-0201/「高階心臟彩色超音波儀1 組」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金額:6,200,000 元 (五)投標期限:98.01.14/10:00 (六)開標日期:98.01.15/09:00 98.01.15 ①① A98-0201 【彩色超音波案】第1 次開標/流標 【第1 次開標/流標紀錄】(他5032卷(二),P.40)〔投標廠商未達3 家: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取回外標封)〕 行政室人員簽呈 【98.01.14 簽呈/行政室約用人員張淑佩簽呈】(偵16341卷,P.94) 〔要旨:招標截止時間僅1 家投標,依規定流標,擬續辦第2 次招標〕。
98.01.30 ①① A98-0201 【彩色超音波案】楊仕山簽請修正規格簽呈(醫務秘書/楊仕山) 【98.01.30 請購單位簽呈/楊仕山簽呈】(偵16341卷,P.111) 〔要旨:楊仕山簽呈以「在不追加預算下,採購功能實用及價錢合理之設備」為由,檢附儀器規格及價格比較表,簽擬修改原採購之「高階心臟彩色超音波儀」規格(原規格於97年第3 次通過規格審查委員會)。
〕 【簽呈簽辦情形】 (一)行政室張淑佩簽注:奉核後由本室辦後續採購招標作業。
將另召開規格查會並另立案辦理。
(0130/1455 ) (二)秘書王頌華簽注:請再確認修改之必要性及修改後規格(0204/1000 ) (三)院長沈希哲簽核:本案之金額高,為求確實符合本院需求,本案先暫緩請再整合心臟專科醫生意見再說。
(0206/1400 ) 98.02.09 ①① A98-0201 【彩色超音波案】 【行政室98.02.09簽呈】 〔要旨:檢陳98年度第2 次衛材儀器設備採購規格審查會會議記錄(98.02.05開會)〕 〔院長批示:請行政室確認說明二所載審查項目正確性(註:內有【彩色超音波案】(沈希哲0213/1230 )〕 〔行政室簽註:有關「高階心臟彩色超音波儀1 台」之規格,於98-2規格審會已提出,嗣後因使用單位規格修正簽核示為「再議」,本案目前已暫停辦理招標作業,俟使用單位再次確認規格,審查通過後,始續辦理招標作業。
(行政室張淑佩0216/1400)〕 98.03.01 陳識中約用到院 陳識中為臺北縣立醫院約用醫師兼心臟內科主任(桃院卷(三),P246;
原審卷(六),P.108、110,98.03院務會議紀錄) 98.04.02 ⑤ ⑤ 縣立醫院網頁院長的話:依97年2月主管共識,心導管中心陸續建置。
98.04.23 ①① A98-0201 【彩色超音波案】行政室簽詢本案採購規格 【98.04.23 簽呈/行政室張淑佩簽呈】(偵16341卷,P.104) 〔要旨:就98年度預算案之「高階心臟彩色超音波儀1 組」採購案,請心臟內科提出相關規格,供規格審查會再次審查後,以辦理招標作業,便於6月底前完成核銷回報衛生局。
〕 【簽呈簽辦情形】 (一)心臟內科主任陳識中會簽要旨(2009.04.30):97年5 月16日所提採購格,符合本科需求。
本案規格依97.05.16簽案辦理。
(二)行政室人員張淑佩簽辦要旨:依心臟內科會簽意見,以原規格(97年度3 次規格審查會通過規格)為本案規格,辦理公開招標。
(三)副院長98.05.04簽准。
98.04.30 # 其他陳識中為請購單位之標案A A98-0330 【A98-0330】(原審卷(三),P.14) 【無法決標公告】(原審卷(七),P.4) (一)案號名稱:A98-0330/「簡易型移動式血壓血氧心電圖監視器1台 」 (二)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三)無法決標理由:廢標 98.05.05 ①① A98-0201 【彩色超音波案】行政室採購簽呈 【98.05.05 簽呈/約用人員張淑佩簽呈】(偵16341卷,P.105) 〔要旨:依依內科97.05.16、98.01.30簽、行政室98.02.09、04.23 簽,就心臟內科採購本儀器,辦理公開招標。
〕 98.05.08 ①① A00-0000-0第2 次招標公告 【A00-0000-0 招標公告】 除投標期限(98.05.19/17:00)、開標日期(98.05.20/15:30)外,其餘同第1 次招標公告。
98.05.11 # 其他陳識中為請購單位之標案A A00-0000-0 【A98-0330】(原審卷(三),P.14) 【無法決標公告】(原審卷(七),P.5) (一)無法決標理由: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98.05.20 ①① A00-0000-0 【彩色超音波案】第2次開標/決標 【第2 次開標/決標紀錄】(他5032卷(二),P.41) (一)時間:98.05.20/15:30 (二)1.(1)投標:①仰德儀器公司 :(規格不符)②永躍科技公司 :6,200,000元③博而美國際公司:6,180,000 元 (2)優先減價後之標價:博而美國際公司:5,880,000 元 2.第1 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1)永躍科技公司 :5,820,000 元 (2)博而美國際公司:5,748,000 元 3.第2 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1)永躍科技公司 :無法再減 (2)博而美國際公司:5,720,000 元 4.第3 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博而美國際公司:依底價承作 (三)審標結果: 1.本案投標廠商計3 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計3 家,審標結果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餘1 家不合格。
2.博而美國際公司報價(減價後)5,700,000元整最低,且在底價5,700,000元整以內,經主持人當場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宣布決標。
(四)決標廠商:博而美國際公司/底價承作 【陳識中為「規格文件」符合招標規定之複審人員(初審人員為行政室約用人員張淑佩)】 陳識中於仰德儀器公司之「規格文件」審查表:就廠商提出標的之規格,以「處理通道數太低(17920 )」為由,於複審判定不符合規定(行政室張淑佩初審認符合規定)。
98.05.25 ①① A00-0000-0 【彩色超音波案】決標公告日 【決標公告(節錄決標部分)】(他5032卷(一),P.135-136 反) (一)底價金額:5,700,000 元 (二)投標家數:3 家(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仰德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決標金額:5,700,000 元 (四)得標廠商: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五)履約期間:98.05.21-98.08.18 (六)未得標者:仰德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規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永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標) (七)決標日期:98.05.20 98.06.19前 ③ ③ A99-0215 【24時心電圖機】請購單位申購單 陳識中以使用單位(板橋院區心臟內科)申請人兼單位主管「99年度儀器設備申購單(50萬元以上)」申購本儀器(桃院卷(一),P.160-161 ) ④ ④ A99-0217 【手提式圖機案】使用單位請購簽呈 依其他簽呈資料,本標案應與③標案係同時送衛生局審核,故應係同時提出申購。
98.06.22 ⑤ 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陳識中成立心血管照護中心之器材租賃計畫書 【心臟內科98.06.22簽呈(陳識中簽呈)】(桃院卷(二),P.120-139 ) 〔要旨:因應本院升格為區域教學醫院,及提升本院心臟內科,擬成立「台北縣立醫院心血管照護中心」,①簡述業務範圍、應設設備、人力配置要旨、②檢陳「心血管照護中心計畫書」1 份、③建議「為考量院內成本效益,建議以租賃模式進行。」

〕 【「心血管照護中心計畫書」內容要旨】 (一)記載擬購置之需求設備儀器:①雙向「數位心臟血管攝影X 光幾」(含材功能、系統、解析度等需求規格)。
②「心導管生理電腦記錄分析系統」(記載產品詳細規格)。
③「顯影劑高壓注射器」(記載產品詳細規格)。
④「主動脈氣球幫浦」。
⑤「血管內超音波」。
⑥「電擊器」。
⑦「凝血測定儀」。
⑧「全血氧分析儀」。
⑨「周邊設備一批」(表格記載39項辦公與醫療用品)。
(上開④至⑨僅名稱未載需求規格)。
(二)就成本效益部分:記載心導管室檢查項目、特殊檢查項目及各項健保收,並就收入部分,依論病計酬及核實申報製作平均給付一覽表。
(三)就儀器設備成本效益分析部分:計畫書內有:①成本及效益分析表(P.7 )、②心血管照護中心損益總表(P.186 )、③預期效益表(P.188-189 ),上開各表均就「買新、BOT 、租賃」情形列表評估。
【簽辦情形】 (一)行政室會簽要旨:依租賃作業要點,需提醫療設備委員會審查。
(二)秘書王頌華簽注:儘速辦理,一周內務必報局(0701/1430)。
(三)院長沈希哲簽核:提委員會審議,餘如擬及會簽意見(0701/1700)。
98.06.24 ①① A00-0000-0 【彩色超音波案】行政室驗收便簽 【行政室98.06.24便簽(行政室張淑佩簽)】 〔要旨:廠商已於98.06.24完成交貨,訂於98.06.29辦理驗收,經核示主驗為楊仕山主任或其指定人員。
陽仕山指定由陳識中擔任主驗〕 98.06.26 # 其他陳識中為請購單位之標案A A00-0000-0 【A98-0330】(原審卷(三),P.14) 【無法決標公告】(原審卷(七),P.6) (一)無法決標理由:廢標 98.06.29 ①① A00-0000-0 【彩色超音波案】行政室驗收紀錄 【記錄張淑佩/機關監驗人員邱政義、歐姿蘭/主驗人員陳識中、楊仕山】 〔要旨:驗收合格/主驗人員:陳識中、楊仕山〕 98.06.30 ⑤ 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行政室簽呈(簽請組成審查會) 【98.07.14行政室簽(張淑佩簽呈)】 〔要旨:就98.06.22心臟科請購【心血管中心案】,簽請依98.06.30決策會議決議,由楊長彬副院長為召集人,由院長指派其他委員(檢附工程會建議名單資料)組成本案審查委員會,審查本租賃案〕 【簽辦情形】 (一)秘書王頌華簽辦要旨:由本院現有相關委員審查,毋須外聘(0703/133)。
(二)副院長楊長彬簽辦要旨:提供心血管中心規劃小組歷次會議記錄為佐證召開醫院空間管理委員會討論空間規畫、提由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審核(0709/1700)。
(三)院長沈希哲簽核:如楊長彬簽擬(0710/1900)。
98.07.03 ③ ③ A99-0215 【24時心電圖機】衛生局函詢本器材採購必要性 【縣衛生局98.07.03北衛企字第0980075467號函】(桃院卷(一),P.162 ) 〔要旨:就縣立醫院98.06.26函文,衛生局告知已於98.06.19函請縣立醫院就本器材採購:應先向現有相似器材(97.09.17購買)廠商詢問是否可擴充原器材功能,且向馬偕及榮總詢問該現有相似器材是否有判讀問題,請縣立醫院於3 日內回文。
〕 98.07.04 ⑤ ⑤ 縣立醫院網頁院長的話:依97年主管共識規劃,心導管室及心臟加護病房大抵規劃完成。
98.07.08 ③ ③ A99-0215 【24時心電圖機】行政室簽辦單/縣立醫院函復衛生局採購必要性 (一)【98.07.08行政室簽辦單】(行政室張淑佩)(桃院卷(一),P.163 )〔要旨:行政室就衛生局98.07.03函文,簽請請購單位心臟科就為生局函詢之採購必要性提出說明後,以簽稿併陳方式回復衛生局,經陳識中(心臟內科主任)簽以:原機型無法正確診斷,不宜擴充原機型,榮總、馬偕皆已改用其他廠牌機型之會簽意見後,由院長簽准發文。
(二)【98.07.08北縣醫行字第0980006913號函】(桃院卷(一),P.164 )〔要旨:依上開簽辦單陳識中意見函復縣立醫院本件採購必要性〕 98.07.14 ⑤ 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行政室簽呈(租賃案審查會議記錄) 【98.07.14行政室簽(簽呈附件:會議紀錄)】(桃院卷(一),P.182-190卷(二),P.140-144 ) 〔要旨:檢陳「98年度第7 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98.7.14開會)由院長批閱(沈希哲0720/1145 批閱),本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6 為「【心血管中心案】之租賃審查案〕 〔本此會議紀錄就「心血管中心案」審查要旨〕 (一)本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依委員簽到表,陳識中並非該會委,僅屬會議中列席之各科室代表(簽到表,桃院卷(一),P.185)。
(二)會議記錄就本案之記載:「6.【心血管照護中心】租賃案審查:請林素主任協助後續資料彙整並補足廠商報價資料,修改後通過。」
98.07.23 ③ ③ A99-0215 【24時心電圖機】衛生局函覆同意採購 【衛生局98.07.23北衛企字第0980086910號函】 〔要旨:同意於99年度新購「24小時心電圖機」,採購金額依98.06.15「99年度新增採購醫療儀器設備討論會議」決議為110 萬元。
並請於98.12.31前完成採購。
〕(桃院卷(一),P.165 ) 98.07.28 ⑤ 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縣立醫院函(向縣府陳報本租賃案申請表) 【縣立醫院98.07.28北縣醫行字第0980007808號函】(桃院卷(一),P.192-2/卷(二),P.145-156 ) 〔要旨:檢送「99年度醫療儀器設備購置、租賃及合作案申請表」(即【心血管中心案】,含「99年度醫療儀器設備購置、租賃及合作案彙總表」)由衛生局備。
