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20號
原 告 朱志平
原 告 陳淑惠
被 告 陳正洋
楊盛光
陳資澤
麥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2103號賭博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首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