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6,附民,413,2018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13號
原 告 張惟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嘉
姚慧玲
被 告 張俊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253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何俏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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