〕 (一)檢送之「99年度醫療儀器設備購置、租賃及合作案申請表」要旨:本案租賃內容為2 項(各79,185,000元、232,179 元),預估採購總價:93,115,730元,申請表內列相關廠商(①友信行公司/代理「飛利浦」、②博洽公司/代理「奇異」、③德全立儀器公司/代理「西門子」、④老達利公司/代理「東芝」)現於各醫院之8 年租賃價格表及相關優缺點。
(二)檢送之「99年度醫療儀器設備購置、租賃及合作案彙總表」表格內容: 1.三重院區/成立心血管照護中心/心導管室醫療儀器及設備租賃/每月租金1,319,750 元×5 年/總價79,185,000元。
2.三重院區/成立心血管照護中心/心臟科加護病房醫療儀器及設備租賃/每月租金232,179 元×5 年/總價13,930,730元。
③ ③ A99-0215 【24時心電圖機】使用單位請購簽呈 【心臟內科98.07.28簽(陳識中)】(偵19009 (一),P.87/偵13273 (一)151 ;
桃院卷(一),P.171 ) 〔要旨:本器材經99年度「臺北縣政府衛生局醫療儀器申購審查會議」通過,採購金額預算為1,100,000 元,檢附相關規格及報價,請行政室辦理採購作業(沈希哲98.08.11簽准)〕 ④ ④ A99-0217 【手提式圖機案】使用單位請購簽呈 【心臟內科98.07.28簽(陳識中)】 〔要旨:本器材經99年度「臺北縣政府衛生局醫療儀器申購審查會議」通過,採購金額預算為2,720,000 元,檢附相關規格及報價,請行政室辦理採購作業(沈希哲98.08.12 簽准)〕 【備註】 上開③④請購簽呈,該院會計人員歐姿蘭於2 簽呈內均簽註「案為99年度資本門之預算金額,依預算法第54條第2項第1款,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建請秉持該項原則辦理。」
①$ 98.08 某日 ①① A00-0000-0 【彩色超音波案】 【博而美公司「合約及訂貨單申請單/單號:OZ000000000】記載:「三、其他注意事項 4.本案須提供ˍ%作為其他費用,金額NT$977143」、「OK 98/6 入 98/8支 」 98.08.18 ⑤ 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縣衛生局函 【縣衛生局98.08.18北衛企字0000000000函】 〔要旨:依本案採購總價,依「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所屬臺北縣立醫院醫療儀器購置、租賃及合作審核作業原則」應召該審核會議,請醫院補充相關資料:「規格與功能需求」欄,需詳列大於50萬元以上儀器規格、「成本效益分析」欄,具體說明醫院每月支出包含之項目。
〕 98.08.19 # 其他陳識中為請購單位之標案A A00-0000-0 【A98-0330】(原審卷(三),P.14) 【決標公告】(原審卷(七),P.7) (一)案號名稱:A98-0330/「簡易型移動式血壓血氧心電圖監視器1台 」 (二)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160,000元/底價140,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亦賀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140,000元 (七)決標日期:98.07.31(履約期間:98.08.01-98.09.29) 98.08.21 ⑤ 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縣衛生局函請確認資料 【縣衛生局98.08.21北衛企字0000000000函】 〔要旨:縣衛生局就醫院98.08.20補送資料,其中成本效益分析與預期效益分析等欄位中,就加護病房每月收入金額有差異,請確認資料正確性〕 【縣立醫院98.08.28北縣醫行字0000000000函】更正上開資料函復。
98.09.04 ⑤ 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縣衛生局函 【縣衛生局98.09.04北衛企字0000000000函】 〔要旨:衛生局依「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所屬臺北縣立醫院醫療儀器購置、租賃及合作審核作業原則」,就本案擬召該審核會議,決議採購金額及規格。
〕 【縣衛生局98.09.07北衛企字0000000000函】通知開會時地(98.09.24),並請申購單位派員列席說明。
98.09.08 ⑤ 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行政室簽辦單 【98.09.08 行政室簽辦單(行政室張淑佩0908/1830簽)】 〔要旨:因衛生局來函通知就【心血管中心案】於98.09.24於衛生局召開儀器審查會議,請心臟科派員前往簡報〕 【簽辦情形】 (一)內科部主任楊仕山、副院長楊長彬簽:由陳識中與會說明。
(二)院長沈希哲:請事先將簡報資料送至院長室安排預演(0910/1530)。
③ ③ ④ ④ A99-0215 【24時心電圖機】 A99-0217 【手提式圖機案】 【98年第12次衛材儀器設備審查會】 〔審查【24時心電圖機】、【手提式圖機案】之「規格暨預算書圖審查」〕 98.09.17 ②② A98-0249 【全頁式圖機案】使用單位請購簽呈 【心臟內科98.09.17簽呈(陳識中)】(偵19009 (一),P.84、89/偵1327 (一),P.146、156 ) 〔要旨:陳識中以「值班醫師於內科病房,無心電圖機可用,延遲診斷時間」為由,檢附本器材規格及報價,建請自「98年機械及設備標餘或結餘款」或「民眾捐助金」購買此器材。
〕 【簽辦情形】 沈希哲依秘書王頌華之核批建議,批示先由標案餘款支應,不足部分再由議員補助款支應。
98.09.24 ⑤ 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 本日衛生局審查委員出席委員未過半,改於98.10.07開會 98.10.06 ③ ③ A99-0215 【24時心電圖機】行政室採購簽呈 【行政室98.10.06簽(張淑佩)】(院長1012簽准) 〔要旨:本案採購經縣衛生局98年度醫療儀器審查委員會審查確定通過採購,依縣醫療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98年第3 次會議裁示需於99.01 月前辦理採購完畢,並於招標文件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本案之「規格暨預算圖審查」經98年度第10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預算金額為110 萬元,你由99年度資本門預算支應,請准辦理公開招標。
〕 98.10.07 ⑤ ⑤ A99-0301【心血管中心案】衛生局審查會會議決議 【縣衛生局儀器審查會就本案召開「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所屬縣立醫院『心血管照護中心醫療儀器及設備租』暨『膀胱功能保健中心醫療委外合作』審查會議」】(縣衛生局98.10.20北衛企字第0980128484號函附件,桃院卷(一),P.203-206 /卷(二),P.157-158) 【會議要旨】(P.205) (一)各委員建議要旨:租賃期間5 年是否考慮延長以降低成本及風險、研議療人員於租賃合約期間留任方案避免人員異動造成設備閒置、建議增列應有儀器(心臟電燒儀器)、建議採最有利標方式、建議於合約需註明設備規格防止廠商提出次級品且均應屬新品。
(二)會議決議: (1)請醫院依委員建議修改及納入合約內容規範。
(2)請醫院妥善規劃人力,避免因醫療人員無法留任造成醫療儀器成本之閒置。
(3)本案請醫院以「最有利標」的方式進行採購,並於上網公告前聘請公共工程委員先進行規格需求審查,並依其意見整理分析再進行招標。
98.10.13 ⑤ 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請購單位(心臟內科)簽呈 【心臟內科98.10.13簽(陳識中)】(桃院卷(二),P.160-169) 〔要旨:陳識中就縣衛生局審查委員提出建議提出回覆,並記載「心導管室醫療儀器及設備租賃」預估租金0000000 元、「心臟科加護病房醫療儀器及設備租賃」預估租金232179元。
〕 〔回覆要旨:租賃期滿設備所有權屬於醫院、五年租賃已符合成本效益、建議採購器材不符成本效益、明定器材規格並載明需為新品等(檢附買斷、租賃、BOT合作之效益分析)。
〕 【簽辦情形】 〔行政室張淑佩簽辦要旨:本案已提交衛生局於98.10.07審查,待衛生局回復審查結果後,辦理採購招標作業(1015/1400 )。
〕 〔會計室歐姿蘭簽辦要旨:本案為99年度預算金額,依預算法規定,需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後始得動支(1016/1012) 98.10.20 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 【縣衛生局98.10.20北衛企字第0980128484號函】 〔要旨:檢送縣衛生局98.10.07儀器審查會議之會議紀錄〕 ②② A98-0249 【全頁式圖機案】 【98年第12次衛材儀器設備審查會】 〔審查【全頁式圖機案】之「規格暨預算書圖審查」〕 98.10.23 ②② A98-0249 【全頁式圖機案】 【縣立醫院行政室98.10.23簽(會議紀錄)】(桃院卷(一),P.156-157) 〔要旨:檢陳「98年度第12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核閱(98年10月20日開會審查結果,通過本採購預算為30萬元)〕 98.10.29 ⑤ 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醫院就招標方式向衛生局釋疑 【醫院98.10.29北縣醫行字第0980011343函】 〔要旨:縣立醫院就98.10.07會議結論關於本案招標採「最有利標」之結論,請衛生局釋疑〕 〔節錄說明二:「因該案於送審前已訂有明確之規格且已徵詢3 家以上廠商報價,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似不宜採最有利標辦理;
惟考量案件之專業性與標的的價格合理性,建請准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辦理,將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後,就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方式。」
〕 ②② A98-0249 【全頁式圖機案】 【行政室98.10.29採購簽呈】 〔要旨:就心臟內科98.09.17簽呈,本案「規格暨預算書圖審查」經98年度第12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通過,擬由民眾捐款支應本案經費。
〕 98.11.04 ②② A98-0249 【全頁式圖機案】價格小組底價 【參見98.11.17院長核定底價】 98.11.07 ②② A98-0249 【全頁式圖機案】院長核定底價 【臺北縣立醫院建議底價簽辦及底價核定單】(偵19009(一),P.56反-57) (一)採購名稱:全頁式解析心電圖機1 台 (二)預算金額:300,000 元 (三)(1)使用單位建議金額:300,000 元/心臟內科主任陳識中 (2)建議金額參考方式:①市場行情:330,000②其他:振興35萬、同行價30萬 (四)價格參考小組金額:300,000元/副院長楊長彬(98.11.04) (五)院長核定金額 :300,000元/院 長沈希哲(98.11.07) 98.11.12 ②② 【全頁式圖機案】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節錄要旨)】(偵19009 卷(一)P.55;
桃院卷(一),P.55 ) (一)案號名稱:A98-0249/「全頁式解析式心電圖機1 台」 (二)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金額:300,000 元 (五)投標期限:98.11.17/17:00 (六)開標日期:98.11.18/15:00 98.11.17 ⑤ 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縣衛生局函復採購方式 【衛生局98.11.17北衛企字0000000000函】 〔要旨:衛生局回復縣立醫院98.10.29函詢之招標方式釋疑,就醫院於該函提出之釋疑,請醫院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規定本於權責自行辦理,免報上級機關同意〕 98.11.18 ② A98-0249 【全頁式圖機案】第2 次開標/決標 【開標/決標紀錄】(偵19009(一),P.55、90/偵13273(一),P.148、159) (一)時間:98.11.18/15:00 (二)投標: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標價:300,000 元 (三)審標結果: 1.本案投標廠商1 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1 家,審標結果1 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餘0 家不及格。
2.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300,000 元(決標= 底價)【第2 次招標規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複審人員;
