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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杜政圭
被 告 曾智忠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原上易字第2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林銓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于耀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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