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范偉樵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理人 張瓊文
被 告 劉維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2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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