陳識中】(偵19009(一),P.85、90) 98.11.24 ② A98-0249 【全頁式圖機案】決標公告 【決標公告(節錄決標部分)】(偵19009卷(一),P.48-49、151-152) (一)底價金額:300,000 元 (二)投標家數:1 家(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三)決標金額:300,000 元 (四)得標廠商: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五)履約期間:98.11.19-99.01.17 (六)決標日期:98.11.18 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 【98年第14次衛材儀器設備審查會】 〔審查【心血管中心案】之「規格暨預算書圖審查」〕 98.11.30 ⑤ 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行政室簽文 行政室簽請辦理公開招標(成立工作小組、簽選評選委員等)簽呈之簽核桃院卷(一),P.207 ),該簽呈於99.02.01行文心臟內科、政風室、會計室會後層轉院長審核(詳本院該標案資料影卷(一)該院行政室就該案製作之「大紀」表格) ②② ☆ 98.12.09 ②② A98-0249 【全頁式圖機案】驗收/付款 (一)【驗收紀錄】(醫院核定主驗人員:心臟內科黃兆康)〔要旨:98.12.09醫院驗收合格〕(偵19009 卷(一),P91-92/偵13273,P.149 、15 9) (二)【付款發票】發票日期:30萬元/98.12.10(同卷P.150、160 ) 98.12.21 ③ ③ A99-0215 【24時心電圖機】第1 次召標公告 【第1 次招標公告(節錄要旨)】(原審A99-0215卷) (一)案號名稱:A99-0215/「24小時心電圖分析系統1 套」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金額:1,100,000 元 (五)投標期限:99.01.04/08:30 (六)開標日期:99.01.04/09:10 ④ ④ A99-0217 【手提式圖機案】第1 次招標公告 【第1 次招標公告(節錄要旨)】(原審A99-0217卷) (一)案號名稱:A99-0217/「手提式心臟血管彩色超音波機組1 組」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金額:2,720,000 元 (五)投標期限:99.01.04/08:30 (六)開標日期:99.01.04/09:00 98.12.24 ③ ③ A99-0215 【24時心電圖機】價格小組底價 陳識中建議金額/價格參考小組報價 【詳98.12.31院長核定底價】 ④ ④ A99-0217 【手提式圖機案】價格小組底價 陳識中建議金額/價格參考小組報價 【詳98.12.31院長核定底價】 98.12.26 ⑤ 縣立醫院網頁院長的話:未來一年,心導管中心、膀胱醫學中心將在上半年陸續建立。
98.12.31 ③ ③ A99-0215 【24時心電圖機】院長核定底價 【臺北縣立醫院建議底價簽辦及底價核定單】(偵19009卷(一),P.59正反】 (一)採購名稱:24小時心電圖分析系統1 套 (二)預算金額:1,100,000 元 (三)(1)使用單位建議金額:1,090,000 元/心臟內科主任陳識中1224/1200 (2)建議金額參考方式:①市場行情②其他:此規格為最新型 (四)價格參考小組金額:940,000元/副院長楊長彬(98.12.24) (五)院長核定金額 :940,000元/院 長沈希哲(98.12.31) ④ ④ A99-0217 【手提式圖機案】院長核定底價(第1 次) 【臺北縣立醫院建議底價簽辦及底價核定單】(桃院卷(一),P.173) (一)採購名稱:手提式心臟血管彩色超音波機組1 組 (二)預算金額:2,720,000 元 (三)(1)使用單位建議金額:2,710,000 元/心臟內科主任陳識中(99.12.2 (2)建議金額參考方式:市場行情 (四)價格參考小組金額:2,450,000 元/副院長楊長彬(98.12.24) (五)院長核定金額 :2,400,000 元/院 長沈希哲(98.12.31) 99.01.04 ③ ③ A99-0215流標 【24時心電圖機】 【A99-0215第1 次流標紀錄】 〔投標廠商未達3 家: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取回外標封)〕 ④ ④ A99-0217流標 【手提式圖機案】 【A99-0217流標紀錄】(桃院卷(一),P.174/偵13273(一),P.59)〔投標廠商未達3 家: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取回外標封)〕 99.01.08 ③ ③ A99-0215 【24時心電圖機】第2 次招標公告 【第2 次招標公告】(原審A99-0215卷)除投標期限(99.01.13/17:00)、開標日期(99.01.14/15:05)外,其餘同第1 次招標公告。
④ ④ A99-0217 【手提式圖機案】第2 次招標公告 【A99-0217廢標紀錄】(桃院卷(一),P.175) 除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外,其餘同第1 次招標公告。
99.01.14 ③ ③ A99-0215 【24時心電圖機】第2 次開標/決標 【A99-0215決標紀錄】(偵19009(一),P.58反、88/偵13273(一),P.55-56 (一)時間:99.01.14/15:05 (二)投標:①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標價1,100,000 元 鑫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規格不符/陳識中)② ②第1 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1,050,000 元③ ③第2 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997,500 元④ ④第3 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願以底價承接 (三)審標結果: 本案投標廠商2 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2 家,審標結果1 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餘1 家不及格。
(四)決標原則:政府採購法52條第1項第1款 決標廠商:宜德 決標金額:94萬元整。
3【第2 次招標規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複審人員;
陳識中】(偵19009(一),P.87) ④ ④ A99-0217 【手提式圖機案】第2 次開標/廢標 【A99-0217廢標紀錄】(偵19009 (一),P.61/桃院卷(一),P.175 /偵13273(一),P.60) (一)時間:99.01.14/15:00 (二)投標:①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標價2,700,000 元 ②第1 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2,700,000 元③ ③第2 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2,620,000 元④ ④第3 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2,540,000 元 【超底價廢標】 (三)審標結果:本案投標廠商1 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1 家,審標結果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餘0家不及格。
開標後經審標結果,無得為決標對象之廠商,經主持人當廠宣布廢標。
99.01.15 ④ ④ A99-0217 【手提式圖機案】價格小組底價 【詳99.01.27院長核定底價】 99.01.18 ③ ③ A99-0215 【24hr心電圖機】決標公告 【決標公告(節錄決標部分)】(偵19009 (一),P.34-36 、49反-51 反;
原審卷(三),P.132 正反) (一)底價金額:940,000 元 (二)投標家數:2 家(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鑫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決標金額:940,000 元 (四)得標廠商: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履約期間:99.01.15-99.03.20) (五)未得標者:鑫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規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六)決標日期:99.01.14(公告日期:99.01.18) *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A99-02 本案標案外之99年度器材標案,經重定底價後決標標案〔決標公告〕 【A99-0201】(醫院未找到底價單) 【決標公告資料】(原審卷(五),P.6) (一)案號名稱:A99-0201/「HD手術腹腔銳影像系統1套」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2,800,000元/底價2,500,000元 (五)投標家數:1 家(亦賀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2,500,000元 (七)決標日期:99.01.14(履約期間:99.01.15-99.03.20) 99.01.20 ④ ④ A99-0217 【手提式圖機案】第3 次招標公告 參【A99-0217廢標紀錄】(桃院卷(一),P.178) 卷內無第3 次招標公告資料 99.01.15(99.01.21) (99.01.25) *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A99-0211 本案標案外之99年度器材標案,經重定底價後決標標案〔底價單/決標公告〕 【A99-0211】(原審卷(五),P.6反) 【第2 次核定底價單】(原審卷(五),P.12反) 1.使用單位金額:675,000元(陳晏波) 2.價格小組金額:67萬元(99.01.15) 3.院長核定金額:670,000元(99.01.15) 【決標公告資料(99.01.21)】(原審卷(三),P.128正反) (一)案號名稱:A99-0211/「雙腔標靶輸液系統工作站1套」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680,000元/底價670,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佑聯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670,000元 (七)決標日期:99.01.18(履約期間:99.01.19-99.03.24) *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A99-0212 本案標案外之99年度器材標案,經重定底價後決標標案〔底價單/決標公告〕 【A99-0212】(原審卷(五),P.6) 【第2 次核定底價單】(原審卷(五),P.7): 1.使用單位金額:1,850,000元(楊仕山) 2.價格小組金額:170萬元(99.01.15) 3.院長核定金額:1,650,000元(99.01.19) 【決標公告資料(99.01.25)】(原審卷(三),P.129正反) (一)案號名稱:A99-0215/「內科影像擷取傳輸系統1套」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1,900,000 元/底價1,650,000 元 (五)投標家數:1 家(商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1,650,000 元 (七)決標日期:99.01.20(履約期間:99.01.25-99.03.30) 99.01.25 *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A99-0205 本案標案外之99年度器材標案,經重定底價後決標標案〔決標公告〕 【A99-0205】(醫院未找到底價單紙本;
原審卷(五),P.6) 【決標公告資料(99.01.25)】(原審卷(四),P.122正反) (一)案號名稱:A99-0205/「氣壓彈道式/超音波兩用碎石機組1組」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1,500,000元/底價1,500,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汎英股份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1,500,000元 (七)決標日期:99.01.20(履約期間:99.01.25-99.03.30) 99.01.26(99.01.28) *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A99-0204 本案標案外之99年度器材標案,經重定底價後決標標案〔底價單、決標公告〕 【A99-0204】 【第3 次核定底價單】(原審卷(五),P.7反): 1.使用單位金額:2,870,000元(陳裕芳) 2.價格小組金額:285萬元(99.01.22) 3.院長核定金額:2,850,000元(99.01.26) 【決標公告資料(99.01.28)】(原審卷(三),P.121正反) (一)案號名稱:A99-0204/「3D立體眼底斷層掃描分析儀1套」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3,000,000元/底價2,850,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達輝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2,850,000元 (七)決標日期:99.01.27(履約期間:99.01.28-99.04.03) 99.01.27 ④ ④ A99-0217 【手提式圖機案】院長核定底價(第2 次) 【臺北縣立醫院建議底價簽辦及底價核定單】99.01.27(桃院卷(一),P.17) (一)採購名稱:手提式心臟血管彩色超音波機組1 組 (二)預算金額:2,700,000 元 (三)(1)使用單位建議金額:2,710,000 元/心臟內科主任陳識中 (2)建議金額參考方式:①市場行情:2,749,998 (署桃) ②其他:前次比減價至254 萬/ 臺 (四)價格參考小組金額:2,450,000 元/副院長楊長彬(99.01.15) (五)院長核定金額 :2,450,000 元/院長沈希哲 (99.01.27) ④ ④ A99-0217 【手提式圖機案】第3 次開標/廢標 【A99-0217廢標紀錄】(桃院卷(一),P.178/偵13273(一),P.60) (一)時間:99.01.27/15:30 (二)投標:①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標價2,540,000 元 ②第1 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無法再減價【超底價廢標】 (三)審標結果:本案投標廠商1 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1 家,審標結果1 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餘0 家不及格。
