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6,附民,52,2017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蘇俊傑
訴訟代理人 林育杉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林竹盛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上易字第34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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