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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42號
原 告 天河影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成隆
被 告 何再添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上易字第41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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