99.01.29 ④ ④ A99-0217 【手提式圖機案】第4 次招標公告 【第4 次招標公告(節錄要旨)】 除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外,其餘同第1 次招標公告。
④ ④ A99-0217 【手提式圖機案】價格小組底價 【參見99.02.01院長核定底價】 *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A99-0216 本案標案外之99年度器材標案,經重定底價後決標標案〔決標公告〕 【A99-0216】(醫院未找到底價單紙本;
本院卷(五),P.6反)【決標公告資料(99.01.29)】(原審卷(三),P.133正反) (一)案號名稱:A99-0216/「連續性心輸出量測量與心肺容積監測器1台」 (二)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820,000元/底價770,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一東儀器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770,000元 (七)決標日期:99.01.27(履約期間:99.01.28-99.04.03) ⑤$ 99.01底-99-02初 ⑤ ⑤ 【心血管中心案】林弘銘支付回扣前金給陳識中 【林弘銘、林洽權供述】 1.林弘銘100.04.28 調查局供述:於【心血管中心案】上網公告前,陳識中找我要我提供規格及建置計畫,並稱標案金額較大,要取信「老大」,「老大」要求要先拿出前金以取信「老大」,證明德全公司得標後可付剩餘回扣及陳識中可取得回扣。
陳識中要求決標金額13% 之半額款項,即約600 萬元,經協調德全公司先付30 0萬元作為前金,我就將「老大」透過陳識中要求前金告訴林洽權,林洽權同意後,於99.01 底-99.02初,林洽權配偶蘇寶心將300 萬交給我,我於同晚在六福皇宮雪茄館將300 萬給陳識中。
「老大」應指沈希哲,因為他平常聊天提到院長,都稱老大(偵19009 (一),P.11-13 /註:內帳無300 萬支出之直接記載,僅有99.09.01的-300萬」間接記載)。
2.林洽權100.04.20 調查局稱:陳識中於辦理本案採購案時,約我到醫院詢問本案有無意願投標,我表示宜德公司代理奇異公司產品,但奇異公司在臺北縣立醫院就心導管X光機係由博洽公司代理,陳識中要我另找西門子或飛利浦合作投標,我就找菲利浦合作,並就本案其他30、40項設備與代理商聯絡後,由林立祥將整合後之目錄與規格書交給陳識中,陳識中即依該等資料製作標案規格及投標文件,藉此排除其他廠商投標,且於審標時,博洽公司因文件規格不符而未得標等情,均屬實在,且因本標案係採異質性最低標方式,要達到資格門欄,才可以參予價格標,博洽公司較無經驗,許多品項未附衛生署許可證,所以未過資格標(同卷P.12-13)。
99.02.01 ④ ④ A99-0217 【手提式圖機案】院長核定底價(第3 次) 【臺北縣立醫院建議底價簽辦及底價核定單】99.01.27 (桃院卷(一),P.180/偵13273(一),P.60) (一)採購名稱:手提式心臟血管彩色超音波機組1 組/第3 次核定底價 (二)預算金額:2,720,000 元 (三)(1)使用單位建議金額:2,690,000 元/心臟內科主任陳識中 (2)建議金額參考方式:①市場行情:2,749,998 (署桃) ②其他:本案原提報衛生局2,900,000元 ,已刪減為2,720,000 元。
(四)價格參考小組金額:254 萬元 /副院長楊長彬(99.01.28) (五)院長核定金額 :2,540,000元/院 長沈希哲(99.02.01) ⑤ 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行政室簽請辦理公開招標(成立工作小組、簽選評選委員等)行文 【99.02.01行政室簽(張淑佩簽)行文(檔號99/142/1/2/21)】 〔要旨:就本案依法辦理公開招標,並依衛生局98.11.17北衛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就本案成立:①採購審查委員會、②工作小組、③動支經費。
〕 (一)本案採購目的:為因應本院升格為區域教學醫院,及提升本院心臟內科之水準與照護品質,擬成立「臺北縣立醫院心血管照護中心」。
(二)本案採「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理由:本案包含「租賃醫療儀器設備」「房間房護裝設」2 部分。
「租賃醫療儀器設備」部分,占本案90.86%,於「功能特性」有異質性,不同廠商提供品項於品質及功能影差異;
「房間房護裝設」,占本案9.14% ,異質性小。
為顧及「價格」及「品質」之效益並提升本院醫療技術,並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影響品質,有採評分方式決定合格廠商之必要,故擬依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辦理。
【簽辦情形】 (一)會計主任林素珍簽辦要旨(99.02.12浮簽):①行政室簽附之招標文件未將檢送衛生局核可之本案設備、工程、維修保固等費用依資本租賃帳務劃分。
②北縣審計室就本院另案租賃案(64切電腦斷層掃描儀租賃)於98.05.20函要求該案需考量租賃合約期滿後之廠商後續維修保養是否列入後續擴充等事項,請業務單位及行政室審酌列入考量。
③本案申購規範書之周邊工程部分,未經本室審核,有違反規定之虞。
另工程施工預算書圖格式,未依「臺北縣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規定格式製作。
④本案履約保證金發還方式(驗收30日內發還20% ,其餘依租期分期發還),與上開租賃案保證金發還方式不同(租期滿後發還)不同,請行政室查明。
(二)秘書王頌華簽辦(99.02.22):請心臟科及行政室回復會計室意見。
(三)行政室簽辦要旨(99.02.23、99.02.24浮簽):①依會計室要求補列資及格式。
②本案租期之各項儀器保固全由廠商負責,租期期滿後,因儀器涉及數家原廠授權問題,擬另案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③修正履約保證金條款。
(四)副院長楊長彬簽辦(99.02.24):簽載建議之院內、院外評選委員委員單(院內含陳識中)。
(五)院長沈希哲簽核要旨:依規定辦理。
如楊長彬建議評選委員並任召集人 ③$ 99.02.02 ③ ③ 林洽權配偶電腦帳冊紀錄 【24hr心電圖機】 (一)記載:「San-Chueng/-150,400/Bob 」(偵19009 (一),P.29)。
(二)林弘銘100.04.28 調查局供述:此為③【24hr心電圖機】支付陳識中匯記載,本案回扣16 %(公司開10% ,但陳要16% ),陳識中同意幫忙綁標及護航,就是依宜德公司產品規格制定並開標,而排除其他廠商得標機會,本案有其他廠商投標,因規格不符,故由宜德得標。
本案款項由林洽權將款項交給其,由其給陳識中,Bob 指林洽權,San-Chueng指三重醫院(偵19009(一),P.19-20)。
99.02.03 ④ ④ A99-0217 【手提式圖機案】第4次開標/決標 【A99-0217決標紀錄】 (偵19009 (一),P.63/桃院卷(一),P.181 /偵13273(一),P.61) (一)時間:99.02.03/15:30 (二)投標: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標價2,540,000 元(決標= 底 價) (三)審標結果:本案投標廠商1 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1 家,審標結果1 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餘0 家不及格。
(四)決標原則:政府採購法52條第1項第1款 決標廠商:宜德 決標金額:254 萬元整。
99.02.05 ④ ④ A99-0217決標公告【手提式圖機案】 【決標公告(節錄決標部分)】(偵19009 (一),P.37-39 、51-52 ;
原審(三),P.134 正反) (一)底價金額:2,540,000 元 (二)投標家數:1 家(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三)決標金額:2,540,000 元 (四)得標廠商: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五)履約期間:99.02.04-99.04.10 (六)決標日期:99.02.03 99.02.10 *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A99-0206 縣立醫院99年度醫療器材標案,其他經重定底價後決標標案〔決標公告〕 【A99-0206】(醫院未找到底價單紙本;
原審卷(五),P.6) 【決標公告資料(99.02.10)】(原審卷(三),P.123正反) (一)案號名稱:A99-0206/「多功能數位彩色超音波掃瞄儀1組」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2,800,000元/底價2,200,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老達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2,200,000元 (七)決標日期:99.02.05(履約期間:99.02.04-99.04.10) 99.02.25 ⑤ 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縣立醫院函本案招標資料予評選委員 【縣醫院99.02.25北縣醫行字第0990002052號函】 〔要旨:檢送本案招標資料、需求規格、評選表格等予本案評選委員〕 (一)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於本案招標公告前,不另開評審查會議。
(二)檢送本案「投標須知」、「契約書稿」、「需求規範書」、「單價分析」、「招標文件審查意見表」,請委員於99.03.01填妥「招標文件審查意見表」郵寄回復醫院。
(三)請各委員於開始評選前應對委員名單保密。
99.02.26 ⑤ 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第1 次招標公告 【第1 次招標公告(節錄要旨)】(桃院卷(二)P.244-245) (一)案號名稱:A99-0301/「三重院區心血管照護中心醫療儀器及設備租賃式(5年)」 (二)採購級距:查核金額以上未達鉅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金額:92,367,113元 (五)投標期限:99.03.15/17:00 (六)開標日期:99.03.15/17:10 (七)性 質:租賃 99.03.02 ⑤ 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價格小組底價 院長核定底價 【臺北縣立醫院建議底價簽辦及底價核定單】(偵19009卷(一),P.69) (一)採購名稱:三重院區心血管照護中心醫療儀器及設備租賃1 式(5年) (二)預算金額:每月月租金1,539,451.88元/ 月(1,539,451.88元/ 月×60期=92,367,113元) (三)(1)使用單位建議金額:月租金1,536,000 元/心臟內科主任陳 識中 (2)建議金額參考方式:成本分析 (四)價格參考小組金額:月租金153萬元/月/副院長楊長彬(99.03.02) (五)院長核定金額 :月租金148萬元/月/院長沈希哲(99.03.09) 99.03.15 ⑤ 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 【A99-0301流標紀錄】(偵19009卷(一),P.66) (一)時間:99.03.15/17:10 (二)投標:①博洽股份有限公司:取回外標封 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取回外標封 (三)審標結果:投標廠商未達3 家,宣布流標。
99.03.17 ⑤ 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第2 次招標公告 【第2 次招標公告(桃院卷(二)P.248-251)】 除投標期限(99.03.22)、開標日期(99.03.22)外,其餘同第1 次招標公告。
99.03.22 ⑤ 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開標紀錄/審查意見 【A99-0301開標紀錄】(偵13273(一),P.169) (一)時間:99.03.22 (二)投標:①博洽股份有限公司:規格審查資格不符(陳識中)② ②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審查符合規定 (三)審標結果:本案投標廠商計2 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計2 家,審標結果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餘1 家不合格。
【臺北縣立醫院辦理採購評選委員會工作小組初審意見】 審查結果要旨(桃院卷(二)P.252): (一)於99年3 月22日下午17時10分舉行投標廠商「資格、規格標」審查。
(二)廠商「博洽股份有限公司」、「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2 家投標:經形審查、基本文件及資格文件審查結果2 家皆符合規定。
