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謝耀㙊
被 告 張永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934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一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
查原告所提出之數額,因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算定,本庭認須經長久之時日,以為終結;
又以現行專業法官,民、刑事庭分工之政策,認民事部分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即令不經長久之時日,以終結其審判,仍均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以符民眾對於民、刑事專業分工之要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錢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