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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陳柏宏
被 告 陳福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上易字第294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王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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