規格審查結果「博洽股份有限公」因只有提GE透視X 光系統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及GE代理授權書,其他醫療器材許可證及代理授權書皆未付,判為規格不符;
「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相關資料及證件皆已付,規格符合。
(三)經審查結果「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符合本案工作小組審查資格。
【招標規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複審人員:陳識中】(偵19009(一,P.104) 99.03.23 (99.03.24) ⑤ 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評選會議開會通知 【縣立醫院99.03.23北縣醫行字第0990003227號函】 〔要旨:檢送本案99.03.22開標紀錄及初審意見,並通知評選委員於99.04.02招開本案之公開評選會議,請委員於該日出席以達法定人數為決議〕 *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A99-0220 本案標案外之99年度器材標案,經重定底價後決標標案〔底價單/決標公告〕 【A99-0220】(原審卷(五),P.6) 【第4 次核定底價單】(原審卷(五),P.9): 1.使用單位金額:1,500,000元(郭萃華) 2.價格小組金額:132萬元(99.03.22) 3.院長核定金額:1,320,000元(99.03.23) 【決標公告資料(99.03.29)】(原審卷(三),P.137正反) (一)案號名稱:A99-0220/「血液透析機6台」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1,500,000元/底價1,320,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杏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1,320,000元 (七)決標日期:99.03.24(99.03.25-99.05.23) 99.03.24(99.03.25) *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A99-0214 本案標案外之99年度器材標案,經重定底價後決標標案〔底價單/決標公告〕 【A99-0214】(原審卷(五),P.6) 【第3 次核定底價單】(原審卷(五),P.10反) 1.使用單位金額:1,085,000元(陳裕芳) 2.價格小組金額:102萬元(99.03.18) 3.院長核定金額:1,050,000元(99.03.24) 【決標公告資料(99.03.29)】(原審卷(三),P.131正反) (一)案號名稱:A99-0214/「全自動後房玻璃體手術廣角觀察系統1組」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1,250,000元/底價1,050,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科睿儀器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1,050,000元 (七)決標日期:99.03.25(履約期間:99.03.26-99.05.24) 99.04.02 ⑤ 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評選會議/行政室評選會議簽呈 【第二次招標評選會議記錄(桃院卷(二)P.256-262)】 【99.04.02行政室簽呈(行政室張淑佩)】(偵26425卷,P.17-18)〔要旨:呈報99.04.02召開之【心血管中心案】公開評選結果〕 (一)本案依據採購法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公開評選及本案投標知壹(重要條款)、十七(作業、審查程序)辦理。
(二)本案辦理過程簡述如下: 1.本案依衛生局98.11.17函准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自行辦理,依本室98.11.30簽准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2.本案於99.03.15第1 次開標流標,於99.03.22辦理第2 次開標審查投標廠商資格(資格、規格標),審查結果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符合資格後,於99.04.02辦理本案評選會議(評選委員出席人數6 人,達法定人數,辦理評選)。
3.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總評分合計為498 分(平均評分83分),徵得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評選該公司為合格廠商(總評分平均值達80分者)。
本案俟本機關確定該廠商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經簽奉本機關首長核定後,將由該廠商進行下階段價格標之開標,並將委員意見列入履約參考。
(三)擬辦:本案擬請核定「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為合格廠商進行下階段價標之開標。
【簽辦情形】 (一)秘書王頌華:評分審查表封存袋經未經首長核准,遭會計人員拆封(04/1500 )。
(二)副院長楊長彬:委員評分表欄位有瑕疵,但不影響評選結果(0408/180)。
(三)院長沈希哲:再會政風室確認評選結果是否妥適(0409/1700 )。
(四)政風主任余雅雯:評選程序無疑義,評選結果應妥適(0409/1755)。
(五)院長沈希哲:批准(0409/1802)。
99.04.07 (99.04.12) *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A99-0237 本案標案外之99年度器材標案,經重定底價後決標標案〔底價單、決標公告〕 【A99-0204】第(原審卷(五),P.6) 【第2 次核定底價單】(原審卷(五),P.8反): 1.使用單位金額:330,000元(黃莉珍等) 2.價格小組金額:28萬元(99.04.06) 3.院長核定金額:280,000元(99.04.07) 【決標公告資料(99.04.22)】(原審卷(三),P.155正反) (一)案號名稱:A99-0237/「加護監視床1台」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330,000元/底價280,000元 (五)投標家數:1 家(佑聯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280,000元 (七)決標日期:99.04.12(履約期間:99.04.09-06.07) 99.04.12 ⑤ 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開標決標日/決標紀錄 【A99-0301決標紀錄】(偵19009(一),P.67反) (一)時間:99.04.12/10:00 (二)投標:①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標價:每月月租賃1,520,713 元②第1 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每月月租賃1,515,000 元③第2 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每月月租賃1,500,000 元④第3 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廠商願以底價承作 (三)審標結果:本案投標廠商2 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2 家,審標結果1 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餘1 家不及格。
(四)決標金額:每月租賃148 萬元。
(五)決標過程:「本案於99年3 月22日開第2 次公開招異質採購最低標,廠博洽股份有限公司及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2 家投標,博洽股份有限公司規格不符,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資格規格符合,於4 月2 日開公開審查會,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為合格廠商」 99.04.13 (99.04.19) *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A99-0233 本案標案外之99年度器材標案,經重定底價後決標標案〔底價單、決標公告〕 【A99-0233】(原審卷(五),P.6) 【第3 次核定底價單】(原審卷(五),P.9反): 1.使用單位金額:424,500元(陳晏波) 2.價格小組金額:42萬4千元(99.04.13) 3.院長核定金額:420,000元(99.04.13) 【決標公告(99.04.12)】(原審卷(三),P.151正反) (一)案號名稱:A99-0233/「疼痛控制輸液幫浦3 台」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450,000 元/底價420,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博茂股份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420,000元 (七)決標日期:99.04.19(履約期間:99.04.20-99.06.18) 99.04.16 (99.11.22更正) ⑤ 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決標公告 【決標公告(99.11.22更正後;
節錄決標部分)】(偵19009 ,P.40-43 、52 反-54;
原審卷(三),P.191正反) (一)底價金額:88,800,000 元 (二)投標家數:2 家(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博洽股份有限公司) (三)決標金額:88,800,000 元 (四)得標廠商: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開標時間:99.03.22/17:10) (五)履約期間:99.10.18-104.10.17 (六)未得標者:博洽股份有限公司(規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七)評選委員(出席6 人,節錄縣立醫院出席委員部分):陳識中(心臟內主任)、周紋如(內科部副主任)、王頌華(秘書)、楊長彬(副院長)、其餘院外3 人略。
(八)決標日期:99.04.12 99.04.26(99.04.28) *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A99-0230本案標案外之99年度器材標案,經重定底價後決標標案〔底價單、決標公告〕 【A99-0230】(原審卷(五),P.6) 【第4 次核定底價單】(原審卷(五),P.11反): 1.使用單位金額:220,000元(馬本純等) 2.價格小組金額:21萬元(99.04.21) 3.院長核定金額:175,000元(99.04.26) 【決標公告(99.04.30)】(原審卷(三),P.148正反) (一)案號名稱:A99-0237/「洗澡床1台」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250,000元/底價175,000元 (五)投標家數:1 家(台同儀器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168,000元 (七)決標日期:99.04.28(履約期間:99.04.29-99.06.27) ③③ ☆ 99.04.28 (99.04.29) ③ ③ A99-0215 【24時心電圖機】驗收/醫院付款 (一)【驗收紀錄】完成履約日99.03.19(偵19009 卷(一),P.88/偵1 3273P.154 ) (二)【付款發票】付款(偵19009 卷(一),P.89/偵1327 3(一),P.155 ) *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A99-0239 本案標案外之99年度器材標案,經重定底價後決標標案〔底價單、決標公告〕 【A99-0239】(原審卷(五),P.6反) 【第3次核定底價單】(原審卷(五),P.13): 1.使用單位金額:290,000元(郭智偉) 2.價格小組金額:29萬元(99.04.21) 3.院長核定金額:280,000元(99.04.28) 【決標公告(99.05.12)】(原審卷(三),P.157正反) (一)案號名稱:A99-0239/「外科腹腔鏡器械組1組」 (二)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300,000 元/底價280,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尚弋股份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280,000元 (七)決標日期:99.04.29(履約期間:99.04.30-99.06.28) ④$ 99.05.18 ④ ④ 林洽權配偶電腦帳冊紀錄 【手提式圖機案】 (一)記載:「San-Chueng/-362,857/to Joseph 」(偵19009 (一),P.29)。
(二)林弘銘供述:此為④【手提式圖機案】支付陳識中匯款記載,本案回扣%(公司開10% ,但陳要提高 ),陳識中同意幫忙綁標及護航,就是依宜德公司產品規格制定並開標,而排除其他廠商得標機會,本案僅有宜德投標,於本案驗收後,由林洽權指示配偶蘇寶心提款,帳冊日期應為提款日,Joseph是我,San-Chueng指三重醫院(偵19009 (一),P.19-20 )。
