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6,附民,12,2017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趙楊仁杏
被 告 徐美玉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金上訴字第61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美玉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原審以104 年度金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以105 年度金上訴字第61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