99.05.12(99.05.18) *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A00-0000-0 本案標案外之99年度器材標案,經重定底價後決標標案〔底價單、決標公告〕 【A99-0232】(原審卷(五),P.6) 【第2 次核定底價單】(原審卷(五),P.10): 1.使用單位金額:1,596,000元(陳裕芳) 2.價格小組金額:159萬5000元(99.05.07) 3.院長核定金額:1,595,000元(99.05.12) 【決標公告(99.05.18)】(原審卷(三),P.120正反) (一)案號名稱:A00-0000-0/「螢光眼底照相機暨數位影像系統1套」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1,600,000元/底價1,595,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永明儀器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1,595,000元 (七)決標日期:99.05.13(履約期間:99.05.14-99.07.12) 99.05.13 *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A99-0232 本案標案外之99年度器材標案,經重定底價後決標標案〔底價單、決標公告〕 【A99-0232】(原審卷(五),P.6) 【第4次核定底價單】(原審卷(五),P.11): 1.使用單位金額:125,000元(郭智偉) 2.價格小組金額:12萬元(99.04.28) 3.院長核定金額:120,000元(99.05.13) 【決標公告(99.05.14)】(原審卷(三),P.150正反) (一)案號名稱:A99-0232/「石膏鋸附吸塵器1組」 (二)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150,000元/底價120,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佑聯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120,000元 (七)決標日期:99.05.14(履約期間:99.05.20-99.07.13) 99.05.20 ⑤ ⑤ 【99.05.20/09:30臺北縣政府衛生局99年度縣立醫院醫療品質績效考核會議紀錄】(偵26425 ,P.30、44-46 ) 〔採購組就本案考核要旨〕 1.(1)在請購需求部分:「三重院區心血管照護中心醫療儀器及設備租賃1式(5 )年」案,請購簽呈中的預算金額與審查後之單價分析及預算金額未符,採購金額之認定不明確,因此建議貴院宜由請購需求單位於確認預算、採購金額及採購規格後,再將完整的資料移給採購單位(即貴院行政室)辦理採購。
(4)評選結果保密: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3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規定,對於評分表與受評廠商之資料,應保守秘密。
經檢視「三重院區心血管照護中心醫療儀器及設備租賃1 式(5 )年」採購案,發現留存各評選委員彌封資料袋,拆封未彌封情形,基於保密源則,仍請審酌拆封之必要性及彌封完整性。
2.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若會辦單位認依權責需拆閱委員保密之評分表,建議簽請機關首長核准,並於拆閱後在彌封袋上蓋章,以示負責。
99.05.25 陳識中院內升職-內科部主任 【楊仕山提名陳識中擔任內科部主任通過】(原審卷(六),P.110 反-111)99.05 月院務會議紀錄:「因7 月9 日內科專科訓練醫院評鑑,內科部主任需有教職身分,楊祕書提名陳識中主任擔任之,請楊秘書協助指導陳主任內科專科訓練醫院評鑑等相關事宜。」

99.06.01-99.12.31 陳識中院內升職 99.06.01-99.12.31升職院聘內科部主任(桃院卷(三),P246) 99.06.04 # 其他陳識中為請購單位之標案B A99-0249 序號1 【A99-0249】(原審卷(三),P.14) 【無法決標公告】(原審卷(七),P.8) (一)案號名稱:A99-0249/「數位心電圖檢查儀1台 」 (二)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三)無法決標理由: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99.06.14 # 其他陳識中為請購單位之標案B A99-0249 序號2 一【A99-0249】(原審卷(三),P.14) 二【決標公告(99.06.14)】(原審卷(三),P.167正反) (一)案號名稱:A99-0249/「數位心電圖檢查儀1台 」 (二)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185,000元/底價159,000元 (五)投標家數:1 家(尚理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六)決標金額:157,500元 (七)決標日期:99.06.09(履約期間:99.06.10-99.07.24) ②$ 99.06.14 ②② 林洽權配偶電腦帳冊紀錄 【全頁式圖機案】 (一)記載:「Shen,she-chung/-50,000 /Joseph to 沈市重」(偵13273,P.23)。
(二)林弘銘供述:此為②【全頁式圖機案】支付陳識中匯款記載,此標案上前,陳識中主動找我告訴我此案訊息,要求收16% 回扣,由我將宜德公司產品規格交給陳,由陳綁標及護航,就是依宜德公司產品規格制定並開標,同業看就知道是宜德公司產品,就不會來投標,本案只有宜德投標。
醫院於99年3 、4 月辦完驗收後,我向林洽權領取款項,並將款項於某雪茄館交給陳,本案較晚交匯款,係因我忙而遲至6 月才交付。
「Shen,she-chung」、「沈市重」都是指陳識中,因為蘇寶心不認識陳識中,「Joseph」是我(偵19009 (一),P.9-10)。
99.06.22 *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A00-0000-0 本案標案外之99年度器材標案,經重定底價後決標標案〔底價單、決標公告〕 【A00-0000-0】(原審卷(五),P.6) 【第2 次核定底價單】(原審卷(五),P.12) 1.使用單位金額:350,500元(郭華基) 2.價格小組金額:320,000元(99.06.21) 3.院長核定金額:320,000元(99.06.22) 【決標公告(99.06.25)】(原審卷(三),P.154正反) (一)案號名稱:A00-0000-0/「低能量雙相位電擊器附體外節律功能1組」 (二)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360,000元/底價320,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鑫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320,000元 (七)決標日期:99.06.22(履約期間:99.06.23-99.08.06) 99.07.08 ⑤ 縣立醫院網頁院長的話:三重院區將陸續開展心導管及心臟加護病房/這一年來陸續禮聘各大醫學中心的心臟內科醫師。
⑤$ 99.09.01 ⑤ ⑤ 林洽權配偶電腦帳冊紀錄 【心血管中心案】 (一)記載:「Chen,shr-chung/2,777,200 /Joseph:3,880,000 ×13%/2-3000,000=2,777,200」(偵19009(一),P.27)。
(二)林弘銘供述:此為⑤【心血管中心案】支付陳識中匯款記載,「/2」係本希望分2 次給(偵19009 (一),P.16、11)。
(-300萬,指前金,於9901底-02 初,在六福皇宮雪茄館給陳識中,同卷P.11/但帳冊內無300 萬前金支出之直接記載)。
⑤$ 99.10.01 ⑤ 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驗收 【驗收紀錄】(偵19009 卷(一),P.108 ) 〔要旨:有驗收不符情況。
主驗人員:黃兆康醫師〕 ⑤ ⑤ 林洽權配偶電腦帳冊紀錄 【心血管中心案】 (一)記載:「Chen,chr-chung/-2,000,000/Hong-min to Dr.Chen 」(偵19009 (一),P.27)。
(二)林弘銘供述:此為⑤【心血管中心案】支付匯款記載,Hong-min 是我,但本筆錢並非當晚給(偵19009 (一),P.16、11 ) 。
⑤$ 99.10.18 ⑤ 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復收 (一)【驗收紀錄】(偵19009 卷(一),P.109 ) (二)〔要旨:驗收合格。
主驗人員:黃兆康醫師〕 ⑤ ⑤ 林洽權配偶電腦帳冊紀錄 【心血管中心案】 (一)記載:「Chen,chr-chung/-3,777,200」(偵19009 (一),P.27)。
(二)林弘銘供述:此為④【心血管中心案】支付匯款記載,Hong-min 是我,但本筆錢與99.10.01之200 萬元,於本日晚間交給陳識中(偵19009 (一)P.16、11)。
本案交給陳識中回扣,就是前金300 萬+99.09.01+10.01+10.18之11,554,400元。
即標案之13%。
(卷頁同前) 99.12.24(99.12.27) *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A99-0271 本案標案外之99年度器材標案,經重定底價後決標標案〔底價單、決標公告〕 一【A99-0271】(原審卷(五),P.6) 二【第3次核定底價單】(原審卷(五),P.8): 1.使用單位金額:150,000元(周紋如等) 2.價格小組金額:149,500元(99.12.23) 3.院長核定金額:145,000元(99.12.24) 二【決標公告(99.12.29)】(原審卷(三),P.190正反) (一)案號名稱:A99-0271/「MP40專用壁架加滑軌6組(含施作)1式」 (二)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三)招標決標: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150,000元/底價145,000元 (五)投標家數:1 家(鑫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六)決標金額:145,000元 (七)決標日期:99.12.27(履約期間:99.12.28-100.01.06) 99.12.25 醫院改制 臺北縣立醫院於99.12.25改制為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桃院卷(三),P246) 99.12.31 # 其他陳識中為請購單位之標案C A000-0000 【A000-0000】(原審卷(三),P.13反) 【無法決標公告】(原審卷(七),P.19) (一)案號名稱:A000-0000/「心電圖管理系統及全頁式解析心電圖機7台」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無法決標理由:廢標 100.01.12 # 其他陳識中為請購單位之標案C A000-0000-0 【A000-0000】(原審卷(三),P.13反) 【無法決標公告】(原審卷(七),P.20) 無法決標理由:廢標 100.01.19 # 其他陳識中為請購單位之標案C A000-0000-0 【A000-0000】(原審卷(三),P.13反) 【無法決標公告】(原審卷(七),P.21) 無法決標理由:廢標 100.01.22 ⑤ 縣立醫院網頁/院長的話 縣立醫院網頁院長的話:去年年底心導管照護中心開幕至今,已服務將近200位心臟重症病人。
(原審卷(二),P.105) 100.01.25 陳識中院內升職-兼任醫務秘書 100.01.25 院聘本院醫務秘書(桃院卷(三),P246;
本院卷(六),P.112 該0.01月份院務會議紀錄/12:30-16:30)/前任醫務秘書:楊仕山 100.02.15/ 【07:40-09:10 】第5 次決策會議開會 【100 年度第5 次「決策會議」】(原審卷(六),P.84-85) 主席:沈希哲/會議紀錄「貳、八、專案報告、(四)、一周占床率:詳見會資料。
主席指示:三重院區本周占床率已達76% ,總占床率也有72% ,請醫護同仁多多加油,希望能達到80% ,請陳秘書於下周的院務會議報告提升業績的方法。」
【08:57】 陳識中- 行動電話發送「沈80」郵件 陳識中於同日08:57 以gmail 郵件自寄「沈80」郵件/101 年度板院民公均字第100 號公證書(桃院卷(三),P.229-233 ) 100.02.21 # 其他陳識中為請購單位之標案D A000-0000 【A000-0000】(原審卷(三),P.13反) 【無法決標公告】(原審卷(七),P.22) (一)案號名稱:A000-0000/「自動心肺復甦機3台」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無法決標理由:廢標 100.02.22 【07:40-10:00 】第6 次決策會議開會 【100 年度第6 次「決策會議」】(原審卷(六),P.60) 主席:沈希哲/會議記錄「貳、會議內容、十二、專案報告、(四)、一周占率:詳見會議資料。
主席指示:占床率希望能提升至80以上,請相關同仁思考應如何達成;
另請陳識中秘書與護理科討論簽床之SOP。」
陳識中- 行動電話「備忘錄」記載【下午2:35】「80」記載。
【電話備忘錄內:「80」記載】(偵19009 (一),P.110-112 ;
本院卷(五)118 反面、120 、138 反面)。
㈠ 「備忘錄(Notes)」之螢幕畫面顯示紀錄與內容: 順序 螢幕顯示文件標題 文件內容 名稱 日期 時間 內容 ①① 決策會議 3 月8 日 略 略 ②② 衛生局 3 月4 日 略 略 ③③ 品保 3 月2 日 略 略 ④④ 院務會議 2 月22日 下午5:55 四大癌篩篩檢量夜診fobtFobt之業績做大腸鏡之case請先做fobt到會計室拿營運計劃書醫藥團隊照護 ⑤⑤ 業績 2 月22日 下午3:53 延長時間:夜診(場地集中)。
假日。
增加檢查量:各科有競爭立之項目增加點值。
增加服務品質:共同照顧。
照會轉介。
急診參予。
1600*80% =0000 0000*30%=384 ⑥⑥ 80 2 月22日 下午2:35 80 ⑦⑦ 決策會議 2 月16日 上午9:37 超長期住院:住院日期 出院日期 住院診斷併發症 超長住院原因夜診內科開診與他科合併各科學術討論會之時間AAD 之管理(病房與急診)會議e 化 ⑧⑧ Vi1027╴yeh@... 2 月16日 略 略 ⑨⑨ 醫學中心 2 月16日 略 略 ㈡ 調查局擷取行動電話資料之上開④至⑦之檔案建立及修改資訊(原審卷 (五),P.118 反、120 ) 1. 就④、⑤、⑦檔案,檔案建立時間均係在2011.02.22,且無修改資訊。
2. 就⑥「80」檔案: (1)建立時間:2011.02.15/上午12:57:49 (UTC+0 )/臺灣時間:同日08:57:49 (2)修改時間:2011.02.22/上午06:35:53 (UTC+0 )/臺灣時間:同日14:35:53 〔註〕UTC 時間與臺灣時間換算:臺灣時間為UTC時間+8hr。
【陳識中100.07.07 調查局】(偵19009 (一),P.127-129 )稱:自99年11開始,於99.11、99.12、100.01、100.02各給付沈希哲20萬元。
100.02.25/05:25 陳識中- 行動電話收受之簡訊 【0000000000發送訊息】(原審卷(五)第122頁) 「宜德公司辦公室今天早上被檢調單位搜查。
請各位同行多加小心保重。」
100.03.02 # 其他陳識中為請購單位之標案D A000-0000-0 【A000-0000/「自動心肺復甦機3台」】(原審卷(三),P.13反)【無法決標公告】(原審卷(七),P.23) 無法決標理由:廢標 100.03.09 # 其他陳識中為請購單位之標案D A000-0000-0 【A000-0000/「自動心肺復甦機3台」】(原審卷(三),P.13反)【無法決標公告】(原審卷(七),P.24) 無法決標理由:廢標 100.03.09 # 其他陳識中為請購單位之標案E A000-0000 【A000-0000】(原審卷(三),P.13反) 【無法決標公告】(原審卷(七),P.25) (一)案號名稱:A000-0000/「24小時心電圖記錄器5台」 (二)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三)無法決標理由: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100.03.16 # 其他陳識中為請購單位之標案D A000-0000-0 【A000-0000/「自動心肺復甦機3台」】(原審卷(三),P.13反)【無法決標公告(100.04.08更正)】(原審卷(七),P.28) 無法決標理由:廢標 100.03.26 林洽權羈押 100.03.27 署立醫院弊案爆發 自由時報網路新聞 【標題:署醫採購弊案4 官員5 業者聲押】(原審卷(二)第129頁)【網路新聞張貼時間:100.03.27/08.30.53 】 【節錄內文】 「衛生署爆發署立醫院採購案收受廠商賄賂弊案,桃園地檢署漏夜馬拉松偵訊十五小時後,昨天中午偵訊結束,依貪污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涉案的衛生署醫院管理委員會執行長黃焜璋、署立基隆醫院院長李源芳、署立台北醫院副院長王炯琅與署立基隆醫院心臟內科主任林繼敏及五名業者。」
「晚間八時多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開合議庭審理,直到今天凌晨零時卅分,只進行到第三人的審訊。
檢方表示,合議庭前法官花了許多時間閱卷,希望開庭時能加速進行。」
「檢方希望法院能同意收押黃焜璋、李源芳、王炯琅、林繼敏,以及京鑽科技公司負責人曾憲群、宜德醫材公司負責人林洽權、業務副理林弘銘、林麗姬及創世達實業公司負責人郭秀東等九人,有助檢方查察弊案。」
「檢方還掌握林麗姬與林弘銘姊弟可能是負責打點高層的白手套,不過還要釐清這些資金是否就是廠商用來賄賂官員的賄款,也要清查廠商的帳冊、資金往來明細來交叉分析,釐清官員是否收賄,以及如何收賄等疑點。」
公共電視報導 【標題:3 署醫採購弊案 四人涉貪污收押】 【節錄內文】 「桃園地檢署偵辦三家署立醫院採購弊案,在經過十二小時的開庭隔離訊問之後,今天凌晨四點,包括衛生署醫管會執行長黃焜璋等四人依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嫌裁定收押。」
「包括衛生署醫管會執行長黃焜璋、署立基隆醫院院長李源芳、以及京鑽科技公司負責人曾憲群、宜德醫材公司負責人林洽權等4 人,被裁定收押。
另外,同樣涉案的署立台北醫院副院長王炯琅、署立基隆醫院心臟科主任林繼敏,30萬元交保;
業者林恰權的姊弟兩人,以10萬元交保。」
100.04.14 # 其他陳識中為請購單位之標案D A000-0000-0 【A000-0000/「自動心肺復甦機1台」】(原審卷(三),P.13反)【無法決標公告】(原審卷(七),P.62) 無法決標理由: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100.05.06 陳識中遭羈押並遭醫院終止約用 陳識中因本案遭羈押(至100.07.15 )。
100.05.06 終止契僱合約。
陳識中於臺北縣立醫院任職期間,均為契約醫師(桃院卷(三),P246) 100.05.25 # 其他陳識中為請購單位之標案D A000-0000-0-2 一【A000-0000-0】(原審卷(三),P.13反) 二【決標公告】(原審卷(七),P.63正反) (一)案號名稱:A000-0000-0/「自動心肺復甦機1台」 (二)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480,000元/底價380,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連懋企業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380,000元 (七)決標日期:100.05.17(履約期間:100.05.17-100.07.15 ) (八)附加說明:本案依投標須知五(二)規定於4月20日保留決標;
5月17日依新北市議會100年5月12日北議事二字第1000001881號函預算三讀通過逕予決標。
100.06.14 # 其他陳識中為請購單位之標案E A000-0000-0 一【A000-0000】(原審卷(三),P.13反) 二【決標公告】(原審卷(七),P.64正反) (一)案號名稱:A000-0000/「24小時心電圖記錄器5台」 (二)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430,000元/底價405,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405,000元 (七)開標日期:100.03.11/09:30 (八)決標日期:100.06.13(履約期間:100.06.13-100.08.11 ) 100.06.15 # 其他陳識中為請購單位之標案C A000-0000-0 一【A000-0000】(原審卷(三),P.13反) 二【決標公告】(原審卷(七),P.65正反) (一)案號名稱:A000-0000/「心電圖管理系統及全頁式解析心電圖機7台」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5,000,000元/底價4,750,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4,750,000元 (七)決標日期:100.06.13(履約期間:100.06.13-100.08.11 ) 100.06.20 # 其他陳識中為請購單位之標案F A000-0000 一【A000-0000】(原審卷(三),P.13反) 二【決標公告】(原審卷(七),P.66正反) (一)案號名稱:A000-0000/「運動心電圖機及跑步機1套」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1,050,000元/底價985,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浤鉝實業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985,000元 (七)決標日期:100.06.15(履約期間:100.06.20-100.08.18 ) 100.07.15 沈希哲羈押停職 100.07.15沈希哲經羈押入所而停職(桃院卷(三),P.246、250) 陳識中釋放出所 100.07.15陳識中經檢察官停止羈押當庭釋放(桃檢偵13273卷(一),P.217) 100.10.28 沈希哲復職 100.10.28沈希哲交保候傳,准予復職(桃院卷(三),P.246、251) 備註 上開「# 其他陳識中為請購單位之標案○」,僅列出屬於非消耗性之醫療器材部分(資本門),另自99.09.23-100.03.31間,另有由陳識中為請購單位採購消耗性醫材(如:99年心導管室衛材- 心導管包、99年心導管室氣球一批、99年心導管室導管一批等)之標案,共18件。

附表五:被告2 人高爾夫球場消費紀錄/陳識中104.11.03聲請函查高爾夫球場(原審卷(四)P.53反、56/依聲請狀順序) 編號 名稱 函覆被告2 人於97.03-100.03之消費記錄 卷頁 1 林口高爾夫球場(林口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 人非股東,為一般消費者,一般消費者僅登記姓名,惟因時間久遠,檔案不全,查無被告2 人來場擊球紀錄。
卷(四) P.114 2 長庚高爾夫球場(育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 人非會員,僅為一般來賓,一般來賓並無擊球記錄。
卷(四) P.85 3 東華高爾夫球場(東華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 人非會員,超過1 年即無從查詢非會員到場擊球紀錄。
卷(四) P.97 4 永漢高爾夫球場(永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蘆竹區) 被告2 人非會員,依來賓同姓名資料(公司僅留姓名資料,無其他個資辨別是否為被告2人),有下列消費紀錄(櫃位號從略,消費金額僅記載共同擊球日)。
帳單編號系電腦編號依年月日及當日流水號編輯,與是否一同擊球、一同結帳均無關。
2人編號G00582、G14325係電腦依其第一次至該球場擊球時所給編號,而此編號即為以後每次前往時之來賓代號。
該球場對於所有球友均無固定櫃位,每次報到時才編給,無相對位置圖。
票券折扣攔所列假日券、票券會員、平日會同、平日貴賓等均為當日消費基本金額之依據,係依來賓所持優惠券別與會員同組等不同所設定。
(附該俱樂部97.4.1-101.3.31收費價格表,P.78-1) 卷(四) P.88 卷(五) P.78正反 沈希哲(編號GO0582) 陳識中(編號G14325) 無 97.06.25(平日會同) 97.08.03(假日券) 無 97.10.05(假日券) 無 98.01.04(假日券) 無 98.02.08(假日券) 無 98.04.05(假日券) 無 98.05.14(票券會員) 【帳單編號:Z000000000】 消費金額1,835 應付金額0 {應付金額0,表示他人已幫其結清當日消費} 98.05.14(票券會員) 【帳單編號:Z000000000】 消費金額1,865 應付金額7,510 付款方式:刷卡結清 {應付金額大於其消金額,表示當日其幫其他球友共同結帳} 98.06.07(假日券) 無 98.08.02(假日券) 【帳單編號:Z000000000】 消費金額3,750 應付金額3,750 付款方式:現金結清 98.08.02(北醫聯隊/平日貴賓) 【帳單編號:Z000000000】 消費金額2,836 應付金額4,671 付款方式:刷卡結清 無 98.08.29(票券會員) 99.01.03(票券會員) 無 無 99.02.28(票券會員) 99.03.07(假日券) 【帳單編號:Z000000000】 消費金額3,630 應付金額3,630 付款方式:現金結清 99.03.07(假日券) 【帳單編號:Z000000000】 消費金額3,710 應付金額7,660 付款方式:刷卡結清 99.04.11(假日券) 【帳單編號:Z000000000】 消費金額3,630 應付金額3,630 付款方式:現金結清 99.04.11(假日券) 【帳單編號:Z000000000】 消費金額3,630 應付金額3,630 付款方式:現金結清 99.05.02(假日券) 【帳單編號:Z000000000】 消費金額3,630 應付金額3,630 付款方式:現金結清 99.05.02(票券會員) 【帳單編號:Z000000000】 消費金額2,070 應付金額2,070 付款方式:刷卡結清 99.07.04(假日券) 無 99.08.01(假日券) 無 99.11.07(中興隊/假日券) 無 100.01.02(假日券) 無 100.03.06(假日券) 無 5 東方高爾夫球場(東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電腦於98.01.01更換系統,且未保留書面檔案或已銷燬,無法查詢函詢該日前消費紀錄,而自98年至100.03間,並未有被告2 人消費紀錄。
卷(四) P.89 6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登記姓名為被告2 人之來場擊球紀錄(衣櫃號碼從略,無消費金額紀錄)。
依該公司所保存之會計結帳資料,無法知悉2人是否為同時間及同組擊球;
「報到NO.」欄資料為電腦產生之擊球來賓報到序號,依目前所保存之電腦資料,亦無法得知2人是否為同時間及同組擊球。
卷(四) P.93-95卷(五) P.79 沈希哲 陳識中 均無 97.03.02/97.03.19 均無 97.04.13/97.04.20 均無 97.05.04/97.05.06/97.05.21/97.05.24 均無 97.06.01/97.06.03/97.06.08 均無 97.07.01/97.07.13/97.07.19/97.07.27 均無 97.10.05/97.10.12/97.10.26 無 97.11.16 均無 97.12.14/97.12.28 無 98.01.11 無 98.01.30 無 98.02.08 無 98.03.01 無 98.04.12 無 98.05.17 均無 98.07.18/98.07.26 均無 98.08.09/98.08.30 98.09.13(報到NO.3005) 98.09.13(報到NO.3219) 無 98.10.04/98.10.11 均無 98.11.15/98.11.22/98.11.29 無 98.12.13 無 99.01.17 無 99.02.14 99.03.14(報到NO.3107) 99.03.14(報到NO.3089) 無 99.03.21 無 99.05.30 均無 99.06.13/99.06.26 無 99.08.08 無 99.09.12(報到NO.3061) 99.09.25(報到NO.2060) 無 99.10.09(報到NO.2106 ) 99.10.09(報到NO.3179) 無 99.10.10 無 100.01.02 100.02.28 (報到NO.3067 ) 無 無 100.03.20 7 南一高爾夫鄉村俱樂部(南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市關廟區) 被告2 人僅於99.05.08到場擊球(檢附團體簽到簿、派組表、消費卡帳單)。
卷(四) P.98 沈希哲(BB0000000) 陳識中(BB0000000) 99.05.08/消費1760 (同組同桿弟/另有2人同組) 99.05.08/消費2808 (同組同桿弟/另有2 人同組) 8 鴻禧太平高爾夫球場(同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於97.03-100.03無被告2人消費記錄(P.53聲請狀,P.56聲請狀未載) 卷(四) P.96 9 大崗山高爾夫球場(同長山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於97.03-100.03無被告2 人消費記錄 卷(五) P.98 10 信誼高爾夫球場(信誼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於97.03-100.03無被告2 人消費記錄 卷(四) P.86 11 老爺關西高爾夫球場(同互馨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於97.03-100.03無被告2 人消費記錄 卷(五) P.77 12 龍潭高爾夫球場(同明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人均非該球場會員,若非會員,無從查核入場紀錄。
卷(五) P.80 備註一 (原審卷(四),104.12.23 陳識中狀陳報:97.12.06-07 ,被告2 人、其他4 人因至台南打球於台南大億麗酒店投宿紀錄,共5 間客房) 備註二 依上開函復結果之被告2 人擊球日(含被告陳報住宿)分析表 年月 累計 日期(星期) 高爾夫球場/本表編號 2 人擊球情形(沈/陳/分析) 97.03 1 97.03.02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2 97.03.19 ㈢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97.04 3 97.04.13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4 97.04.20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97.05 5 97.05.04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6 97.05.06 ㈡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7 97.05.21㈢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8 97.05.24 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97.06 9 97.06.01㈠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10 97.06.03㈡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11 97.06.08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12 97.06.25 ㈢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X 陳識中 97.07 13 97.07.01 ㈡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14 97.07.13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15 97.07.19 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16 97.07.27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97.08 17 97.08.03 日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沈希哲 X 97.10 18 97.10.05 日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沈希哲 X 同日不同地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19 97.10.12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20 97.10.26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97.11 21 97.11.16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97.12 22 97.12.06 ㈥ 97.12.07 日 台南大億麗緻住宿單 備註一 沈希哲◎ 陳識中◎ 同日同地 23 97.12.14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24 97.12.28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98.01 25 98.01.04 日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沈希哲 X 26 98.01.11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27 98.01.30 ㈤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98.02 28 98.02.08 日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沈希哲 X 同日不同地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98.03 29 98.03.01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98.04 30 98.04.05 日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沈希哲 X 31 98.04.12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98.05 32 98.05.14 ㈣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沈希哲◎ 陳識中◎ 同日同地 33 98.05.17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98.06 34 98.06.07 日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沈希哲 X 98.07 35 98.07.18 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36 98.07.26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98.08 37 98.08.02 日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沈希哲◎ 陳識中◎ 同日同地 38 98.08.09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39 98.08.29 ㈥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X 陳識中 40 98.08.30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98.09 41 98.09.13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沈希哲◎ 陳識中◎ 同日同地 98.10 42 98.10.04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43 98.10.11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98.11 44 98.11.15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45 98.11.22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46 98.11.29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98.12 47 98.12.13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99.01 48 99.01.03 日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沈希哲 X 49 99.01.17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99.02 50 99.02.14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51 99.02.28 日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X 陳識中 99.03 52 99.03.07 日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沈希哲◎ 陳識中◎ 同日同地 53 99.03.14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沈希哲◎ 陳識中◎ 同日同地 54 99.03.21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99.04 55 99.04.11 日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沈希哲◎ 陳識中◎ 同日同地 99.05 56 99.05.02 日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沈希哲◎ 陳識中◎ 同日同地 57 99.05.08 ㈥ 南一高爾夫鄉村俱樂部 編號7 沈希哲◎ 陳識中◎ 同日同地 58 99.05.30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99.06 59 99.06.13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60 99.06.26 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99.07 61 99.07.04 日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沈希哲 X 99.08 62 99.08.01 日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沈希哲 X 63 99.08.08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99.09 64 99.09.12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65 99.09.25 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沈希哲 X 99.10 66 99.10.09 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沈希哲◎ 陳識中◎ 同日同地 67 99.10.10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99.11 68 99.11.07 日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沈希哲 X 100.01 69 100.01.02 日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沈希哲 X 同日不同地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100.02 70 100.02.28㈠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沈希哲 X 100.03 71 100.03.06 日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沈希哲 X 72 100.03.20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72次 23次 58次 同日同地 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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